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随时扫洗净洁,并点路灯,设派更夫各费,每年初间,三国领事官传集各租主会商,或按地输税,或由码头纳饷,选派三名或多名经收,即用为以上各项支销。不肯纳税者,即禀明领事饬追。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由三国领事官转移道台追缴,给经收入具领。其进出银项,随时登簿,每年一次,与各租主阅准,凡有田地之事。领事官于先十天将缘由预行传知各租主届期会商,但须租主五人签名,如能传集,视众论如何,仍须三国领事官允准,方可办理。 一、外国人及华民坟墓 界内分开地段,为外国人坟茔。租地内如有华民坟墓,未经该民依允,则不能迁移,可以按时前来祭扫,但嗣后界内不准再停棺材。 一、卖酒及开设酒馆 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不准卖酒,并开公店;请牌开设者,应具保店内不滋事端,如系华人,须再由道台给发牌照。 一、违犯以上各条章程,领事官即传案查讯,严行罚办,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移请道台代为罚办。 一、此章后有改易之处,则须三国领事官会同道台商酌,详明三国钦差及两广总督允准,方可改办也。 附一: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 照得华民若未领地方官盖印凭据,并经有和约之三国领事官允准,则不得在界内赁房、租地基、建造宅舍居住,今将如何办理条例,开列于左: 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系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租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租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二名,代具保结。 附二: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 一、按后所绘地图,分为二十一段,由中、外官宪会同分判。 一、各段内地基,其未先经按例注册租定者,则发租之时,出价高者得租。 一、发租之时,如已得租,当即按每百先交二十为定,限十天全数交至银行,倘若逾期,则定银不还。 一、地内房屋,不在发租之内,限一月内,著原业拆移,如逾限不拆,其房屋即归租主。 一、地段皆同界内别处租地,遵照章程各款,并按图留出公路。 一、地段内如有已经定租注册者,发租之时,须亲身或著人在场声明,若无人在场之地,即行别租,发租之时,如无别人争租,须该人声明依官所定之数,如不肯依定数给价,即将其地撤回,如有人争租,则归出价最高之人,该人倘不声明,亦必勒出其价,待其说明,则伊作为租主。 一、如有人争论,则经租之人作主,从新另行发租。 一、 价银皆须洋钱。 附注 本章程及附件均见《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10上,页22―25,58―59。章程及附一英文本见《上海租地章程》,页14―21,40;《发租洋泾浜地基条约》则未找得英文本。本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于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签订日期未查明。 本章程原无汉文名称,英文本称为《上海租地章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