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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儒家的宽容和严厉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余东海 参加讨论
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历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现居广西。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出版有学术著作:《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大良知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儒家大智慧》(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论语点睛》(中国友谊出版社2016年版),《春秋精神》(中国友谊出版社2016年版),《四书要义》(中国友谊出版社2016年版),《大人启蒙读本》(中国友谊出版社2016年版)。
    

    儒家的宽容和严厉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赐稿 儒家网 首发
    时间: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九月初十日庚寅
               耶稣2017年10月29日
    儒家仁恕,但并不一味宽容。该宽则宽,该严就严,因人因地因时而制宜,宽严结合,宽猛相济。
    首先,儒家宽于过失而严于罪恶。罪过罪过,罪与过性质不同。罪是罪恶,罪行。过是过失,过错。过失属于道德问题,不妨有所宽容;罪行属于法律问题,必须法律解决,予以相应的惩罚。
    王道政治,德主刑辅,明德慎刑。慎刑是刑法适中,不罚无罪,不杀无辜,不是不罚不杀。刑罚轻重,因时而异。慎刑的表现之一就是“刑罚世轻世重”,刑罚要根据时代、社会情况确定轻重宽严。《周礼·秋官司寇》规定:“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对于法律解决不了、惩罚不了的罪恶,就要诉诸于武力征伐或私力报复。法律惩罚是义刑,个体复仇是义杀,武力征伐是义战。《尚书·甘誓》说“恭行天之罚”,《汤誓》说“致天之罚”,《泰誓上》说“旅天之罚”,《泰誓下》说“恭行天罚”,都是替天行道的征伐和义战。
    邪见必须受到批判,罪恶必须受到惩罚。君子厌恶三种人:邪恶者、助恶者和一味宽容邪恶者。对邪恶一味宽容,就是纵容,从轻说,是不负责任,是责任感、正义感和恻隐心匮乏的表现;从重说,是对人民和国家的犯罪。
    对邪说,文化人有责任依据正知正见批判之;对罪恶,政治人有责任通过义刑义战惩罚之;对于父母兄弟之仇,身为子女或兄弟者,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报复之。
    其次,对于过错,王道政治也并不一味宽容。请看《康诰》中的一段话: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大意是说,一个人罪过最小,如果屡教不改,不可不严惩;一个人因为偶然过失犯了大罪,酿成灾祸,依法适当处罚既可,不可刑杀。
    《康诰》是周公封康叔时作的文告。周公在平定三监和武庚所发动的叛乱后,封康叔于殷地。这个文告就是康叔上任之前,周公以摄政王的身份对他所作的训辞。这里,周公将明知故犯与过失犯罪区别对待。过失犯罪,可以从宽,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即使小罪,也可从严。
    同时,对于过失错误,儒家又有“三宽三严”:宽于人而严于己,宽于民而严于官,宽于外而严于内。这“三宽三严”是儒家道德的特征,故适用于处理道德范畴的过失错误。
    另外,儒家严于恶行而宽于恶言。罪恶只有落实于行为,才是恶行罪行,才适合法律惩罚。至于邪言恶语、错误言论,属于非礼的范畴。官员非礼,轻则警告、降职,重则削职为民;民众非礼,政府无权惩罚。所以我说过,非礼是庶民的特权。法律不能罚及思想言论,无论其思想言论多么邪恶。这就是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真义。
    或问:“对于错误言论,不能法律惩罚,那错误言论泛滥成灾怎么办?如此言论自由,岂非不负责任?”答:法律问题法律解决,言论问题言论解决。政府不仅要依法惩恶,更要开展以儒为本的文化启蒙、舆论引导和以身作则的道德教化,文化群体则应放淫辞、辟邪说和批判错误言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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