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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源】‍构造禘祫:论郑玄之推论依据及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22-11-11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构造禘祫:论郑玄之推论依据及特点
    作者:马清源(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来源:《原道》第29辑,陈明 朱汉民 主编,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六月初一日丁亥
               耶稣2016年7月4日
    内容提要:禘祫理论,自古争论颇多,而郑玄更是其中无法回避的关键人物。其在经学史上首先构造起一套完整、有系统的禘祫理论,较为完美的解决了经典中的不同记载。本文首先构拟郑玄推论禘祫问题核心——禘祫年之疏数的具体过程,向读者展示不同于先前认识的郑玄的推论依据及其推论特点。其次选取郑玄禘祫理论中禘祫分合、禘祫时神主排列等问题,对比郑玄与其之前及大致同时学者的不同观点,讨论双方差异的根源——对材料的取舍标准差异以及对相同材料存在不同解读。认为郑玄对禘祫理论的构建,兼据《公羊》之义例、《左传》之事实、《周礼》学之理论,尤其是《公羊》学背景对郑玄的深刻影响不容忽视。
    关键词:郑玄、鲁礼、禘祫、《春秋公羊传》
    禘祫为鲁礼之重要一环,后世关于禘祫的争论也最多。郑玄之著《鲁礼禘祫义》(又称《禘祫志》),本传明载,惜后世散佚,仅于经疏、《通典》等书中有征引,皮锡瑞作《鲁礼禘祫义疏证》、孙诒让于《周礼正义》中,参合校补,原书大貌可观。据诸家校补,郑玄论鲁礼禘祫义之可知者,大致有禘祫于四时中时间,禘祫时用酒用乐、神主排列方法等仪节,禘祫年之疏数等。其中又以禘祫年之疏数争论最多,亦是整个禘祫问题之核心,郑玄之前‍“学者竞传其闻,是用讻讻争论,从数百年来矣”,[1]只是时至今日,郑玄之前的争论,已经很难探讨其详细情况:诸书虽有征引,皆是吉光片羽,言其依据,多不详覈。而郑玄讨论禘祫年之疏数问题,在系统性检讨《春秋》所载基础上,以相对确定的‍“事实”为依据,形成自己的一套禘祫理论。正如近人吴承仕所言:‍“其实与鲁史相中以不,虽不敢知,苟以郑义为据,则经传相比,皆有可说。”[2]
    不可否认,论禘祫,郑玄之理论最具系统性,与经典的切合度最高。而后世之争论,多是在郑义的基础上进行局部的反驳,并没有出现体系性的理论重新构建。同时,明了郑玄探讨禘祫问题的具体过程,对于理解郑玄的学术特点,亦颇具典型意义。虽近来学界对禘祫问题亦有较多关注,但焦点多集中在后世王朝礼制中禘祫的具体实行,[3]相反对构拟禘祫理论的关键人物郑玄少有分析。偶有前贤论及,亦侧重言郑玄依据谶纬等立论‍“不可靠”。[4]本文试图通过一个不同的角度,对郑玄《鲁礼禘祫义》进行重新审视。下文首先分析郑玄推论禘祫年之疏数的具体过程,为读者展示郑玄的依据,阐明《公羊》理论等对郑玄的深刻影响;次将郑玄禘祫理论与其他学者的不同理论进行对比,在对比中庶几可对郑玄之依据及其对材料的取舍态度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郑玄关于禘祫年之疏数之分析
    孙诒让于《周礼正义》中据《诗‧玄鸟》《礼记‧王制》《曾子问》孔疏等,校补郑玄《禘祫志》所推禘祫年之疏数文。今为方便下文讨论,移录如下:“鲁庄公以其三十二年秋八月薨,闵二年五月而吉禘。此时庆父使贼杀子般之后,闵公心惧于难,不得时葬。葬则去首绖于门外乃入,务自尊成以厌其祸,若已练然,免丧又速。至二年春,其间有闰,二十一月禫除丧,夏四月则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于其庙。比月大祭,故讥其速。讥其速者,明当异岁也。经独言吉禘于庄公,闵公之服凡二十一月,于礼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讥其无恩也。”[5]
    “鲁闵公二年秋八月,公薨,僖二年除丧而祫大庙,明年春禘于群庙。自此之后,乃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经曰‘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然致夫人,自鲁礼。以禘事而致哀姜,故讥焉。僖公八年春当禘,以正月会王人于洮,故七月而禘。”
    “鲁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冬十二月薨,文二年秋八月祫,僖丧至此而除,间有闰,积二十一月,从闵除丧,不禫,故明月即祫。经云‘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于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不刺者,有恩也。以其逆祀,故特讥之。”
    “鲁文公以其十八年春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明年春,禘于羣庙。自此之后,亦五年而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经曰‘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说者以为‘有事’谓‘禘’,为仲遂卒张本,故略之言有事耳。”
    “鲁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人归氏薨。十三年夏五月大祥,七月而禫,公会刘子及诸侯于平丘,公不得志。八月归,不及祫。冬,公如晋。明十四年春,归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经曰‘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传曰‘禘于武公’。及二十五年传‘将禘于襄公’。此则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于兹明矣。”
    “……鲁礼三年之丧毕,则祫于大祖,明年春,禘于群庙。僖也,宣也,八年皆有禘。祫祭,则《公羊传》所云‘五年而再殷祭’,祫在六年明矣。《明堂位》曰‘鲁,王礼也’,以此相准况可知也。”[6]
    据此,郑玄之论禘祫年岁排列,其中心观点为:正常情况下,每一新公即位,为先公服‍“三年丧”毕,[7]祫(终丧之祫),明年春禘(吉禘),此后以‍“吉禘”为基准计算禘祫,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略可用下表1表示:
    
    吴承仕曾作《郑氏禘祫义》一文,‍“据郑义推闵公二年讫定公八年应禘祫之岁月”,其文以表格的形式,详列据郑玄理论其间159年禘祫举行之年岁。彼表全据郑玄之义,使得后来的读者可以依此更容易、更明晰的理解郑玄之禘祫理论。但总体来看,吴文只是依郑义下推排比,并没有清楚的阐释郑玄之理论依据与推论过程。今依笔者浅见,尝试对郑玄之依据与推理过程作一构拟。 
    首先,郑玄既以鲁礼推禘祫,自然需要据《春秋》所载,其理论构造建立在对《春秋》中对诸公薨、祭有限记载的检讨基础上,然《春秋》所载,基于大多数学者承认的共识,有‍“常事不书”之记载通例,故而通观《春秋》经,其关于禘祫之记载不但极为少见,甚至没有明确记载‍“祫”这一祭祀方式。经文的简略,为解释带来不小难度的同时,也为不同的解释方式提供了发挥的空间。在发挥的过程中,需要援引更多的材料,观郑玄《禘祫志》,显然将《公羊》《左传》中的记载与《春秋》经放在了几乎等同的地位上。然而,仅据郑玄《禘祫志》原文,不容易分清哪些是《春秋》经传原文,哪些是郑玄之补充与推理,因此详列《春秋》经传中与禘祫有关之文(未标明者,皆是《春秋》经文):
    【庄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
    【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秋八月辛酉,公薨”。
    【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
    三十三年冬十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公羊传》:‍“大事者何?大祫也”。
    十八年‍“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
    【宣公】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郑玄:说者以为‍“有事”谓禘)
    【昭公】
    
    ①十一年‍“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 
    ②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左传》:‍“将禘于武宫”。
    ③二十五年《左传》:‍“将禘于襄公”。
    ④三十二年‍“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乾侯”。
    【定公】八年冬‍“从祀先公”,《左传》:‍“冬十月,顺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
    然而,仅据上引看似‍“杂乱无章”的零星记载,实际上有多种解释的可能。郑玄要做的,是以这些记载为依据,创造出尽量能够涵盖与解释所有记载的理论。自然,在理论的构拟过程中,需要另加依据。
    首先是‍“禘”‍“祫”分合问题,《春秋》经、《左传》中均没有提及‍“祫”,而郑玄承认《公羊》在解释禘祫中的地位,故不得不承认‍“禘”‍“祫”为二(详下文)。进而,在分‍“禘”‍“祫”为二的诸儒中,‍“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是公认的原则(彼此分歧仅是对这句话理解不同)。这两点,是郑玄构拟鲁礼禘祫年之疏数的核心依据。我们反过来看《春秋》经文,唯有八年禘(僖公年间)。据《公羊传》,更有二年祫(文公年间)。据《左传》,再有八年禘(定公年间)、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禘(昭公)。关于‍“祫”的记载太少,所以首先只能推论‍“禘”如何排列。既然十五年、二十五年有禘,此两次禘祭,均是因有所讥而记,两者相差十年,容二十年禘祭无所讥而‍“常事不书”,正合‍“五年一禘”之情形。然后僖八年‍“禘于太庙”,经有明文;宣八年‍“有事于太庙”,郑玄以‍“说者以为‘有事’谓禘”;[8]又《左传》定公八年‍“禘于僖公”。既然经传中三言‍“八年禘”,则八年禘作为‍“标杆”,不可移动。上推五年,三年必然有禘。
    最初的解释,似乎只有这两条是确定的,剩下的工作在于如何解释其他记载。三年有禘,则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为何?《左传》讥其‍“速也”,《公羊》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吉禘于庄公,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三年也。”然《公羊》此处又明言‍“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也”。则‍“吉禘”于三年丧后可知,先公薨后推二十五月,在新公二年或三年,正常情况下取三年,正与八年上推五年合。而新公三年举行之吉禘,正由于其理论基础是为先公服三年丧后所举行之祭祀,故而吉禘年岁当是每公即位后重新计算起点。综上,正常情况下,禘之年岁为三年、八年、十三年……依此类推,大致可定,如下表2所示:
    
    推定禘之年岁疏数排列,尚有相对多的依据。而关于祫的记载只有文公二年经书‍“大事于太庙”,《公羊传》以为此‍“大事”是‍“大祫”。观《公羊》此处传文,知乃讥‍“跻僖公”,非讥不当祫。《公羊》文二年言及祫时又言‍“五年而再殷祭”。郑玄认为,《公羊》此处之记载是可以推定祫的唯一实证,显然不能忽视;而先前推禘时用‍“五年一禘”说,与之相关联的‍“三年一祫”自然也不能置之不理。观‍“五年再殷祭”前后文,乃单讲祫;而‍“三年一祫”若仅按字面理解,通常意义上的训诂指两祫之间相隔三年。那么,前后祫之间究竟相隔三年还是五年?《公羊》上下文俱在,不可动摇,只能重新审视‍“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具体语境及具体含义。今查诸书征引此言,略有小异,[9]其以《太平御览》卷五二八《礼仪部七·禘祫》引刘向《五经通义》所言最为完备:‍“王者诸侯所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何?三年一闰,天道小备,故三年一祫。祫者,皆取未迁庙主合食太祖庙中。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岁一禘,禘者谛也,取已迁庙主合食太祖庙中。”[10]则‍“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其理论依据是历法意义上的‍“三年一闰,五年再闰”,而不能简单以后世语法理解。值得注意的是,郑玄又有习通《三统历》之背景,[11]以历法知识来审视‍“三年一祫,五年一禘”,自然不可能取两祫之间相隔三年之说,因为那样不但五年之间可能出现禘祫总数三次,亦不符合‍“十九年七闰”的总体原则。历法意义上的‍“三年一闰”,正为‍“三年一祫”排除两祫之间相隔三年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讲,历法上的排列,参差相错,相邻两年之间,不可能均闰。所以新公第二年祫、第三年禘仅能作为特列,以第三年的吉禘为基准,之后重新计算禘祫年岁排列势属必然。禘与禘、祫与祫各自相隔五年,禘年之疏数已经确定,剩下就是排列祫年之疏数,否定了‍“三年一祫”为两祫相隔三年,那么剩下的解释,只能是上表所列,以吉禘为基准,吉禘后三年有祫,吉禘后五年有禘,以后类推。如此,各文皆能解释,自然得出如上表1所示的理想状态下禘祫年之疏数排列方式。 
    但是,依据上述排列方法,新的问题出现,依正常推算,十五年不应该有禘,所以必须为昭公十五年、二十五年的‍“禘”寻找新的解释依据。此处上引《禘祫志》已经对此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此不赘述,虽然牵强,但亦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反驳。其实,相比于其他争论,夫人薨对禘祫时间变动的影响,可能更值得注意。不过此方面似为后儒所忽视,限于材料,暂难以进一步讨论。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况是鲁礼实际丧期二十一月的产生。后世丧期有二十五月、二十七月之争,情况复杂,此暂不论。然庄公三十二年八月薨,至《春秋》所载之闵公二年五月吉禘,若不考虑闰月,实仅21月,即便有闰,亦仅22月。经传又载文公二年八月祫,其实彼时上距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薨时,无闰20月,有闰21月。又据上述郑玄之理论,吉禘(三年)之前当有丧终之祫(二年)。结合《春秋》所载,郑玄给出的合理解释是鲁国实际实行的礼制,丧终之祫早于吉禘一月而不是理论上应该的一年。郑以为两段丧期之间皆有闰,不知何据。总之,郑以为理想状态下终丧之祫与吉禘之实行时间当分两年,而实际上闵公实行的是丧期二十一月,二十二月行终丧之祫,二十三月吉禘,比月大祭,故闵公二年‍“讥其速”。闵公之做法,本来是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足为训,然至文公为僖公服丧之时,闵公之非礼举动反而成了‍“历史依据”,以致文公亦仅服丧二十一月,而于第二十二月祫,二十三月禘。文公之做法,自然非礼,但经传无讥,郑玄以为‍“有恩也”。至于为何‍“有恩”,吴承仕先生未解其意,其实此亦当是郑据《公羊》解释之表现。《公羊》三世说分春秋为‍“所传闻世”(隐桓庄闵僖)‍“所闻世”(文宣成襄)‍“所见世”(昭定哀),文公时之‍“所闻世”较之闵公时之‍“所传闻世”恩渐深,不忍讥而已。
    大致理解郑玄之推论过程后,如何看待这种推论?显然,如果以今天的逻辑观来看,无论正常禘祫年之疏数的推论,还是特殊情况的弥缝,在逻辑上可能站不住脚。郑玄的推论,不是单向的推理,更像是双向的试探。以‍“讥其速者,明当异岁也”句为例,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由‍“异岁”到‍“讥其速”的单向推进,而不是反过来由‍“讥其速”推论出‍“异岁”,因为‍“异月”‍“异时”之类,显然亦可以被‍“讥其速”。再者,郑玄在推论过程中先根据有限的材料确定框架,然后为不符合框架的特例提供解释。在特例的解释过程中,只要有一种理论可以解释即可,不需要特例必须如此解释。如解释昭公年间禘之所以在十五年、二十五年之特例,基于郑玄等经学家的解释思路,只需要找到能解释这种情况的一种说辞即可,可以有其他的解释,但这不是经学家关注的重点。
    二、郑玄与其他学者不同禘祫理论之对比
    单独看一个人的理论,其实不如在与他人理论的对比中看的清楚。同样,要进一步理解郑玄之禘祫理论,不如将其与其他禘祫理论比较:相同者找出共同依据;不同者考虑双方之理论依据有何不同。如此,庶能准确理解两者之差异。
    郑玄之核心理念,正如孙诒让之总结:‍“郑说周之禘祫,并为殷祭。其异者,禘小而祫大,禘分而祫合,其年之疏数,则吉禘之后,三年祫,五年禘,禘祫自相距各五年。其祭之时,则吉禘以春,大禘以夏,祫以秋。其祭之仪法,祫则毁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禘则文、武以前迁主于后稷之庙,文、武以后迁主,穆祭于文王之庙,昭祭于武王之庙,未迁之主各自祭于其庙,此其辜较也”。[12]除未涉及禘祫用酒、用乐等外,这是对郑玄禘祫理论简单明了的概括与总结。随后孙诒让又详列二十一家与郑玄不同之说法,虽面面俱到,但似乎还稍显琐碎,不容易理清。现既以讨论郑玄为主,其后学者之论,郑玄自然不会看见,故而关键在于郑玄之前以及与郑玄差不多同时学者之异论。或云这些异论可能为郑玄所见,但为郑玄所不取,但实际上不同学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并没有那么密切。可能性更大的是,面对相同的材料,彼此之间理解不同;面对核心材料,彼此援引的外围证据不同。正是基于这两点,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对比中讨论彼此之间对经书文意的不同理解、对材料取舍的差异,理解双方立论之依据和标准,明了这些,当不仅仅对理解郑玄有帮助。现略据孙诒让之提示,选取有代表性的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展示两者之间的不同观点及其不同依据:
    (一)禘祫分合
    《通典‧吉礼》引贾逵、刘歆说,以为禘祫‍“一祭二名,礼无差降”,[13]至于贾逵刘歆为何有这样的说法,现存典籍中找不到更多材料,那不妨先依据现有材料看郑玄为何将禘祫分为二种。既然言鲁礼,主要经典依据自然是《春秋》(经文并三传)以及三礼,然《春秋》经文中,仅列有‍“禘”‍“吉禘”,并无言及‍“祫”之句,三传中唯《公羊》《谷梁》解释文二年‍“大事于大庙”时,将‍“大事”解释成‍“祫”,但是《左传》中却没有提及‍“祫”这一祭祀类别。《周礼》原文中无言及‍“祫”之处,《仪礼》中虽然有‍“祫”字,乃《士虞礼》中‍“哀荐祫事”之类祭祀用语,似难以引申出特别的含义。要说《礼记》中有禘有祫,尤其是《王制》一篇中‍“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尝祫,烝祫。”但如果不考虑郑玄依据自己的禘祫理论在这里赋予‍“祫”字的特殊含义,此处虽有‍“禘”有‍“祫”,‍“禘”可被认为是祭祀之一种,而‍“祫”只是和‍“犆”相对应的祭祀方式——‍“合也”。且观此处郑注,乃据其业已构拟好的《鲁礼禘祫义》来解释,所以,这里不能反过来成为解释鲁礼的依据。据现有材料,《公羊》中‍“大事者何?大祫也”当在郑玄分‍“禘”‍“祫”为两种祭祀方式的解释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明了这点,亦能解释贾逵、刘歆为何将禘祫看做‍“一祭二名”。众所周知,二人专《左传》而排《公羊》,其不取《公羊》理论,自然而然。抛开《公羊》理论,在《春秋》经、《左传》中并无提及‍“祫”,又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将‍“禘”‍“祫”看做一祭二名‍“合情合理”。反之,郑玄取《公羊》此文,则不得不分‍“禘”‍“祫”为二。尽管如此,但如果不理解《公羊》之解经方法与精神实质,‍“大事者何?大祫也”处之‍“祫”字毕竟可作训诂上的多种理解,甚至如果依《礼记·王制》经文字面训诂,‍“祫”字依然可以被解释祭祀的方式而不是祭祀的种类。这里不得不提《公羊》的解经方法,在《公羊》学理论中,任何有细微区别的文字,背后必然存在显著的区别甚至包含圣人的深意。因此,《公羊》‍“大事者何?大祫也”,必然意味着‍“祫”是一种不同于他处所言‍“禘”的祭祀方式。这里有理由相信,郑玄分禘祫为二,受《公羊》理论之影响匪浅。
    (二)禘祫年之疏数
    其实上文推论郑玄构拟禘祫年疏数之时,对郑玄的依据已经有所分析。与郑义不同者,有‍“《閟宫》疏引《禘祫志》云:‘或云岁祫终禘。’《汉书‧韦玄成传》匡衡云:‘间岁而祫。’又刘歆以为坛墠则岁贡,大禘则终王。《通典‧吉礼》晋徐禅、虞喜议引《春秋左氏》说,亦有‘岁祫终禘’之文”等等。[14]然而以上诸说,均是后人征引,虽有论点,论据已佚,暂乏足够可以讨论的材料。因此本节仅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为例,看郑玄及诸儒对其的不同理解。
    上文已言,‍“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是郑玄推论禘祫年之疏数的重要依据。然而,郑玄据此讨论之时,有一重要前提,那就是分禘祫为二。如上所言,自有认为禘祫为一祭二名者,若同样承认‍“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但无禘祫为二之前提,则自然引申出所谓的‍“或云三年一禘,五年再禘”。
    即便承认禘祫为二这个前提,对‍“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亦有不同的理解。郑推禘祫年之疏数很重要的依据即是《公羊》义。然而,《公羊》何注徐疏之论禘祫却与郑玄不同,闵二年何注云:‍“礼,禘祫从先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祫则祫。”[15]定八年徐疏又云:‍“何氏之意,以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谓诸侯始封之年,禘祫并作之,但夏禘则不礿,秋祫则不尝而已。一祫一禘,随次而下,其间三五参差,亦有禘祫同年时矣。”[16]徐疏是否确得何休之意,尚存疑问,但何注徐疏之与郑玄禘祫义显然有异,不可否认。而之所以出现这种与郑玄不同的理解,除了对每公即位后禘祫起点是否重新计算有不同认识外,关键在于对‍“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理解有异,上文已经指出,此言与历法意义上的‍“三年一闰,五年再闰”有关。何注乃至徐疏《公羊》仅从字面理解‍“三”‍“五”之数,不考虑其背后可能隐含之历法置闰内涵,故有其论。细审《公羊》之义,徐疏甚至不符合《公羊》谈祫时‍“五年而再殷祭”之明文。
    但实际上,非仅‍“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在理解上有争议,‍“五年再殷祭”亦有不同的理解:①或可认为是同一种较大的祭祀每次之间相隔五年;②也可认为是五年之间两次较大的祭祀。前者有《公羊》作为理论支撑,而后者亦有《汉书·韦贤传》所载韦玄成等人奏议为依据:‍“毁庙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徐疏囿于‍“三年一祫”之成说,将‍“五年再殷祭”结合‍“五年一禘”解释,看似取①而不取②,实际上‍“五年再殷祭”在《公羊》语境中特指‍“祫”,将其解释成禘,是疏《公羊》而不取《公羊》。而郑玄的理论,(一)祫与祫相隔五年,禘与禘相隔五年;(二)每五年之间一祫一禘,第三年祫,第五年禘。如此既符合‍“五年再殷祭”两种不同的解释,又能对‍“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做出合理的说明,可谓巧妙。顺带提及,《通典》引徐邈议云:‍“礼五年再殷,凡六十月,分中,每三十月殷也。”[17]此论简单粗暴的将五年一分为二,对‍“五年再殷祭”之先儒讨论一无所取,看似平整,实属臆创。
    (三)神主排列
    关于禘祫时神主排列,郑玄以禘时文、武以前迁主,祭于太祖(后稷)庙;以后迁主,分祭于文、武庙,未迁主各祭于其庙。祫时毁庙未毁庙神主皆合祭于太祖庙。祫时神主排列,《公羊》文二年传文明载,郑玄之据当主要依此。至于禘时神主排列,未迁庙神主各祭于其庙,当依《春秋》经传有‍“禘于某公”之说;文武以后迁主按昭穆分祭于文武庙中,源于郑玄对周七庙礼制之认识,郑玄排周七庙中,除太祖庙、四亲庙外,另有文、武二祧庙世世不毁,文武二庙在周七庙中占据特殊地位。若禘时文武以后迁主超越文武而合祭太祖庙,似有僭越之嫌。
    祫时神主排列,因有《公羊》明文,争论较少,赞同者多。《汉书‧韦玄成传》云:‍“祫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太平御览》引《五经通义》云:‍“祫,皆取未迁庙主合食大祖庙中。”[18]与郑义差异较大的是禘祭时神主之排列情况,《御览》引《五经通义》、《通典》引《韩诗内传》等皆以为‍“禘者,谛也。取已迁庙主,合食大祖庙中”。产生差异的原因当是两者之庙制观不同,后者不承认文武二庙有特殊地位,或者虽承认其特殊地位而仅将其看做是周代的特例,在无二祧庙的情况下,自然得出禘祭时神主皆迁往太祖庙的结论,而未迁主之单独祭祀于其庙仍与郑同。
    又,《王制》疏载‍“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于庄公,禘者,递也,审谛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于大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于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19]细审其意,似据《逸礼》,以禘祭时各庙神主皆合祭于太祖,正与《公羊》所载祫祭时各庙神主合祭于太祖相反。之所以与郑玄相异,《王制疏》的评论可謂简单明了:‍“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
    至于《续汉志》引张纯奏曰:‍“旧制三年一祫,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元始五年,始行禘礼,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孙诒让分其为两段,言此与郑异者二:‍“祫止毁庙合食”、‍“禘仍合祭”云云,然此张纯所言,仅是征引西汉旧制而已,而西汉旧制实际上与礼制不合者甚多,在无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本无需强与郑义相比。
    三、结语
    本文试图依据现有材料,推论郑玄解释禘祫之依据,并略将其与其他经学观点对比,讨论不同经学观点之间的差异及其不同依据。
    言《公羊》影响郑玄之解释,虽不敢说论据充分,然当离事实不远。这种影响,一方面是禘祫之理论依据多来源于《公羊》,另一方面是郑玄解禘祫之方式受《公羊》解经方法之影响。前者容易理解,后者不妨举例,论者不容易理解为何郑玄将禘祫分为二,其实最明显的证据是《公羊》将其分为二,如果理解《公羊》依字词区别解经是其最重要的解经方式,就不难理解受《公羊》影响的郑玄为何一定要分禘祫为二。但郑玄虽根植《公羊》,又对《公羊》有所突破,最明显的证据是其依《左传》所载解释禘祫,凸显了‍“事实”记载在其理论构拟中的重要地位。禘、祫毕竟是抽象的概念,众说纷纭,而《春秋》所载鲁国实行之禘祫情况,是唯一可以验证,也是必须验证的重要参考。论禘祫,最重要、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自己的理论必须符合《春秋》所记。故而《春秋》所载,理当成为解释禘祫的核心材料,但经文材料毕竟有限,《公羊》又本不以事实见长,传统《公羊》学者多依‍“条例”构拟‍“事实”,排斥《左传》中的记载。
    而郑玄首先将《公羊》所载理论与《左传》所载事实几乎置于同等地位,以事实而不是构造的事实来解释。现代人很容易理解这一点的重要性,但对郑玄时受《公羊》影响深刻的人来讲,这无疑是一种突破。我们看郑注三礼,仍然能够发现很明显的‍“公羊做法”——根据对比构造事实。而在郑玄解释禘祫的过程中,《左传》开始占据了重要地位,如郑玄之所以定三年丧后有终丧之祫、吉禘,即参用《春秋》经及《公羊》《左传》,颇有‍“走出公羊”之义,不得不说郑玄解释禘祫,自有其学术史上的特殊意义。
    经学的解释,有核心材料,有非核心材料,如果把经传看做是核心材料,核心材料毕竟有限,核心材料缺乏的现实,使得解释的时候不得不寻求其他材料的支撑。当日纬书的盛行,不知是不是对这种需求的响应。今日以现代的眼光讨论郑玄之禘祫义,多有言其迷信纬书云云者。然郑玄之做法,从经书出发,到经书当中去,依据现有材料,做出最符合经书的解释。今天我们看待他的解经,必须清楚的了解郑玄面对的是有限的材料。郑玄的阶段,可以看做是草创阶段,经书材料不足,要形成体系,不得不采取各种自己认为合理、又为当时大多学者所承认的‍“扩展材料”。比如说推禘祫年之疏数,纬书所言‍“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即是为绝大数学者所承认的扩展材料,郑玄也不例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郑玄并没有取《逸礼》之说,可见不同的学者对扩展材料亦有不同的取舍。如以禘时神主排列为例,郑玄以《公羊》理论及自己对庙制的特殊理解,不取《逸礼》之说,是讨论的时候有自己的前提。对前提的承认与否,影响了对‍“扩展材料”的取舍。但即使面对同样的扩展材料,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上文多次提到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对这句话的不同理解,是产生与郑玄不同理论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这些不同,了解训诂上的不同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探究原文背后之理论基础,后世之所以产生种种不同的解释,相当部分是脱离了‍“原则”背后所隐藏的精神实质而流于字面理解。
    郑玄之说还展示出其理论,基本没有现实的反映。我们知道,西汉的祭祀制度,一开始就与经书不合,中间虽然根据经书做了调整,但非经书的因素太多,不能强合。郑玄之禘祫论,本身与汉代官方实行的禘祫制度有较大的差异,郑玄走的是一条与现实议礼不同的纯粹的学术道路。孙诒让说‍“郑依《春秋》经传所书禘祫之年,互相参校,以其所书,推其所不书,虽不甚塙”[20]云云,实际上他自己也没有更好的解释。因为经文简略,也确实没办法、可能也永远没有办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解释,郑玄的解释方法,是基于现有为大家所承认之材料、并且可以解释现有材料之最恰当的解说(之一)而已,实际上是一种基于文献意义的创造。至于其是否符合鲁国当初实际礼制,不仅郑玄的理论没办法验证,其他的任何解说,同样也无法验证。近来先秦史学界亦有据甲骨文、金文等材料试图复原先秦禘祫礼实际情形的努力,[21]只是与经学史的研究视角毕竟存在差异,具体事实如何,也难以确认。关于禘祫的事实,也许永远没法弄清楚,而分析清楚经学家各人立论前提及其推论过程,当下也许更为重要。
    注释:
    [1]《毛诗·商颂·玄鸟》孔疏引郑玄语,见阮刻《毛诗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793页下。
    [2]吴承仕:《郑氏禘祫义》,《国学论衡》1934年第4期。
    [3]笔者所及,类似文章有[日]户崎哲彦:《唐代的禘祫论争及其意义》,蒋寅译,《中国文学研究》第6辑;郭善兵:《略析汉晋时期皇帝宗庙四时祭、禘祫祭问题》,《历史教学问题》2003年第4期;徐旭晟:《北魏孝文帝时期禘祫之议与北朝礼学发展》,《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朱溢:《唐至北宋时期的太庙禘祫礼仪》,《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等。
    [4]详见钱玄:《郑玄〈鲁礼禘祫论〉辨正》,《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4年第5期。
    [5]皮锡瑞《鲁礼禘祫义疏证》此句后另有‍“四月祫,五月禘,不讥祫者,庆父作乱,国家多难,故庄公既葬,绖不如库门,闵公早厌其乱,故四月祫不讥。五月即禘,比月而为大祭,又于礼少四月,故书讥其速也。”按此系据《礼记·王制》孔疏,见《礼记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244页下。
    [6]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337-1338页。
    [7]此处所谓‍“三年丧”,实则不足二十五月,详下文讨论。
    [8]郑玄当据昭十五年《春秋》经书‍“有事于武宫”,《左传》释‍“有事”为‍“禘”而言。
    [9]详参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第1340页。
    [10]《太平御览》卷528《礼仪部七·禘祫》,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397页。
    [11]见《后汉书》卷35《郑玄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07页。
    [12]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1339-1340页。按此言“周礼”,本由“鲁礼”推出。
    [13]《通典》卷49《祫禘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79页。
    [14]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第1341页。
    [15]《公羊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115页上。
    [16]《公羊注疏》,第328页上。
    [17]《通典》卷49《祫禘上》,第1384页。
    [18]《太平御览》卷528《礼仪部七·禘祫》,第2397页。
    [19]《礼记注疏》,第244页下。
    [20]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第1338页。
    [21]参见黄彰健:《论〈春秋〉学的时代使命——并简介我对春秋经传禘祫问题的研究》,《中国经学》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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