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从《春秋》经传看儒家的正义 作者:向世陵 来源:《孔子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简介:向世陵,男,1955年生,四川仁寿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儒家哲学和儒释道关系研究。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和平与战争相对而言,儒家向来肯定正义的战争,谴责通过战争去图谋私利、抢夺地盘。“春秋无义战”但又有“彼善于此”。和平的到来,需要仁德和国家实力的综合作用。“春秋之道”有常有变,判定战争与和平是否正义,有维护君臣大义、夷夏之辨和义利之辨等多个标准。理学家强调动机而贬斥苟且换来的和平,讲和会盟不能是屈辱投降,主张通过正义战争维护君臣大义和“中国”的礼义。有国有家者一定要站稳正义不谋利的立场,从根本上杜绝亡国败家惨祸的发生。热爱和平并不意味就否定战争,正义的原则在这里起着最后的决定作用。 关键词:和平/战争/春秋/正义 和平是与战争相对而言的,有和平才可能有幸福安宁的生活,故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对和平、尤其是永久和平始终抱有真诚的期待。但是,和平如何到来,它以什么为前提和条件,却也是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在传说中以仁德治天下的尧舜时代,其“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尚书·尧典》)的美好情景固然值得向往,但自夏禹以后,和平的得来却是要靠革命即战争的手段去实现的。从《周易》对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的肯定和赞扬看,商周社会长达数百年的和平是与正义的价值判断密切关联的。 孟子称颂汤武的正义战争,肯定商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孟子·滕文公下》),渲染其情形是“民以为将拯己于水火之中也,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孟子·梁惠王下》)正义战争解决了社会不公,将民众从深重的苦难中解救了出来。借用《尚书·武成》的说法,周武王伐纣克商后,“王来自商,至于丰,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最后则是“垂拱而天下治”,和平社会因之到来。 孟子赞颂武王伐纣是“以至仁伐至不仁”(《孟子·尽心下》),这与他描绘王道政治,倡导以仁义治天下的主张是相呼应的。因此,他坚决反对不义而争利的战争,所谓“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孟子·离娄上》)留在孟子脑海中的,正是离他不太远的春秋诸侯争霸,在那里随处可见争地以战、争城以战,所以孟子给予了否定的评价。声称:“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敌国不相征也。”(《孟子·尽心下》)春秋时期的战争没有正义性,只是在不同战争相比较时,其中一些战争比另一些战争好一些(接近正义)罢了。孟子如此判断的理由,是战争行为的发生,应为天子讨伐和矫正诸侯的罪过,即所谓“上伐下”,而不是列国之间的互相侵夺,但后者却正是春秋时期战争的特色,所以说“春秋无义战”。 不过,“春秋”之事是记载在《春秋》经文之中的。《春秋纬》载有孔子“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之语,司马迁《太史公自序》曾专门引证和阐发,对后人影响很大。孔子之言,意味一般地褒贬是非,还不如将其放到二百四十二年的历史事迹之中,针对具体的人物事件进行评判,以扬善惩恶,使后来者能以此为戒①。那么,孔子于历史事件和人物既然有褒有贬,对春秋时期的和平——止战结盟行为,就不应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而应当具体分析,其中的关键,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古人心中的正义原则。也正因为如此,春秋列国之间的讲和,在孔子及后来儒者的眼中,本身就成为一个“事件”,其重点也就不在和平本身,而在和平如何到来,后者直接决定了对此和平的是非认定。 一、“召陵之师”的“彼善于此” 孟子讲“春秋无义战”的“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后来朱熹解释是“如召陵之师之类是也”②。所谓“召陵之师”,《春秋·僖公四年》经文有“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句,这是承前齐桓公率诸侯军队侵蔡伐楚而来。《左传·僖公四年》谓: (僖公)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夏,楚子使屈完如师,师退,次于召陵。齐侯陈诸侯之师,与屈完乘而观之。齐侯曰:“岂不穀是为?先君之好是继,与不穀同好如何?”对曰:“君惠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齐侯曰:“以此众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对曰:“君若以德绥诸侯,谁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屈完及诸侯盟。 齐桓公率诸侯军队攻打楚国,楚成王派大夫屈完去交涉,诸侯军队于是暂驻召陵。由于齐桓公愿意和好的善意和屈完的游说,齐桓公放弃了进攻,最后屈完代表楚王与各诸侯订立了停战的盟约,带来了和平。可能正因为如此,孟子把“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与“禹抑洪水而天下平,周公兼夷狄、驱猛兽而百姓宁”(《孟子·滕文公下》)的业绩相提并论,即它们都是指向天下太平、百姓安宁的理想社会的。 孔孟之后,儒家学者对召陵之盟通常持肯定的态度。的确,它不是通过战争而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实现了和平,故属于“彼善于此”的相对正义的举动。具体来看,齐及中原诸侯能实现与楚国的和平,原因包括多个方面:首先,齐国作为中原霸主自身的国力及其对中原诸侯的号召力,是楚国愿意与之会盟结交的最重要的因素;其次,楚国军民的抵抗意志和有利防守的地理条件,则是齐桓公不敢贸然进攻的现实考量;第三,屈完承认齐国的霸主地位,但又以齐桓公须以仁德安抚诸侯(也包括楚)为前提。 这些原因,一方面,说明仁德在当时诸侯和大夫的心中,仍然具有制约不义行为的道德力量;但另一方面可能更为重要,这就是双方的力量对比及各自对战争结果的合理预期。齐国及中原军队并不具有战胜楚国的绝对实力,所以在以“德”还是以“力”服人的权衡中,桓公最终选择了以德服人,从而导致了和平。那么,和平的到来,是仁德和国家实力综合作用的结果,正义便体现在这种承认各方权益的和平结盟之中。 由于《春秋》被认为是孔子“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③的亲手撰修,其中的每个字都被认为有“大义”。如此的“笔法”,在宋元以后成为科举考试必读教本的胡安国《春秋传》中,有专门的阐释: 楚大夫未有以名氏通者,其曰“屈完”,进之也;其不称使,权在完也。“来盟于师”,嘉服义也;“盟于召陵”,序桓绩也。桓公帅九国之师,侵蔡而蔡溃,伐楚而楚人震恐,兵力强矣。责“包茅之不贡”,则诺;问“昭王之不复”则辞;徼与“同好”,则承以寡君之愿;语其“战胜攻克”,则对以用力之难。然而桓公退师召陵,以礼楚使,卒与之盟而不遂也。于此见齐师虽强,桓公能以律用之而不暴;楚人已服,桓公能以礼下之而不骄。庶几乎,王者之事矣!故春秋之盟,于斯为盛,而杨子称之曰:“齐桓之时缊,而《春秋》美召陵是也。”④ 楚本为蛮夷,后受周封为子爵又僭称王,故在此之前,《春秋》并未称楚大夫名氏。此时却直接称名“屈完”,说明孔子肯定其休兵止战的言行。按胡安国的解释,孔子讲“来盟于师”,是嘉奖屈完和楚人主动结盟的和解愿望;而“盟于召陵”则是称颂齐桓公不以兵强、而以仁德收服楚人的业绩。故进一步发挥说,齐楚能和解,既有屈完在维护楚国利益的基础上,愿意讲和与善于言辞的缘故,更离不开桓公的仁义之举,甚至以为这差不多就是儒家理想的王道政治了,感叹它达到了春秋诸侯会盟的最高境界。他并引扬雄之言说明,齐桓公所在的春秋时期天下大乱,所以孔子及后儒特别赞美召陵结盟的正义之举及其带来的和平。 二、“常变”之议与“平者在下” 召陵之盟的和平值得赞扬,根本点在齐桓公的以德服人。但在同时,儒者评价春秋战争与和平事件是否属于正义之举,贯穿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维护君臣大义。国与国之间缔结和平休战的盟约,必须是国君本人到场或由被授权的大夫代表。在宋楚结盟中,一方是以齐桓公为首的中原诸侯,另一方虽是大夫,但却有楚国国君授权,屈完是代表楚成王与各国诸侯缔结盟约的,国君的地位和权力得到充分的尊重,这在礼坏乐崩的春秋时期,尤为值得珍重。 然而,召陵之盟带来了和平,但和平盟约的缔结却有不同的情况。对于有违“天尊地卑”的君臣大义原则,却又促成了和平的事件,《春秋》及传注是如何记载和评价的呢?这里以僖公四年宋国与楚国的讲和为例来分析。 《春秋》经文: (宣公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左传》曰: 夏五月,楚师将去宋,申犀稽首于王之马前,曰:“无畏知死而不敢废王命,王弃言焉。”王不能答。申叔时仆,曰:“筑室,反耕者,宋必听命。”从之。宋人惧,使华元夜入楚师,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去我三十里,唯命是听。’”子反惧,与之盟,而告王。退三十里,宋及楚平。华元为质。盟曰:“我无尔诈,尔无我虞。” 在此次宋楚结盟前,楚军围宋达九月之久,双方都已到了极其疲乏难以为继的状态,尤其是被围的宋国,已经出现了“易子而食,析骸以爨”的骇人惨景。两国大夫私下会面,华元表述了宋国即便拼到最后一息,也不会接受当年楚国胁迫绞国签订“城下之盟”那样屈辱投降的盟约;但若楚国愿意主动退兵,礼遇宋国,则宋国愿意听从楚国的号令。子反害怕最后拼到鱼死网破的前景,故与华元订立了盟约,然后才报告楚王。结果,楚国守约退兵三十里,两国休兵止战,两大夫坦诚相待而实现了和平。那么,对此几乎耗尽了人力物力的宋楚两国讲和止战,理应得到肯定和赞赏,但在汉以后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⑤。 其时责难宋楚讲和的儒者,其基本观点,一是司马子反作为楚国的使者,却同情宋国人的苦难,私自与宋讲和,这是“内专政而外擅名”,如果这样的“轻君”“不臣”都不谴责,“而春秋大之,奚由哉”?二是“春秋之法,卿不忧诸侯,政不在大夫。子反为楚臣而恤宋民,是忧诸侯也;不复其君而与敌平,是政在大夫也”⑥。作为汉儒《春秋》学代表的董仲舒,则是从他的“仁义法”出发看待和评价这一事件的。董仲舒以为,立足于孟子的不忍人之心,“为其有惨怛之恩,不忍饿一国之民,使之相食”,子反的立场因此具有正当性,并扩展了孟子“推恩”的仁德,强调“推恩者远之为大,为仁者自然为美”⑦。儒家仁爱的推行是出于自然的情感,应当跨越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界限,以普遍的人道关爱即“远”为治理天下的优先选项。因此,对于儒家的君臣大义,就应当站在常变、经权互动的立场上,以仁德为内核去适时地协调仁与礼的冲突。他称: 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礼者,庶于仁,文质而成体者也。今使人相食,大失其仁,安著其礼?方救其质,奚恤其文?故曰:“当仁不让。”此之谓也。……故说《春秋》者,无以平定之常义,疑变故之大则,义几可谕矣。⑧ 在董仲舒这里,“春秋之道”固然要坚守,但君臣大义的“道”本来有常有变,子反之事不当从常,而应当从变去看,这个“变”就在于当时宋国人相食的惨象已违背了根本的人道;与此同时,在仁德与礼制之间,仁是内核,是质;礼是文饰,是文。在“大失其仁”的情形下,“救其质”已成为最为紧迫的选项,顾不上“文”也就无可厚非。孔子讲的“当仁不让”原本不是指如此的情形,但用在这里却十分恰当,因为它体现了根本的人间正义。所以,讲说《春秋》,不能死搬“平定之常义”,而必须根据如此之大的变故做出调整,把握儒家的权变原则。正义必须是善的,或曰美德的位阶高于礼法,这应当是董仲舒做出如此判断坚守的底线。那么,宋楚之间的和平尽管有“轻君”“不臣”和“政在大夫”之嫌,但仍然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董仲舒紧紧抓住仁爱的实质,以儒家的权变原则调节春秋之道,应当说是有远见卓识的。这也体现了他作为“大一统”国家的倡导者所拥有的胸怀和气度。但千年以后的南宋,生活在破碎的半壁江山中的理学家们,维护华夏正统性的春秋礼法更成为他们迫切的需要。在此情形下注疏《春秋》的胡安国,自然有着与董仲舒不同的心境,他对宋楚间的讲和也就有不同的评价。认为华元、子反本为二国之卿,《春秋》却称之为“人”,显然不承认“使宋无亡国之忧,楚无灭国之罪”的所谓大功,而是予以贬斥,因为他们事先未报告其君知道,“非人臣之义也”⑨。 胡安国有感于“君有听于臣,父有听于子,夫有听于妇,中国有听于夷狄”的衰微世道,强调“《春秋》贱欺诈,恶侵伐”,反对臣下专权。“仲尼所为惧,《春秋》所以作也”的缘由也正在这里。“故平以解纷,虽其所欲,而平者在下,则大伦紊矣”;而且,“后世羊、陆效其所为,交欢边境,而议者以为非纯臣也,知《春秋》之法矣”⑩。西晋羊祜与东吴陆抗镇守各自边界,却又相互礼遇交欢之事,后颇有评价是“仁德”和坦诚相待,但在理学阵营却是遭贬斥的。胡安国认为知《春秋》之法者,绝不会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他不认可董仲舒的“常变”之论,但却按照董仲舒的“明其道不计其功”法则,指斥华元、子反这些人实际都是计功谋利而蔑视君权之徒。 胡安国长子胡寅站在其父的立场,批评司马光肯定羊祜“修德怀吴”和陆抗“不可无信义”之说,强调“人臣之义无私交”,“故君子以羊祜、陆抗交欢边境,方之华元、子反私平于下而蔑其君。仁人正义而不谋利,法固如是也”(11)。胡寅仍然只取董仲舒的“仁人正义而不谋利”说,谴责人臣私交违背了根本的国家大义。在他这里,羊祜、陆抗的行为与先前华元、子反的私下讲和,同样都是蔑视君主权威而应该遭到谴责,这本是《春秋》大法的根本要求。到朱熹,更以为“羊、陆相遗问,只是敌国相倾之谋,欲以气相胜,非是好意思(人杰录云:“观陆抗‘正是彰其德於祜’之言,斯可见矣。”)。”(12)朱熹亦从气质和功利出发,对羊祜、陆抗的行为予以贬斥,以为双方交往的所谓礼遇、德行不过是为倾轧对方而运用谋略而已。 三、夷夏之辨对和平的限定 从汉儒到宋儒,在《春秋》传注中对于君臣大义的维护,往往是与夷夏之辨相关联的。在儒家学者尤其是理学家眼中,和平不能违背夷夏之辨的原则,这始终是一个限定性的标准。譬如,成公二年鲁及诸侯与楚讲和结盟,《春秋》的记载是: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 《春秋》“三传”对此的解释都很简单,《公羊传》对于《经》称“楚人”有一句简短的评论:“此楚公子婴齐也,其称人何?得一贬焉尔。”但只是贬楚而未及诸侯。到胡安国这里,情况却有了很大不同。他以为,孔子讲“公及楚人”,就已明言是楚国主盟;而参与者都是各国的国卿,为何贬称“人”呢?他说: 楚僭称王,《春秋》黜之,以为荆蛮。晋虽不竞,犹主夏盟,诸侯苟能任仁贤,修政事,保固疆圉,要结邻好,同心择义,坚事晋室,荆楚虽大,何畏焉?今乃西向服从而与之盟,不亦耻乎!古者用夏服夷,未闻服于夷也!乃是之从,亦为不善择矣。经于鲁君盟会,不信则讳公而不书,不臣则讳公而不书,弃中国从夷狄则讳公而不书。蜀之盟,弃晋从楚,书公不讳,何也?事同而既贬,则从同同,正始之义也。从荆楚而与盟,既讳公于僖十九年齐之盟矣,是以于此不讳,而人诸国之大夫,以见意也。(13) 《春秋》以“荆蛮”黜楚,诸侯却不从“中国”之晋而从楚,所以是根本性的立场倒错。晋此时国力不够强盛其实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诸侯各自能“任仁贤,修政事,保固疆圉,要结邻好,同心择义”,同时又“坚事晋室”,维护晋的权威和“中国”的统一,就完全不用害怕楚,接下来自然也不会有耻辱服从的讲和会盟。 孟子当年批评陈相,阐明了“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孟子·滕文公上》)的夷夏之辨的根本原则。胡安国坚守这一原则,严明夷夏之辨。他以为,孔子作《春秋》,是深为爱护鲁国君主的,常常讳言鲁公的不是,但这里却不避讳而直书,正在于要强化“正始之义”,从夷夏之辨出发来审视国君的行为,也因之才有正义可言。 所谓“讳公于僖十九年齐之盟”,《春秋》的记载是:“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14)可按《春秋》体例和历史事实,应当记为“冬,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然孔子深为“中国”屈从于夷狄感到痛心,故讳言僖公的与盟而不书“公”。胡安国说: 楚人之得与中国会盟,自此始也。庄公十年,荆败蔡师,始见于经。其后入蔡伐郑,皆以号举,夷狄之也。僖公元年,改而称楚,经亦书“人”,于是乎浸强矣。然终桓公世,皆止书“人”而不得与中国盟会者,以齐修霸业,能制其强故也。桓公既没,中国无霸,郑伯首朝于楚,其后遂为此盟。故《春秋》没公,“人”陈、蔡诸侯,而以郑列其下,盖深罪之也。又二年,复盟于鹿上,至会于孟,遂执宋公以伐宋,而楚于是乎大张,列位于陈、蔡之上而书爵矣。圣人书此,岂与之乎?所以著蛮荆之强,伤中国之衰,莫能抗也,故深讳此盟。一以外夷狄,二以恶诸侯之失道,三以谨盟会之始也。(15) 楚本为夷狄,但后来势力渐次增长。《春秋》经文中,僖公元年(公元前659年)记载“楚人伐郑”,是第一次称楚之国名。孔子虽不得不承认其势力“浸强”,但仍只称“人”而以示贬斥。不过,胡安国虽然强调义利之辨,却并不否认“中国”霸业的必要。正是因为齐桓公之后“中国”无霸,才给了楚人以可乘之机,致使其势力一步步地做大,圣人后来亦不能不称述其爵位。这应看做是圣人在“伤中国之衰”的情势下的不得已的举动,而非意味对楚的认可。 孔子所以讳言僖公的与盟,胡安国总结出了三条理由,即:一是为了贬黜夷狄;二是厌恶诸侯的非正义;三是谨慎告诫由夷狄主导的盟会自此开始了。或许,在胡安国脑海中,孔子当年十分痛惜的中原诸侯衰落之象,与他身临其境的两宋之际赵宋政权的软弱屈辱,有着深度的重合。胡安国晚年生活在战乱的年代,他一家老小离开家园,流离迁徙,和平对他本应是十分渴望之事。然而,他自始谴责苟且换来的和平,提醒荆楚“会中华,执盟主,朝诸侯,长齐晋,其所由来者渐矣”(16)。以此告诫人们预防不测,期待中华儿女“同心择义”以制强敌。 四、义利之辨的道德定向 讲和会盟正义与否,在“中国”与夷狄之间是以夷夏之辨为标准;而进入“中国”内部,义利之辨的原则更为儒家学者尤其是理学家所强调。其实,从前述胡寅对羊祜、陆抗交欢事件的批评亦可以看出,夷夏之辨说到底也是以义利之辨为基本导向的。 《春秋》隐公六年春的经文,只有“郑人来输平”(17)一句,汉儒对此,只是分辨史实,宋儒则是从辨析史实出发,将重心放在了其行为是否正义的价值评价上。 程颐解释说: 鲁与郑修旧好,既而迫于宋、卫,遂与之同伐郑,故郑来绝交。输平,变其平也。匹夫且不肯失信于人,为国君而负约,可羞之甚也。(18) 在程颐,鲁想与郑修好讲和,却又迫于宋、卫压力出兵伐郑,故郑人来绝交。尽管其中可能存在不得已的情由,但毕竟隐公身为国君,应当保有比常人守信更高的道德约束,但最终却是失信负约,故谴责其“可羞之甚也”。那么,程颐的解经,贯注的是理学家强化信义操守和“格君心之非”的对君主德行的要求。 胡安国自谓其学承自程颐,借“郑人来输平”一句而大大发挥。其称: 输者,纳也;平者,成也。郑人曷为纳成于鲁?以利相结,解怨释仇,离宋、鲁之党也。公之未立,与郑人战于狐壤,止焉。元年,及宋,盟于宿;四年,遇于清;其秋,会师伐郑,即宋、鲁为党,与郑有旧怨明矣。五年,郑人伐宋,入其郛,宋来告命,鲁欲救之,使者失词,公怒而止。其冬,宋人伐郑围长葛,郑伯知其适有用间可乘之隙也,是以来纳成耳。然则善之乎? 曰:平者,解怨释仇,固所善也;输平者,以利相结,则贬矣。曷为知其相结之以利也?后此郑伯使宛来归祊,而鲁入其地,会郑人伐宋,得郜及防,而鲁又取其二邑,是知输平者以利相结,乃贬之也。诸侯修睦以蕃王室,所主者义尔,苟为以利,使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诸侯必曰“何以利吾国”,大夫必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必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不至于篡弑夺攘则不厌矣。故特称“输平”,以明有国者必正其义不谋其利,杜亡国败家之本也。(19) 胡安国解“输平”为纳成讲和。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国与国之间派人讲和,意味着解怨释仇而不再兴兵作战,对此和平到来便应当给予肯定。但是,“解怨释仇”虽是善举,却不适用于郑国派人来鲁国讲和这件事。因为郑、鲁讲和的动机不纯,双方完全是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郑的目的在拉拢鲁而离间鲁、宋;而鲁则趁机攫取了城池,各自为了自身的利益互相勾结。这样的讲和,根本背离了“诸侯修睦以蕃王室”的天下国家大义,故须严加斥责。 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如果此风蔓延,诸侯、大夫、士人都不主正义而追逐利益,小至家庭,大至天下国家,一切以对己是否有利为出发动机,最终将会酿成上下交征利而篡弑夺攘的恶果。所以,孔子特别称“输平”,正是要彰明有国有家者一定要站在正义不谋利的立场之上,以便从根本上杜绝亡国败家惨祸的发生(20)。 胡安国动机优先的价值评价标准,后来得到不喜读《春秋》的朱熹的肯定(21),从胡安国到朱熹,始终是将正义不谋利的原则放在了最优先的位置的。正是因为如此,当夷夏之辨的标准与义利之辨相交集时,义利之辨的优先性便凸显了出来。因为“中国”之可贵,根本点还是在对正义的坚守。 宣公十年,《春秋》经文是“晋人、宋人、卫人、曹人伐郑”,“三传”只有《左传》简略地提到“郑及楚平”与诸夏伐郑的事件。胡安国评论说: 按《左氏》:“郑及楚平,诸侯伐郑,取成而还。”其称“人”,贬也。郑居大国之间,从于强令,岂其罪乎?不能以德镇抚而用力争之,是谓五十歩笑百歩,庸何愈于楚?自是责楚益轻,罪在晋矣。(22) 本来,应当责备郑与楚讲和,但在这里,孔子的矛头却是指向晋等诸侯,而宽恕了郑。因为郑与楚讲和实属无奈,国家弱小,无力抵抗,只能委屈求和;而晋作为中原大国,不能以德安抚使郑回归,而是以武力去讨伐,其作为与楚国的贪利并无二致。而且,楚本由夷狄进至诸侯,贪婪乃其本性,故不值得过多谴责;相较而言,晋的伐郑战争完全是逐利而背离义,才是最大的罪过。 胡安国的《春秋传》是在为宋高宗讲习《春秋》经义的基础上写成的,半个世纪后,陆九渊在太学讲《春秋》,同样是坚守义利之辨的原则。他对于追逐私利而违背礼义的晋等诸夏的行为,进行了更严厉的谴责: 《左氏》谓“郑及楚平,诸侯伐郑,取成而还”。诸侯伐郑而称人,贬也。晋楚争郑,为日久矣。《春秋》常欲晋之得郑,而不欲楚之得郑;与郑之从晋,而不与郑之从楚,是贵晋而贱楚也。晋之所以可贵者,以其为中国也。中国之所以可贵者,以其有礼义也。郑介居二大国之间,而从于强令,亦其势然也。今晋不能庇郑,致其从楚。陈又有弑君之贼,晋不能告之天王,声罪致讨,而乃汲汲于争郑,是所谓礼义者灭矣,其罪可胜诛哉?书人以贬,圣人于是绝晋望矣。(23) 晋楚争郑,圣人一直的期待,是晋能护郑,而不愿看到郑屈从于楚,道理就在晋为中国而楚乃夷狄。陆九渊对郑国因其国力不济而无奈顺从于楚,与胡安国同样是从历史发展大势的层面给予了理解。但对于晋国,由于不愿承担起维护礼义和支撑华夏的职责,而是意图通过战争去攫取利益,扩大地盘,所以圣人要坚决贬斥。 在这里,“郑及楚平”的结果是和平,“诸侯伐郑,取成而还”的结果也是和平。这两个和平的性质有别:“郑及楚平”是郑的屈辱讲和;“诸侯伐郑,取成而还”则是“中国”诸侯在取得了城池后的止战。但无论是哪一个,都不是陆九渊心中所想。一方面,他自然不会鼓吹战争,他对诸侯“汲汲于争郑”的不义战争表示了根本的反对,认为其罪不可胜诛。但另一方面也同样重要,他实际希望的,是以晋为首的诸侯能够“告之天王,声罪致讨”,即通过正义战争去维护君臣大义和“中国”的礼义,而不是屈辱讲和或抢夺城池后的休战。概言之,在理学家心中,热爱和平并不意味就否定战争,正义的原则在这里起着最后的决定作用。 如今,历史已进入到21世纪,和平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也应知道,和平是珍贵的,维护和平却是有代价的。中国进入近代社会,是由“鸦片战争”的“战争”来铭记的。当时的中国,由于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也得到了暂时的和平,但这样屈辱投降的和平绝非正直的中国人所欢迎。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的和平,离不开保家卫国的战争。今天的“中国面临复杂多样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受到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等威胁。推进国防现代化是中国合理的国家安全需求,是中国实现和平发展的必要保障”(24)。为了打击海盗行为,中国多年来向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派遣海军护航编队,承担了维护和平的国际义务。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阅兵中,中国维和部队作为最后一支徒步方队经过天安门广场接受检阅,受到全世界瞩目。不应忘记,他们中有多人在维和事业中牺牲。所以,没有流血和牺牲,也就没有和平。 注释: ①宋儒陆九渊对此很不以为然,认为:“圣人作《春秋》,初非有意于二百四十二年行事。又云:《春秋》大概是存此理。又云:《春秋》之亡久矣,说《春秋》之缪,尤甚于诸经也。”(见《语录上》,《陆九渊集》,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05页)按他所说,孔子本来无意于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只是为了“存理”才不得不需要借助它。可是汉儒只留意那些具体的“行事”而忘掉了孔子借寓于其中之理,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春秋》早亡了。相较于六经中的其他典籍,《春秋》文字只是在陈述历史事迹,没有直接叙述什么道理,如果学者把注意力都放在字面意义的“行事”上,其错谬就大了。 ②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4页。 ③司马迁:《史记》卷四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1944页。 ④胡安国:《春秋传》,王丽梅校点,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126页。其中标点有改动。 ⑤这里也存在文本的问题。《公羊传》与《左传》对史实的叙述有别,而且不是以双方坦诚相待的盟誓告终。《公羊传》开篇讲“外平不书,此何以书?大其平乎己也”;结尾却又说“此皆大夫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平者在下也。”既赞赏两国大夫带来了和平,又批评二者私下讲和的违礼僭越,且既褒又贬,体例也不统一。后来儒者的评价则各有所取。 ⑥⑦⑧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第16页。 ⑨⑩胡安国:《春秋传》,王丽梅校点,第228页。 (11)胡寅:《读史管见》,刘依平校点,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213-214页。 (12)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1页。 (13)(15)(16)胡安国:《春秋传》,王丽梅校点,第241,145-146,121页。 (14)《春秋》此段文字,由于并没有独立流传下来的《春秋》经文,在最早的传注文本《春秋》“三传”中,《左传》《穀梁传》与胡安国本同,然《公羊传》的记载,在“会”字前则有“公”字。 (17)《春秋·隐公六年》经文,自“三传”以来,有“郑人来渝平”(《左传》)与“郑人来输平”(《公羊传》《穀梁传》)两种表达,这里取后者。 (18)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95页。 (19)胡安国:《春秋传》,王丽梅校点,第29页。 (20)此处所引程颐和胡安国的经文注解及对此的分析,笔者在《中国哲学史》2019年第2期《“渝平”与“输平”》中已有讨论。 (21)譬如朱熹云:“大抵《春秋》自是难看。今人说《春秋》,有九分九厘不是,何以知圣人之意是如此?平日学者问《春秋》,且以胡文定《传》语之。”见《朱子语类》,第2960页。 (22)胡安国:《春秋传》,王丽梅校点,第218页。 (23)陆九渊:《陆九渊集》,第281页。 (24)见《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2011-09-0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www.scio.gov.cn。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