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人的疑惧 近代中国商官首次合作创办近代企业的官督商办,与西方国家的重商主义政策和日本扶植民营工业的措施均有所不同。其具体办法是先由官方提供部分官款作为垫支资本,同时指定官僚或与官方有一定联系的商人出面承办,向民间工商业者招募资本,然后由企业以经营所得,陆续归还垫支的官款。稍后,有些商人、地主和中小官僚出资自办的中小企业,为了取得官方保护,在组织形式上也争取挂上官督商办名义。至19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出现了官商合办形式,其具体办法是由代表清政府利益的官僚与商人相互协议,订立合同,各认股份,按股份比例分配盈利或负担亏损。但当时普遍施行的方式主要还是官督商办。 为了争取商人投资认股,洋务派官僚一再声明企业应“赖商为承办,赖官为维持”。具体说就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还有的为改变“商人不乐与官交涉”的习惯,强调物色“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之员,不必处以官位,绳以官法,但令与华商交接,有言必信,有利必让,使商人晓然知官场之不骗我也”。然而,精打细算的商人大都是现实主义者,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亲眼看到官督商办企业获利之前,对于认股仍不无疑虑。轮船招商局是当时规模最大的官督商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招股即不太顺利。因商人的反应比较冷淡,招商局半年时间内实收股金还不到20万两,与预期的数字相差甚远。开平矿务局创办时拟招股80万两,但从1877年9月到1878年10月,在一年多时间中所招集到的资本也只有20余万两。 二、官商合作的收效 不过,商人的态度很快即发生了变化。由于洋务派官僚在兴办民用企业之初,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按照官督商办的原则,注意保护商股的利益,从而使商人的疑虑逐渐消除,其投资认股的积极性也随之高涨。例如李鸿章接受他人建议,将经营不善的招商局进行改组,邀请熟谙新式航运业的商人唐廷枢、徐润担任总办和会办,全盘负责所有集股和运输业务,另两名会办朱其昂、盛宣怀负责漕运和处理一切“官务”,同时,清政府向招商局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加以扶持。改组后的招商局一改前貌,当其决定集资的消息公布后,认股情形“大异初创之时,上海银主多欲附入股份”,很快就招得近50万两。1881年创办的天津电报总局,次年改为官督商办,并在上海集股创设分局,所售股票“不胫而走”,商人争相认购。在公开招股的一个月内,股票市价就出现了15%的升水,“已挂号而不得票者”尚为数不少。 不仅少数企业如此,当时的商人几乎可以说形成了一个投资认股的小小热潮。上海报刊纷纷报道:“沪上股份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1882年全年中,许多官督商办企业的股票,在上海股市的价格始终维持在票面额之上。据有人估计,洋务运动中期所招商股共达一千万元之上。工商业者也通过投资官督商办企业,取得了较为可观的利润。 三、官商合作的失败 1、官权加强,官商交恶 但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情形并未维持多长时间。后来的事实表明,官督商办时期官商之间通过这一方式进行的合作最终并不成功,也没有因此而真正建立新的官商关系机制。19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洋务官僚加强对官督商办企业的控制,排斥和压抑商股,侵夺商权,官凌驾于商之上,使企业“商办”性质日见削弱,官商矛盾激化,以致最后决裂。 官督商办实施之初,洋务官僚确定官商关系的原则为:官总其大纲,商自立条议,企业“所有盈余,全归商认,与官无涉”。过了一段时间,即改变“盈余与官无涉”的原则,对商官关系作了新的规定:“官商一体,商得若干之利,官亦取若干之息”。这是因为官督商办企业在当时发展比较顺利,官也要分其利。80年代以后,洋务官僚为控制官督商办企业,进一步规定即使全部偿还垫借官款,企业的经营和用人仍须听从官方旨意,“并非一缴公帑,官即不复过问,听其漫无钤制”。由此可以看出,洋务官僚对商督商办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明显变化。 2、官方食言,商权受损 洋务运动后期官商合作的恶化,首先是因为洋务官僚改变早期所说“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的承诺,在官督商办企业中竭力排挤商股,侵夺商权。如盛宣怀早就蓄谋夺取招商局大权,挤垮唐廷枢和徐润。1884年趁受命查核招商局之机,他大肆攻击唐、徐二人,声称招商局在二人主持下“弊窦滋生,几难收拾”,不久徐润即被革职。接着,盛宣怀又多方活动,将唐廷枢从招商局调至开平矿务局,他自己当上了招商局督办之后,规定“用人、理财悉听督办调度”,会办也由他“保荐”,使招商局的经营管理大权完全落入官僚之手。唐、徐二人被排斥和盛宣怀的独断专行,使许多商人股东提款退出招商局,商股力量大幅度下降。又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官方代表戴恒、龚寿图与商方代表经元善、郑观应之间,多次为企业经营管理权发生冲突,结果经元善被迫离局。漠河金矿于1890年由官僚袁大化充任总办后,重要职务大都改由其亲信担任,袁氏家族成员身任要职者即达16人之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