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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爱国】论朱熹“利者,人情之所欲”的内涵——兼与胡安国“利者,人欲之私”之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23-01-27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乐爱国

    作者简介:乐爱国,男,西元1955年生,浙江宁波人。现任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出版著作有《王廷相评传》《朱子格物致知论研究》《走进大自然的宋代大儒:朱熹的自然研究》《为天地立心:张载自然观》《儒家文化与中国古代科技》《宋代的儒学与科学》《国学与科学》《儒学与科技文明》等。
    

    论朱熹“利者,人情之所欲”的内涵
    ——兼与胡安国“利者,人欲之私”之比较
    作者:乐爱国(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特聘教授)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09期
    摘要:朱熹解《论语》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并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之意,同时又通过进一步引述程颐、杨时所言,表明君子和小人对于义利的所喻、所好以及取舍之完全不同,讲的是“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尤其是,朱熹多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继承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讲“利不是不好”,不仅没有完全否定利,而且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遗憾的是,朱熹门人后学将朱熹所言与胡安国所言“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相混淆,强调义与利的相互对立,实际上误读了朱熹的思想,掩盖了其中对于利的肯定。
    关键词:孔子;义;利;朱熹;天理;人欲;
    朱熹解《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1](P.73)这话往往被后世学者混同于胡安国所言“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而被误认为是将义与利等同于天理与人欲,讲义与利的相互对立,是对利的否定,直到近来出版的李泽厚《论语今读》依然引述康有为所言“孔子极重事功,累称管仲,极词赞叹……宋儒不知,而轻鄙功利,致人才恭尔,中国不振”。[2](P.264)事实上,朱熹讲过“人欲也未便是不好”,他讲“存天理,灭人欲”,并非将天理与人的欲望对立起来,去除人的正常欲望,而是要去除“私欲”。朱熹继承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并明确讲“利不是不好”,因此,他所谓“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并不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不仅没有否定利,而且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
    一、“利者,人欲之私”与“利者,人情之所欲”
    程颐解“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惟精惟一’,所以至之。‘允执厥中’,所以行之。”[3](P.126)又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3](P.312)可见,在程颐那里,“人欲”即是“私欲”,而与“天理”相互对立。关于义利,程颐说:“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3](P.176)这里所谓“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等同于公与私而对立起来。但是,程颐又说:“凡顺理无害处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3](P.249)“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3](P.396)也就是说,就义与利而言,君子讲义;就利与害而言,“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由此可见,在程颐那里,义与利既有相互对立之处,又有相互联系之处,所谓“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3](P.173)。
    作为“私淑洛学而大成者”,胡安国既认为《春秋》一书“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4]《春秋传序》,讲天理与人欲的对立,又将天理人欲与义利相对应,说:“利者,人欲之私,放于利必至夺攘而后厌;义者,天理之公,正其义则推之天下国家而可行。”[4](P.43)胡寅也说:“义者,天理之公也,华夏圣贤之敎也。利者,人欲之私也,小人蛮貊之所喻也。”[5](P.430)张栻说:“盖圣学无所为而然也……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6](P.311)虽然从胡安国到张栻一脉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尚不能完全说明他们是将义与利等同于天理与人欲,讲义与利的相互对立,但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被认为是讲义利对立,是对利的否定。
    与程颐、胡安国一样,朱熹也多讲“遏人欲而存天理”。他的《孟子集注》说:“孟子因时君之问,而剖析于几微之际,皆所以遏人欲而存天理。”[1](P.220)又引胡安国曰:“仲尼作《春秋》以寓王法……知孔子者,谓此书之作,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也。”[1](P.276)朱熹晚年还说:“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7](P.207)其中“明天理,灭人欲”一句,在后来黄宗羲《宋元学案》中为“存天理,灭人欲”[8](P.1514)。与此同时,朱熹也多将天理人欲与义利对应起来。他说:“看道理,须要就那个大处看。须要前面开阔,不要就那壁角里去。而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若不去那大坛场上行,理会得一句透,只是一句,道理小了。”[7](P.227)
    其实,朱熹讲“存天理,灭人欲”,并不否定人的欲望。他说:“人欲只是饥欲食、寒欲衣之心尔。”[7](P.2009)所以,“人欲也未便是不好。”[7](P.2010)又说:“如饥饱寒燠之类,皆生于吾之血气形体,而它人无与焉,所谓私也,亦未便是不好,但不可一向徇之耳。”[9](P.2729)对此,清代李光地解释说:“南轩以为‘人心’人欲,‘道心’天理,朱子非之。然人欲亦未是不好底字。如耳目口鼻之于声色臭味,俱是人欲。”[10](P.593)朱熹还赞同胡宏所谓“天理人欲,同行异情”的说法,说:“只是一人之心,合道理底是天理,徇情欲底是人欲,正当于其分界处理会。五峰云‘天理人欲,同行异情’,说得最好。”[7](P.2015)又说:“盖钟鼓、苑囿、游观之乐,与夫好勇、好货、好色之心,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无者。然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循理而公于天下者,圣贤之所以尽其性也;纵欲而私于一己者,众人之所以灭其天也。”[1](P.220)并且还说:“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所以与常人异耳。”[7](P.2591)也就是说,圣人也有与常人一样的欲望,但圣人“不溺于此”。可见,朱熹讲“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要将天理与人的欲望、天理与人情完全对立起来,去除人的欲望,排斥人情,而是要去除“溺于此”的“私欲”,讲天理与私欲的对立。
    正因为朱熹讲“人欲也未便是不好”,并不完全否定人的欲望,排斥人情,所以他所谓“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不同于胡安国所谓“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的表述。
    第一,朱熹讲“利者,人情之所欲”,将利等同于人的欲望,由于他并没有完全否定人的欲望,因而也没有完全否定利,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他还说:“利最难言。利不是不好。但圣人方要言,恐人一向去趋利,方不言,不应是教人去就害,故但罕言之耳。”[7](P.949)认为利与害是对立的,“利不是不好”。他又说:“利亦不是不好底物事,才专说利,便废义。”[7](P.950)虽然朱熹反对“专说利”,但并不否定利。与此不同,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则将利等同于“人欲之私”,因而完全否定了利。事实上,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并没有完全否定利,而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完全否定利,与程颐是有差异的。
    第二,由于朱熹讲“利者,人情之所欲”并没有完全否定利,因此,正如在他那里,人的欲望并不与天理相对立,所谓“人欲中自有天理”[7](P.224),利与义、天理也不是完全对立的;而胡安国讲“利者,人欲之私”,将利等同“人欲之私”,则是将利与义、天理完全对立起来。事实上,朱熹曾明确反对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据《朱子语类》载,问:“‘君子喻于义’。义者,天理之所宜,凡事只看道理之所宜为,不顾己私。利者,人情之所欲得,凡事只任私意,但取其便于己则为之,不复顾道理如何。”曰:“义利也未消说得如此重。义利犹头尾然。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何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7](P.702)在朱熹看来,义与利关系并不是完全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头尾相接的一体关系;义,讲的是某事应当如何做,要求按照适宜的方式去做,而能够按照适宜的方式去做,又怎么会不利呢?所以义与利并非完全对立。
    第三,由于在朱熹那里,利与义、天理不是对立的,所以,他所谓“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前后两句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把“义”界定为“天理之所宜”,“利”界定为“人情之所欲”,并没有对二者是否相互对立的关系作出说明;而胡安国所谓“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前后两句则不仅对“义”与“利”作出界定,而且把义与利的关系等同于天理人欲关系和公私关系而相互对立起来。
    问题是,朱熹讲“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是对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解读,如果朱熹所言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而没有对二者的相互对立关系作出说明,那末又如何解读孔子所言中君子与小人的相互对立呢?
    二、“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
    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但同时又讲“只以利为心则有害”[3](P.249),还解《论语》“子罕言利”,曰:“‘子罕言利’,非使人去利而就害也,盖人不当以利为心。”[3](P.383)反对“以利为心”。朱熹继承程颐所言,既讲“仁义未尝不利”,又要求“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还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1](P.202)这里既讲仁义为天理之公,利心为人欲之私,仁义与利心相互对立,又讲仁义“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利心“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只是讲“利心”为人欲之私,反对“以利为心”,并没有将“利”说成是人欲之私,而否定利。1朱熹还说:“仁义,天理之自然也,居仁由义,循天理而不得不然者也。然仁义得于此,则君臣父子之间,以至于天下之事,自无一物不得其所者,而初非有求利之心也……仁义固无不利矣,然以是为言,则人之为仁义也,不免有求利之心焉,一有求利之心,则利不可得而其害至矣。”[11](P.920)可见,在朱熹那里,求利之心不仅与仁义相对立,而且并非利,而是害。他还说:“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著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然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7](P.1218)所以,在朱熹看来,利由义而来,害由“求利之心”而来,求利之心不仅与天理、仁义相对立,而且往往“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
    如前所述,朱熹讲“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并没有对二者的相互对立关系作出说明。与此不同,朱熹讲“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则实际上是对“义”与“利”的相互关系作出进一步说明,既讲仁义为天理之公,利心为人欲之私,把仁义与利心的关系等同于天理人欲关系和公私关系而相互对立,又讲“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把仁义、天理与利联系起来,还讲“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把利心、人欲之私与利区别开来。由此可见,朱熹将仁义与利心对立起来,反对求利之心,但并没有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并不完全否定利。
    从朱熹《论语集注》解“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看,朱熹不仅讲“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对“义”与“利”作出界定,而且进一步引述程颐所言“君子之于义,犹小人之于利也。唯其深喻,是以笃好”,又引述杨时所言“君子有舍生而取义者,以利言之,则人之所欲无甚于生,所恶无甚于死,孰肯舍生而取义哉?其所喻者义而已,不知利之为利故也,小人反是”。[1](P.73)
    程颐所言,讲的是君子“喻于义”而好义、小人“喻于利”而好利,讲“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并没有讲义与利的相互对立。对此,《朱子语类》作了进一步讨论。朱熹说:“小人之心,只晓会得那利害;君子之心,只晓会得那义理。见义理底,不见得利害;见利害底不见得义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只知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合当如此。小人则只计较利害,如此则利,如此则害。君子则更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何。”[7](P.701)较多讨论“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至于义与利的关系,朱熹说:“义利,只是个头尾。君子之于事,见得是合如此处,处得其宜,则自无不利矣,但只是理会个义,却不曾理会下面一截利。小人却见得下面一截利,却不理会事之所宜。”[7](P.702)在朱熹看来,义与利的关系是头尾关系,义为头,利为尾,头尾一体,“仁义未尝不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讲的是君子只是理会个头,理会个义,因而连着尾,连着利,小人只是理会个尾,理会个利,因而不理会头,不理会义。显然,朱熹并非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而是反对“只晓会得那利害”,“只计较利害”,“见得下面一截利,却不理会事之所宜”,将“喻于义”与“喻于利”对立起来。
    杨时所言,则是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与孟子所言“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联系起来。孟子讲“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并非将义与生对立起来,同样,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也不是要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而是要说明面对义与生、义与利,君子和小人的完全不同的取舍。又比如,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朱熹注曰:“怀德,谓存其固有之善。怀土,谓溺其所处之安。怀刑,谓畏法。怀惠,谓贪利。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1](P.71)并不是讲“德”与“土”、“刑”与“惠”的对立,而是讲“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孔子说“君子谋道不谋食”,朱熹注曰:“耕所以谋食,而未必得食。学所以谋道,而禄在其中。”[1](P.168)也并非将道与食对立起来,而是讲君子之所谋。
    从朱熹解“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以看出,朱熹所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由此而进一步引述程颐、杨时所言,则是要表明君子和小人对于义利的所喻、所好以及取舍之完全不同。综合而言,朱熹的解读,既讲义与利并非截然对立,又要反对求利之心,实际上是讲“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
    从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到朱熹讲“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可以看出,朱熹所言虽然有可能与胡安国有关,但在表述上又有明显的差异。胡安国所言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而否定利;朱熹所言则并没有将义与利截然对立起来而完全否定利,实际上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较胡安国所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与此同时,朱熹把仁义与利心对立起来,反对求利之心,因此他对于利的肯定又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朱熹讲“利者,人情之所欲”,并没有与“利者,人欲之私”明确区分开来,因而很容易与胡安国所言相混淆。
    三、朱熹门人后学的误读
    朱熹门人陈淳《北溪字义》影响很大,但对于朱熹学术亦有差失。全祖望说:“沧州诸子,以北溪陈文安公为晚出。其卫师门甚力,多所发明,然亦有操异同之见而失之过者。”[8](P.2219)《北溪字义》中有“义利”一节,专门讨论义利关系。陈淳说:“义与利相对而实相反。才出乎义,便入乎利,其间相去甚微,学者当精察之。自文义而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欲是所欲得者。就其中推广之,才是天理所宜底,即不是人情所欲;才是人情所欲底,即不合于天理之所宜。天理所宜者,即是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也。人情所欲者,只是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也。天理所宜是公,人情所欲是私。”[12](P.53)这段论述综合了程、朱的有关言论,但这里明确讲“义与利相对而实相反”,实际上与程朱讲“仁义未尝不利”,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多有差异。
    在陈淳所言中,所谓“才出乎义,便入乎利,其间相去甚微”,来自程颐。如前所述,程颐既说“才出义,便以利言”,又说“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既讲利与义的相互对立,又讲二者的相互联系,陈淳只是依据程颐所言“才出义,便以利言”而认为“义与利相对而实相反”,显然是误读。陈淳还引述朱熹所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但却把天理与人情所欲对立起来,所谓“天理所宜底,即不是人情所欲;才是人情所欲底,即不合于天理之所宜”,实际上是把天理与人的欲望对立起来,显然不同于朱熹“存天理,灭人欲”只是讲天理与私欲的对立,而不是讲天理与人之欲望的对立。同时,陈淳还依据张栻所谓“圣学无所为而然”,“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认为“天理所宜者,即是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也。人情所欲者,只是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也”,并明确说“天理所宜是公,人情所欲是私”,实际上是把朱熹“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与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混淆起来,把人之所欲看作人欲之私。由此可见,陈淳讲“义与利相对而实相反”,完全不同于朱熹讲“利不是不好”,认为义利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头尾相接的一体关系。
    在《北溪字义》“义利”节中,陈淳不仅讲“义与利相对而实相反”,而且还作了进一步具体说明。他说:“如货财、名位、爵禄等,此特利之粗者。如计较强弱多寡便是利,如取己之便宜亦是利,如求名觊效,如狥己自私,如狥人情而为之,如有外慕底心,皆是利。然货财、名位、爵禄等,亦未可便做利,只当把一件事看,但此上易陷于利耳。”[12](P.53)在陈淳看来,货财、名位、爵禄本身并不是利,而将此占为己有才是利。他还说:“凡处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之间,才有一毫自私之心,而不行乎天理之当然,皆是利。虽公天下事而以私心为之,亦是利。”[12](P.55)这里将“自私之心”看作利,实际上是将“求利之心”看作利,不同于朱熹所言“一有求利之心,则利不可得而其害至”认为“求利之心”并非利。
    朱熹门人黄榦则直接采纳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的说法,说:“善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公私之间相去甚近,而一则为舜,一则为跖,乃由是而分焉。”[13](P.22)明确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他还说:“义与利之间,君子小人之所由分,而天下国家治乱之所关系也。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13](P.25)显然,黄榦推崇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把义利关系等同于天理人欲的相互对立。
    朱熹门人辅广说:“利害者,天下之常情,即所谓私欲也;义理者,秉彝之良心,即所谓天理也。”[14](P.703)“喻于义则昧于利,喻于利则昧于义。义,天理也;利,私欲也。”[14](P.601)这里既讲朱熹“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又讲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将二者完全混为一谈。他还说:“义者,天理之公也;利者,人欲之私也。天理人欲不两立,计于彼则害于此矣。”[14](P.340)该句还为明代胡广《四书大全》解《论语》“子罕言利”所引述,[15](P.296)对后世影响很大。
    明代阳明后学黄绾说:“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王者,所以建立邦本,垂裕无穷者,义也;伯者,所以陷溺人心,贻毒后世者,利也。推其至中国之所以异于夷狄,人类所以别于禽兽,皆由此也。”[16](P.319)程文德说:“所谓善者,天理之公也,无所为而为者也;所谓利者,人欲之私也,有所为而为者也。有为而为,虽善亦利也。”[17](P.333)应当说,这里所谓“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与朱熹讲“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是不可相互混淆的。
    直到清初,陆陇其《论语集注大全》还在引述辅广所说“义者,天理之公也;利者,人欲之私也。天理人欲不两立,计于彼则害于此矣”[18](P.408)。张伯行也说:“夫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吾儒之学,正谊不谋利,至公而无私。”[19](P.238)“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循天理,则日进乎高明;徇人欲,则日流于汙下。君子小人之分全在于此。”[20](P.291)由此可见,朱熹门人后学有不少把朱熹“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误读为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而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于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讲义与利的对立,提出不同意见。真德秀说:“义者,天理之公也;利者,人欲之私也,二者如冰炭之相反。然一于义,则利自在其中。盖义者,宜也;利,亦宜也。苟以义为心,则事无不宜矣;不惟宜于己,亦且宜于人,人己两得其宜,何利如之?若以狥利为心,则利于己,必害于人,争斗攘夺于是乎兴,己亦岂能享其利哉?”[21](P.532)显然,真德秀既讲义与利的相互对立,又讲二者的相互联系,反对“以狥利为心”,这样的理解,较为接近朱熹。
    胡广《四书大全》引新安陈氏(陈栎)曰:“君子喻义,未尝求利,然义之所安,即利之所在,义之利,而利自在其中。小人喻利,虽专求利,然向利必背义,不义之利,利愈得而害愈甚矣。”[15](P.191)认为君子喻于义,未尝求利,而“利自在其中”;小人喻于利,虽专求利,而“利愈得而害愈甚”。该句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反对“专求利”,就是反对有求利之心,与朱熹认为仁义“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利心“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是一致的。
    明代胡居仁解读儒家的义利关系,说:“古者义利只是一体事,义所以为利,利即义之所为也。故曰:‘以义为利。’又曰:‘利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物足以和义。’盖以义制事,自然顺利。……曾子曰:‘生财有大道。’孟子亦曰:‘善政得民财。’盖分田制井,恭俭节用,自然上下丰足,皆以义为利,亦非将义去求利,只是义则无不利也。以家言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利孰大焉?”[22](P.89)显然是以《易传》“利者义之和”解儒家的义利关系,强调利与义二者的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与胡居仁同时的杨守陈也说:“义利本一也,而末二焉。《易》曰:‘利者,义之和。’又曰:‘利物足以和义。’子思答孟子治民之问,曰:‘先利之。’孟子曰:‘不有仁义乎?’子思曰:‘仁义所以利之也。’是则义之所在即利耳。然人或见利而不见义也,故孟子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董子曰:‘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人或昩于义利之别也,故朱子曰:‘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圣贤义利之说,至是明且严矣。”[23](P.270)既讲“义利本一”,又依据朱熹所言,将天理、仁义与利心对立起来,反对求利之心。
    明清之际的陆世仪说:“利与义合,则与和同,《文言》曰:‘利者,义之和也。’利与义反,则与害对,《论语》曰:‘放于利而行,多怨。’”“或问义利相反,而曰:‘阳主义,阴主利,何也?岂阴阳相反故云然乎?’曰:‘即此便见天地间只有一义。盖阴阳虽二气,其实一气。阳倡阴和,阳先阴后,天气之所在,地气即随之;义之所在,利即随之。故曰:阳主义,阴主利,正言其相合,非必相反也。’”[24](P.92)尤为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认为义与利相合,“非必相反”。
    直到王夫之说:“义之与利,其途相反,而推之于天理之公,则固合也。义者,正以利所行者也。事得其宜,则推之天下而可行,何不利之有哉?但在政教衰乱之世,则有义而不利者矣。乃义或有不利,而利未有能利者也。……故曰: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欲为之而即谋之也,斯为小人而已矣。”[25](P.382)认为利与义相互联系,但在政教衰乱之世,义与利发生分离而对立,因而才能说“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以反对小人谋不义之利,实际上是对胡安国“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作了限定和新的诠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否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宋代理学家是有不同意见的。胡安国讲“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按照这一说法,“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与此不同,朱熹《论语集注》解“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只是分别对“义”与“利”作出界定,并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同时又通过进一步引述程颐、杨时所言,表明君子和小人对于义利的所喻、所好以及取舍之完全不同,讲的是“喻于义”与“喻于利”的相互对立。由此可见,朱熹多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继承程颐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讲“利不是不好”,不仅没有完全否定利,而且包含了对于利的一定程度的肯定。遗憾的是,朱熹门人后学中有不少将朱熹所言“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与胡安国所言“义者,天理之公;利者,人欲之私”相混淆,强调义与利的相互对立,实际上误读了朱熹对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论说,掩盖了其中对于利的肯定,这或许也是当今讨论朱熹义利观所不可忽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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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明)杨守陈.杨文懿公文集[A]//丛书集成续编(第186册)[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
    [24](明)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5](清)王夫之.四书训义(上)[A]//船山全书(第7册)[M].长沙:岳麓书社,1991.
    注释:
    1张立文将朱熹所言“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解释为:“义是先天固有的,为天理之公的道德价值;利来自后天物我关系的比较,为人欲之私的道德价值。”(张立文:《朱熹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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