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旦的法治顶层设计 作者:韩星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三月十八日辛未 耶稣2017年4月14日 依据传统文献,周公旦最早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周公总结商代圣王们的德政时说:“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周公通过总结历史经验,给西周各诸侯树立了一个政治典范,这或许有拔高商汤的地方,但应该有基本事实依据。 从金文资料来看,“明德慎罚”在西周整个统治中是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金文中凡载有“明德慎罚”的铭文,大都汇集在三个时期:成康、共懿和宣王时期,即历史上大乱之后的三个所谓治世、安定和中兴时期。这是符合一般历史规律的。一般而言,世乱多用刑,重刑重罚,结果适得其反,导致大变;大变之后,统治者总结经验教训,重教化轻刑罚,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复苏。 周公在其命书中大量谈论教与罚的使用方法,阐述其“明德慎罚”的主张。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集中体现在《尚书·周书·康诰》中。在《康诰》中,他对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此文是周公在平定三监之乱后封康叔于殷时对康叔的训诫之词。所谓“庸庸,祗祗”,是指任用那些该任用的人,尊敬那些该尊敬的人,这属于统治者修身明德的范畴;“威威”,是说惩罚那些该惩罚的人,属于“慎罚”内涵。周公在这篇告辞中,以文王为榜样告诫康叔一定要把“明德慎罚”作为自己处理政务时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去统治、分化、怀柔以至于刑事镇压殷遗民。周公同时指出,只有继承周文王的德行,王权才能保住。同时强调“明德”就在“慎罚”之中,“慎罚”体现了“明德”,“慎罚”就是“明德”的内容之一。“明德慎罚”即以“德”为本,以“罚”为补,是周公政治思想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实为西周政治文化的指导原则之一。 《孟子·梁惠王下》引《尚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这里,君主的权力为天神所赐,而君主的义务则是治理人民(作之君)与教化人民(作之师),君主集政治与道德于一身。所以君主必定须“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文王为政,能够崇尚德政,慎用刑罚,不侮鳏寡,用可用,敬可敬,刑可刑,以显示于民,最终还是为了人民的利益长久。君主作为神授其权的天子,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作道德上的表率,才能使人民效法,百姓安宁,国运恒久。这种政治理念正是古典儒学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思想的滥觞,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的治道思想多是在这一基础上的发挥。 如何将“明德慎罚”贯彻到治道中去?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基本主张是:第一,在德的基础上罚与教统一。周公认为教化与刑罚的目的都是勉励人民立德,教化是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须有“德”,因而《尚书》之“明德”首先强调君王之德。第二,先教后杀。周公认为在教与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经过教化仍犯,则为故犯,须以刑惩之。如在“群饮”即酗酒的问题上,周公认为,商人饮酒以至于丧国,周人应以此为戒,经过反复教育,而仍“群饮”者,则“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第三,义刑义杀。“慎罚”的核心是“义刑义杀”。《尚书·周书·康诰》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古代“义”、“宜”相通,“义刑义杀”就是“宜刑宜杀”,这是周人从殷纣王滥用酷刑、杀害无辜中吸取教训,告诫执政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刑罚,要依据法典用刑。周公还主张要根据罪人的认罪态度,对刑罚的轻重进行调整。第四,因地制宜制定刑法。要根据不同诸侯国的历史文化特点采取不同量刑的刑法。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公指示受封于殷故地的康叔和受封于奄国的长子伯禽,根据这些地区都曾是殷商王朝中心的情况,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这种根据社会治乱情况来决定量刑轻重的观点,对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明德慎罚”是要求君主行政时正确地掌握赏罚大权。这种赏罚大权是夏殷王朝以及所有的统治者维持统治的必要前提,但是从政治思想的高度,根据巩固政权的需要来研究如何正确地行使它们,是直到周人才开始的。周人是以往事为借鉴,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才制定出来的。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是有深刻历史原因的。商朝末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残酷的统治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据《尚书·微子》载,当时是“小民方兴,相为敌仇”。这种残暴统治必然激起众叛亲离,以致牧野之战,商军溃败,纣王自焚,商朝灭亡。西周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单靠天命天罚和重刑镇压不足以维护长治久安,必须对民众施行道德教化,给民众恩惠,并审慎地使用刑罚,才能争取民心,维持长久统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