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税负不均造成的屯粮征收不足、不及时,仅仅改变征收人员的没有用的,重要的是厘清屯地占有关系,因地起粮,做到负担均衡。要实现这一目的,地方官员必须努力介入屯地清丈工作,或至少弄清屯地数量以及应负担的屯粮额数。均分屯田或均派屯粮难度很大,但对于民户和普通屯军而言都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所以获得成功的地方官员往往会被大书特书。此类史料在地方史志中有很多。试举几例: 六安卫:“卫自国初以来原额屯田五千六百□……后因丈量,比原额外加增浮粮过多赔累,贫军几不堪命。知州李懋桧目击其弊,申请豁除……部伍始有安土之思焉(卫立颂德碑)。”[123] 铜鼓卫:“万历三十三年知县沈文系照卫官军士下屯骚扰则民病,佃户屯老拖欠侵收则军病,尊宪申请旧额,清查八所屯丁一百八十丁,子粒米共一千二百零,需操总撒相同,照民粮核实册样……不致屯丁拖欠屯老侵扣而卫官亦不得藉口住俸降俸参罚为词矣。”[124] 永州卫:“(司理林汝诏)知永卫屯政之弊,条陈当道,勘丈屯田,军政一清。复议抵兑军粮法,公私两便。”[125] 屯粮征收如果数量不足,充其量只是影响本地百姓的生活,让百姓增加一些负担,不致影响官员前程。对于事关官运的漕运,由于运军大多由屯军中签派,地方官干预屯政有更迫切的需要。前面所提及的刘芳誉是一例,令如祁如东,借在江西卫所推行一条变法之机,将赣州屯田以“高下分等则以定运军年限,卫所至今利赖之”[126]。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恕不枚举。 在军地纠纷中影响最大的是土地和寄庄问题。嘉靖年间明朝政府曾对“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包赔”的问题做出明确指示,要求“抚按衙门并管粮官明白榜谕,今后一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127]。有了上方剑,地方官员开始各显神通,为本部民户争利解忧。在山西定襄,知县王立爱采用温和政策,令屯户自首地亩,然后派以少量粮米,平均每亩只纳粮米六合[128]。在浙江宁波,县令曾承芳则采取了严厉的报复性措施,“凡于寄庄附籍等户皆佥以重差”[129]。出现此类差异,一方面与地方官的施政风格有关,一方面也是由于国防形势较为严峻北方卫所地位相对较南方腹里卫所重要,军地双方地位大致平衡的反映。 至于治安问题,由于一般会得到监察、司法部门的支持,解决起来相对容易。如六合,“屯田与六合民田相杂,其屯所奸盗等弊与县相倚”,屯田御史周冕奏准在各屯所设屯老“如老人,然统辖于县”[130]。广东万州地区军卫更甲不听州县钤束,“致使梗化之民每以军家为障蔽”。[131]在巡按御史戴璟的主执下,军卫更甲不得不于每月朔望赴所有州县投递,听从州县管辖。在东南地区,由于屯军与民户错杂居住,部分屯军更被囊括到由地方官管理的保甲系统中。如《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132]中第十二甲猿步村下登记有陈仁用、林和忠、林和静、林椿等兴化卫屯军。同时受军政、民政两个系统管辖,有助于屯军摆脱卫所武官单方面管理,世代受欺压凌辱的局面。 随这地方文官日趋深入介入卫所事务,部分官员逐渐改变了对卫所军户的敌视态度,开始与本部民户同等对待,因而主动插手解决一些军户的生活难题。如贵州臬司盛万年目击时艰,主动向巡抚请求主持清屯”[133]。海南儋州知州曾邦泰直接介入卫所军士的安置和轮替[134],等等。 行政官员即已介入屯田事务,难免要继续渗透。如杨进道,以知县之职而“阅视城池,点札兵船,选择壮勇,添盖敌台”[135],俨然是一方守土将领。在江西,建昌知府邬鸣雷以“该所操军五百零八名多系影占冒饷”为由,于万历三十八年将建昌所操军裁汰131名[136],直接行使了卫所长官的权力。 行政官员渗透到直接参与军政的地步,与军饷供应从明中期开始基本依赖于地方政府有直接关系。掌握了经济命脉,地方官员自然会关心自己的钱粮是否被用对了地方。后勤补给既为人所控制,卫所官员腰杆自然硬不起来,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嘴里的肥肉被一点点的蚕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