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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蓝生:辞书应慎用“规范”冠名

http://www.newdu.com 2018-02-02 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江蓝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责任编辑:admin)
编者按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我院副院长江蓝生同志在十届二次政协会上提交了一份名为《辞书应慎用“规范”冠名》的提案。她在提案中指出,未经国家授权、未经权威机构审查而自行编写的词典擅自以“规范”自居,是非常不严肃的。刚刚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连一些起码的规范标准也未能遵从。因此,她提议,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应规范辞书出版行为,今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审查许可,不得在自行编撰的辞书上冠以“规范”之名。 本报征得作者同意,全文发表提案,以推进学界对有关问题的深入探讨。
    最近十年中,我国辞书以“规范”二字冠名已成为时尚潮流,据业内人士估计多达数十种。不仅有所谓“规范字典”“规范词典”,甚而至于有“成语规范词典”“歇后语规范词典”“谚语规范词典”等,令人啼笑皆非。学术界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澄清和规范。
    (一)编写现代汉语字典、词典在字形、字音、标点、拼音等方面遵从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标准是对编者和出版社起码的要求,事实上,最近几年出版的各种现代汉语字典、词典大都能自觉遵从国家各有关规范标准。如果凡是遵从这些标准的字典、词典就可以叫做规范字典或词典,那么原则上任何字典、词典都可以以“规范”冠名。“规范字典”“规范词典”的含义绝不仅仅表明该辞书是遵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编写的,它还暗含着该字典、词典的释义、体例等全部内容都是正确的、规范的。因此,这样的书名只能误导读者,实不可取。
    (二)国家对于文字的使用要求严格,推行规范汉字,而对于词汇特别是口头语言中词汇的使用是比较宽松的。在我国业已颁布的语言文字各种规范标准中,没有规定哪些是规范词,哪些不是规范词,因此,未经国家授权、未经权威机构审查而自行编写的词典擅以“规范”自居,是非常不严肃的。歇后语、谚语的形式不固定,因方言、时代的不同而有多种变体,它反映了民间口语的丰富多彩。形式的多样性是歇后语、谚语的特点,毫无必要人为地给它规定一个所谓的“正体”。那些自作主张为歇后语、谚语强加“规范”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的。
    (三)据业内专家调查,许多以“规范”冠名的辞书不仅在释义等内容上错误极多,而且也未能全面、严格遵守规范标准。据我们对刚刚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的查检,发现这部词典不仅在释义和标注词类上错误百出,而且连一些起码的规范标准也未能遵从。比如: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规定,“汉语人名按姓和名分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大写”,“汉语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每一分写部分的第一个字母大写”。按说这些明文规定,标榜以“规范”为特色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理应执行,然而事实相反,这部词典对汉语人名、地名该大写的不大写,该分写的也不分写。再比如:
    国务院1984年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该命令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全面贯彻了这一标准。但是《规范词典》在附录中只附了早已作废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计量局1977年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而没有附1984年国务院命令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与此相关,《规范词典》“国际公制”条的释义说:“我国政府规定,以国际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这传达了一个过时的、完全错误的信息。由此可见,这些自我标榜的“规范词典、字典”根本不能担负起“规范”的职能。
    (四)某些编者以“规范”冠名是为了抢夺话语霸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往往在标榜自己如何规范的同时,无端攻击他人不规范。任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将败坏辞书出版界的风气,不利于辞书的公平竞争。为此我们建议:(i)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范辞书出版行为,今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审查允许,不得在自行编撰的辞书上冠以“规范”之名;(ii)为了对广大读者负责,督促外研社将违反国家规范标准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回收,在做大的修订之前暂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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