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尽力恢复原额思想的影响下,明廷所采取的一些具体政策客观上鼓励乃至推进了屯田的私有化进程。这其中最典型的是兑屯制度。兑屯,即由政府组织,以一定数量的屯军(包括屯地的事实拥有者)和相应数量的军官或操备战守军结成一组,屯军直接把应缴纳的屯粮交付对方,作为军官或操备军的俸粮军饷。在政府看来,兑屯法一可免去政府收纳屯粮、在作为俸饷发放的麻烦,事关切身利益,军官们自己会去努力收缴;二可以免去军官操备军因俸饷不能及时发放而带来的“守候之苦”;三可以免去地方有司官挪用屯粮的危险。兑屯法最早出现在宣德年间的宣府。宣德九年,行在户部右侍郎王佐建议在云州一带增兵,“半以巡哨,半以屯田。军与田一顷,官给牛具种子,令对名供给。一岁之后,住其月粮”[86],获得批准。中后期以后,兑屯法屡屡被提起并在地方付诸实施,且颇有成效,以致被很多人奉为良方。如盛万年提出“以此推而行之,海内军储不小补耶!”[87]兑屯法对官方有利,对屯军其实更有利。因为此后官方不再过问屯地的归属,屯军只要满足所对应的军官需要即可,可以给粮,也可以给钱,只需双方达成一致。明人孙传庭对此领会深刻,哀叹“(兑军免纳)屯粮既不入仓,屯地几成私产,于是投献侵霸,奸弊丛生,遂至莫可究诘矣”[88]。 在某些时候,明朝政府甚至会保护屯军的土地永久使用权。以南京地区为例,嘉靖年间屯田御史张鉴为弥补屯军不足,命屯军余丁顶种逃亡屯军留下的土地。为维护顶种余丁的利益,明廷批准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的建议,停止清勾事故屯军[89]。清勾制度,是军户制度的基础之一,明显在朱元璋所说不得更改之列。现在被局部废止,一方面解脱了逃亡屯军被勾补回卫的危险,一方面又保护了现有屯田的所有人,反映出明朝政府在社会发展持续不断的冲击下,自觉不自觉的开始顺应形势需要作自我调整,旧有统治基础开始松动。 万历三十一年华钰奉命整顿湖广岳州卫屯田。在华钰的整顿方案里有二点需引起特别注意。一是“公屯”的设立。公屯地的来源包括清出的势要虚操冒占屯田、余丁冒领屯地以及其它冒占屯田。公屯仍交原占种者使用,但征收较高租税,公屯收益用于置办军器等费用,这类费用原本由屯军分散承担。“公屯”的设立,间接承认了“私屯”的存在。减掉军需杂费之后,屯军只承担缴纳子粒的义务,身份已相当于佃种官田的民户。二是华钰将公屯管理权直接交给了岳州府,由地方政府“委官置立印薄,照数征收”,明确表示了对卫所管屯官员的不信任。此外,对“原系价归及兑纳军装无缺”的买种屯田的民户视为“应得,勿问”,承认军民户之间买卖屯田合法[90]。 地方政府的实践以及屯地典卖之风愈演愈烈的现实让明朝政府最终放弃了行政干预屯地分配的努力。天启、崇祯年间,屯田“间有隐占,多不可问,然亦不必问”[91]之类的主张成为主流。崇祯四年,兵部侍郎范景文提出明初创立军屯大法时即“以为世业”,言下之意,屯地既然世代所有,买卖当然是合理现象。若要恢复卫所军力,不必清屯,“惟当核卫所军户几何,屯粮岁入几何,原额之外稍增其饷,不足则以民粮益之”[92]。皇帝未置可否。崇祯十五年,当户部尚书傅永淳又一次提出“军买官屯民占军地不必问矣,但就册报征”时,崇祯皇帝“是之”[93]。屯地私有、自由买卖终于获得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