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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末儒学家王夫之政治哲学中“治吏”的法制观(1)

http://www.newdu.com 2019-05-27 论文联盟 佚名 参加讨论
1 “治吏”的法制原则以稳定为出发点 
    法的作用对于王夫之本人来说很重要,立法的精髓在于他的观点的根源是“以定民志,兴民行,进天下以协于极,其用隐而化为神。法者,所以叙彝论,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法也”。(1)总而言之,立法的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各种秩序和合,民心的共和,社会的各种复杂关系的协调,消除国家和民众的动乱之念,确保国家和王朝业绩的长治久安。综合所述,他从稳定社会的实际立场出发,确立了一系列立法的原则和规范: 
    (一)言简意赅之原则。王夫之认为,法律条文的泛滥之弊端在于复杂的社会情况,违法犯罪的猖獗,制定完备的法律来对付民众的叛乱和冲突,导致了不安定因素的结果却出现了。王夫之说,“大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患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愈,是诚有所不能该矣,于是而律外有例,例外有奏准之令,皆求以尽无方之愚,而胜天下之残,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而忧患其不备”(2)法律的泛滥,失控的现象势必陡然出现。因此,王夫之主张,就犯罪危害的社会面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常态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3)从而使社会秩序可以巩固和稳定。(二)根据适时即定的原则。在立法关键的问题中,是“法古、循礼”,还是根据适时即定的原则,从古到今,自成熟的法律条文出现以来,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关键。主张法古的人被王夫之斥责为“后世无识之士”,简约的提出,立法的目的是要“达其时变,不能徒言法古;否则,不摇其实,欲以制法,则殃民者亦攀援附托以起,足以祸天下者也。”(4)(三)不受株连是祸的原则。封建社会的法律条文里描述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行法方式,王夫之对此是相当反感和排斥的,他主张个人犯法个人担当,法据唯一之原则,不能株连和祸及罪犯至亲的家人,也不能株连罪犯祖籍的地方官,地方官因惩治犯罪之人,如果株连地方官的话,主观上被迫驱使地方官隐瞒罪情,包庇嫌犯,逃避惩处,客观上起了“纵奸以贼民”的作用,更为严重的会引发民众的动乱。(四)完善需有个渐进的原则。他认为,立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始制法也,不能皆善。然亦当草创之际,或娇枉太甚,或因陋就简,粗立之以侯后起者之裁成”(5)因此,“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6)概括为,法律不完善是正常的事情,须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有法使天下安宁,有法强于无法,无法是为弊端。这印证了王夫之朴素的辩证思想体现在立法问题上的具体诠释。 
    2 执法框架以“三严”为主旨 
    王夫之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伦理学家,涉及再具体的执法阶段体现了独特的特点,总结为“三严”,即严以治吏,严以治上官,严以治贪。围绕治民与治吏的辩证关系中,王夫之主张对待官吏要严律,对待民众要宽泛。他进一步指出,避免造成民害的主体是要对老百姓实行宽政,同样的道理,对官吏的管理如果也是“宽”待,那老百姓就会受到很大的摧残,他说:“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也”(7)意思是说,严格管理官吏的所做所为,宽泛的对待老百姓群体,这是两条治国的重要纲纪和根本,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在治下吏与治上官的二者关系中,王夫之主张严惩上官。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进程中,官吏随意的欺压盘剥老百姓,“源浊于上,流污于下,其来久矣”(8)他认为,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不能解决,也是基于这个根本原因:用句俗语,上梁不正,下梁歪,使下吏获罪而不使上官有罪,执法是极不公平的,在情理上也说不通的;要使下吏有很大的警觉,那么就要严治上官,可以使“吏安职守,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9),否则,“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10)针对王夫之深刻的论述,其重要的参考价值体现在我们当今的治理国家的层面上。 
    王夫之主张治吏的突出重点就是治贪。诸多犯罪现象中也是极为常见的,在他看来世风日下,人道灭绝,就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个别官员贪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贪人之风带动善人,善人也跟随一块贪腐,整个社会就形成一股腐败之风,善人学坏了,自己还不以为然,还认为是正常的事情,长此以往整个国家就会面临危亡,甚至导致亡国之祸和灭顶之灾。因为“贪暴之吏,唯其所为,而清议不及,乃民夷积怨,一激以兴,揭竿冒死,而祸延于天下”(11)从历代的教训看,王夫之清楚的意识到,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依,不有效的惩治贪腐,后果就是形成官逼民反的地步,亡权、亡国,为后人治国之策提供了有力的借鉴作用。 
    王夫之认为,要出现好的执法者就要在执法上做到“三严”,简言之,“以要言之,用人其尤函乎!人而苟为治人也,则治法因之以建,而苟刻纵驰之患两亡矣”(12)换句话说,有了强有力的执法者,就可以严格地行使执法权,宽容相济;主张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还建议实行回避制度,将这一制度作为工作的常态,采取异地为官的有效机制。他还认为,法与情相不兼容,在处理亲情的案件上,主要是吏在家乡为政,有些实在是不可避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弊端。“若欲曲全恩义,而执法以伸私,则依倚以殃民者不可胜洁”(13)异地为官的思想,在今天看来不足为奇,但在三个世纪以前就提了出来,王夫之的观点是新颖和超前的。 
    3 守法思路的主旨是以德导民 
    为了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实施,必须有力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极大的发挥法律的威力,王夫之主张以德导民,以刑辅礼。王夫之较深的认识、体现了对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他提出:“先王之教,以正天下之志者,礼也。礼之外,则辅礼以刑。礼者刑之相与为出入也,出乎礼,斯人乎刑矣刑者箱之使合,抑之使受也”(14)这进一步说明,王夫之已进一步探索到,统治阶级的道德则借以舆论的力量,教育引导人们守法,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而且,道德约束力和影响力,双管齐下的作用,有时还能达到法律所力不能及的作用。诚然,王夫之在谈到“刑与礼”的辩证关系时,也流露出了“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对这一思想的诠释,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王夫之因袭了孔丘法律思想糟粕所致,表明了统治阶级的局限性,是不可取的。从而指出,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不足和缺陷,但不因此而否定其本人其他的观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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