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屯田、民田科则统一的实现与屯军兵役义务的解除 屯田科则和民田统一是屯军摆脱农奴地位,向自耕农转化的另一标志。屯田科则减轻在明中前期曾局部推行,主要适用于一些土地贫瘠的地区,以体现浩荡皇恩。如正统十二年减开平卫屯田税则为每分二石、龙门卫每分四石。弘治十六年批准山东卫所“事故旗军所遗并京操运粮户丁佃种地分别肥瘠,肥地亩征米五升三合五勺,瘠地及登莱沿海卫所亩征三升三合”[94],等等。不过并不是所有有困难的卫所都能有机会蒙受皇恩,如广东卫所也曾于正统五年请求减则,既未获准[95]。 明中叶以后,大量屯地抛荒,为鼓励垦荒,明朝政府有意减轻税则,出现“改科地”等诸多名目。但这类政策在客观上有鼓励屯军避重就轻,抛弃现种屯地的嫌疑,因而产生很多弊病。一些务实的地方官员鉴于屯政混乱、屯军生活艰苦,纷纷提出减轻屯田科则的建议,其中部分建议获得批准,从而使原本铁板一块的僵化制度开始松动。例如万历十一年,甘肃巡抚王璇、巡按吴定提出“甘肃镇地土瘠薄……屯重科轻,恒称偏累,无力耕种,遗累逃窜,屯额渐亏。今次清丈,实在地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顷三十五亩零,定为地额。无论屯科,概拟一则,分别上中下三等征输……从之。”[96] 这种局部的政策松动,造成了新的混乱。以号称屯地贫瘠的山东卫所为例,万历年间任城卫每亩每年征粮一斗二升,济宁卫每亩一升二合七勺,东平州千户所每亩一斗二升,滕县千户所每亩一升六合。[97]相邻卫所之间科则相差悬殊。 屯田高科则在明初和苏松重赋有异曲同工之处。苏松地区经过长期努力,于隆庆年间实现与普通民田统一科则,史称“隆庆扒平”。“扒平”之后,官田渐失去其本来意义,逐渐与民田混为一体。苏松重赋问题获得解决,军屯重租自然已无继续执行的理由。 崇祯二年八月,户部尚书毕自严面对“军以民之籍而渔军之利,(民)借军之产而避民之产”,“原田尽已卖佃”,屯军自种比例很低的形势,在响应科道官“将佃买屯田照民田一样起科”的建议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若开一假借之名,奸民善匿,无不托之于军,势必纷更,踏勘徒成聚讼,不如画一起科之为妥也……无论军种民种,俱照民田之例概行起科”。 [98] “帝是其议”。[99] 屯田与民田一则起科,等于在事实上放弃了军屯土地的国有政策,承认了屯军对屯地的合法占有权。 只是崇祯年间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已经明显减弱,纷繁的国事对财政形成的巨大压力使屯民田一则征收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川贵总督朱燮元公开反对,认为“(贵州)若议改军田为民田,则粮额反轻,而卫所之制尽失,似属未便”[100]。兵部在奏疏中推荐的仍然是毕自严所否定的“民种军屯照民田起科”[101],并获得崇祯皇帝批准,说明决策层的政策已经日趋混乱,无法始终如一。孙传庭清理在西安四卫军屯时执行的政策是“不深究以往,不追夺原地,止按地起课,即责办于见今承种之人……总以民间见行典地每亩一钱之例为准,每上地一顷,征粮十八石,中地仍量免三石,止征十五石,下地又免三石,止征十二石……犹轻于私租远甚”,仍然是以屯地国有为政策基础,丝毫未顾忌中央政策,因为中央没有军饷提供给他,允许他“以后兵饷,改抚自行设处”[102]。 当然,屯民田一则的政策在政局尚且平稳的地区还是得到了实行的。如广州一带的屯田即在崇祯四年实现“照民田起科”[103]。 在一些地区,屯田执行旧科则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如贵州,入清以后虽然“屯科田亩均属私业,例得买卖”,但原屯地“粮额仍依卫制”[104],即屯田每亩缴纳二斗六升,科田每亩五升四合。因而矛盾丛生,田籍混乱不堪。 在政策层面上获得了屯地的所有权和统一科则后,军役的困扰成为其向自耕农转化的唯一障碍。明中叶以后,屯政败坏,“今之屯田其名虽存,其法尽费。守屯之卒与农氓无异。其官亦但知了赋税而已,更不知屯以用兵。[105]”不过,屯军被抽调参与军事行动的事情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北部边境地区。此外,承军产即应服军役的观念在众多官员心目中依然存在。顶种屯地者“享军之产,无军之差”[106]的现实令很多士大夫不满,因而“令得业多者即承其军,不承军即退业还官”[107]的建议屡屡出现在朝士奏疏当中。从地方资料可以看出,这类建议确实得到了实行。如《☆辞》中所载张四岳、王梅等案例都与此有关。[108]不过也有例外,如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时实行“屯地僻远,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开垦,即给为业,免其抽军”[109]的政策。湖广巡按舒荣都在天启年间提出“著伍之军不必田主正身,或子弟或义男,但要有膂力,有根脚不堪者听田主更置”[110],事实上允许种屯者招募代役。孙传庭清理西安军屯时的政策更彻底。“本军自种屯地……凡有途遥不愿应兵,及老弱不堪征战者,责令照例纳课。如有不愿纳课,实系精壮堪以应兵者,仍行着伍”[111],屯军二选一,而非必须入伍。隐占于豪强之家的屯军“止议追粮价银二两三钱七分,即免补伍”、屯地“或系军种,或系民佃,或系权贵生员衙役人等承种,令其各递认状,报首明白,俱许照常耕种,免其当军”[112],屯军免除军役的机会很多。 不过,和明朝政府认可屯地私有、科则统一不同,屯军免除军役由于事涉根本祖制,关系到军户制度的存废,所以始终没有得到皇帝的认可,只是停留在地方官员在局部的实践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