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意之上还有更高的道统合法性 ——与李存山先生商榷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九月十五日甲午 耶稣2017年11月3日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兼任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中国哲学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哲学史》杂志主编)李存山先生,发表了《纵论中国文化的民本思想》一文,认为“在儒家文化中‘天民一致’,在民意之上并没有更高的‘天道’合法性”,并对蒋庆先生所提出的“天道之超越神圣合法性”进行批评,认为这在传统儒家思想中是找不到根据的。对李存山先生的上述观点,在下不能苟同。 蒋庆先生的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之说无误。三重合法性中,民意合法性最基础,道统合法性最根本。也可以说,道统合法性高于民意,是更高、最高合法性。 注意,道统合法性与民意合法性虽有高度之别,但各有各的重要性,不能相互替代。好有一比:大学八条目中,格物最基础,修身最根本,但格物必须以修身为本,修身必须以格致为基,两者都不可或缺。 民意合法性的要义是,政权的成立、政府的建立必须获得多数民众的同意。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就没有资格奢谈道统合法性。但是,仅有民意基础是远远不够的。政治要遵循中道,元首要信奉中道,允执厥中,以道统为最高思想统帅,道统高于政统,天道高于天子。如此,自然也就具备了传统即历史的合法性。 天道与民意,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别性。《尚书泰誓上》说:“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孔安国传:“言天除恶树善与民同。”这里讲的是除恶树善的一致性。《皋陶谟》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明是明显其善,表彰善人;畏是威罚其恶,惩治罪人。这里讲的同样是惩恶扬善的一致性。 《泰誓上》又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天之视听来自民之视听。这句话用来强调天民一致没错,但用来否定道统合法性高于民意,则大错。 天之视听来自民之视听,并不意味着民心民性等于天心天性。天心天性是天地之心、天命之性,唯圣贤才能彻悟圆证,非民众所能及也。民意等同天意,只限于主权层面。《泰誓》是革命宣言,革命誓词,涉及政权转移和主权问题,所以特别凸显天民的一致性。 这句话也涉及天民的差别。因为武王接着说的一句话是:“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朕必往。”孔安国传:“已能无恶于民,民之有过,在我教不至。”孔颖达疏:“民之所恶,天必诛之。已今有善,不为民之所恶,天必佑我,令教化百姓。若不教百姓,使有罪过,实在我一人之身。此百姓与下百姓懔懔,皆谓天下众民也。” 天下众民有过错,错在在我教之不至、不善、不得当,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天道即中道,天心天意绝对中正,大中至正,而人民是会“有过”的,需要教化的,用于教化的是中道文化,实施教化的则是中道政府,故周武王当仁不让,认为自己有责任推翻殷纣和教化人民。 天民关系是儒家政治哲学、政治学的核心问题。 《尚书•泰誓中》:“惟天惠民,惟辟奉天。”天道惠爱人民,君王尊奉天道。《易经•革卦》:“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顺于天命,应乎人心。周公强调“敬天保民”“以德配天”,董仲舒主张“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等等。儒经论及天与民及天与人、天与君之关系,既有一致又有区别,都将天道放在第一位。故李存山先生“在民意之上并没有更高的天道合法性”的观点不成立,不符合儒家经义。 政治权力可一分为三:主权、治权、教权。主权在民,治权在君,教权在儒,这是王道政治的三权分立。主权问题,民意具有决定权。但政治事务和文化教育,人民说了不算,民意仅供参考。 另复须知,民主政治与民粹主义有别。民主主义、平等主义、平均主义、女权主义等等属于民粹主义,民主政治则属于自由主义。民粹政治是恶政暴政,民主政治则不失为善政善制。盖民主政治以自由为本,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法治为“五常道”。民意亦不能违反自由主义“五常道”。 对民主政治,当一分为二。一方面,民主政治有其重大局限和缺陷,文化资源大不足,道德根基大不牢;另一方面,民主政治有其民意合法性和一定的制度优点和价值优点,值得建设新礼制的时候参考借鉴。故对民主政治,儒家既不过于推崇,也不完全反对,而是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附录:【李存山】纵论中国文化的民本思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