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宋朝正规官军的战斗力远不如民间武装结社力量,促使宋朝统治者承认、利用、扶持这种力量保边卫境和镇压各地农民起义,维持地方治安。在民间结社习武组织曰多的情况下,宋==中一些有见识的官吏认识到他们是抵御外来敌人和镇压内地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故而提出建议,改变了宋廷对民间武装结社的态度,从严加取缔转而给予扶持,将其纳入地方乡兵体系来加以利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民间军事性结社有与乡兵组织合一的趋势。如弓箭社,宋神宗熙宁三年,定州知州滕甫奏请:“令募诸色公人及城廓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元佑八年,定州知州苏轼也曾云:“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砦,如入无人之境?”[3](卷一九○)至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5](兵一之一二)。又如忠义巡社,户部尚书张悫大力推荐云:“河北路坊郭、村乡民户自结强壮巡社,可因其情而用之。奖以忠义之名,加之以抚驭之方,用御金人,捕遏盗贼,每有实效”[5](兵二之五○)。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动下,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再如南宋时,叶义问、贺允中从金国出使回来,认为金必毁盟,为此陈康伯建议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画两淮地,命诸将结民社”[3](卷三八四)。“民社”即指那些民间军事性结社。上述诸例都说明北宋中期以后,军事性结社在全国,尤其是在北方普遍建立起来,与宋朝统*治者的扶持和推行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三、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特点 (一)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当始于宋。在宋以前,历代民间虽有习武之俗,但尚未形成有名有实的军事性会社。入宋后,如弓箭社、马社、万马社,均为众所周知的军事性社团[13]。“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这是唐代所未曾有过的。”[10]在宋以后的历代中,以会、社为名、具有军事武*装职能的团体则频繁地出现,似乎可视为对宋代以会、社命名军事性团体这种做法的一种继承与延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