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卫军目兵逃亡,从重惩罚统兵军官,连带惩罚兵籍所在的地方官,目的是用连坐法使负责保送兵员的地方官和负责统兵的军官和士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立功则俱荣,记过则俱罚,逃亡则俱受惩处。这样,地方官在保送兵丁入伍时都得精挑细选,十分谨慎;武官带兵时也须恩威并重,统兵有方。否则,士兵逃亡,统兵军官和地方官都脱不了干系--兵丁入伍悉由地方保送,地方官负有责任;兵士逃亡,官长平日训教抚绥,其责不容诿卸。 禁卫军目兵逃亡,惩罚统兵军官和兵籍地方官,还有一层亡羊补牢的用意:奖惩制度十分明确,意在鼓励统兵军官和兵籍地方官,尽快将逃亡士兵押解交回禁卫军。专司训练禁卫军的钦派训练大臣贝勒载涛在宣统三年(公元1911)二月十六日拟定的《禁卫军目兵逃亡惩劝官长章程》中明确地说:禁卫军虽然饷糈装服给养较优厚,但仍然有逃亡,行文查拿,百不一获。推原其故,目兵逃亡以后,该管官长及旗营参领、佐领,原有州官、县官,不负责任,不肯抓紧查拿。这样,不仅虚耗国币,妨碍禁卫军教练,而且逃亡目兵私自带走军械、军服,损失很大。为了严肃军纪,有资法戒,必须对逃亡目兵该管官长和兵籍地方官进行惩劝。 清末皇家禁卫军目兵逃亡后惩劝该目兵统管长官的《惩劝官长章程》直到大清帝国被推翻、历史进入民国时期在清廷所及的有限范围内--起码是在行文上还在继续执行。民国四年(公元1915)三月,禁卫军训练处在咨文内务府查拿逃亡禁卫军兵丁行文中称:应派人立即查拿惩办;相应开列逃亡目兵名单,并开具军装件数清单,咨行内务府,查照转饬该管佐领,一体查拿务获,不得代为徇隐;穿去军装,转饬速为追缴,没有拿获,应即按照禁卫军前定章程责令按成认赔,咨送禁卫军核收。行文上虽写得奖惩明白,但事实上清廷此时只是龟缩在紫禁城北部后廷一个很有限的小朝廷范围中,这天下已经是民国的天下,捉拿惩处也就无由说起,不可能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