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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的汉式姓氏和字辈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中国民俗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广东连南八排瑶中的汉姓姓称略与盘瑶相近。据清人李来章《连阳八排风土记》载:八排瑶族的姓氏,“一曰盘、一曰房、一曰唐、一曰沈、一曰李、一曰莫、一曰冯、一曰黄、一曰邓、一曰何,大略不过此十姓。”现代的调查表明,李来章的说法并不很确切,事实上,除了他所说的十姓以外,尚有龙、方等姓类。民国人廖炯然还发现了连南八排瑶各姓人口分布上的不平衡,据他所著的《连阳瑶民概况》:“瑶民姓氏,以房、唐、邓、李为多,沈、盘、赵次之,祝、莫、黄、冯为少。”由于对八排瑶的姓氏问题,笔者已另有专文详析,此处姑从略。 
    上述的有关各支系,不仅采借了汉式姓称,同时也连带地采借了汉式的姓氏称用法。他们的正式用名中都一无例外地要将姓称与人名连缀在一起,这就与那些尚未采借汉式姓式的民族中称名而不称姓、姓与名粘附不紧或相分立的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同样地,对姓氏称用模式的采借也跟姓类和姓称的采借一样,并未引起瑶族民族认同的危机,这样的姓氏称用模式显然也已内化成了瑶族文化体系中有机的构成因子之一。这种情况似乎说明了,瑶族人在长期的文化接触中已发展出了文化采借上的应对能力,同时也表现了瑶族文化所具的适应性的开放性。 
    三 
    如果说汉式姓称虽已内化为瑶文化的有机因子,但其功能却略有偏差的话,那么亚姓和准亚姓的出现无疑就是弥合这种功能偏差的一种有效的文化手段了。关于亚姓和准亚姓的产生和演化,笔者曾在一篇已刊的专文中提出:当姓氏功能发挥受到某种阻滞而试图作出调整,姓氏出于功能需求开始部分分化而未彻底分开时所出现的姓氏次级单位就是所谓的亚姓。一个民族的姓氏随着各姓氏间发展的不平衡和其他社会原因,总有可能不断形成亚姓,一旦时机成熟亚姓就成为新的独立姓类和姓称。如果分化过程中发生了族际交往造成的文化互动,为了族际交往之需,一个民族从异族中引入成套的新姓氏,那么本族姓氏分化的自然过程就会受到冲击,结果就会造成引入的姓氏与本族固有姓氏之间形式上构成盖涵关系,这种盖涵关系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本族固有姓氏成为引入的异族姓氏下的次级单位,引入的特定姓类与特定数量的本族姓类之间的界缘完全重合,这种情形仍与一般的亚姓形成在形式上相同;其二是引入的特定姓类与其所包含的本族姓类之间界缘不重合,导致各汉式姓氏盖涵的范围与固有姓氏盖涵范围互相交错的情况,这种情形与一般的亚姓构成方式已有所不同,故而姑称之为准亚姓。(11)根据当代的民族学调查,在瑶族社会中,是存在类似于亚姓的文化现象的,透过其姓氏次级组织,或许更能体现瑶族固有的文化特点。那么,瑶族的“亚姓”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其实质是什么?这些问题就是本节所要讨论的内容。 
    美国学者龙巴德、珀内尔以及日本学者竹村卓二等人对瑶族的亚姓组织曾作过研究,虽未找出其实质,但他们对事实的分析于我们非常有帮助。根据他们的研究,盘瑶十二姓中至少有盘、邓、赵、陈、李、黄、冯七姓中存在着亚姓组织。盘瑶称自己的亚姓组织为“老”,为“共祖之人群”之意。姓同而“老”不同的人们,对祖先供奉的方法是不同的。泰北盘瑶中的盘姓分为盘红和盘白两亚姓,邓姓中有邓、邓酸、邓亦三亚姓,冯姓:冯红、冯白,陈姓:大陈、小陈,赵姓:大赵、小赵,李姓:李鱼、李喜、李青、李凤、李日、李大,黄姓:黄大肚、黄三国。(12)上述各姓中的亚姓只是他们调查所及的,事实上存在亚姓区分的姓氏和有关姓氏中的亚姓类别可能并不止于这些。泰国瑶族的亚姓组织早在他们还居住在中国时就已经形成了。龙巴德和珀内尔只是罗列了若干汉姓下的亚姓分支,但并未论及亚姓的成因和功能,竹村氏无疑是最早对盘瑶中的所谓亚姓组织的成因和社会功能作出专门分析的学者。然而他的有些观点却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竹村认为,在瑶族中,“亚姓这一组织可能从很古的时候起就已形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了。”“亚姓组织在以祖先祭礼为中心的礼仪系统中,起一种规矩和制约的作用。各亚姓独有的祭祀形式,不管怎么说,都是和拜祭自己始祖的传统结合在一起的,属于同一亚姓的人们,都知道和其他亚姓有不同的祖先象征,都遵守各种禁忌,以此维持宗族的联系。”在亚姓组织与婚姻的关系上,竹村认为,泰北的瑶族跟广东油岭的八排瑶一样,其亚姓是实际上的族外婚的单位。他对另一日本学者牧野巽关于瑶族婚姻与姓氏关系的观点作了批判。(13)牧野认定瑶族并无族外婚制,结婚是相当自由的,而时而散见的同姓不娶的例证应理解为瑶族受汉文化的影响后逐步向族外婚制过渡的产物。(14)竹村根据王同惠《花蓝瑶社会组织》一书中的关于分姓开亲的传说,对牧野巽的看出提出异议,认为王同惠的材料说明了花蓝瑶在明初移居六巷时是遵守同姓不婚制度的,移民时,为了以同姓的宗族为单位,在瑶山的各地形成了一村一姓的村寨,而且村与村之间的距离相隔甚远,通婚不便,结果为了使村内婚成为可能,姓再划分亚姓(宗族),宗族内禁婚,不同宗族虽为同姓亦允通婚。据此他提出与牧野氏相反的观点,认为瑶族婚姻是由同姓不娶发展为同姓相娶,而且凡是同姓结婚的事例,都只是在不同的亚姓之间才会发生。就目前所见的材料来看,竹村先生关于亚姓功能的论述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关于亚姓的实质及其与婚姻的关系,笔者却有若干疑议。 
    竹村与牧野两人的争议显然很有启发意义,但事实上他们并未深入到问题的实质。细究起来,不管是同姓不婚还是同姓相聚,都只不过是依据特定的参比系统而得出的理解范式而已,这个参比系统就是所谓的“姓氏”。如果在对“姓”和“亚姓”这些参照系统的实质尚未弄清之前去争论是否同姓相婚或不婚,实在是一种枉然。“姓”是什么呢?学者们一般认为在比较通用的意义上,姓氏应是氏族或世系群的名称,在功能上它是一种用以“辨血缘,别婚姻”的文化机制。照此看来,我认为,瑶族中那些被看作“亚姓”的世系群名称完全具备了姓氏所具的功能,它们事实上就是瑶族自己的“本土”姓氏,只不过是由于借入了整套的汉式姓氏体系后,汉姓与本土姓氏之间在界缘上发生了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从而引起了人们的误会而已。其实,汉姓在这里只是在涵化过程中,瑶人为了在文化外形上与汉族表现出一定的趋同从而减少对比性的压力及交往障碍而采借过来的一种文化形式,它好比是一件为了“化装”而披上的“外衣”,笼罩到了瑶族本土姓氏的身上,使人迷离朴朔,难辨实质。弄清了这一点后,很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回过头来再考察“同姓相娶”或“同姓不婚”的种种说法时,我们就会发现,人们所谓的“同姓相娶”或“同姓不婚”中所说的“姓”几乎一无例外的都是汉姓。由于借入的汉姓不一定与瑶族社会中的血缘实体界缘相重合,汉姓未能成为标志瑶人血缘界限的有效手段,因而婚恋时不以汉姓辨别对象也就属于十分正常的现象。而“同(汉)姓不婚”的成因有二:其一是在特定社区中汉姓与瑶族本土的氏族或世系群界缘正好一一对应,这时的汉姓具备了辨血缘、别婚姻的功能,人们可以依据汉姓上的不同来确定婚配对象;其二是由于长期使用汉姓并受汉式“同姓不婚”理念的影响后,瑶人们已将汉式姓氏符号与自己的择偶原则整合到了一起,不再以已成为汉姓次级单位的本土姓氏而改用汉姓来作为别婚姻的标准了。就此意义上说,牧野巽关于瑶族同姓不娶的例证应归因于汉文化影响的观点确有一定的道理,但他根据瑶族“同姓结婚”的实例来断定瑶族人的婚配选择相当自由,没有血亲上的严格限制,本来并无族外婚制,由于汉族影响后才向族外婚制转移等观点无疑是不够确切的。 
    竹村氏用以证明瑶族由同姓不娶发展为同姓相娶的材料主要是王同惠女士遗著中所记录的一个传说性的口碑材料。他把传说当成了信史。其实,这则关于瑶人因相隔很远不便通婚遂将同姓分成两个以上的亚支就近开亲的传说只不过是一种试图给“同(汉)姓”结婚赋予合理性的解释而已。(15)这样的合理化解释是文化接触发展到伦理层面上以后的产物。当汉族同姓相婚不符伦常的观念不断渗透于瑶族人的思想里时,瑶族人就会觉得本族人中所实行各汉姓内部的通婚现象属于不体面的行为,于是他们只好用“同姓不同宗”的说法或“分姓开亲”的传说来解脱之。与此相似的诸如“分姓开亲”、“破姓结亲”之类的解释性传说在华南山地民族如苗、侗等族中也有十分广泛的流传,它们都是本族人为了解脱自己在文化涵化造成的姓氏观念混误中所处的尴尬状态才发展出来的。其实,无论瑶族还是苗、侗等族,都是实行族外婚的,并没有发生过什么由姓族外婚过渡到姓族内婚或由姓族内婚过渡到姓族外婚的实质性变化。如果说有变化的话,那就是由于汉姓与本族姓氏的交错、长期并行并逐渐成为一个占上风的外显性因子,故而人们常以借入的汉姓来解释瑶、苗等族的婚姻原则,从而导致了理解上的混乱而已。 
    “亚姓”的概念是一个极富相对性的范畴。“亚”是相对于“主”而言的。瑶族的“老”本是一个可以独立运作的文化因子,然而,相对于采借来的汉族而言,它却成了“亚姓”。这是因为汉姓借入后与它构成了阶序性的领属关系造成的。这里的“主”与“亚”的领属关系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向我们表明了制度文化领域的文化涵化一般最易发生于象姓氏制度之类的外显性层面上,而不易发生于文化的非外显性层面。然而,涵化一旦发生于某一领域或层面,那么该领域或层面上借入的新因子就会逐步与原有的因子协调,重构出新的因子或因子丛。在这种文化重构过程中,借自强势文化中的因子与本土文化因子,往往易于构成“主”与“亚”的相对性的、阶序性的关系;其二是表明,处于涵化状态的民族文化结构中,采借来的因子往往集中于结构中的表层,而本土因子则大多失落了原来的“主”级地位而屈居于次级或“亚级”位置中。此外,还有一点非常有趣,那就是瑶族姓氏制度中的这种“主”“亚”关系与处于接触和涵化中的瑶族的瑶汉文化关系格局里所处于的地位格局十分相类似,它们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同构关系。从整体上看,在整个中华文化格局中,汉文化是被视为主体文化,而瑶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主”、“亚”关系是十分明晰的。就瑶族文化体系中的特定方面来说也大多如此。例如,在瑶族的政治生活中,来自汉族主体社会的土司、保甲等制度被视为“主导”,而瑶族内部的“瑶老”、“石牌”只不过是盖涵或部分地盖涵在土司或保甲下的能独立运作的次级单位而已。不难看出,瑶族姓氏制度中汉姓与本族“亚姓”之间的关系无疑暗喻了瑶汉文化关系中普遍存在的这种阶序性格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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