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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盛世”之累:“诽谤”之法与思想专制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中华网论坛 佚名 参加讨论
“诽谤”一词,在先秦时期本来是一个与“批评”同义的中性词。人们甚至经常用“立诽谤之木”作为歌颂上古明君勇于招谏、纳谏的开明美德。“诽谤”作为国家立法严惩的政治罪名,可能形成于秦王朝“焚书坑儒”时期。  
    在“楚汉之争”的序幕开启之前,刘邦以沛公的身份初入关中,为笼络人心计,公开宣布废除秦的酷苛之法。其中就把“诽谤者族”作为苛法的典型而加以谴责,似乎“诽谤”之法理应首先被废止。事实却不然。西汉明令废止“诽谤”法,是在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五月。“除诽谤”与“去肉刑”成为汉文帝实行仁政的主要标志,为他赢得了崇高的声誉。 
    汉武帝时期,号为“盛世”。但是,恰恰在这一阶段,“诽谤”法不仅复行于世,而且更为酷烈。史称:“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以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坐而死者数万人,吏益惨急而法令察。”其中的“废格沮诽”之意,张晏注释为:“官有所作,废格沮败诽谤,则穷治之也。”如淳进一步说明:“废格天子文法,使不行也。诽,谓非上所行,若颜异反唇之比也。”(《汉书·食货志下》)淮南王刘安之狱发生在元狩元年(前122年),那么,元朔六年(前123年)应该就是“诽谤”之法复行之时。上距汉文帝二年(前178年)明令废止“诽谤”之法的时间为55年。 
    汉武帝时期的“诽谤”法,较之秦始皇时代更为变本加厉,主要表现在“腹诽”之罪的出现。
    “腹诽”正式作为罪名而出现,是在大农颜异受诛之时。汉武帝与张汤合谋制造了白鹿皮币,向颜异征求意见,颜异提出了不同看法,武帝不悦。张汤本来就与颜异有矛盾,及有人举告颜异发表异议,武帝让张汤审理颜异一案。于是,有了如下的记载:“(颜)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张)汤奏异当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以此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史记·平准书》)颜异被杀,《资治通鉴》系其事于元狩六年(前117年)。再加以考索,早于颜异被杀十余年的魏其侯窦婴与武安侯田蚡相争一案,所传达的法律信息,必须加以注意。田蚡强加给政敌魏其侯窦婴的罪名是“腹诽而心谤”(《汉书·窦婴传》)。这成为导致窦婴最终被杀的原因之一。问题在于,不论“腹诽”的罪名是出现在窦婴被杀时,还是颜异受诛之时,它都要比“诽谤”更为周纳严苛。 
    以“诽谤”之法制裁人,至少还需要受害者发表批评言论的“不法行为”被确认;而“腹诽”之法,则完全可以出自统治者的主观臆断,不需要任何客观证据,执法的随意性空前增加,为枉法杀人开启了方便之门。无法确切定义的“微反唇”之类的面部表情,都可以作为“腹诽”定罪的依据,专制君主自然可以把臣民的生死置于绝对控制之下。从“诽谤”到“腹诽”的立法转变,形象地展示了汉武帝时代君主独裁制度的强化过程。 
    汉武帝复行“诽谤”之法,直接造成的政治黑暗,除了上述滥杀窦婴、颜异之外,还有一个案件--几乎使耿直敢言的名臣汲黯惨遭灭族之祸。汉远伐大宛得千里马,汉武帝亲自作歌以记其盛,并且作为宗庙祭祀之用。中尉汲黯进曰:“凡王者作乐,上以承祖宗,下以化兆民。今陛下得马,诗以为歌,协于宗庙,先帝百姓岂能知其音邪?”上默然不悦。丞相公孙弘曰:“黯诽谤圣制,当族。” 《史记·乐书》 汲黯虽然蒙恩保全,但公孙弘之言明确无误地表明,此时的“诽谤”之罪,依律当判灭族重刑,与秦始皇之制完全相同。《史记》没有载明其事年月,《资治通鉴》则系其事于元狩三年(前120年),与前文所考汉武帝恢复“诽谤”之法的时间只相隔三年。两事可以互相痹徽。 
    “诽谤”之罪的恐怖气氛,足以钳制言路,扼杀思想,成为统治者强制推行舆论一律的得心应手的工具。直到汉武帝死后若干年,正直士人只是因为实事求是地对汉武帝有所议论、有所批评,还要遭受牢狱之灾。如,东汉名儒孔僖,与朋友由读史而纵论古今,涉及到对武帝的评价,被人上书举告“诽谤先帝,刺讥当世”。孔僖深知这一罪名一旦成立,就要面临杀身之祸,抢在被捕之前,主动上书汉章帝,就事情的原委、特别是“诽谤”罪的本来内涵加以说明,意在自救。他的自讼之辞是:“臣之愚意,以为凡言诽谤者,谓实无此事而虚加诬之也。至如孝武皇帝,政之美恶,显在汉史,坦如曰月。是为直说书传实事,非虚谤也。”(《后汉书·儒林列传上》)孔僖以“实无此事而虚加诬之”作为对“诽谤”罪名的界定,既合于法理人情,又为自己找到了“无罪辩护”的立论基石,实在是莫大的政治智慧。孔僖强调他们对汉武帝的议论是据实而发,与“诽谤”的构成要素毫不相干。即便所言有不当之处,朝廷也应该以宽容之心相待,不可因此而加罪于人。否则,就有违开明之道。汉章帝阅奏,特旨不予追究,孔僖才得以幸免于难。
    对一个亡故的君主的议论,可以成为政治大案,这是专制政体之下死人拖住活人的典型。
    如果我们愿意把政治开明作为判定“盛世”的标准之一,而在武帝时代“诽谤”之法变本加厉、思想专制的淫威波及后世,那就不得不说,这是汉武帝的“盛世”之累。推而广之,在研究古代社会所有的“盛世”时,崇尚人文精神的历史学家都不应该漠视对专制主义的批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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