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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伯谦被“冤杀”的置疑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北洋文库 佚名 参加讨论
历来为方伯谦翻案者,大多持完全推翻的态度,但根据并不充分。也正因为如此,方伯谦被"冤杀"之论,长期以来并未被史学界大多数人所接受。近年来,随着《卢氏甲午前后杂记》等一些很有价值的新材料的发现,使得方伯谦问题的研究又有了新的转机,并引起史学界的广泛重视。但是,就此得出方伯谦完全是蒙冤被杀的结论,尚嫌过早,因为还有一些疑点仍未解决。
    其一,“济远”退避的原因是什么?
    “济远”提前回到旅顺后,方伯谦报称:“船头裂漏水,炮均不能施放,驶回修理”。其中“船头裂漏水”显然并不严重,因为从战场到旅顺有130多海里,“济远”能安全返回即足以说明问题。关捷是“炮均不能施放”,这表明“济远”已完全丧失了作战能力,但方伯谦并未说明为什么会“炮均不能施放”。此外,记载“济远”炮械全毁的史料还有三种,但所记载炮械毁坏原因却又各不相同:
    (一)据《冤海述闻》记载:“济远中炮弹数十处,后炮座因放炮不停,炮针及螺钉俱震动溃裂,致炮不能旋转。前大炮放至数十余处,炮盘熔化,钢饼、钢环坏不堪用,全船各处通语管亦被击坏。二副守备杨建洛、学生把总王宗墀阵亡,在船死者七人,伤者十余人,力大不支”。从理论上讲,火炮长时间连续快速射击达到一定极限时,会使炮管剧热变形。而“济远”在近3个小时的作战中,“大炮放至数十余处”,不论是发射速度还是发射数量,都不可能使炮管剧热变形,事实上也的确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所谓“炮盘熔化”,更是不可能的事,因为炮盘并非受热所在,这是一般的火炮常识。至于说“因放炮不停,炮针及螺钉俱震动溃裂”,若非质量问题,也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上,那些较“济远”打得时间更长的战舰,都没有发生过因为发炮过多而使炮械全坏的情况。因此,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冤海述闻》的说法难以成立。
    (二)据“济远”总车洋员哈富门回忆:“我们舰艉16公分(按:当为15公分之误)的克虏伯大炮被击坏,两门舰首炮的齿轮也被击毁,以致不能继续使用,实际上该舰已丧失作战能力,方管带遂决定退出战斗……”。在海战中,舰上炮械全被敌方炮火击坏击毁也并非无可能,但“济远”发生这种情况却与日方记载颇有出入。据日本海军司令部《廿七八年海战史》记载:“济远”“未受到特别损害,步枪火药库曾发生小火灾,据说舰内重炮完全失去效用,但原因是否由于敌方射击,尚属疑问”。如果敌方没有给“济远”以特别沉重的打击,当然也就不可能全部击毁“济远”的炮械。于是人们不禁要问:哈富门的总车职位在舱下,他不可能目击到炮械损坏的原因,尽管他事后可以在甲板上看到炮械损坏的情形,但对损坏原因的判断是否准确?
    (三)据《泰莱甲午中日海战见闻记》说:“鸭绿江战后,我方舰队之残余,如受伤之兽,蹭蹬返其故巢--旅顺港。予受委查验诸舰及报告毁损情形。来远内部毁于火。济远各炮为巨锤击坏,以作临阵先逃之藉口;其后管带方氏因此事及前此相类之事丧其颅焉”。遂有论者提出疑问:舰上何来巨锤?铁铸重炮何以能用铁锤击坏?既为巨捶何能操之?因此断言泰莱的说法是“十分荒唐的”。其实,越是表面上看来不可能是真实的,往往越有可能是真实的。试想一下,洋员泰莱本是海军出身,又曾长期在北洋海军中供职,如果他有意陷害方伯谦,为什么要捏造一个“不攻自破”、“十分荒唐”的罪名?况且,当时军舰上配备“巨锤”并非是不可能的事,例如在中法战争中,中国军舰遭到法舰突然袭击,来不及起锚,只好用铁锤击断锚链迎战。至于“巨”到什么程度,当然是以人能操之为限,笼统地说用锤击坏重炮似乎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是用锤击坏炮上的钢环齿轮并击坏炮针及螺钉,使之“俱震动溃裂”,或当炮械在战斗中受到一定损伤后继以锤击全毁,恐怕是可能的。因此,泰莱的“巨锤击坏”一说作为孤证,虽不足以信以为是,但也无法断言其非。
    从上述三种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即都确认“济远”炮械全坏是事实。对此,“广甲”管轮卢毓英被接到“济远”舰上时,“曾巡视其船,受炮之处大小不下数十,前后大炮以及边炮皆毁,倒卧舱面,非妄言也”。看来,“济远”炮械全坏已是无容置疑的事实。令人费解的是,冤海述闻客(据戚其章先生考证,此人乃“济远”帮带大副何广成)和哈富门都是“济远”舰上人,泰莱又是受委查验各舰伤情的,三人对“济远”炮械致坏原因竟有三种说法,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孰是孰非,在没有可靠史料加以证实前,虽可做出各种推论,但也只不过是推论而已,并不等于事实,因此都不能算是正确的结论。
    其二,“济远”先行退避是否属于逃跑?
    讨论这个问题,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环境,尤其不能离开当时中国的军律和传统中国军人的价值观,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在1888年颁布的《北洋海军章程》第十一章“军规”中,针对管带官的只有一条:“凡管带官违反军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报北洋大臣核办”。其中,没有明确说明战时管带官临阵脱逃该当何罪,也没有具体规定舰艇在战场上失去战斗能力以后管带应如何处置才算不违法军令。显然,这条军规主要是针对平时而言,这也说明《北洋海军章程》是很不完善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据此做出这样的推论,即管带官在既未得到上级命令又未向上级报告的情况下擅自行动,似乎也在违反军令之列。丰岛海战后不久,即1894年8月22日,清廷又批准了李鸿章的《海军交战赏恤章程折》,该折虽主要是李鸿章饬丁汝昌拟订的海军交战赏恤章程,但也提到:“如有临阵退缩,贻误事机者,立按军法治罪,决不姑宽”。这一适用于战时的惩罚规定,可视为对《北洋海军章程》军规条的补充,其针对的范围包括了官兵等所有人。上述两项军规,虽然仍嫌笼统,但毕竟是衡量方伯谦是否有罪的重要军律依据。
    “济远”在海战完全结束前近两小时离开战场,直接退避旅顺,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现在我们假设“济远”确系在战斗中炮械全毁,已丧失作战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先行退避是否属于逃跑?有论者认为,这种做法属于“正确的战略退却”,与逃跑有着本质不同,果真如此吗?否。正常的撤退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经战场最高指挥员允许后而退出战斗,这既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逃跑则是指未经许可也未经报告即擅自离开战场,这既可能发生在临战时,也可能发生在战斗过程中、甚至战斗结束前一分钟。这才是撤退与逃跑的本质区别。至于是否完全丧失战斗能力,只不过是逃跑的情节轻重问题,而并非是否逃跑的性质问题。
    海战的中心目的是为了消灭敌人,取得作战胜利,离开这个大目标而片面强调一两艘军舰的得失显然是错误的,这是起码的军事常识。据《中东战纪本末》记载:“两阵甫交,方伯谦先挂出本船已受重伤之旗,以告水师提督;旋因图遁之故,亦被日船划出圈外”。这是一条否定方伯谦的史料,也是唯一记载“济远”曾挂重伤之旗的史料,是否可靠,尚属疑问。退一步说,即使“济远”确实挂过重伤之旗,也应再挂“退出战斗”之旗并得到允许后才能退避。然而,方伯谦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擅自率舰不辞而别,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可取的。在海战中,战舰因受重伤暂时退至阵外紧急施救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但如“济远”直回基地的做法却历来为中国军旅所不许。道理很简单,如果各舰都有权自行决定进退,整个战役编队就根本无法有效地遂行其作战任务,更不可能凝成一股强大的作战士气。我们说“各船观望星散”不一定是“济远”退避的必然后果,但这并不等于说“济远”的逃跑不会动摇军心。
    海战后不久,英国的一家报纸曾做这样的评论:“日舰之火起者屡矣。苟其火势炎炎,猝不可灭,即远退至阵云之外,得以尽力施救。火熄之后,如其尚可重战,则即驶入阵中;否则退归海口,不致为中国所得。此盖深明格致学者也”。并按语说:“济远管驾方伯谦或谓颇得此诀,然中国军律则以先逃而斩其首矣”。在黄海海战中,日舰“比睿”、“赤城”、“西京丸”确实都因重伤而中途退离战场,不仅无罪,且获战功。然而,以西方人的价值观和日本人的做法来肯定方伯谦,恐怕并不合适。因为方伯谦作为中国军人,是否有罪,只能以中国的军律为准绳,既然按“中国军律则以先逃而斩其首”,又怎好借外国评论而言其冤?况且,“济远”退至阵外后,并未做出任何施救、抢修的努力,而是径直退归旅顺,这恐怕是任何一国的军律都不允许的。
    应该说,撤与逃的区别不论当时还是今天,其概念都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就连同情方伯谦的时人卢毓英,在其《卢氏甲午前后杂记》中也用了“济远”“自大东沟逃归旅顺”的字样。尤其是当他得知方伯谦已被军前正法时,说道:“余急问之曰:广甲管带如何矣?彼曰:未之闻也。余不禁骇然,曰:和同罪而异罚也?”显然,卢氏也承认方伯谦与吴敬荣一样,同属逃军之罪。他所骇然的是“异罚”,亦即惩罚没有“一视同仁”,但这已经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其三、“济远”是否曾与“扬威”相撞?
    关于“济远”撞伤“扬威”的史料,主要有以下三条:(一)丁汝昌向李鸿章电禀“查明海军接仗情形”称:“扬威舱内火起,又为济远拦腰撞坏,驶至浅处焚没”。(二)姚锡光《东方兵事纪略》:“济远见致远沉,大惧,转舵将逃,撞扬威舵叶,扬威行愈滞,敌弹入机舱立沉于海”。(三)蔡尔康等编《中东战纪本末》:“致经两船,与日船苦战,方伯谦置而不顾,茫茫如丧家之犬,遂误至水浅处。适遇扬威铁甲船,又以为彼能驶避,当捩舵离浅之顷,直向扬威。不知扬威先已搁浅,不能转动,济远撞之,裂一大穴,水渐汩汩而入”。由于上述三条史料所记各异,矛盾之处颇多,故而许多论者认为此事真假莫辨。而为方伯谦翻案者则从两舰退出战场的不同方向和不同时间进行推论,认为“济远”不可能与“扬威”相撞,并断言这是丁汝昌凭空捏造的。然而推论毕竟是推论,推论是否正确,最终还是要借助可靠的史料来印证。笔者在翻译美国人约翰·罗林森所著《中国发展海军的奋斗》一书时,看到其中引用了哈富门的一段原话,这或许对解决“济远”是否与“扬威”相撞的问题能有所帮助。据哈富门记述:“进港(旅顺)途中,我们与另一艘船发生了碰撞,那艘船沉了。从济远舰艉被撞坏的情况看,我想是那艘船撞了我们。海水不断地涌进济远,我们立即关上了水密门,这才转危为安”。哈富门当时是“济远”舰上的总车,尽管他的这段记述没有说清“撞船”的事实,但足以证实“撞船”确有其事,这样一件大事他也不可能记错。至于哈富门为什么不说“另一艘船”的名字和究竟是谁撞的谁,那是因为他在舱下工作,根本就看不到,而且他完全不懂汉语,所以他在当时或事后都完全有可能把撞船的责任和地点搞错。事实上,当时和后来只有“济远”和“扬威”相撞的记述,而无除“扬威”外的另一艘船曾与“济远”相撞的记载。既然撞船确有其事,那么在没有搞清“济远”在回旅顺途中是否真的与什么船相撞之前,“济远”与“扬威”相撞的可能性就依然存在。诚然,这也是一种推论,但是如果不能彻底否定这一推论,“济远”没有与“扬威”相撞的推论也就不能成立。但问题到此并未结束,新的疑问又随之产生。哈富门说是“济远”伤在舰艉,因此认为是“另一艘船”撞了“济远”,而丁汝昌的报告、姚锡光的《东方兵事纪略》及蔡尔康等人编撰的《中东战纪本末》又都说是“济远”撞了“扬威”。究竟是谁撞谁?看来目前还只能推论:如果真是“扬威”撞了“济远”,撞船责任应在“扬威”,方伯谦为何隐瞒不报?为方鸣冤的《冤海述闻》为何也避而不谈?此外,“济远”回旅后,方伯谦并没有说明“济远”舰艉有伤,而是报称“船头裂漏水”。由此可见,尽管我们没有根据说哈富门记忆有误,但不能不承认,“济远”撞了“扬威”的说法似乎更符合逻辑。
    其四,方伯谦是作为“替罪羊”被杀的吗?
    有论者认为,黄海海战后,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因恐清廷追究战败责任,遂抛出方伯谦替罪;而一向袒护丁汝昌的李鸿章,也有意要“丢卒保车”,结果方伯谦被作为丁汝昌的“替罪羊”而遭到冤杀。这种说法听起来颇有些道理,实际上却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不相吻合。确实,自甲午中日开战以后,由于北洋舰队日久无功,致使朝野责言纷起,群劾丁汝昌“畏葸纵寇”,并有廷旨严饬追查“海军之怯”。集矢攻击的不仅仅是丁汝昌,而且上挂李鸿章,下连刘步蟾、林泰曾。就在黄海海战的当日,清廷获悉平壤告不能守,即降旨追究责任,给了李鸿章拔去三眼花翎、褫去黄马褂的处分。隔两日,又有侍读学士文廷式和给事中洪良品等折参李鸿章,所参之事仍然是平壤败责。
    应当指出,当时由于清廷消息闭塞,对黄海海战结局的了解大都来自传闻,并不准确。因此,在黄海海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关胜负真相并未大白于天下,甚至就连直接参战的北洋海军将领也说不清楚。丁汝昌在9月18日给李鸿章的电报中称:“各员均见击沉彼三船”。同一天,北洋海军总教习德国人汉纳根也自旅顺电告李鸿章说:“日船被我击沉者三艘”。这一“战果”,后来又不断得到来自各方面的传闻“证实”。 “海军恶战三时之久,向来所无,彼此各有沉毁”;“倭沉三船,受伤亦多”;“据外人云,海军一战,中日船伤、人毙,彼此相近”;“海军前在东沟口外鏖战三时之久,据西员云,为近数十年欧洲各国所未有,虽互有损失,而日船伤重先退,我军可谓小捷”。因此,李鸿章在9月28日电告丁汝昌:“有此恶战,中外咸知。前此谤议顿消”。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传闻中的“战绩”确实消除了朝野对丁汝昌的责难,追究其海战失败责任之事更是无从谈起。既然如此,丁汝昌当时又有何罪要嫁祸方伯谦?李鸿章既无失“车”之危险,又何来“丢卒保车”?事实证明,所谓方伯谦是作为丁汝昌的“替罪羊”被杀的说法,实际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总之,笔者认为,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可靠的史料证实其非,仅靠推理是无法得出“方伯谦被冤杀”的结论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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