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台诗案中,苏轼是不是有杀头之险? 作者:吴钩 来源: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九月廿六日乙巳 耶稣2017年11月14日 资料图 北宋的“乌台诗案”大家都知道了,我想问一个问题:在这起风波中,苏轼是不是面临着杀头的致命危险——如果没有朝中大臣积极营救的话。 从李定、舒亶、何正臣等台谏官对苏轼提起的指控来,确实是杀气腾腾的,恨不得马上杀了苏轼,如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称,“未有如(苏)轼为恶不见悛,怙终自若,谤讪讥骂,无所不为。”监察御史里行舒亶称,“(苏)轼怀怨天之心,造讪上之语情理深害,事至暴白。虽万死不足以谢圣时,岂特在不收不宥而已。”御史中丞李定说,“上圣兴作,新进仕者,非(苏)轼之所合。(苏)轼自度终不为朝廷奖用,衔怨怀怒,恣行丑诋;见于文字,众所共知。” 李定诸人说得这么杀气腾腾,其实是宋朝台谏官文风的常见毛病。我们如果去找宋朝台谏官弹劾政府官员的奏疏来看,便会发现危言耸听之词,着实常见。这也是宋朝政治弹劾的特点,不能简单等同于政治迫害,更不可等同于司法起诉书。 “乌台诗案”进入御史台“制勘”的司法程序后,由知谏院张璪、御史中丞李定主持审讯。我们必须指出,让李定参与进诗案的推勘,在司法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李定是弹劾苏轼的检察官之一,不可能中立,按照宋朝的司法惯例,本应回避。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显示了宋神宗时代的司法制度已遭到部分破坏。 不过,御史台诏狱对苏轼的司法控罪,跟杀气腾腾的政治弹劾还是有区别的。司法意义上对于苏轼的指控,实际上只有两条:一、苏轼与驸马王诜“货赂交通”,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如苏轼给王诜送礼,王诜则动用关系拨给苏轼度牒指标。二、苏轼“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御史台诏狱的任务便是调查清楚苏轼的这两个“犯罪事实”。 苏轼被控的第一条罪名,放在今日也是不法行为;第二条罪名,若按现代社会的准则,当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过八百年前的宋人尚无此见识,按宋人观念,“匿名谤讪朝政”跟“上书讽谏时政”是两回事,后者为习惯法所认可的士大夫权利,后者却触犯了成文法。苏轼在诗文中讥讽新法,类同于“匿名谤讪朝政”。 元丰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御史台完成审讯,将苏轼案移送大理寺。大理寺很快作出裁决: 苏轼与驸马在交往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属于“不应为”,按大宋律法,“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苏轼“合杖八十私罪”。又,因苏轼刚到御史台时,“虚妄不实供通”,“报上不以实”,加杖一百。 苏轼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致有镂板印行,“准律,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又“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旧时官员可以官阶、馆职抵刑),因此“苏轼合追两官,勒停,放”。 也就是说,苏轼一案按照司法程序走下来,大理寺根据当时法律,给出的处罚不过是追夺官阶、免职(或者杖一百八十)而已。进而言之,就算没有太祖誓约的约束,没有士大夫的勉力营救,从宋朝立法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苏轼显然也没有杀身之虞。 大理寺将判决报告呈报宋神宗,“奏裁”。十二月二十四日,神宗下诏,对苏轼一案作出最终处分:苏轼降为黄州团练副使,赴“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将苏轼贬谪至黄州(今湖北黄冈)当一个闲差。这个处分结果,比大理寺建议的裁决还轻一些。 其他受“乌台诗案”牵连、与苏轼有讥讽文字往来的官员,也受到程度不一的责罚:驸马王诜“追两官、勒停”;苏辙贬为“监筠州盐酒税务”;王巩贬为“监宾州盐酒务”;张方平、李清臣“罚铜三十斤”;司马光、范镇、曾巩、黄庭坚等人“各罚铜二十斤”…… 这一起不得人心的案子总算了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