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南方的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其主要作用则在于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总之,宋代军事性会社在宋代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非常复杂的局面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在对外的民族斗争中,它们是积极反抗外族侵袭掠夺的主要力量;在对内的阶级斗争中,它们又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封建正统秩序的主要工具。 (四)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和组织者主要是乡村居民,但大都是中小地主、富农、自耕农;下户贫民和客户一般不能参加。特别是内地军事性会社更是如此,因为其目的既然主要在镇压“盗贼”,若不是有土地和财产的主户就靠不住。但无论是地方自保之社,还是保境抗敌之社,军事性会社的控制权总是牢牢地掌握在豪门大户、地主土豪手中的,这既符合民情,又能为宋统*治者所接受,因而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故有的学者将这类军事性会社视为地主富农武*装,也有一定的道理[10]。金人入寇后,为抗金而兴起的种种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则主要是贫苦农民,他们不分主户、客户,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地投入抗金斗争中。反映了宋代民众中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朴素的==义思想。如南宋的忠义巡社,除有家有业的主户外,尚有大量有家业并定居当地的客户加入,“虽客户但有家属烟爨,而愿入社者,亦听”[5](兵二之五十)。 (五) 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也有少数。如弓箭社,知定州滕甫曾建议:“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从之。”[3](卷一九○)但组建于哪些城市,组织情况如何,目前没有史料对此加以说明,因此我们只能推断,定州及附近的北部缘边城市应组织有弓箭社,但因其作用与效果肯定远不如与辽、夏直接接壤的河北农村的弓箭社,因此就数量而言,恐怕就很有限了。城市中还有一种类似军事性会社的结*社组织,如南宋临安的“锦标社”、“川弩社”、“射水弩社”、“川弩射弓社”、“射弓踏弩社”、“英略社”等等,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每社“不下百人”,其中有男有女,入这类社有一定的条件,即具有一定的武艺水平,像“射弓踏弩社”规定,“射放娴习,方可入此社耳。”这类社实际上是专门的练武组织,可视为军事性会社的特殊形式,但因其组织情况、作用、甚至性质都与本文所探讨的军事性会社相去较远,因此笔者未将其纳入本文来探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职业性的武术表演会社,在以后的文章中来讨论。 (六) 宋代军事性会社存在的时间因其不同的作用而有长有短。总的来说,除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会社保留的时间较长外,各个军事性会社的寿命都是较短的,这主要因为封建统*治者所固有的对人民力量的恐惧与害怕,即使是在民族存亡的危险时期——北宋末,南宋初,宋统*治者对人民武装力量的猜忌与防范之心也是明显的。因此,当局势一旦有所缓和,南宋政权相对稳定后,大部分军事性结社即遭取缔。如忠义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但很快就因大臣们的反对而于建炎二年下诏:“除京畿东、西、河东、北,陕西路许置巡社外,余路依先降指挥作罢”[2](卷一五)。杭州、温州等地已经筹建就绪的忠义巡社,曾“诏许存留”,至是也宣告作罢。再如南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的崔与之,因“淮民多畜马善射,欲依万弩手法创万马社,募民为之”,也因当时宰相的反对而作罢。 四、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社会功能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主要社会功能体现为一种防御作用,“乡社武装……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盗缉贼,维持封建统治”[10]。宋代民间地域性军事结社,构成官方系列防御中乡村防御的主要力量,多在地方遭受兵火之灾,社会动荡不安时出现并兴盛起来,它们的存在,对于保护乡里安全、实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