论文摘要:服饰色彩作为一定社会伦理的外部表现,以自己特有的物质形式表现着这些伦理观念,从而以一定文化符号的形式构建了服饰色彩伦理的道德内容和价值体系。服饰色彩的这种真假区分、善恶评价、美丑取舍内在的规定了服饰色彩伦理的价值内容,从而对人们的着装心理、着装习惯产生重大影响。 论文关键词:服饰色彩;伦理;真善美 0引言 服饰作为一定文化的特殊符号表征,一直都在以显性或隐性的形式向人们传达着一定的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灌输于人们的思想行为之中,彰显着人们的善恶评价和美丑取会,从而最终形成人们固有的伦理观念。在服饰的真、善、美表达中,色彩作为服饰最为鲜明和最为本质的构成要素,它所传达出的伦理信息也是最为直观和明显的。 1服饰色彩的真、善、美 所谓“真”是指“客观事物真实存在的属性”。在服饰色彩伦理中,能正确反映着装者的主体本质,实现色彩所赋予的伦理意识与主体的伦理实践相统一便是“真”,否则为“假”。例如,男性总是习惯性地穿上色调比较朴素、冷峻的服装,朴素、冷峻的色调代表着男性角色的理性和沉稳。而女性则配以色调明丽、温婉的服装。明丽、温婉的色调体现着女性甜美与优雅的社会角色认同。因此,这种色彩符号所代表的主观意识与着装者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存在的统一,便是服饰色彩之“真”所应包含的伦理内容。所谓“善”,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社会有利,具有价值的行为”,反之为“恶”。服饰色彩的“善”与“恶”是指服饰色彩所代表的价值内容,并围绕着这个内容所规定出的价值原则或评判标准。以绿色为例,自我国上古时期,绿色就同青色、碧色一起被划为“间”(贱)色的行列。唐朝时期,碧巾被认为是一种侮辱囚犯的头饰,宋代则以带青色头巾为不肖子弟的装束。因为绿在传统价值的集体评价标准上已经深深被打上了“恶”的烙印,即使是在文化多元、思想开放的今天,我们仍很少看到在商店里会有绿色的帽子陈列于柜台之上,其中原因概亦为此。关于“美”的定义,笔者认为:“美的理式与真的理式统一可以见出和谐的性质,美的理式与善的理式的统一可以见出和谐的属性”,所以“美”应该是“真”与“善”的统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为美”一直是被普遍认同的美学标准,因此,服饰色彩之美所包含的伦理内容理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能够正确反映着装者的本质属性,如性别区分、社会特征、性格喜好、宗教信仰等内容;其二是指色彩符号所包含的价值意义能够为一定的社会评价标准所接受,或者是有限性的接受。所有这些其实也即是设计艺术学所讲的服饰色彩的“功能”与“形式”高度一致。 2服饰色彩的真、善、美评价 由以上论述可知,服饰色彩所体现的“真”与“善”最终都要归结到对于“美”的价值判断上来。但“美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同样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性决定了人们要求存“真”去“伪”、弃“恶”扬“善”、趋“美”避“丑”。服饰色彩的“真”与“善”首先必须要是合乎“礼”的“真”与“善”,孔子曾言:“见人不可以不饰。不饰无貌,无貌不敬,不敬无礼,无礼不立。”在儒家看来,衣冠代表着一种社会身份和人格尊严,它体现并维护着社会秩序。带着这种“礼”的规定性,儒家认为:服饰应该以不同的色彩来区分着装主体的社会等级和身份,也即“以色明礼”。为了将这一思想贯彻更加到位,儒家将“执其两端而择其中”的“中庸”思想也渗透与服饰色彩之中,对服饰色彩的量的规定要求人们注意端正、文雅、大方、适度、规矩,另一方面则不喜欢式样怪异、色彩跳跃的服装,任何过分明丽或者对比强烈的着装色彩都会被认为是“伤风败俗,有辱风化”。可以说,这种思想在历史的今天依然对人们的着装心理有着很大程度的影响。与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文化相对应,我国文化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与儒家分庭抗礼的相对而言的非主流文化。如墨家、道家、法家文化。道、墨两家认为服饰只是人性的一种外部表现,人的本性在于人的内心自然属性。老子在反对“礼”的规定性时曾言“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以此为依据他们提出了“衣必常暖,然后求丽”的服饰价值评判标准。受非主流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服饰色彩曾试图在走一条能够维护“礼”的规定性的同时又符合人性之“真”的“和谐”式发展道路。以唐代文官服饰色彩为例,唐代文官服饰注重在多样统一中刨造“自然和谐”,以符合服饰之美及审美习惯。唐代文官服饰在大面积使用“正色”的基础上,在纹样和配饰上采取了“问色”点缀的配色方案,避免了色调的单一,这种对服饰色彩所表现出的极大丰富和创造使文官服饰在姿态各异、灿烂多彩的形式中,呈现出博大精深、变幻莫测的美学意蕴。需要指出的是,服饰色彩伦理的这两种评价标准并不是相互孤立而是相互影响的。前者是相对于大众服饰色彩而言的,后者是相对于个体色彩而言的。在这两种评价标准的规定下,主流文化的价值评价指导并约束非主流评价,非主流评价影响和量变着主流文化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