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主张德政,因此,一直以来,孔子似乎都是以法和法律的反对者的形象出现的,人们多误解认为孔子排斥法治,没有法律思想。事实上,孔子并不排斥法治,认为它是德政礼治的重要保证和补充。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主管司法工作,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注重教化,主张德主刑辅、刑政相参,强调刑罚之“中”,并追求“无讼”的治理境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说孔子具有法治思想,肯定会有很多人表示怀疑:孔子有法律思想吗?孔子不是一直排斥法治吗?过去,人们习惯于将儒家与法家相对立,将孔子与法治相对立,对孔子造成了一定的误解,认为孔子是排斥法治的,其实不然,孔子不仅不排斥法治,而且具有系统的法律思想。 孔子注重仁爱,注重人文关怀,重视人的价值,强调为政以德,他的思想侧重伦理,不过分强调刑杀的形式和方法。在整个《论语》中,没有一个“法”字,更多的是关于伦理思想的论证,孔子在伦理学上的杰出成就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他的其他思想,特别是法思想的光辉。(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同时,儒家重礼,主张以礼治国,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因此,人们很容易认为儒家的这种以礼治国方针,必定排斥以法治国,排斥以刑治国,从而对孔子和儒家思想造成排斥法治的误解。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有关于孔子反对“铸刑鼎”的记载,很多人便据此认为,孔子反对成文法的公布,反对法治。其实,这也是人们对孔子的误解,从《左传》中整段话的记载来看,孔子所反对的并不是铸刑鼎这件事,而是对这种违反礼制、“名不正、言不顺”的行为进行批评,对刑鼎所铸之文表示质疑。在孔子看来,只有天子才有制刑的权力,诸侯只能缘法而治,不能自行立法。孔子提到“唐叔之收受法度”、“被庐之法”及“夷蒐之法”,前两种法体现了重礼轻刑的精神,孔子对其进行了称赞;而孔子反对“夷蒐之法”,反对将它铸之于鼎,因为“夷蒐之法”体现了一种“乱制”,与孔子的一贯主张不符。由此可见,孔子评价的标准依然是“德主刑辅”,他希望立法,而且希望立好的法,用好的法来治理国家。孔子反对铸刑鼎之事,说明他所反对的是违背礼制的做法,反对的是乱立法,并非反对法和法治,相反,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孔子对法和礼的重视。 纵观孔子的一生,孔子的仕途生涯虽然不长,但是,为政的几年中,从中都宰到司空,继而任大司寇,再以大司寇摄行相事,孔子所担任的几乎都是司法职务,处理的也大都是行政司法之事,具有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孔子不仅是一个严格的执法者,而且是一个法学理论家,在为政仕鲁期间,孔子注重对周代社会管理方法的借鉴,继承了三代以来的法治思想,并结合鲁国的社会环境和自己的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刑政和法律思想,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孔子法的思想是对前人的继承与发展。孔子曾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可见,其思想很大程度上受到三代文明,特别是周代的影响。孔子的司法主张也来源于周代。周代注重社会教化,“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盛行,西周时期就有“以刑教中”的说法,法治思想从周代,或者更早时期就已经存在,孔子对周代的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自己对于法治的看法。 我们研究孔子的法律思想和理念,不能只从《论语》的表面找,而是应该透过字面,从字里行间去找。首先,我们不难发现,孔子重视“人”的价值,主张“以人为本”,强调“仁者爱人”,同时也注重“礼”,“礼”是孔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人们常常用“礼治”否定孔子的法思想,认为“法治”是与“礼治”相对的,其实二者并不冲突。孔子的法治思想是在“礼”的约束和教化之下的,是在“礼”的范畴之内的,是与礼治相辅相成的。此外,《论语》中虽然没有出现“法”字,但是却有关于“刑”的论述,刑可以看作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来看,“法”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相对应的概念应是礼和刑。这样,我们就可以从中看到孔子法的思想了。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这里,孔子对德政和刑政进行了比较,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众就会“有耻且格”,有明确的是非之心并且真心归附,可见孔子是侧重于德治的。但同时,孔子并不否定刑罚处罚,他认为,刑政是德政的辅助。孔子曾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孔子家语·刑政》)孔子认为,圣人治理国家,教化百姓,必须将刑罚处罚与政治教化相互使用,配合进行,首先应该以德行教化百姓,用礼制加以整治,这是理想层面;其次是现实层面,以政治来引导百姓,而用刑罚加以禁止,处罚那些不遵守刑法的人。 孔子不但不排斥法治,而且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特别注意从案件本身出发,强调“正名”,强调刑罚之“中”,强调处理案件时的公平、公正。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孔子将名正、言顺、事成相联系,将礼乐制度与刑罚处罚相结合,把礼乐制度看作是刑罚中与不中的判断标准,礼乐不兴,社会风气就会败坏,就会“刑罚不中”;而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老百姓就会是非混乱,不知所措。从这一点上讲,刑罚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孔子强调刑罚之“中”,这应该是在执行刑律或者狱讼判决时的最佳处理方式。“中”,便是“用中”,是如何使用中道,在司法层面上,是指处理事情要把握分寸,结合案情和犯罪动机,将事情处理的恰到好处。在《中庸》里,孔子就因为舜“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做法,对舜进行了肯定,“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可见,孔子在为政仕鲁期间,非常重视“中”的思想,也善于用“中庸”之道来管理社会。 孔子的法治思想,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孔子家语·刑政》篇里面所说的:“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孔子认为,对于有疑点的案件,审理时要与众人商量,大家都存疑时,就应该赦免。孔子所提出的“疑则赦之”的观点,是一种防止冤假错案的主张,让我们想到现代法律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处理疑案时所普遍适用的原则,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先秦时期,孔子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充分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对人权的重视。 “无讼”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终极理想,是刑罚施行的最高境界,也是孔子所追求的目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孔子认为,听取诉讼断案,自己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要做到没有诉讼发生才好。孔子通过论述自己听取诉讼断案之事,来表达德治思想,认为审理诉讼,最好的结果是“无讼”。《孔子家语·五刑解》中记载,孔子说:“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孔子认为,“古者三皇五帝不用无刑”,其实并非真的不用无刑,圣人设法防范,看重的不是惩罚老百姓,而是让人不犯法;制定五种刑罚而不曾使用,这才是达到天下大治的表现,也是孔子所想要追求的目标,是“无讼”的最高境界,即“有刑而不用,无刑而民不违”的至治境界。 孔子注重德治,极力倡导德政和礼治,但是并不排斥刑罚,他认为刑罚对保证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孔子施行刑政的目的是“刑以止刑”,“刑以佐教”,希望通过一定的刑政处罚,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孔子虽然为政时间不长,却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在孔子的治理下,鲁国社会“男女行者别其途,道不拾遗,男尚忠信,女尚贞顺,四方客至于邑,不求有司,皆如归焉”(《孔子家语·相鲁》),出现了安定的社会状况。 孔子曾任司法职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理论知识,他并不排斥法治,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当然,虽然不排斥法治,但是法的治理,或者说刑罚,只是孔子德治思想的辅助,是孔子治国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孔子的最终理想,是通过惩罚,一步步的达到“无讼”和“有刑而不用,无刑而民不违”的目标。这也是孔子法治思想的意义所在。 孔子通过仁学体系的建立,把伦理、政治、法律及教育相互贯通,孔子的法思想是融伦理和法律为一体的伦理法思想。从整体上说,中国古代法律以儒学之文化为文化,以儒学之精神为精神,孔子和他所倡导的儒家法思想统率着中国古代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影响着中国古代乃至现代的法律。 【参考文献】: 1.杨朝明:《周文王遗训与儒家“中庸”思想》,贾磊磊、杨朝明主编:《第四届世界儒学大会论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年。 2.杨朝明、宋立林主编:《孔子家语通解》,齐鲁书社,2009年。 3.杨景凡、俞荣根:《论孔子》,西南政法学院教学参考丛书,1983年。(原载:《正本清源说孔子》,作者:白海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