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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莫让罗尔式网络慈善重演“天桥悲剧”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儒家网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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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让罗尔式网络慈善重演“天桥悲剧” 
    儒家网社评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此种守望相助之伦理,本是人性普遍美德,亦成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精髓。相助者,与利益无关,调动的是人之恻隐,是人类的善性,是任何共同体与制度若想长久维系必需加以培育和保护的精神风俗。汶川地震之际,全国上下,无论贫富,皆慷慨解囊;弱国遭灾之余,各国政府及人民,无论平时生熟敌我,亦奔走呼求,共济苍生。慈善本民间事物,慈善法制认同于此,提供一制度规格加以激励、保护并遏制欺诈敛财之假冒慈善。我国新近《慈善法》本于此意。
    曾经一度,天桥下残障儿与孤老者乞讨求助历历在目,行人之恻隐也每每触发,但既与钱财相关又缺乏监督,则人性恶亦尾随而至,人贩子组织化及虚假求助产业化愈演愈烈,最终酿成“天桥悲剧”。人之慈善恻隐本乎善性,但被弱者表象欺骗及犯罪者蹂躏,则慈善之心顿挫,对天桥求助者日益冷漠以对,道德愤怒转为理性坚冰。
    近来愈演愈烈的深圳“罗尔负面募捐事件”恐有以人性脆弱和商业理性而污染及损害新兴之“网络慈善事业”的趋势,若措置不当恐重演实体社会的“天桥悲剧”。罗尔事件涉及复杂的道德与法律层面。
    就道德层面而言,罗尔拥有三处房产,其女住院治疗可享受医保,初期治疗费用并不构成太大压力,这些事后披露的事实乃罗尔自身早已洞明,但其仍然以微信公号及商业公司营销操作而展开实质性的网络募款,自己也承认“被金钱砸昏”,可见并非善意求助,有违法律本意,亦有背忠恕之道。与罗尔合作的小铜人公司则基于纯粹商业营销技巧,以“转发1次捐赠1元”的方式涨粉营销,动机颇受质疑,也缺乏慈善募捐资质,若真心相助,可事前直接捐助罗尔私人及联系安排罗尔与公益慈善正规组织合作。至于公众监督揭发后,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的道歉与退款操作,属于危机管理行为,固然可能减轻其一部分道德与法律责任,但细究起来,有关的民事与行政责任可能难以完全豁免。
    就法律层面而言,罗尔事件暴露出目前的慈善法制体系的诸多制度漏洞与监管缺陷。其一,慈善法主要规制有组织慈善,对个人求助及非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缺乏规管,尽管未完全禁止,也未加以切实引导;其二,网络慈善不可能完全纳入现有慈善法轨道,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实质性网络慈善募捐行为,一概认定为合同法上的赠予行为也不尽合理,本案中就有法律专家做此分殊,但只是基于现有法制的技术性解释,无法遮蔽本案所涉的实质性慈善募捐问题与制度化需求;其三,网络募捐的发起人、合作人、微信平台管理人、捐赠人之系列主体责任尤其是信息真实性的担保责任与审查责任,在本案中并不清晰,法律法规亦缺乏明确要求和规制;其四,对于慈善捐款的使用监督及余款管理机制,现有制度缺乏妥当安排,而一律按照捐赠人路径退款处理亦存在技术性难题及不符合慈善捐赠之本义。也因此,本次网络捐赠风波也为我国慈善法制的细节性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发展契机。
    从本次事件,我们还可观察到:第一,网络社会的公众监督力量与机制在不断增强和完善,这是罗尔事件未最终酿成网络慈善“天桥化”悲剧的重要保障性力量,若无此种监督,罗尔本人及小铜人公司未必那么快地洗心革面,从善如流,公开道歉,全数退款;第二,公权力监督机制适时启动,但主要是事后监督,事前与事中的制度细节完善与程序监管基本缺失,这是需要加以严肃反思和改进的地方;第三,需要适当宽恕人性脆弱,不宜将道德愤怒过度发泄而累及网络慈善事业本身及遮蔽更多的需要慈善捐助的弱者,也不宜将对罗尔本人的“人肉搜索”式问责无限制地进行下去,需要让已经道歉并退款的罗尔及其家人回归平常生活;第四,慈善法制需要对“个人求助”这种数量更加庞大、需求更加旺盛的准慈善行为,不仅仅从负面意义上防止“恶意敛财”,还需要从正面意义上提供更具体的认可、规范与引导,以作为对正规化、有组织慈善体制的有益补充。
    总之,天桥慈善的衰落,网络慈善的兴起,大体属于“个人求助”式的慈善需求范畴,只是转换了信息释放与善款收集的互动模式而已。这些大量而散见的准慈善事件或许难以进入慈善法设定的有组织慈善轨道,而正规化慈善之体系完善、覆盖面与有效性问题也当借此加以检讨。由于网络公民社会的自觉监督和公权力的适当介入,以及网络实名制与微信基本管理机制的协同支持,该事件已基本告一段落。这也是网络慈善对各方参与者的一次公共教育,各方无论起初之利益与动机如何,最终都大体能够以保护慈善之恻隐本心、诉诸忠恕之道进行道德救赎与责任补救,可见在有监督条件下重建慈善秩序与道德人心之可行性。罗一笑病情仍然危重,仍然值得关注,不能因为其父之过而委过其身,若事后仍需要以网络慈善方式对其加以救助,则相信其父必然以另外面目和形式求助公众,而网络公众亦能再次慷慨解囊。德肖维茨有言,制度变迁与权利生成有赖于对恶行的防止,但是包括慈善法制在内的法律体系之健全完备,也需要同时对善行加以激励和引导。只有善心与理性互参互济,德治与法治两端发力,优良社会才不仅秩序井然,而且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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