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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不能伤害“葫芦娃”

http://www.newdu.com 2018-10-11 新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南京一家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被著作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合计10万元。  
    二次创作究竟是否构成侵权?该如何规范二次创作?在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这起版权官司提出这两道必答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著作者享有复制权、改编权和作品完整权,因此只要二次创作的作品被发表并公开传播,无论是否商用都构成侵权。自媒体时代,各类公众号充斥着大量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二次创作,为何相关诉讼这么少?究其原因,二次创作往往是粉丝的善意行为,对原作传播具有促进作用;加上诉讼成本高、获取赔偿低,限制了原著作者的诉讼意愿。  
    需要指出的是,二次创作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抄袭,而是明显、刻意地,以原著作品为焦点,瓦解原来的脉络、系统,重新演绎出新的意义。二次创作本身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表达,也享有《著作权法》关于改编、注释、整理的版权保护。  
    随着法制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未来针对二次创作的著作权纠纷会出现大幅增长。任由版权方自诉、二次创作者应诉的模式发展,不仅消耗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护广义上的原作著作权方的利益,并会对二次创作造成毁灭性打击。在这两者之间做到平衡,才能规范二次创作。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出击,例如,参考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做法,整理、收集各类著作权方愿意提供版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作品,以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建立二次创作者和著作权方之间的合法联系;结合国情深入调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从原作的保护期限、改写程度、使用深度等角度全面考虑,为司法实践提供专业依据。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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