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赐稿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五月廿三日乙巳 耶稣2022年6月21日 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古代中国的女性是否有财产权。 我曾将这个问题放到网上,询问网友,结果许多网友都回答:没有。还有人说,“母随子贵,如果有儿子的话,作为母亲才能获得继承家业的名额”;“多年媳妇熬成婆,自然就有财产权”;“当成武则天、慈禧,才有你说的财产权”。我相信这些网友至少接受过九年基础教育,但他们上的历史课看来并没有告诉他们相关知识,以致许多人对于国史的理解还是秉承着晚清近代以来的黑暗想象。 古代中国的女性其实是有财产权的,包括财产继承权,以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我们从宋代说起。 为了可以更生动一点介绍宋代女性的财产权,我们还是来讲述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案例。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许配给廖万英为妻。叔父石居易见侄女父母双亡,没什么嫁妆,便划拨了一块田地送给她,并托侄儿石辉(即阿石的兄长)求售,换钱为阿石添置嫁妆。谁知石辉是个无赖,之前因为胡作非为,欠了一屁股债,居然将卖田所得的四百余贯钱挪用来还债。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得知消息,上门向妻舅石辉索取陪嫁田。石辉耍赖,廖万英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认为,“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先将石辉“决竹箄二十”,以示薄惩。 同时,法官也教诫廖万英:娶妻论财,非君子所宜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么可以盯着妻子的一点奁产?如今你“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亦已“尽失亲戚辑睦之义”,可谓得不偿失,“更请思之”。 不过,法官尽管在道义上批评了廖万英,但在法律上,还是承认阿石的嫁资“即廖万英杌上肉”,廖万英当然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因此,法官最后的判决支持了廖万英的诉求,判石辉卖田的交易为无效交易,勒令石辉“赎回田产,付廖万英”。 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宋代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办嫁资”的名目获得一部分财产,叫做“奁产”,因为一般来说,在室女终将出嫁,她的财产也将作为嫁妆带至夫家。 给予在室女一份奁产,是宋朝法律规定的分家析产原则:“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换言之,在分家析产时,获得一份奁产,是在室女的法定权利。 司马光的《家范》提到一个例子:某士大夫,“家甚富而尤吝啬,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纳,锁而封之。昼而佩钥于身,夜则置钥于枕下”,堪比巴尔扎克笔下的吝啬鬼葛朗台。一日此人病危昏迷,儿子趁机偷了他的钥匙,打开密室,将父亲藏着财物一抢而光。老头子醒来,摸不着枕头下的钥匙,顿时被气死,而不肖子孙们也不哭,只顾着将哄抢到的家产隐匿起来,却因为分产不均,几兄弟打起了官司,在室的姐妹也“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 司马光讲这件事,是将它当“不知以义方训其子,以礼法齐其家”的反面教材告诫后人,不过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要求分奁产,说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自觉地认识到,继承父产是她们应得的权利。 那么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奁产到底有多少呢?北宋时,财产继承法承唐制,“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女性得到的奁产,只有男性聘财的一半。看起来似乎微不足道。但我们千万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奁产,以为它只是一份可以挑着走的嫁妆。 实际上,宋代厚嫁之风极盛,陪嫁的奁产不仅有“首饰、金银、珠翠、宝器”等财物,还包括“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不动产。宋理宗朝时,一位郑姓大户送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又有一个叫做虞艾的县丞之子,“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即便是贫穷之家,也要铢累寸积,为女儿留点嫁资,恰如一首宋诗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到了南宋时期,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又得到扩展,而不仅仅是获得一份嫁资。据南宋的几份判词:“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可知南宋时,父母双亡后,女儿能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儿子的二分之一。 “女合得男之半”的遗产继承原则,只适用于在室女与兄弟共同继承父财的情况。如果户主生前没有生育(或抱养)儿子,只有女儿,宋人称之为“户绝”,因为按传统的礼俗,只有男丁才能继承香火、祭祀祖宗,没有男丁,即意味着绝了香火。这是古人的观念。根据宋朝的“户绝继承法”,“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也就是说,在室女如果没有兄弟,将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不过,如果在室女有出嫁或归宗(指出嫁后因离婚或丧夫而回归娘家)的姐妹,这些姐妹也可以分享遗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准则非常之细致,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所得份额各不相同,我们后面会制成一个表格,这里只记住一个总的原则就行了:在室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多于归宗女,归宗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又多于出嫁女。如此递减是合理的,因为出嫁女与归宗女之前已经得到一份奁产,她们可承继的遗产份额理应少于在室女;而出嫁女有夫家赡养,她从娘家继承的遗产份额也理应少于归宗女。 姐妹们有时候还会遇到其他与她们竞争继承遗产的人——按照宋人惯例,户绝之家往往会以继嗣的方式接续香火,“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继嗣之人也有权利获得一部分遗产。 继嗣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夫亡妻在,由妻子选立继子,这叫做“立继”;另一种是夫妻均亡,由近亲尊长选命继嗣之人,这叫做“命继”。根据“户绝继承法”,立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利,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则分配遗产;命继子的继承份额则依情况而定: 如果只有在室女与命继子分割遗产,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命继子得四分之一;只有归宗女与命继子,归宗女继承二分之一,命继子继承四分之一,另四分之一入官;同时有在室女、归宗女与命继子,则命继子得五分之一,女儿共得五分之四,这五分之四的财产中,在室女得三分之二;只有出嫁女与命继子,则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命继子继承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入官。 除了在室女、出嫁女与归宗女,其他身份的女性有时候也能从娘家继承到一部分财产,如按《宋刑统》所载沿袭自唐朝的户令,民户分家析产之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按天圣年间编订的《户绝条贯》,在户绝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女儿、孙女,被继承人之姑、姐妹与侄女也可以继承到总共为三分之一的财产:“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 女性分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是受宋代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前面的案例中,廖万英才能够胜诉。按绍兴年间的一项立法,“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其嫁资田产于契内分明声说,候人户赍到税钱,即日印契置历,当官给付契书。”家长将一部分不动产分给女儿作为奁产之后,需要赴官办理公证手续,并交纳契税,然后由官方发给新契书,契书内注明了嫁资田产。这样,不但政府可以收到税钱,民间也可避免产权争端,“若不估价立契,虽可幸免一时税钱,而适所以启亲族兄弟日后诉讼”。 奁产公证的立法,以及廖万英诉石辉案的判决,均显示宋朝女性的奁产是独立于娘家财产之外的,亲族兄弟不可以侵占。等到在室女成亲,奁产便以嫁妆的形式带至夫家,“妻家并不得追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