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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秦汉“君子”的制度身份、社会权势及其政治空间

http://www.newdu.com 2022-11-11 《孔子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在秦律中,“君子”为法律身份。秦律对“君子”监督管理力役、徒卒、戍者的责任及其若令史守官啬夫、其子备员县小佐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史传所见两汉士君子的吏任多以县乡啬夫起家,这与秦简《置吏律》的规定基本一致。两汉察举制与太学制以郡国为责任单位,郡国由此成为君子仕进的重要场域。两汉之际士君子的豪强化使乡论成为选举的关键因素,“给事县廷”不再是必经的吏序。东汉后期,维护乡论的清流势力独占“士君子”名分,他们以天下为政治空间,并将“君子之望”名号化。曹魏君子士族化后,“君子—小人”之别被视作“吏—民”之别,士君子走上了通往寄生官僚的道路。
    关键词:秦汉 君子 法律 政治空间
    “君子”范畴除被先秦儒家在德性层面予以界定之外,亦为战国秦汉法律制度所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徭律》与《置吏律》各有一例,《秦律杂抄》中有两例。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简〔肆〕《戍律》(184-185号简)《置吏律》(210-221号简)将君子与大夫、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并置。可见“君子”不仅是士阶层的自称,更是一种法律身份。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对为吏者的德性提出了要求,这表明君子之德内在于当日的政治规范。《史记》所记录的“君子长者”,一方面具有内在的德性自觉,另一方面又遵循律法规定。东汉推行“名教之治”,清议中的“君子”话语既囊括儒家的正名论,也隐含循名责实的刑名学。可以说,秦汉君子近四百年的生存与发展皆处于制度与道德的双重规范之下。东汉清议常将“礼法”连称,体现的正是君子所处的这两重规范性环境。本文拟对秦汉君子的制度身份进行梳理,考察法律及选举制度之下君子社会权势的变化及其政治空间的扩展,由此呈现知识阶层在历史进程中的角色及其价值。
    一、秦汉县乡场域中的“君子”
    在秦简《置吏律》中,君子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拥有法定的权利与责任。综合睡虎地秦简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相关条文,引述如下: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
    《置吏律》规定了行政体系中君子的职权,在官啬夫不存的情况下,君子以类似于令史的身份代行权责。令史为县级政府中排名较前的属吏。君子之子则在县小佐的候选范围内,拥有与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同等的选任资格。“君子”之名不是具体的吏名,不是某一类政府属吏的通称,也不是官爵或民爵中的一级,它是作为官吏预备队伍之知识阶层的专称。“君子”身份须兼具社会认同与官方认定。正因“君子”是法律身份,故而拥有“若令史守官”的法定权力,以及荫护其子候选县小佐的待遇。除法定权力外,秦律还规定了“君子”的法律责任。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徭律》《秦律杂抄》及岳麓书院藏秦简有相关记载,兹引于下: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图片(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䌛(徭)。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
    《徭律》规定君子在力役劳动中负有领导与监督之责。若邑中力役之功不成,则君子被定为有罪。《秦律杂抄》34规定了君子在徒卒上宿方面的法律责任。若徒卒不上宿或上宿以后擅自下,作为责任人的君子要被罚赀。《秦律杂抄》40-41与岳麓书院藏秦简184-185对君子监督戍者筑城方面的责任,以及守官除戍的条件与待遇作了规定。综合上引秦律条文可知,在县级行政体系中,君子的地位等同于县令史,在缺官啬夫的情况下,可代行职权;君子负有管理、监督力役、徒卒、戍者的责任。
    从朝廷的立场来看,赋予君子法定身份,意在将社会势力纳入行政体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辅助。由于君子的知识阶层属性,将之纳入行政体系还意味着在政治场域中引入知识与德性。在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可以看到秦制对于行政伦理的明文规定。其文曰: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 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
    行政场域的伦理需求,是将君子纳入行政体系的重要缘由。元狩六年(前117)汉武帝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广宣厥道,士有特招,使者之任也”,“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举独行之君子,征诣行在所”。将“独行”君子以特招的方式纳入官僚集团,着眼的正是行政场域的德性问题。
    西汉县、乡三老承袭秦制,始置于高祖二年(前205)。元狩六年诏书将君子与三老并举,表明所征君子为县域、乡域的社会群体,而非泛泛意义上的知识阶层。《史记·齐悼惠王世家》言:“代王母家薄氏,君子长者”。将君子、长者连称,表明了君子与长者相类的性质。在战国秦汉的制度用语中,长者与三老、父老指民间领袖,身份与官吏相对。薄父为吴人,秦朝时曾与魏国宗室女私通,似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从其死葬山阴等情况来看,薄父平生以吴地为主要活动范围,故《史记》以“君子长者”相称,意在表明他在县、乡地方社会中的领袖地位。
    除“特招”外,两汉君子有惯常的吏任之序,起点是在县、乡任啬夫。史传中所见的情况与秦简的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如《汉书·鲍宣传》所载鲍宣的吏序:“好学明经,为县乡啬夫,守束州丞。后为都尉太守功曹,举孝廉为郎”。由前引《置吏律》可知,君子获得吏职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以等同于令史的身份代理官啬夫。鲍宣以“好学明经”为县乡啬夫,正是遵循这一职任途径。《后汉书·郑玄传》载:“玄少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父数怒之,不能禁。”郑玄八世祖郑崇曾在哀帝时任尚书仆射。《郑玄别传》:“玄年十一二,随母还家,正腊会同列十数人,皆美服盛饰,语言闲通,玄独漠然如不及,母私督数之,乃曰‘此非我志,不在所愿’也。”郑玄父、母家均为富族,不仅有财富积蓄,而且有文化教养。按照淮南王刘安对君子的界定,“农夫劳而君子养焉”,郑玄在任吏职之前亦属君子之列。郑玄起家为乡啬夫所遵循的也是秦代以来的吏任之序。可见迟至东汉中后期,在县、乡为吏,仍是君子履职的基础环节。正因如此,郑玄不乐为吏意味着自弃前程,其父才会屡次发怒。
    与秦代不同的是,元光元年(前134)察举制与太学制的建立,让君子有了突破县域政治的机会。君子向朝廷发展的关键结点是州郡,州郡的识鉴与荐举关乎君子政治前途。《后汉书·列女传》记载了鲍宣的仕进历程:
    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装送资贿甚盛。宣不悦,谓妻曰:“少君生富骄,习美饰,而吾实贫贱,不敢当礼。”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约,故使贱妾侍执巾栉。既奉承君子,唯命是从。”宣笑曰:“能如是,是吾志也。”妻乃悉归侍御服饰,更着短布裳,与宣共挽鹿车归乡里。拜姑礼毕,提瓮出汲。修行妇道,乡邦称之。宣、哀帝时官至司隶校尉。子永,中兴初为鲁郡太守。
    桓少君论嫁时,鲍宣只是跟随桓父学习的书生,按其自述,处于“贫贱”状况,但桓少君仍依其“修德守约”的德行称之为“君子”。所谓“乡邦称之”,乃指鲍宣夫妇的德行被州郡所了解并称赞,故而鲍宣才能由乡啬夫被提拔为州郡僚佐,先后为守束州丞、都尉太守功曹,并被举孝廉为郎。这是他后来官至司隶校尉的重要资历。郑玄的情况与之类似,据《后汉书·党锢列传》,北海相杜密“行春到高密县,见郑玄为乡佐,知其异器,即召署郡职,遂遣就学”。“乡佐”即郑玄所任的乡啬夫。缘于北海相杜密的赏识,郑玄才能由高密县乡佐被召署任郡职,进而入太学受业。对于以县域为发展空间的君子而言,察举制与太学制的名额虽少,但毕竟建立了从地方社会领袖向朝廷官吏转化的制度化途径。
    二、从县到郡:东汉君子社会权势的提升与政治场域的扩大
    随着地方社会与朝廷之间政治通道的建成,商人、豪强地主纷纷以改变文化面貌的方式跻身君子之列。《后汉书·李通传》记载了南阳宛县李氏的发展情况。李氏“世以货殖著姓”,李守“初事刘歆,好星历谶记”,在王莽主政时担任郡国宗卿师,其子李通任五威将军从事,出补南郡巫县丞。后来李通“居家富逸,为闾里雄,以此不乐为吏,乃自免归”,“会光武避(事)〔吏〕在宛,通闻之,即遣轶往迎光武。光武初以通士君子相慕也,故往荅之。及相见,共语移日,握手极欢”。“世以货殖著姓”的李氏因文化面貌的改变(李守“初事刘歆”),而被光武帝视作士君子。
    知识分子、商人、豪强地主在地方社会的合流,对以编户齐民制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两汉之际聚集乡党、宾客起兵的多是这些具有一定文化的地方著姓。根据王彦辉的研究,东汉三国时期县域管理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乡成为税区,赋税、力役等管理事务多集中于县廷。籾山明依据长沙东牌楼出土木牍,认为东汉后期乡、亭的平诉职能已近瘫痪,地方的司法救济转由郡督邮掾负责。王符《述赦篇》讲述了东汉司法腐败的社会后果:“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什六七矣。”王符认为即便有能力依司法程序上诉至尚书机构的君子,也难以维护权益。东汉地方治理体系的这些变化,部分动因是大姓、著姓的发展所导致的乡政瓦解。在地方治理缺失的情况下,豪强化的君子重塑了自己的社会角色。
    仲长统《损益篇》言:“彼君子居位为士民之长,固宜重肉累帛,朱轮四马。”仲长统这一观点所针对的是“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的选士标准,但他强调了君子“为士民之长”的身份,认为朝廷应该给予“重肉累帛,朱轮四马”的待遇。仲长统认为只要取之有道,君子是有权利享受的,“故由其道而得之,民不以为奢;由其道而取之,民不以为劳”。仲长统的主张反映了君子与豪强合流后的自我意识,以“士民之长”享有财富与权力。《后汉书·王畅传》记载了刘表与南阳太守王畅围绕着郡中豪族是否有权“奢靡”的一段对话:
    郡中豪族多以奢靡相尚,畅常布衣皮褥,车马羸败,以矫其敝。同郡刘表时年十七,从畅受学。进谏曰:“夫奢不僭上,俭不逼下,循道行礼,贵处可否之闲。蘧伯玉耻独为君子。府君不希孔圣之明训,而慕夷齐之末操,无乃皎然自贵于世乎?”
    南阳郡为东汉帝乡,“前后二千石逼惧帝乡贵戚,多不称职。畅深疾之,下车奋厉威猛,其豪党有衅秽者,莫不纠发”。后在功曹张敞的劝谏下,王畅“更崇宽政,慎刑简罚”。王畅试图以“布衣皮褥”“车马羸败”的君子之道教化南阳豪族,但这一方式被刘表视作“夷齐之末操”。在刘表看来,居上位者有权而且应当比居下位者更为奢靡。
    刘表与王畅同为山阳高平人,山阳与南阳是党锢之祸最为严重的两个地区。在第一次党锢之祸中,范滂被释放,“始发京师,汝南、南阳士大夫迎之者数千两”。第二次党锢祸起山阳,刘表、张俭等二十四人被告发“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刘表名列天下“八及”与山阳“八顾”之列。《后汉书·党锢列传》云:“及者,言其能导人追宗者也”,“顾者,言能以德行引人者也”。刘表等山阳、南阳名士的观点代表了士君子的普遍看法。崇尚“夷齐之末操”主要发生在党锢之祸后。
    尽管豪强化的君子强调享有奢华的权利,但他们在精神上毕竟是君子,正如北海名士邴原所言,“君子于其言,出乎身,加乎民;言行,君子之枢机也”,具有强烈的正俗意识。荀悦《申鉴》说:
    君子之所以动天地,应神明,正万物而成王化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丑焉。善恶要乎功罪,毁誉効于准验。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惑诈伪,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善无不显,恶无不章,俗无奸怪,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恭其心,慎修其行,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与儒家传统的正名论相比,荀悦强调“听言责事,举名察实”对于正俗的意义。荀悦生活在汉魏之际,这一正俗说是将刑名学纳入名教之治中,既针对百姓,也针对君子。朱穆《崇厚论》言:“故时敦俗美,则小人守正,利不能诱也;时否俗薄,虽君子为邪,义不能止也。何则?先进者既往而不反,后来者复习俗而追之,是以虚华盛而忠信微,刻薄稠而纯笃稀。”朱穆卒于桓帝延熹六年(163),所言“君子为邪”乃顺、桓之际的风气。这一风气在汉魏之际的延续,是荀悦提倡“听言责事,举名察实”的背景。
    对于以察举为制度依托的名教之治而言,“听言责事,举名察实”,维护的是君子仕进的公平,这是乡论清议兴起的重要动因。《后汉书·黄宪传》详述了黄宪获得声誉的经过:
    黄宪字叔度,汝南慎阳人也。世贫贱,父为牛医。颍川荀淑至慎阳,遇宪于逆旅, 时年十四,淑竦然异之,揖与语,移日不能去。谓宪曰:“子,吾之师表也。”既而前至袁(闳)〔阆〕所,未及劳问,逆曰:“子国有颜子,宁识之乎?”(闳)〔阆〕曰:“见吾叔度邪?”是时,同郡戴良才高倨慠,而见宪未尝不正容,及归,罔然若有失也。其母问曰:“汝复从牛医儿来邪?”对曰:“良不见叔度,不自以为不及;既睹其人,则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固难得而测矣。”同郡陈蕃、周举常相谓曰:“时月之间不见黄生,则鄙吝之萌复存乎心。”及蕃为三公,临朝叹曰:“叔度若在,吾不敢先佩印绶矣。”太守王龚在郡,礼进贤达,多所降致,卒不能屈宪。郭林宗少游汝南,先过袁(闳)〔阆〕,不宿而退;进往从宪,累日方还。或以问林宗。林宗曰:“奉高之器,譬诸(汎)〔氿〕滥,虽清而易挹。叔度汪汪若千顷陂,澄之不清,淆之不浊,不可量也。”
    如果抽取上述叙事情节的时间线索,可以发现汝南慎阳人黄宪在遇见颍川名士荀淑之前,已经得到同郡同县名士袁閬、戴良的识鉴。按《后汉书》的叙事,黄宪还得到同郡邻县名士如平舆陈蕃、汝阳周举的推崇。颍川为汝南邻郡,黄宪在获得本郡乡论后又得到邻郡名士荀淑的赏识。最后,黄宪的名声为天下名士郭林宗所知。郭林宗是太原界休人,地望较之汝南已远。郭林宗的造访意味着黄宪被列为天下层面之清议的对象。黄宪的例子展示了君子名声的传播规律,由本县到本郡,由本郡到邻郡,最后至于天下。
    黄宪得到本郡名士的识鉴后,本郡太守必须作出“礼进贤达”即擢用为掾的姿势,还须举黄宪为孝廉。乡论清议的作用场域是郡国,这是因为郡国是察举的责任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黄宪并未经历先任县佐、官啬夫。与他情况类似的还有郭林宗。《后汉书》本传云:“家世贫贱,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林宗曰:‘大丈夫焉能处斗筲之役乎?’遂辞。就成皋屈伯彦学,三年业毕,博通坟籍。善谈论,美音制。乃游于洛阳。始见河南尹李膺,膺大奇之,遂相友善,于是名震京师。”给事县廷即任县佐、官啬夫,如前所述,这是秦汉君子所历吏序的起点。然而郭林宗不愿循序渐进,他直接求取天下名士李膺的赏识而“名震京师”,这成为他被司徒黄琼辟、太常赵典举有道的依据。黄宪的例子表明,借由清议的舆论传播,君子的名声从县、郡扩展至天下。郭林宗的例子则表明,君子可超越州郡县直接获取天下名声。二者的共同点是,在君子的仕途中,“给事县廷”这一环节是可越过的,而且越来越受到仕进者的鄙视,前文所述郑玄如此,郭林宗以之为“斗筲之役”亦然。
    三、从郡国到天下:“士君子”政治空间的扩展及其阶层的凝固化
    郭林宗的“斗筲”观念出自《论语·子路》。“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孔子将“斗筲之人”排在士与“言必信,行必果”的小人之后。董仲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性三品说,《春秋繁露·实性》将性分为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认为斗筲之性“不可以名性”。
    两汉士人接受儒家的群分观念,在作“君子—小人”之分的同时,也形成了君子间的认同意识。东汉建立之际,苏竟在给刘龚的劝降信中写道:“盖闻君子愍同类而伤不遇。”刘龚为刘歆兄子,“作《记诲篇》及文章传于世”。苏竟在汉平帝时曾以明《易》而任博士讲书祭酒,所言“君子愍同类”正是学士之间的身份认同。东汉清议的盛行更是强化了君子的同类意识。这种同类意识被社会所接受后,进一步明确了君子与其他人群的分野。对于其他人群而言,获得君子身份也就成为了一种优待。
    《后汉书·桥玄传》载:“初,曹操微时,人莫知者。尝往候玄,玄见而异焉,谓曰:‘今天下将乱,安生民者其在君乎!’操常感其知己。”建安七年(202)曹操遣使以太牢祀桥玄,祀文曰:“吾以幼年逮升堂室,特以顽鄙之姿,为大君子所纳。增荣益观,皆由奖助,犹仲尼称不如颜渊,李生之厚叹贾复。士死知己,怀此无忘。”祀文以“大君子”称桥玄,认为曹操的“增荣益观”皆是缘于桥玄的接纳。曹丕即魏王位后,曾自言“吾托士人之末列,曾受教于君子”。曹氏父子对君子身份有很强的执念,曹操借桥玄的识鉴来证明其君子身份,曹丕则借“令”的法律效力来自证君子身份。这是因为在党锢之祸前后,士君子已经成为某一类士人的独占概念,既不同于秦简《置吏律》中县域知识分子的称谓,也不同于两汉知识群体的泛称。《后汉书·蔡邕传》载:
    光和元年,遂置鸿都门学,画孔子及七十二弟子像。其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用辟召,或出为刺史、太守,入为尚书、侍中,乃有封侯赐爵者,士君子皆耻与为列焉。
    按《后汉书·孝灵帝纪》注:“鸿都,门名也,于内置学。时其中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至千人焉。”鸿都门学诸生有千人之多,他们通晓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鸿都门学的选拔程序与察举制相似,也须经过州、郡、三公举及朝廷课试。然而,鸿都门学诸生却不被士君子所认同,“士君子皆耻与为列焉”。这显然不是缘于文化面貌的差异,而是政治立场的区别。鸿都门学立于光和元年(178),正处于第二次党锢中(建宁二年—中平元年,169—184)。鸿都门学的政治意义在于选拔代替党锢名士的士人,因而遭到党锢名士及其支持者的抵制。围绕着鸿都门学的争议,反映了士人群体的分裂。党锢名士以其所掌控的清议独占了“士君子”名分。
    士君子的分裂虽然显著于党锢之祸,但从长时段来看,却是东汉士人以郡国为单位展开竞争的结果。《后汉书·党锢列传》言:“初,桓帝为蠡吾侯,受学于甘陵周福,及即帝位,擢福为尚书。时同郡河南尹房植有名当朝,乡人为之谣曰:‘天下规矩房伯武,因师获印周仲进。’二家宾客,互相讥揣,遂各树朋徒,渐成尤隙,由是甘陵有南北部,党人之议,自此始矣。”周福与房植的竞争牵涉汉桓帝的即位合法性问题。周福代表了由外藩入继的桓帝,以及支持桓帝的梁冀。房植的政治立场接近于李固、杜乔等清流势力,他们支持清河王刘蒜继位。周福与房植之争是朝廷斗争延伸到郡国层面的结果,这表明郡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政治场域。甘陵一郡因周、房“各树朋徒”“互相讥揣”而分为了南北部,深刻地反映了郡国内士君子在组织与舆论两个方面的分裂。牟发松考察了引发党锢之祸的汝南、南阳、太原、山阳、东海、太山诸郡国的内争,认为这些内争源于宦官势力对注重乡论清议之选举制度的破坏。是否维护乡论清议在选举中的核心地位,成为一郡之内清、浊分党的标志。鸿都门学诸生在选举程序上缺乏乡论清议的认可,是“士君子皆耻与为列焉”的关键原因。
    党锢之祸后,维护乡论清议的势力独占“士君子”名分,“士君子”便由知识群体的泛称转化为特定的社会身份。这是曹操父子渴求被君子认同的心理基础。尽管陈寅恪将曹氏父子归为“东汉内廷阉宦阶级之代表”,但在政治话语层面,曹氏却以士自居,引君子为同类。建安十五年(210)“唯才是举”令:“自古受命及中兴之君,曷尝不得贤人君子与之共治天下者乎!及其得贤也,曾不出闾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贤之急时也。”曹操在此令中表达了与贤人君子共治天下的意愿。《后汉书·方术列传》云:“(郝孟节)为人质谨不妄言,似士君子。曹操使领诸方士焉。”曹操以“似士君子”为标准挑选方士领袖。汉魏禅让后,魏文帝于黄初四年(223)五月下诏:“曹诗‘刺恭公远君子而近小人’,今岂有贤智之士处于下位乎?否则斯鸟何为而至?其博举天下俊德茂才、独行君子,以答曹人之刺。”
    由于曹氏政权中的士君子与党锢之祸中的清流势力在人员构成及思想脉络上具有历史连续性,与贤人君子共治天下之口号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流势力对汉魏政局的影响力。与东汉前中期以郡国为政治空间、泛泛意义上的士君子相比,汉魏之际的清流势力有了很大的不同。清流势力的人员组织与舆论传播均越出了郡国层面,出现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天下名士”。不仅如此,“天下名士”与郡国名士均出现了层级性的分化。《后汉书·党锢列传》:“海内希风之流,遂共相摽搒,指天下名士,为之称号。上曰‘三君’,次曰‘八俊’,次曰‘八顾’,次曰‘八及’,次曰‘八厨’,犹古之‘八元’、‘八凯’也。”山阳名士仿照天下名士的层级,“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分为八俊 、八顾 、八及三级,“刻石立墠,共为部党”。牟发松推测汉魏之际还出现了记述名号序列的《三君八俊录》。与名号序列化的趋势相应,君子还被进一步区分出具有“君子之望”的贤人。《九州春秋》曰:
    (袁)绍延征北海郑玄而不礼,赵融闻之曰:“贤人者,君子之望也。不礼贤,是失君子之望也。夫有为之君,不敢失万民之欢心,况于君子乎?失君子之望,难乎以有为矣。”
    赵融认为,统治者对待“君子之望”的态度将影响民心得失,这是兴衰成败的关键所在。赵融曾与袁绍、曹操一同被灵帝任命为校尉,他的观点可代表汉末的一般看法。黄初四年(223),魏文帝诏“博举天下俊德茂才、独行君子”,所举为天下名士,流寓辽东的管宁便是在此次“诏公卿举独行君子”中被司徒华歆所举荐,浮海返回北海郡的。前引汉武帝元狩六年诏以县域为政治空间的“独行君子”,此时已不在最高统治者的优待范围之内。统治者对天下名士、贤人君子的特殊优待,恰恰是尊重名士序列化、君子层级化的结果。
    名士序列化、君子层级化是以天下为范围的。易言之,士君子之间的竞争不再以郡国为场域,这使其出现了脱离地方的倾向。汉末三国的战乱、流亡也造成了士君子与籍贯地的分离。依托曹氏政权的士君子,他们彼此间的阶层认同变得越来越重要。魏明帝曾“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此举遭到太子舍人张茂的反对。他上书谏曰:
    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臣请论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礼,赐君子小人不同日,所以殊贵贱也。吏属君子,士为小人,今夺彼以与此,亦无以异于夺兄之妻妻弟也,于父母之恩偏矣。
    张茂为沛人,上书之举被魏明帝视为“恃乡里故也”。沛国、谯郡为曹氏屯田地区。据《三国志·袁涣传》,建安年间袁涣为沛南部都尉,“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魏文帝即位后,“帝以谯旧乡,故大徙民充之,以为屯田。而谯土地墝瘠,百姓穷困”。除民屯外,豫州亦有军屯。屯田兵既要负担屯田民的分成租租率,又隶属于士家、兵户。张茂所谓的吏,并非吏户,而是指官吏。他以官吏为君子,以士家为小人,认为魏明帝应对二者区别对待,要保护君子的利益。豫州为士族集中之地,他们借由九品中正制掌控了地方政治。张茂上书代表了沛、谯乃至豫州的士族利益。“君子—小人”之别被视作“吏—民”之别,可见士族化的君子越来越成为封闭自利的群体。他们在道德领域中的退场,将削弱其社会动员能力。从士族在两晋南朝的发展历程来看,他们所走的正是脱离地方社会并寄生于政权的道路。
    四、结论
    秦律以“君子”为法律身份,对“君子”在县、乡中监督管理力役、徒卒、戍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赋予“君子”以类似于令史的身份代行官啬夫的职权。君子之子具有与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同等的候选县小佐的资格。史传中所见两汉士君子的吏任之序多以县乡啬夫为起点,这与《置吏律》的规定基本一致。
    西汉察举制与太学制的建立,使君子得以突破县域政治。由于两汉选举以郡国为责任单位,郡国便成为士君子政治发展的关键场域。察举制之下,君子、豪强出现了合流趋势。与此相应,东汉地方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乡政趋于瓦解,赋税、力役等管理事务多集中于县廷,司法救济则由郡督邮掾负责。在官方治理缺失的情况下,豪强化的君子重塑了自己的社会角色,他们以“士民之长”自居,强调自己占有财富与权力的正当性。士君子社会权势的增大,使乡论清议成为郡国荐举的关键因素。到了东汉后期,“给事县廷”在君子吏序中已不再是必经的环节。
    两汉士人接受儒家的群分观念,形成了君子间的认同意识。东汉后期,宦官势力对选举的干预,使郡国内的士君子出现分裂。维护乡论清议的清流势力独占了“士君子”的名分,其人员组织与舆论传播超越了郡国层面,扩大至以天下为范围的政治空间。在这一过程中,士君子出现了三个变化:一是名士称号被序列化,作为“君子之望”的贤人被区分出来,拥有了更多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势;二是以天下为场域,使士君子的发展有脱离地方的倾向,汉末丧乱更加剧了这一倾向;三是“君子—小人”之别被视作“吏—民”之别,士君子走上了寄生于政权的道路。
    综观秦汉君子的政治发展历程,政治权益的扩展与维护是关键所在。西汉选举制度使君子仕途突破了秦律所规定的县乡守官啬夫、任县佐这一层级,君子的政治空间由县乡拓展至郡国。桓灵之际政治矛盾的激化,迫使清流势力为维护权益而突破郡国场域,以天下为政治空间。这一转变深刻地塑造了汉魏之际的政治格局。与政治权益扩展相呼应的是社会权势的增长,两汉之际君子的豪强化与汉魏之际君子的士族化,皆是其政治权益辐射于社会的结果。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思想史、汉唐史、朝鲜半岛古代史。本文原载《孔子研究》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时请核查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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