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觉 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惩处罪行,它带有强制、权威和严厉的色彩。但中国古代的法律系统则具有不同的色彩。 中国古代的法律系统,蕴含着先贤的智慧(资料图 图源网络) 它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明德慎罚,也就是重视用道德和礼乐教育、规范人的行为和心灵,将可能的犯罪消解于未萌阶段,从而尽量少地使用刑罚手段。这种明德慎罚的制法精神,可以追溯到西周时代。 在西周第五位君王周穆王执政晚期,吕侯为相,他向穆王建议,依据宽大原则修订一部国家刑律,颁行天下。 这部律典被称作《吕刑》,其中包括了当处以墨、劓、膑、宫、大辟等五种惩罚的罪行共三千条。 这三千条内容早已失传,但在《尚书》中保存了《吕刑》一篇,对如何利用这些律条公正地判案做了相当详细的阐述,对我们今天理解周代人的刑罚思想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这篇以周穆王的名义颁布的诰词中,周天子首先提出了要警惕滥用刑罚的观念。这种观念从何而来呢? 周代的统治者已经有了慎用刑法的意识(资料图 图源网络) 据说,最早的先民都是淳朴有德的,那时候自然用不上刑罚。后来蚩尤开始作乱,在他的影响下,苗民制定了严酷的法律来制裁平民,不论有罪无罪,不容分辩,滥用刑罚。由于苗民对法律的不恰当运用,最终招致整族倾覆。周人从苗民的遭遇中吸取到的经验是,刑罚决不可滥用。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才能贯彻这种慎罚的精神呢? 首先,惩罚要与罪行相符合。按照罪行程度的轻重不同,《吕刑》相应地制定了三大类不同的处罚方式:五刑、五罚、五过。五刑是最严厉的,包括墨、劓、膑、宫、大辟这几种对人身产生伤害的刑罚,五罚处以是五等不同的罚金,五过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可以推测出是比五罚更轻一等的处罚。 其次,《吕刑》指出,执法者在实施每一种处罚的时候,都必须有明文可据,要核实罪行是否符合法条。当案情存疑时,处罚应该从轻不从重,如果同时犯下两种罪的,只按一种罪处罚。不过,也不能随意采用大赦的方式,还是要尽量核实案情细节,力求做出公允的审判。 执法者的每个决定都要有法可依(资料图 图源网络) 再次,除了依据法条判案外,具体案件也要具体分析。譬如,虽然犯案者罪情较为严重,但如果他并非惯犯,只是偶一为之,可以考虑从轻发落,反之,如果罪情不严重,但犯案者一贯不法或者故意为之,则要从重处理。 此外,也要考虑社会背景的影响。如果是在乱世中,百姓犯罪行为的增多更多是受到衰乱风气的影响,这时用刑就要轻一些。如果是在治世中,大多数百姓都能够安分守礼,而只有少数恶劣之徒故意犯案,这时候就要处以重刑。 《吕刑》特别强调,执法者应注意在以下两个方面自我要求。一是要冷静地分析供词与犯案事实:遇到能言巧辩的犯人,不被他的狡辩所迷惑,仔细比对供词的矛盾之处;如果不同证人供词发生出入,必当细察其中的曲直原委,务必做出让人信服的裁断。 二是不可贪图贿赂,既不可将罚金据为己有,更不能因为收受贿赂而对犯人有所偏袒。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吕刑》表示,执法者在审理案情的时候,要怀有悲悯之心,但如果是执法者本人贪赃枉法,那么国家一定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执法者当保持自己品行的端正,洁身自好(资料图 图源网络) 在《吕刑》中我们看到的不是面对平民的训诫警告,而是对各级执法者的要求和规范。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平民的道德水平、行为模式,都是效法上级管理者的,因此,对于有位者而言,他们所处的地位不是权力的象征,而是责任的象征。 在这种明德慎罚的精神中,包含了对政治深刻的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