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五行志》体例覆覈 作者:程苏东 来源:《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简介:程苏东(1986-),男,江苏东台人,文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长聘副教授、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汉唐经学史、先秦两汉文学。 摘要:《汉书·五行志》旨在纂合董仲舒、京房、刘向、刘歆诸人的灾异学著作,建立起一个新的儒学灾异论体系,其中尤以向、歆父子所纂的两部《洪范五行传论》最为班固所倚重。不过,这两部《传论》所据《洪范五行传》版本存在重要差异,而向、歆父子对于多种灾异现象的定性亦复不同。《汉书·五行志》在纂合二书时,以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作为其陈述五行学理论的主要依据,而以刘歆《洪范五行传论》作为其灾异事例分类的主要依据。这种编纂方式使得《汉书·五行志》的体例颇显混乱,但通过对向、歆父子《洪范》五行学体系之异同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观察班固如何在二者之间加以择取,并融合董、京及时人异说,仍可梳理出《汉书·五行志》的基本体例。 关键词:《汉书·五行志》;刘向;刘歆;班固 《汉书·五行志》以《洪范五行传》为框架,纂辑董仲舒、夏侯始昌、夏侯胜、京房、刘向、谷永、李寻、刘歆等经师的灾异说解,是西汉五行灾异学说的总汇,也是我们了解西汉经学史与思想史的一把钥匙。此外,该志保存了大量先秦至西汉的天文、地质、气象、物候资料,为自然科技史的研究也提供了丰富的文献依据。近年来,《汉书·五行志》的学术价值越来越多地受到学者的关注,出现了不少重要的研究成果[①]。但是,与《汉书》其它各志相比,《五行志》的研究在整体上还比较薄弱,该志中大量富有价值的经传说解仍未得到学界的充分利用,而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五行志》自身复杂的体例问题。刘知幾在《史通》中言:“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②]体例的严整与否,是判断一部史书优劣的重要标准,而《汉书·五行志》在这方面则颇给人混乱之感,例如其征引诸家说解,或明示出处,或概言“一曰”,至于灾异效验,则或言或否,妖祥事理,亦语默不一,甚至有同一灾异事例前后重见者,故《史通》专辟《汉书五行志错误》和《五行志杂驳》两篇,讥其“抵牾者多”“芜累尤甚”[③]。至清儒王鸣盛乃为其厘定体例[④],他将志文分为(一)“经曰”领起的《尚书·洪范》文、(二)“传曰”领起的伏生《洪范五行传》、(三)“说曰”领起的欧阳、大小夏侯博士经说、(四)历引《春秋》及汉事以证之的诸儒说解四个部分,发凡起例,影响颇巨,王先谦、贝克(Beck)、王爱和等皆据以为说[⑤]。然缪凤林认为此说“缺伪尚多”[⑥],乃更撰《汉书五行志凡例》,考定《五行志》体例凡七条,其所举《洪范五行传》非必出自伏生、“说曰”所引非尽博士经说、“一曰”所引为班固有意存诸家异说等观点,皆涉及《五行志》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已成为学者探讨《五行志》的基础。近年来,黄启书、苏德昌等围绕对“说曰”部分的史料来源、《五行志》的体例来源等问题又提出了新的看法[⑦],均值得注意。 应该说,经过二百年来学者的持续努力,《五行志》的体例已基本得以廓清,但据笔者管见,有关该志体例与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之关系、“说曰”所引说解的性质、“一曰”所引说解的来源、灾异事例的分类方法及其依据等问题,目前的讨论仍有不同程度的偏失。究其原因,主要是学者对于《汉书·五行志》体例的研究大多立足于该志文本内部展开,而作为一篇典型的“衍生型文本”[⑧],这部志书并非班固自出机杼之作,其体例设计之核心,乃在于如何兼存董仲舒、夏侯胜、京房、刘向、刘歆诸人之异说,从而构成一集大成的系统。只是上述诸公灾异学说的差异不仅表现为对具体灾异事例的说解角度有所不同,更在于他们所依托的灾异学理论已存在根本性差异,更具体地说,就是董、京、向、歆诸人所撰灾异学著作的自身体例完全不同,这一根本性问题不仅构成班固编纂《五行志》时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成为后人阅读《五行志》的最大障碍。换言之,若不明董、京、向、歆诸人灾异学体系之差异,以及班固对此诸说之取舍,实难以把握《五行志》之体例以及班固著史之用意,对志文所载董、京、向、歆诸人灾异学思想的总结也难免失之偏颇。 有鉴于此,对于《汉书·五行志》体例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志文本身,而应首先尽量考知董、京、向、歆所撰灾异学著作之原貌,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班固如何对这些著作加以整合。在上举诸说中,董、京、歆三人之论著有少量佚文存世,刘向《传论》的佚文更是颇赖《续汉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开元占经》等中古文献而获存,通过对这些佚文的勾稽[⑨],不仅《汉书·五行志》的体例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廓清,志文内部的违戾、“失控”之处也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理解,甚至可以成为我们略窥班志具体撰述过程的管径。以下即略述笔者所考《汉书·五行志》(下文简称《五行志》)体例凡八条,谨就教于方家。 (一)《汉书•五行志》自叙论而下,包括经、传、说、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经曰”引起之《洪范》经文;第二层次为“传曰”引起之《洪范五行传》;第三层次为《传》文之说解,系据刘向《洪范五行传论》增删而成,间有以《京房易传》相关论说附从者,时以“说曰”引起,时则无;第四层次为先秦至西汉之灾异事例,并附董仲舒、夏侯胜、眭孟、京房、刘向、刘歆、李寻等诸家之说解,多存异说。 《五行志》自篇首“《易》曰”至“以傅《春秋》,著于篇”为叙论,总论《五行志》之宗旨与基本体例,其后自“经曰”以下分为经、传、说、例四个层次。“经曰”共两节,其一为《洪范》“五行”部分,统摄其下《五行传》五行失性之文;其二则缀合《洪范》“五事”与“庶征”部分的休、咎二征而成,下列《五行传》五事有失之文;至“皇之不极”部分则未引经文,径列《传》文。 值得注意的是,《五行志》虽然呈现出以“传”解“经”的形式,但细绎传文,可知其与经文之关系实较疏离。以五行部分而言,经文之序为水、火、木、金、土,但传文之序却是木、火、土、金、水[⑩];在五事部分,传文所涉除五事、庶征二畴以外,还有第九畴的“六极”部分,但传文“六极”之序亦与经文不同;至于“皇极”部分,则传文除截取“皇极”二字以外,与经文所论实毫无关联,故《五行志》在这一部分亦不引“经曰”;如果再考虑到《五行传》还有大段涉及祈禳之术的内容与经文全无关联,亦未被《五行志》所取,则可以确知,《五行传》本非解经、训诂之传,而是采撷经文字句,并援引其它知识,建立起一套新的思想体系,与《韩诗外传》《京氏易传》等同属“外传”之学。从体例上说,《传》文本身必不先引“经曰”,以“传曰”附于“经曰”之下的体例当为班固所立,其目的则在于“以经驭传”,强化《五行志》的经学色彩。关于这一点,笔者另有专文论述,此不赘言。 至于“传曰”与“说曰”的关系则不同。以“木不曲直”部分为例,“说曰”先总释木行方位、卦象及“木性”[11],其后“若乃田猎驰骋不反宫室,饮食沈湎不顾法度,妄兴繇役以夺民时,作为奸诈以伤民财”数句,与传文“田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民农时,及有奸谋”逐字对应,可知“说曰”主旨全在阐释《传》文,与经文之关系则甚为疏略,王鸣盛以“说曰”为博士经说的看法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不过,《五行志》说解部分的体例并不统一,自“言之不从”以下,“传曰”之下再无“说曰”作为引语,但“传曰”之下的一段文字仍旨在对其所言咎由、灾异进行解释,与前文“说曰”所引者性质完全相同,故仍以一例视之。 有关说解部分的具体出处,笔者在《流动的文本: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佚文考辨》一文中已有专门讨论。简言之,通过与刘向《传论》佚文的比勘,可知这些说解大多取自刘向《传论》,但班固亦不乏改笔之处,如以四正卦说解释恒雨、恒阳、恒奥、恒寒之罚、以《说卦》系统解释“六祸”之生成等,均非刘向《传论》之言。此外,在“水不润下”“视之不明”“听之不聪”部分,说解还援引《京房易传》,只是后者自成体系,本非解释《五行传》之文,当是班固为显示《五行志》作为儒学灾异论的集大成之作而刻意加以勾连者。 (二)西汉所传《洪范五行传》版本有二,其一为许商、刘向所据通行本,其二为刘歆所据别本。《汉书•五行志》于“传曰”部分仅录许商、刘向所据本传文,而于说解部分兼录刘歆所据本之异文。明此二本之异同,乃窥《五行志》体例之关键。 班固在交代许商、刘向、刘歆三家《五行传》之说不同时指出: 孝武时,夏侯始昌通《五经》,善推《五行传》,以传族子夏侯胜,下及许商,皆以教所贤弟子。其传与刘向同,唯刘歆传独异。[12] 此言看似指夏侯始昌所传师学与刘向《传论》说解相同,唯刘歆《传论》与诸家相异[13],但通读全志可知,此处“唯刘歆传独异”并非指刘歆《传论》之说解与许、刘相异,而是指其所据《洪范五行传》版本与许、向不同。《汉书·五行志》“传曰”部分仅录许、向所据本传文,在说解部分乃以“刘歆×传曰”引起歆所据本之异文及其说解,如“貌之不恭”节: 刘歆“貌”《传》曰有鳞虫之孽,羊祸,鼻痾。说以为于天文东方辰为龙星,故为鳞虫;于《易》《兑》为羊,木为金所病,故致羊祸,与常雨同应。[14] 许商、刘向所据本与刘歆所据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五事、皇极部分的孽、祸与疴: 自夏侯始昌以《五行传》传于族子夏侯胜,复经周堪而传至许商,后者乃撰《五行传记》,将师说著于竹帛。这一师学谱系清晰可靠,故许商所据本《五行传》来源也是比较清楚的[15]。至于刘向所据本,《汉书·楚元王传》载其于校书时获见《洪范五行传》,故据以编撰《洪范五行传论》,可知其所据本即中秘藏本,或即为夏侯胜所献者,故与许商本相合。《续汉书·五行志》刘昭注大量抄录了郑玄《洪范五行传》的注文,从其“鸡畜之有冠翼者也,属貌”“龟虫之生于水而游于春者,属木”等注文可知[16],郑玄所据本《五行传》亦与许商、刘向所据本相同,故此本当为两汉通行本。至于刘歆所据本,在刘歆之前从未见称引,故未知其所出,或系其据《月令》等文献改定之本,尚难具知。 我们知道,《五行志》的基本结构是由《五行传》中五行失性、五事之失和皇之不极所导致的各种灾异支撑起来的,向、歆父子所据《五行传》的版本既然不同,其《洪范》五行学体系自然存在极大差异,加之向、歆父子对于部分灾异的咎由、效验、禳除等方面亦存异说,故向、歆父子所撰虽同为《洪范五行传论》,但其结构、立意实大相径庭。班固欲将二者整合为一个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后世所称《五行传》体例之弊,盖亦多本于此。 (三)《汉书·五行志》所录灾异事例,皆据《洪范五行传》所言灾异条目分类编排,虽董仲舒、眭孟、京房等据别家理论所说灾异,亦归入《五行传》灾异条目之下。 西汉儒学灾异论发达而多元,董仲舒推阴阳而说《春秋》灾异,眭孟据阴阳推汉世灾异,京房亦据《周易》而建立起一整套灾异学说,这些理论皆各成体系,方枘圆凿,本难以贯通,但班固在编纂此志时不以《灾异志》为名,而称《五行志》,且在载录灾异事例时放弃最便捷的编年体,不避繁难地遵从《洪范五行传》所言灾异条目,这些都显示出班固撰志之用意,绝不仅止于著录灾异事例,而是如其叙论所言,要“㩜仲舒,别向、歆,传载眭孟、夏侯胜、京房、谷永、李寻之徒”[17],从而在理论层面将西汉驳杂的儒学灾异论整合为一集大成的新系统。在这一宗旨指导下,班固乃将董、眭、京诸家原有的灾异学体系完全打破,仅在“水不润下”等三处说解部分援引《京房易传》之灾异理论,而将其它可择取者依《五行传》体系散入各灾异事例的说解之中,如眭孟之说分别见于“言之不从—白祥”条孝昭元凤三年“大石自立”事和“视之不明—草妖”条昭帝时“大柳树断”事下,而董仲舒、京房之说更是大量附见于各种灾异事例的说解之中,不必赘举。 (四)《汉书·五行志》载录灾异事例,多据刘向、刘歆之说为其分类,至向、歆父子存异说者,则取刘歆分类法为据,故所录事例与“传曰”所言灾异条目颇多扞格。 根据《五行传》,《五行志》将所有灾异分为五行之失、五事之失与皇之不极等十一大类,在五事、皇极类又分出罚、极、妖、孽、祸、痾、眚、祥、沴等不同条目,《五行志》载录灾异事例,就是按照这些条目分类编排,而其分类之准则,自然值得注意。由于志中所载灾异以出于《春秋》者为大宗,而夏侯始昌所传师法似乎并未对《春秋》灾异作系统的分类和说解,因此,志文在分类上主要依据刘向、刘歆父子的两部《洪范五行传论》。具体来说,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刘向、刘歆分类相同,则《五行志》从二人分类,此不必说。 第二,仅存刘向或刘歆某一人分类,则各从其说。例如“晦”,刘向据《穀梁传》以“晦”为昼暝,故定为“思心之不䜭—脂夜之妖”,刘歆据《左传》而以“晦”为史官记晦日之例,并非灾异,故无说,而班固从向说而将其归入“脂夜之妖”条下。又如鱼异,刘向定为“听之不聪—鱼孽”,蛇异,刘向定为“皇之不极—龙蛇之孽”,刘歆所据本既无鱼孽、龙蛇之孽的条目,他对于鱼异、蛇异也未举出事例,故班固从向说。至于如鸡异,刘向定为“貌之不恭—鸡祸”[18],鼠异,刘向定为“貌之不恭—青祥”,“宋有生女子赤而毛”[19],刘向定为“视之不明—赤眚”,刘歆所据本中虽然也有鸡祸、青祥、赤眚等条目,但至少从《五行志》来看,其并未举出具体事例,故班固载录这些事例时也依据向说。这种情况有一个特例需要说明,即自文公十一年“败狄于咸”以下的11件人异。关于文公年间的长人之异,刘向以为属“皇之不极—下人伐上之疴”[20],而说解中班固称“刘歆以为人变属黄祥”,似乎刘歆对此事亦有说解,但细读此事,可知长狄兄弟“身横九畮”之异事仅见于公、穀二传,不见于《春秋》经文和《左传》,故刘歆据《春秋》《左传》说灾异,对此事恐怕并无说解,其“人变属黄祥”之语当系《传论》理论部分解释“黄祥”之语,非专为此事而作,故班固仍据向说,将人异皆归入“皇之不极”。 第三,刘向、刘歆皆未言及,则自为分类。在貌不恭、言不从、诗妖、金沴木等条目下,向、歆父子似乎均未举出事例,故班固乃据《传》文自行确定分类。这些分类大多合理可从,唯“听之不聪—鱼孽”条有“武帝元鼎五年秋,蛙与虾蟇群斗”一事[21],此事未见向、歆说解,此分类当为班固所定,但将蛙与蛤蟆定为“鱼孽”,似显牵强,若据其色归入青祥,或据其类属归入蠃虫之孽,似更为合理。 第四,刘向、刘歆存在异说,则皆从刘歆分类法。向、歆父子所据《五行传》版本有所不同,二者对于灾异的定性又常常存在差异,例如庄公二十四年“大水”[22],刘向定为“貌之不恭—恒雨之罚”,故其分析乃此入手,认为“夫不敬其君,不从其政,则阴气胜,故曰厥罚常雨”[23],又认为“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阴气稸积盛强,生水雨之灾也。”[24]庄公不能禁哀姜之淫,故为大臣所贱,致阴气胜,乃连续发生洪灾。至于刘歆,则认为“大水”属于“水不润下”,根据《五行传》,“简宗庙”则水不润下,[25]故庄公水灾是由其过饰宗庙以夸夫人所致,与君臣关系并无关联。 可见,不同的灾异定性导致不同的灾异说解,而这些定性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在编排灾异事例时将其归于何种条目之下。刘向认为“大水”属“恒雨”,则其《传论》自然将此事编于“五事—貌之不恭—恒雨之罚”条下,而刘歆认为其属“水不润下”,则其《传论》自然将其编于“五行—水不润下—简宗庙”条下。一事而在向、歆书中所处的位置完全不同,若分别观之,自各有条理,而一旦要将此二书纂为一体,则必然面临如何协调二书结构的问题。 从《五行志》来看,虽然班固在《五行传》版本、说解的选择方面以刘向《传论》为主,但在灾异事例的分类上,却多据刘歆之说。相关事例可参下表: 上表所列为向、歆父子针对同类灾异作出的不同定性,其中例11、15是由于二人所据《洪范五行传》版本不同,故虽然均定为介虫之孽、蠃虫之孽,但归咎于不同的“五事”,其它各项则都是因为定性角度不同而产生分歧,如例2“石言”,刘向据其色而定为白祥,刘歆则以金属矿物多藏于石,金、石同类,故列为金不从革。又如例13蝝灾,刘向以蝝是“螟”之幼虫,故定为蠃虫之孽;而刘歆则据其色而定为黑眚。班固在面对上述16种异说时,均取刘歆说为据,而以董仲舒、刘向诸人之说相附从,例如“大水”条,《五行志》共载例11事,均编于“水不润下”之下,而“貌之不恭—恒雨罚”之下则仅有刘歆认为属灾异而刘向认为并非灾异的“大雨”,再无“大水”之例。 班固于《五行志》“传曰”部分抄录刘向本《传》文,至于其下灾异事例的编次,则颇取刘歆《传论》为据,这一体例设计背后自然有其特定的考量,本无可厚非,但若仅就史志编纂的角度来说,理论部分与事例部分所主学说不同,这必然导致《五行志》糟糕的阅读体验。同时,由于志文的理论部分以刘向《传论》为主,这很容易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五行志》的基本体例来自刘向《传论》,进而根据《五行志》的编次方式对刘向《传论》进行评价,而我们了解《五行志》的编纂体例后,就可以知道,《五行志》的体例对于刘向《传论》的原有体系实造成极大的破坏,具体而言有四点可述: 第一,对某类灾异的理论分析与其事例前后悬隔。按刘向《传论》的原有体例,所有的灾异事例均处于某一类目之下,而他对于每类灾异的形成都有一个整体的理论分析,或见于对《传》的说解之中,例如前引“夫不敬其君,不从其政,则阴气胜,故曰厥罚常雨”,或见于具体的条目之上,例如“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阴气稸积盛强,生水雨之灾也。”只要看某次灾异被系于哪个条目之下,就可以大致了解其咎由,其系统性非常清晰。但是,在《五行志》中,刘向对某类灾异的理论分析与其所举事例常常被拆分入不同的灾异条目之中。仍以“大水”事为例,刘向对于这类灾异的理论说解见于“貌之不恭—恒雨罚”,而其事例则遵从刘歆之说而被编于“水不润下”部分,二者悬远而不能呼应。陈侃理曾据《汉书·五行志》认为“刘向解释五行与五事之灾异多有重合,同一种灾异有时被分别安排入两个不同的类别”“(刘向)常常不按传文设定的人事与灾异关系解说灾异行事”,所举例据正为“大水”[26],足见《五行志》对刘向《传论》体系的破碎确实影响了学者对于刘向《洪范》五行学体系的认知。 第二,同类灾异散见于各处,不成体系。刘向《传论》的基本体例是“比类相从,各有条目”,通过同类事例的排比,自然显出其背后的整体咎由。但经过班固的处理后,原先前后连缀的事例往往进入了不同的灾异条目中。以“恒雨”为例,在刘向《传论》中,该罚系君权暗弱,臣下轻暴所致,与西汉元成时期的政治现状十分接近,故深为刘向所重,《春秋》中木冰、大水、大雨雪、未当雨雪而雨雪、大雨雹、陨霜杀菽等灾异均被其纳入“恒雨”条,篇幅之巨,令人瞩目。但在《五行志》中,根据刘歆分类法,木冰被列入“貌之不恭”,“大水”被列入“水不润下”,雨雪、大雨雹、陨霜杀菽被列入“听之不聪—恒寒”,相互之间缺少呼应,原有的体系也就此湮没。 第三,个别灾异孤悬一处,不伦不类。如果《五行志》所录事例均兼见向、歆之异说,则其分类时以歆说为据,而以向说附从,似乎也还无可非议,但事实上,《五行志》中有不少事例只有刘向或者董仲舒等某一人的说解,并无刘歆说解,在这种情况下,其编次就会显得颇为突兀。例如“视之不明”部分景帝三年“有白颈乌与黑乌群斗楚国吕县”事,《五行志》载“刘向以为近白黑祥也”[27],但“视之不明”所致者应为赤祥,此异既属“白黑祥”,则自应置于“言之不从—白祥”条或“听之不聪—黑祥”条,班固此处仍据刘歆体系,以鸟异均列入“视之不明—羽虫之孽”条,这无疑会令不了解《五行志》体例的读者感到困惑。 第四,刘向《传论》中还有一些灾异,如狼异、天雨土、地陷、地生毛、天裂、日抱珥重光、日黑、日傍有气、日月并出等,不见于《五行传》本文,应是刘向对《五行传》灾异体系的扩充与细化,但这些似乎未被刘歆《传论》采纳,而班固《五行志》既取刘歆灾异分类法为基础,故刘向所增补的这些灾异类目自然也就不见于《五行志》了。 总之,班志旨在“别向、歆”,故将二人说解并列于同一事例之下,但其实向、歆之“别”的根本并不在那些具体的灾异说解,而在于二者《洪范》五行学整体结构之差异,故班固以打破刘向体系的方式“别向、歆”,反而湮灭了二人之间的根本差别,《五行志》的这一体例设计似有南辕北辙之憾。 (五)《汉书·五行志》编次事例,于各灾异条目下均以时间为序,然若某条目又可分为若干子目,则先据子目再次分类,复以时间为序。 王先谦较早注意到《五行志》编纂灾异事例的次序问题,其于“五事”“皇极”诸灾异事例之后皆一一注明“以上貌不恭”“以上恒雨”等[28],提示《五行志》“比类相从”之体例,同时,王先谦还注意到,班固在某些灾异条目中还根据其具体形态分为若干子目,例如“听之不聪—恒寒”条,王先谦在阳朔四年“雨雪,燕雀死”事下注“以上雪”,在元帝永光元年“陨霜杀桑”事下注“以上霜”,在成帝河平二年“楚国雨雹”事下注“以上雹,总曰恒寒”[29],显示《五行志》于“恒寒”条中首先分出雨雪、陨霜和雨雹三个子目,而在各个子目内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应该说,这一观察是非常准确的。 不过,王氏对于这一体例的把握尚不够完整。事实上,将某些灾异条目细分为若干子目,再于各子目内按时间排序的体例不仅见于恒寒之罚,还见于以下七个条目中: 1.“言之不从—恒阳”条。刘向将《春秋》大旱分为两类,一是“夏旱雩祀,谓之大雩”,一是“不伤二谷,谓之不雨”[30]。《五行志》循此将《春秋》旱灾分为两个子目:自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至定公十年“九月,大雩”为夏伏旱;自庄公三十一年“冬,不雨”至文公十三年“自正月不雨”为冬春旱。我们知道,“大旱”“大雩”和“不雨”虽均为旱灾,但在《春秋》学体系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属“灾”,后者属“异”,而在《洪范》五行学体系内,二者均属“恒阳”,本已无别,但《五行志》仍将其分别编次,可见其虽以《洪范五行传》为框架,但仍充分注意到《春秋》灾异学的内在体系。自惠帝五年“夏,大旱”以下为汉人所载旱灾,已无《春秋》义例,故不再区分子目。 2.“言之不从—白祥”条。《五行志》分为石异和“天雨白物”两个子目,故“天汉元年三月,天雨白毛”事置于孝昭元凤三年泰山“大石自立”事之后。 3.“视之不明—草妖”条。分为“陨霜不杀草”、草木异生和天雨草三个子目,故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陨霜不杀草”事置于《书序》“伊涉相太戊”事之前,而元帝永光二年“天雨草”事置于哀帝建平三年“零陵有树僵地”事之后。 4.“听之不聪—鼓妖”条。分为异响和雷异两个子目,前者所举《左传》“柩有声如牛”和哀帝建平二年“有大声如钟鸣”事均为声源不明者,后者所举秦二世元年“天无云而雷”事则是知其声源而不知其成因,故两个子目分别编年,后者事虽在哀帝之前,但仍居“鼓妖”之末。王先谦认为“此条应在《左传》后,哀帝前,盖误倒”[31],实为未明《五行志》体例所致。 5.“思心之不䜭—金木水火沴土”条。以哀公三年地震为界,分为地震、山崩两个子目,各依时间排序。 6.“皇之不极—龙蛇之孽”条。以惠帝二年“有两龙见于兰陵”为界,分为龙异、蛇异两个子目,各依时间排序。 7.“皇之不极—下人伐上之疴”条。共分六个子目:文公十一年“败狄于咸”与秦始皇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为长人、魏襄王十三年“魏有女子化为丈夫”及哀帝建平中“豫章有男子化为女子”为变性、哀帝建平四年“山阳方与女子田无啬生子”及平帝元始元年“朔方广牧女子赵春病死”为复生、同年六月“长安女子有生儿”为怪胎、景帝二年“胶东下密人年七十余”为人生角、成帝建始三年“京师相惊”以下三事为民惊走。这部分子目虽然复杂,但各依时间为序,前后相次,可见此例之严。 (六)《汉书·五行志》载录灾异事例及说解,亦有不具出处者,或录自刘向《洪范五行传论》而未予注明,或为班氏自撰。 虽然班固在叙论中称其体例为“㩜仲舒,别向、歆,传载眭孟、夏侯胜、京房、谷永、李寻之徒”[32],但事实上,《五行志》中颇有不具出处的灾异事例,如: 六年“九月,大雩”。先是,莒牟夷以二邑来奔,莒怒伐鲁,叔弓帅师,距而败之,昭得入晋。外和大国,内获二邑,取胜邻国,有炕阳动众之应。[33] 这里先引《春秋》灾异,然后直接进入对其事的解释,不言出处,这一方面使得全志体例不够统一,另一方面也使得这些经解因出处不明而难以被研究者使用。不过,若将散见于他书的刘向《传论》佚文与《五行志》比对,会发现这些未具出处者中,有部分应系录自向书,只是班固未加说明,以下略举数例: 《法苑珠林》《开元占经》均编于唐初,其时刘向《传论》尚未亡佚,故可据以抄录,特别是《开元占经》,所录《传论》佚文不见于《五行志》者凡数十条,更可证其所录事例非抄自《五行志》,而是直接录自刘向《传论》。《太平御览》虽作于宋初,然其所录多本自汉唐故籍,故其引文亦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从上述四例来看,《五行志》所录灾异中未具出处者,确有出自刘向《传论》而班固未言者,而循此思路再看《五行志》中其它未具出处的事例,我们发现这种情况恐不在少数。例如: 文帝后五年六月,齐雍城门外有狗生角。先是,帝兄齐悼惠王亡后,帝分齐地,立其庶子七人皆为王。兄弟并强,有炕阳心,故犬祸见也。犬守御,角兵象,在前而上向者也。犬不当主角,犹诸侯不当举兵向京师也。天之戒人蚤矣,诸侯不寤。后六年,吴、楚畔,济南、胶西、胶东三国应之,举兵至齐。齐王犹与城守,三国围之。会汉破吴、楚,因诛四王。故天狗下梁而吴、楚攻梁,狗生角于齐而三国围齐。汉卒破吴、楚于梁,诛四王于齐。[43] 此条不具出处,然可推知其出于刘向《传论》者,其一,关于动物生角,又见于马祸:“文帝十二年,有马生角于吴,……刘向以为马不当生角,犹吴不当举兵向上也”[44],与此“犬不当主角,犹诸侯不当举兵向京师也”正相合。其二,以角为兵象,又见于《隋书•五行志》所引刘向《洪范五行传》:“妇人,阴象也。角,兵象也。下反上之应。”[45]其所言者,老妇生角也。其三,关于“天狗下梁”之事,又见于《太平御览》所引之刘向《传论》:“七国之兵战于梁地,故天狗先降梁垒,见以其象也。狗者,守御之类也,所降以惑守御也。”[46]总此三点,文帝后五年齐雍门外狗生角之事很可能录自刘向《传论》。 当然,《五行志》中也有不少未具出处的事例发生在刘向身后,而从其对事例的分析来看,似乎也非出自刘歆,此恐为班固所作,例如“平帝元始五年七月己亥,高皇帝原庙殿门灾尽”事[47],其所述之事在平帝时期,自非向所得见,而其以王莽篡汉为咎由,显然也不会出自刘歆,且该事最终述及王莽“卒夷灭”,亦在刘歆身后,故此事似为班固仿照向、歆父子分析灾异的思路而自撰之文。 (七)《汉书·五行志》以“一曰”“或曰”载录时人异说,或系照录自刘向《洪范五行传论》,或系班固自撰。 《五行志》多有以“一曰”“或曰”引起之说解,其具体出处为何,令人颇费思量。不过,结合他书所引刘向《传论》,我们发现,这些异说有部分应为刘向《传论》所引,而为班固照录者。 首先,根据《传论》佚文,可知刘向确有以“一曰”引用他说之例: 《洪范五行传》曰: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而为寒暑。若南失节,晷过而长,则为寒,退而晷短则为燠。人君急则晷进疾而寒,舒则晷退迟而燠,故曰急,恒燠若。一曰,晷长为潦,晷短为旱。奢者为扶。扶者,邪臣进,正臣踈,君子不足,奸人有余。(《开元占经》)[48] “听”《传》曰:不聪之象见,则妖生于耳,以类相动,故曰有鼓妖也。一曰,声属鼓妖。(《南齐书•五行志》)[49] 进一步,我们比照《五行志》中的“一曰”“或曰”,发现有些确实可以通过与《传论》佚文的比对而知其出于刘向,例如: 成公十六年“正月,雨,木冰”。……刘向以为冰者阴之盛而水滞者也,木者少阳,贵臣卿大夫之象也。此人将有害,则阴气胁木,木先寒,故得雨而冰也。是时叔孙乔如出奔,公子偃诛死。一曰,时晋执季孙行父,又执公,此执辱之异。或曰,今之长老名木冰为“木介”。介者,甲。甲,兵象也。是岁晋有鄢陵之战,楚王伤目而败。属常雨也。[50] 《隋书•五行志》亦引此事: 《洪范五行传》曰:阴之盛而凝滞也。木者少阳,贵臣象也。将有害,则阴气胁木,木先寒,故得雨而冰袭之。木冰一名介。介者兵之象也。[51] 据《隋书·五行志》,则《汉书·五行志》中“或曰”所云“木冰”为“介”之事实见于刘向《传论》。 又,这段材料在《五行志》中被置于“五行—木不曲直”部分,其依据是“刘歆以为上阳施不下通,下阴施不上达,故雨,而木为之冰,氛气寒,木不曲直也”[52],将咎由归于阴阳之气不能互通。但从刘向的分析来看,他认为咎由之关键是“阴之盛”,是贵臣将有害于君上,故以叔孙乔如乱上及公子偃之事为应,而这与刘向关于“恒雨”的灾异分析是一致的:“夫不敬其君,不从其政,则阴气胜,故曰厥罚常雨。”[53]因此,本节之末的“属常雨也”显然正是刘向对“雨,木冰”事件的定性。由此也就可以知道,《五行志》自“刘向以为”至“属常雨也”皆为刘向《传论》之文,其“一曰”“或曰”皆刘向引文,而为班固所袭。 又如: 史记秦孝公二十一年有马生人,昭王二十年牡马生子而死。刘向以为皆马祸也。……一曰,诸畜生非其类,子孙必有非其姓者,至于始皇,果吕不韦子。[54] 《开元占经》亦引此事: 《洪范五行传》曰:秦孝公二十一年,有马生人,占曰:畜生非其类,子孙必有非其姓者,后始皇盖吕不韦子也。[55] 此处《占经》所引“占曰”云云,正与《五行志》中“一曰”云云相合,可知“一曰”亦当为班固录自向书。 当然,在《五行志》中,也有很多“一曰”所涉史事在刘向身后,可知必非出自刘向,应为班固所自引,例如: 成帝河平元年二月庚子,泰山山桑谷有䳒焚其巢。……一曰,王莽贪虐而任社稷之重,卒成易姓之祸云。 哀帝建平中,豫章有男子化为女子,嫁为人妇,生一子。……一曰,嫁为人妇生一子,将复一世乃绝。[56] 这些当是班固所录当时异说,不明出自何人,故径以“一曰”引起。 此外,有的“一曰”所引虽未必在刘向身后,但似为汉世流行之经说,故亦可能为班固自引者,例如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宫灾”事的说解部分出现了两个“一曰”[57],其编排次序值得注意,第一个“一曰”在“刘向以为”和“董仲舒以为”之间,第二个“一曰”在“董仲舒以为”之后。依照《五行志》的体例,其征引诸说一般先引具名者,如董、向、歆等,再引不具名者,以“一曰”领起,但是这里第一个“一曰”被置于两个具名者之间,稍显不次,而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这个“一曰”乃刘向《传论》所引,故班固抄录向说,一并存此异说。至于第二个“一曰”,既然已经与“刘向以为”之间隔了董仲舒之说,则显然不应是刘向《传论》所录,而比较这个“一曰”,我们发现它与何休《解诂》十分接近: 此象宣公篡立,当诛绝,不宜列昭穆。成公幼少,臣威大,重结怨强齐,将不得久承宗庙之应。[58] 关于宣宫之灾,刘向、董仲舒皆以为应在成公,第一个“一曰”以为应在三家,唯第二个“一曰”以为应在宣公本人,而何休《解诂》以为应在宣公篡立、成公结怨强齐,显然是融会了董仲舒和第二个“一曰”两说,可知第二个“一曰”所引之说在汉代颇有流传,故先后为班固《五行志》与何休《解诂》所引。 整体而言,《五行志》以“一曰”“或曰”领起者甚多,除涉及刘向身后事的部分以外,多数似乎与“刘向以为”所引关系密切,当视为《传论》所引者;而有些“一曰”与“刘向以为”之间穿插了“董仲舒以为”“刘歆以为”等具名引文,则应可视为班固所自引者。当然,具体的情况比较复杂,需逐一辨析。 (八)《汉书·五行志》载录诸家说解,颇有班固檃栝之语或补述之文,然与所引诸家说解相混杂,颇难辨清。 大概是出于篇幅或者体例的考虑,班固在引用董、向、歆等人的灾异说解时,多檃栝其文,似乎较少照录原文者。比较典型的,是《五行志》中多见的“董仲舒、刘向以为”,以庄公七年“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事为例[59],《五行志》先是以“董仲舒、刘向以为”引起一段关于恒星、众星灾异理论的说解,接着又以“刘向以为”引起另一段说解,这种结构本身已经显得有些不伦,更有趣的是,在“董仲舒、刘向以为”下,有关于“夜中”的解释——“为中国也”,将“中”理解为地域上的“中国”;而在“刘向以为”下,又有关于“夜中”的解释——“中道败也”,将“中”理解为时间上的“中道”。这两种解释显然无法兼容,如果“刘向以为”之下的说解确实是出于刘向的话,则“董仲舒、刘向以为”之下的解释就难以再被视作刘向之说。面对《五行志》的这一内在矛盾,我们似乎只能推测“董仲舒、刘向以为”中的“刘向”系衍文。然而,所幸有《开元占经》的引文为参证: 《洪范传》曰:星者在位人君之类也,陨者众,其陨坠,失其所也。夜中然后陨者,言不得终其性命,中道而败。或曰:象其叛也,夜中然后反者,言当以中和之道反之也。天变所以语人也,防恶远非,陨卑有微,将以安之也。[60] 据此可知,《五行志》中“常星二十八宿,人君之象也”之言,当取自刘向《传论》“星者,在位人君之类也。”“众星陨坠,民失其所也”之言,当取自《传论》“陨者众,其陨坠,失其所也。”大概董仲舒对此事的说解与刘向颇有相似,故班固乃将两者合并,以“董仲舒、刘向以为”领起。只是刘向以“夜中”为“中道而败”,关注的问题是“防恶远非”,而董氏以“夜中”为“中国其良绝”,所论为华夷之防,两者完全不同,故班固复以“刘向以为”引出刘向所论。只是这种檃栝对于读者而言,不免造成困扰。 又如: 釐公十六年“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鶂退飞过宋都”。董仲舒、刘向以为象宋襄公欲行伯道将自败之戒也。石,阴类,五,阳数,自上而陨,此阴而阳行,欲高反下也。石与金同类,色以白为主,近白祥也。[61] 若仅就本条材料来看,则以“石异”为白祥,似乎是董、向二人的共同意见。但是,通读《五行志》及参考《春秋繁露》,可知董仲舒说《春秋》灾异仅用阴阳理论,并不用《洪范五行传》五行、五事之说,故这里“近白祥”之说,显然不会出自董氏。因此,我们在阅读《五行志》时需特别注意此类檃栝之文。 《五行志》中又有前人著其灾异说解而未见其应,班固据其所见而补叙效验者,多用“后”“其后”引起。例如元帝初元四年“皇后曾祖父济南东平陵王伯墓门梓柱卒生枝叶”事[62],刘向认为梓柱卒生枝叶上出屋是王氏代汉之象,但其并未亲见新莽代汉,故班固乃补述王莽即真之事作为应验。 此外,《五行志》中亦恐有全为班固所著之灾异事例及分析,尤其是志文喜言王莽篡汉前后事,如平帝元始五年“高皇帝原庙殿门灾尽”、哀帝建平四年“山阳湖陵雨血”、成帝绥和二年“大厩马生角”诸事[63],或发生于刘向身后,或涉刘向当时难以预见之事,皆疑出于班固之笔。 以上我们对《汉书·五行志》的体例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但有关《五行志》体例的讨论显然还未完满,例如,缪凤林先生曾提出“凡一事而诸家为说不同则数说并著以列在前者为正说”[64],今观《五行志》著录诸家异说之序,或以董先,或以向先,或以歆先,唯从不以“一曰”者为先,但是否即能推定有所谓“正说”之体例,则似尚难论定,故不妨仍存疑。值得注意的是,《五行志》所载灾异有完全不合体例者,亦有衍文、重见之处,故刘知幾曾感叹《五行志》“岂亦刊削未周者邪”,这里举四个例子。其一见于“视之不明—草妖”条: 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李梅实”。刘向以为周十二月,今十月也,李梅当剥落,今反华实,近草妖也。先华而后实,不书华,举重者也。阴成阳事,象臣颛君作威福。一曰,冬当杀,反生,象骄臣当诛,不行其罚也。故冬华者,象臣邪谋有端而不成,至于实,则成矣。是时僖公死,公子遂颛权,文公不寤,后有子赤之变。一曰,君舒缓甚,奥气不臧,则华实复生。董仲舒以为李梅实,臣下强也。记曰:“不当华而华,易大夫;不当实而实,易相室。”冬,水王,木相,故象大臣。刘歆以为庶征皆以虫为孽,思心蠃虫孽也。李梅实,属草妖。[65] 此条所论为李、梅反季结果之事,各家所说不同,依《五行志》体例,先引刘向之说,认为属“视之不明—草妖”,复引董仲舒之说,认为是臣下强盛之象,最后引刘歆之说,认为亦“属草妖”。但是,在“刘歆以为”之下,出现了“庶征皆以虫为孽,思心蠃虫孽也”一句,其所论问题是“思心之不䜭”应与何“孽”相对应,而这一问题与这条材料的上下文显然没有任何关联,刘歆对于诸“妖”的认定与刘向完全相同,其所谓“草妖”也属于“视之不明”,与“思心”“蠃虫之孽”毫无关系。因此,“庶征”云云显为错简之文,依笔者之见,当置于“思心之不䜭”部分,刘向所据《五行传》认为“思心”对应“华孽”,以花为孽,这与龟孽、介虫之孽、蠃虫之孽、鱼孽、龙蛇之孽等皆以“虫”为孽颇不合,故刘歆乃有是说,以为“思心”之失当有为蠃虫之孽也。 其二,“貌之不恭—青祥”条载昭帝时鼠异: 昭帝元凤元年九月,燕有黄鼠衔其尾舞王宫端门中,王往视之,鼠舞如故。王使吏以酒脯祠,鼠舞不休,一日一夜死。近黄祥,时燕剌王旦谋反将死之象也。其月,发觉伏辜。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厥妖鼠舞门。”[66] 此事又见于“思心之不䜭—黄祥”条: 昭帝元凤元年九月,燕有黄鼠衔其尾舞王宫端门中,往视之,鼠舞如故。王使夫人以酒脯祠,鼠舞不休,夜死。黄祥也。时燕剌王旦谋反将败,死亡象也。其月,发觉伏辜。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厥妖鼠舞门。”[67] 一事而前后重见,且说解完全相同,显然是体例失严之例。具体来看,此既为“黄鼠”之异,且定为“黄祥”,自应列于“思心之不䜭—黄祥”条,其见于“貌之不恭”部分者当为失次。但如果我们体会到“貌之不恭—青祥”条的编纂体例,则这一重见似乎也并非偶然。“青祥”条首列成公七年“正月,鼷鼠食郊牛角”事,刘向以为“近青祥,亦牛祸也”。所谓“牛祸”,自然是就郊牛而言,则“青祥”显然是就鼷鼠而言。盖鼠本属毛虫,但刘向本《洪范五行传》于“六孽”部分并无“毛虫之孽”,故刘向仿照“羽虫”之例,根据其毛色为其定性,例如庄公十七年“冬,多麋”[68],麋亦为毛虫,“刘向以为麋色青,近青祥也”。不过,鼠本身有青、灰、白、黄等各种毛色,此刘向径定为“青祥”,似乎也是在将《春秋》灾异学纳入《洪范》五行学体系时不得已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其后定公十五年、哀公元年“鼷鼠食郊牛”二事,刘向亦皆定为青祥。至班固撰志之时,乃将上举昭帝元凤元年九月鼠舞事、成帝建始四年“长安城南有鼠衔黄蒿”两次鼠异与《春秋》鼠异相连缀,其中建始四年事援引“时议臣”之说,与《洪范》五行学全无关联,显非刘向《传论》之文,当为班固所录。可知班固在编纂志文之初,曾一度仿刘向之例,将鼠异皆置于“貌之不恭—青祥”条下。但昭帝元凤元年所舞之鼠明确记载为“黄鼠”,据刘向分类法,当属于“黄祥”,故班固在编纂“思心之不䜭—黄祥”条时,复将此事置于其下,而原先以鼠异而系于“青祥”条者又疏于删裁,故致此前后重见之失。 事实上,若依《五行志》以刘歆灾异分类法为据的基本体例,鼠异均应以毛虫之孽而置于“言之不从”部分,故无论是见于“青祥”条抑或“黄祥”条,严格来说都有失次之嫌。鼠异本不见于《洪范五行传》,而向、歆父子在对其定性时又存在差异,这显然使得班固在处理这部分材料时出现了犹豫,乃至造成了一处“失控的文本”。而有趣的是,作为后世《五行志》之典范,《汉书·五行志》的这一重见却衍生出两种不同的《五行志》编纂传统,在《宋书·五行志》《晋书·五行志》中,未载毛色的鼠异均被置于“黄祥”条下,而在《隋书·五行志》《新唐书·五行志》《宋史·五行志》中,同样未载毛色的“鼠妖”则被置于“青祥”条,惟《魏书·灵征志》依刘歆说而定其为“毛虫之孽”,置于“言之不从”部分。这一方面可见《汉书·五行志》的经典地位,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后世史臣对于《汉书·五行志》的体例已缺乏足够的了解,仅得形似而已。 其三,“言之不从—白祥”条载昭公二十四年王子鼌湛圭变石事、昭帝元凤三年泰山“大石自立”事。此二事均为石异,而《五行志》在“金不从革”条下已根据刘歆分类法载录石言之事两种,此二事既同为石异,则应同系于“金不从革”条,不应另据刘向分类法列入“白祥”条。同类事例而割裂于两种条目之下,似自违体例。 其四,见于“皇之不极—日月乱行”条: 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董仲舒以为……刘歆以为鲁、赵分。《左氏传》平子曰:……说曰:正月谓周六月,夏四月,正阳纯乾之月也。慝谓阴爻也,冬至阳爻起初,故曰复。至建巳之月为纯乾,亡阴爻,而阴侵阳,为灾重,故伐鼓用币,责阴之礼。降物,素服也。不举,去乐也。避移时,避正堂,须时移灾复也。啬夫,掌币吏。庶人,其徒役也。刘歆以为,六月二日鲁、赵分。[69] 本条论《春秋》昭公十七年六月朔的日食,先引董氏之说,复引刘歆分野说,继引《左传》中此次日食后季平子与太史有关禳救之法的不同意见,并附说解,至“庶人,其徒役也”,文意已足。然而接下来《五行志》复引“刘歆以为”,再次指出其分野,这显然与前文重复,与全志体例亦不相合,当系班固刊削未周所致。 总之,由于《汉书·五行志》内部保存了刘向、刘歆和班固三人不同的《洪范》五行学思想,而且这些思想都深刻影响了《汉书·五行志》的体例设计,因此,《五行志》的结构显得颇为复杂。我们在《五行志》的研读中,应以其自身体例为经,以刘向、刘歆《传论》之体例为纬,实事求是,不避繁乱,方可把握这篇兼具经传与史志性质的珍贵文献。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汉代《洪范》五行学研究”(批准号14CZX022)的阶段性成果。 [①]关于《汉书·五行志》近年来重要的研究成果,可参拙文《论〈汉书·五行志〉的学术价值——以学术史为背景》,《国际汉学研究通讯》,第10辑(2014),第219~234页。 [②](唐)刘知幾著,(清)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内篇·序例第十》,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81页。 [③](唐)刘知幾著,(清)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外篇·汉书五行志错误第十》,第498~520页。 [④](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三《汉书七·五行志所引》,陈文和主编《嘉定王鸣盛全集·第四册》,中华书局,2010年,第142页。 [⑤](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2页;B.J.Mansvelt Beck,The Treatises of Later Han:Their Author,Sources,Contents and Place in Chinese Historiography,Leiden:E.J.Brill,1990,pp133;王爱和《中国古代宇宙观与政治文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⑥]缪凤林《汉书五行志凡例》,《史学杂志》(中国史学会编),第1卷第2期(1929.5),第1~4页。 [⑦]黄启书《〈汉书·五行志〉之创制及其相关问题》,《台大中文学报》第40期(2013年3月),第156~161页;苏德昌《〈汉书·五行志〉研究》,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3年,第66~82页。 [⑧]关于“衍生型文本”,可参拙文《激活“衍生型文本”的文学性》,《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7月25日,第5版。 [⑨]可参拙文:《流动的文本: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佚文考辨》,《中华文史论丛》,2017年第1期,第261~314页。 [⑩]关于《洪范五行传》“五行”之次,徐兴无认为自与《洪范》不同,丁四新认为《五行传》之次序本应与《洪范》相合,《汉书·五行志》所见之次应为刘向《传论》所改,徐建委则认为这一改易出自刘歆之手。笔者通过对《续汉书·五行志》刘昭注征引郑玄《洪范五行传》注文的考察,考知《五行传》“五行”之次确已改从五行相生之序,徐兴无之说为是。徐兴无《刘向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9页;丁四新《刘向、刘歆父子的五行灾异说和新德运观》,《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109页;徐建委《文本革命:刘向、〈汉书•艺文志〉与早期文本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24页;拙文《〈洪范五行传〉灾异思想析论——以战国秦汉五行及时月令文献为背景》,《苏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186页。 [11]《汉书》卷二十七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18~1319页。 [12]《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53页。 [13]例如金春峰先生即认为“刘向的《洪范五行传记》和夏侯胜所学《伏生传》,内容是一样的。”金春峰《汉代思想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81页。 [14]《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54页。 [15]关于许商、刘向所据本与刘歆所据本之关系,可参拙文:《〈洪范五行传〉成篇与作者问题新证》,《国学研究》,第37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5~218页。 [16]《后汉书》志第十三郑玄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67页。 [17]《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17页。 [18]事实上,班固本身亦不认可刘歆所据本将“鸡祸”归咎于“言之不从”的做法,故将“鸡祸”列于“貌之不恭”部分,也可能是表明班固此处对于刘向所据本的认同。类似的情况又见于“羊祸”条。 [19]《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9页。 [20]《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71页。 [21]《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430页。 [22]《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44页。 [23]《南齐书》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412页。 [24]《魏书》卷一一二上,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3160页。 [25]《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42页。 [26]陈侃理《刘向、刘歆的灾异论》,《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89页。 [27]《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5页。 [28](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五行志第七中之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56、1958页。 [29](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五行志第七中之下》,第2026、2028、2029页。 [30]《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85页。 [31](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五行志第七中之下》,第2032页。陈侃理亦据此批评刘向《传论》有“圆凿方枘”之弊,恐未安。见陈侃理《儒学、数术与政治:灾异的政治文化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23页。 [32]《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17页。 [33]《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88页。 [34]《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72页。 [35](唐)释道世撰、周叔迦、苏晋仁校注《法苑珠林校注》卷五《六道篇第四》,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61页。 [36](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377《人事部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742页。 [37]《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00页。 [38](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9,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第94页。标点未尽从。 [39]《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00页。 [40](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9,第92页。标点未尽从。 [41]《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17页。 [42](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85,第851页。 [43]《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97页。 [44]《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70页。 [45]《隋书》卷23志第十八《五行下》,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732页。 [46](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875《咎征部二》,第3882页。 [47]《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38页。 [48](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5,第44页。标点有调整。 [49]《南齐书》卷十九,第427页。 [50]《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19~1320页。 [51]《隋书》卷二二志第十七《五行上》,第698页。 [52]《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19页。 [53]《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53页。 [54]《汉书》卷27下之上,第1469页。 [55](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118,第1122页。 [56]《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6页;下之上,第1472~1473页。 [57]《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24页。 [58]《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91页中栏。 [59]《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08~1509页。 [60](唐)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七六,第759页。“陨者众”,标点本误作“陨者从”,今据文渊阁四库本改,标点亦未尽从。 [61]《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518~1519页。 [62]《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2~1413页。 [63]《汉书》卷二十七上,第1338页;卷27中之上,第1421页;卷27下之上,第1470页。 [64]缪凤林《汉书五行志凡例》,《史学杂志》(中国史学会编),第1卷第2期(1929.5),第3页。 [65]《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下,第1412页。 [66]《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74页。 [67]《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第1449页。 [68]《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第1396页。 [69]《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下,第1495~149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