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政治与礼法:北魏兰陵长公主被殴致死案再探 作者:沈玮玮*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表 原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六月十一日乙亥 耶稣2020年7月31日 内容摘要: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刘辉殴打致死一案对理解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曲折性与复杂性意义重大。主张严惩的当权者将审理此案上升为政治决策,通过特殊审判形式强化皇权对司法的操控,以图政权稳固。反对严惩的改革者具有理想主义情怀,怀着个人好恶迂腐地凭借上官护持和氏族优荣公开反对。然而即便在南朝,北魏高层的审判结论依然会被接受,这是法律儒家化南北进程同样受阻所致。正是秉承儒家礼法伦常,刘辉才敢于一再违逆,酿成惨剧。深究该案所涉人员的想法与行动,他们均受到个人秉性、交际关系和时代观念之影响,各方关联甚密,情感、政治和礼法互相交织,共同制造了这一惨案。从各方关系及其言行动机进一步深入案情,查找案发与裁判及结局的真正动因,方能多元且深刻地解析这一典型案例,进而全面认识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 关键词:兰陵长公主;政治决策;司法审判;法律儒家化;礼法 一、引言 北魏孝明帝时身怀六甲的兰陵长公主被驸马刘辉[1]殴打致死一案在法律史学界颇有知名度。一则因为该案涉及皇族家内纠纷,而且牵扯到北魏公主和身为驸马的北奔刘宋皇嗣,可谓影响重大。二则围绕如何处置驸马及其相干人等引发了较大争论,基本形成了一重一轻两派意见。三则是本案并非由皇帝亲审,而是由当时临朝的灵太后主持。该案可谓集合了各种戏剧性元素:豪门恩怨、宫廷秘闻、家庭暴力、通奸与不忠、司法诉讼、通缉追捕等,还有当时的种族和“国际”背景,故而沈家本将此案视为中国古代最典型的案例之一。[2]同时,该案牵扯到了婚姻、连坐、容隐等中国法律史的核心制度,是值得大书特书的经典。 台湾学者李贞德率先系统深入地研究了该案,并撰成《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书,遂引发持续关注。[3]李贞德从典型个案来普及中国法律史的父系伦常,探讨时局混乱和民族融合之际法律儒家化进程是如何被抵制或耽误的。李贞德的研究无疑具有开拓性,且后续研究均在法律儒家化的主题内补强她的论证。她认为该案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可通过梳理规范女性的制度来检验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进度。而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还处于发展阶段,“夫尊妻卑”“男尊女卑”等观念还未全面发展,[4]法律的儒家化遇到少数民族习俗和女权主义的双重压制。李贞德及其后续研究者揭示了压制女性的父系伦理和打击谋反的皇权伦理相互冲突的深刻立场,[5]但并未进一步深入解释所涉各方为何有如此不同的行为选择。本文将集中于该案所涉相关人等的关系经历和行动主张来分析其行为动机,将法律儒家化、少数民族习俗和女权主义置放在涉案各方的性格、关系和政治大环境内,论证兰陵长公主之死是各方共同促成的,是法律儒家化的父系伦理、北魏女性的旧有地位和少有的女权干政共同在南北政局的外部环境和北魏政争的内部环境下制造的惨剧。本文将从情感(婚姻关系和人情交往)、政治(皇权和女权)和礼法(习俗和汉化)的关联中深入探讨悲剧发生的真正动因,以实现对该案的多元化解读。 二、人命案的复杂性:案情与异议 约在北魏宣武帝正始初年(504-505年),孝文帝之女兰陵长公主与曾为南朝宋的皇族子嗣刘辉结为夫妻,婚后十多年,约在魏明帝神龟年间(518-522年)刘辉与公主侍婢通奸败露。据《魏书·刘昶传》载,“公主颇严妒,辉尝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杀之。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长公主本性妒忌,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对待通奸的怀孕婢女,竟残忍地将婢女连同胎儿一起杀死,还施加羞辱之刑。北朝妇女的妒悍行为一般都指向同性,男性所受到的往往是间接惩戒。此事被摄政的灵太后知晓后,命人查证后令其和离,并剥夺了驸马的爵位。一年后(约519年前后),二人复婚。未曾想刘辉又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有染。兰陵长公主妒火重燃。两人发生争执后引发惨案,身怀六甲的兰陵长公主连同胎儿皆毙命。当时掌权的灵太后审理该案时遭到了汉臣崔纂从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反对。当时奉命审判该案的门下省官员主张维护皇室脸面,坚守“君为臣纲”的原则,奏请将刘辉、张容妃和陈慧猛三人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作为兄长预知奸情却不加干预,甚至有勾引驸马之嫌,应流配敦煌。最终,朝廷基本接受了门下省的处理意见,只是将张容妃和陈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即削其发、鞭笞后送入宫中为奴。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首的儒家士族则提出了反对意见,主张应以父系家族伦理的“夫为妻纲”原则和“名正言顺”的程序正义审判此案。 (一)审判者的立场:严惩忘恩负义之徒 案犯刘辉出身彭城刘氏,是南朝宋皇族后裔刘昶之子。[6]刘昶(436-497)为刘宋第三任皇帝刘义隆之第九子,大明八年(464)宋前废帝外放刘昶征北将军、镇守彭城。南朝宋齐之世政争激烈,宗室与大族屡有无端遭忌被诛者。《魏书·刘昶传》载,“废帝疑其有异志,欲讨。北魏和平六年昶乃携爱妾一人与数十骑北奔魏。”北魏对南朝之北投者尤能拔擢,刘昶先后尚武邑公主、建兴长公主、平阳长公主,为驸马都尉,被赐“宋王”爵位,在非宗室的王公大臣中地位相当隆显。刘辉后来继承父亲爵位,在宣武帝正始初年(504-505)迎娶了宣武帝二姐兰陵长公主。北魏后期公主的婚配对象以汉族子弟为主,与南朝归降的宗室子弟联姻是对“宾附之国”的礼遇,带有安抚性质。[7]除政治身份和家世门第要求外,相貌、气质、品德、学识及能力也在考察之列,有时会过多地考虑政治因素,如刘昶父子即是轻狂无学之辈,但考虑到政治影响,故而有幸尚公主。 只有帝婿才授驸马都尉职、有驸马之称。驸马所尚皇女皆是公主,其中格外尊贵者或皇姊妹则称长公主,长公主一般是皇帝的姊妹,东汉蔡邕《独断》称:“帝女曰公主,姊妹曰长公主。”见于文献的北魏驸马都尉共39人,还有尚皇女却无驸马都尉记录者6人,疑为官制或史书缺漏。在已知的45位驸马都尉中,出身中原士族者5位,仅占11%,足见刘昶父子在北魏享受的殊荣。驸马都尉乃皇帝近侍显职,太和二十三年(499)后从四品上阶改为正六品下阶。然驸马都尉属于加官,连同其他官职一道授予。在国丧仪式中,驸马都尉排在诸王、三都与三公、令仆之间,表明驸马都尉的实际地位已经凌驾于外朝百官之上,能跻身于中央决策圈。[8]驸马不仅可以迅速升得高位,而且光耀门庭,一时间“将相多尚公主”。刘辉本无继承其父爵位的可能,但因嫡子先逝,他才有机会继承爵位而尚公主成为驸马,如此之幸,本当心存感激,感恩图报才是。 当时北魏女性颇能决断家国事务,与汉族男主外女主内的儒家之风迥异。颜之推曾言:“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论曲直,造请奉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9]这些风气无疑助长了北魏女性的“尚妒”之风,《魏书·皇后列传》即载孝文帝感慨:“妇人妒防,虽王者亦不能免,况士庶乎?”加上驸马都尉前途的诱惑,北魏公主愈发骄纵强势,致使大多驸马驸马有妻无妾。《魏书·临淮王传附元孝友传》亦载:“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妇人多幸,生逢今世,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纳妾者反倒成为异类,如《魏书·太武五王传》载:“设令人强志广娶,则家道离索,身事迍邅,内外亲知,共相嗤怪。……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当时北朝女性根本不理会儒家的“七出”之法。考虑到当时律法对通奸如何惩处并无明确规定,长公主只能通过杀女婢以泄愤恨。从小就“疏狂”的刘辉对公主的暴虐反应平淡,仅“忿憾,疏薄公主”而已。刘辉似乎对这一后果早有预料,毕竟二人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他十分了解公主的性格和北魏风气。刘辉如此淡然的态度竟让公主死心塌地的要求复婚,可见二人尚有感情基础。 刘辉之父刘昶一人就先后尚三位北魏公主,这是绝无仅有的恩典。嫡子刘承绪尚陈留公主,亦是一恩典。在刘辉兄长刘文远“坐谋杀刺史王肃以寿春叛,事发伏法”后,不仅刘昶和刘辉未受牵连,朝廷还让刘辉继承了爵位,成为驸马,又是一大恩典。刘辉夫妇和离后又在灵太后的主持下复婚,再是一大恩典。承蒙如此之多恩典的刘辉,竟然不顾夫妻之义,狂放到殴打长公主,并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公主因伤致薨后,灵太后十分悲痛悔恨,亲临恸哭,在公主出葬城西时亲送数里,尽哀而还。若不严惩,实在是难以平息太后与皇室之众怒。更何况通过亲审此案,灵太后一则可以维护皇室脸面,二则可以拉拢宗室对其掌权的支持。灵太后意在通过对刘辉等人的严惩为皇族复仇。 (二)反对者的理由:不只儒家礼法伦常 以崔纂为首的儒家知识分子,在实体法上主张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来判案,坚守“夫为妻纲”的原则,这其中的关键争点在于兰陵长公主身份的界定。按照儒家礼法观念坚持的“三从”原则,即《礼记·丧服·子夏传》所谓“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兰陵长公主出嫁后不再与娘家有关联,崔纂秉持“夫者妻之天”的原则,认定作为丈夫的刘辉只是杀死骨肉,依《北魏律·斗律》:“祖父母、父母愤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刘辉应定为堕杀亲子罪,仅适用徒刑。再则,根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的原则,张智寿、陈庆和二人不应连坐。尚书元修义也认为:“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同时,张智寿、陈庆和二人包庇妹妹的行为符合“亲亲得相首匿”,于礼于法均可豁免其罪。而从鲜卑族残留的母系氏族的传统而言,鲜卑则更习惯于连坐娘家中人,这与儒家父系家族伦理恰恰相反。崔纂所持异议所代表汉人儒家传统伦理观念,恰好反映了正处于汉民族正统观发展阶段的北魏特点,[10]即遭遇到了来自北魏鲜卑旧俗的抵制。 崔纂基于儒家化的法条主义立场,教条化的理解儒家礼法,显得过于迂腐,不知变通。因为兰陵长公主之死一案牵扯众多,关系到皇权颜面,皇帝多次恩典都未能感化狂疏之徒刘辉,其行实在可恶。崔纂应当明白,北魏接受儒家汉化的制度观念,亦是为了巩固鲜卑人的统治,一旦有损统治根基,儒家化的制度就失去了意义,皇权便要凌驾于儒家礼法伦常之上。如果按照儒家的“三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均要为“君为臣纲”让路。长公主为皇家子嗣,与驸马之间不仅是夫妻关系,而且更是君臣关系。因此,该案就不单是丈夫殴打妻子致死那么简单。在程序法上,作为享有审判权的尚书三公郎中崔纂“名正言顺”地对审判主体和审判程序提出异议:其一,如果案犯涉及死刑或流刑,则应待主犯定罪后才可处置从犯。因此,民女张容妃和陈慧猛至少要待刘辉缉拿归案后再作判决,且二人仅为通奸,罪不致“髡鞭付宫”。其二,门下省属内朝,仅负责传递文书,并无参与判决之权,隶属尚书省的刑部才是该案的当然裁判者。该案的最终判决恰是完全无视刑部的存在,可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北魏建国之初,博陵崔氏即被视作最重要的家族之一。在409-534年间,由14名博陵崔氏在中央占据高位,官品都在四品或以上。北魏中期以后,约有20名崔氏成员获得将军衔,官居四品或更高。尽管将军衔是虚职,但大多崔氏成员都曾积极参加军事行动。作为博陵崔氏一员的崔纂起家官为太学博士,深明儒家礼法大义,于北魏孝明帝熙平初年(516-518)“为宁远将军、廷尉正”。据《魏书·崔挺传》,崔纂乃崔挺族子,崔挺于470年步入仕途,494年被擢升为刘昶府长史,“太和十八年,大将军宋王刘昶南镇彭城,诏假立义将军,为昶府长史,以疾辞免。”这是博陵崔氏与刘昶的唯一关联线索,崔纂与刘辉应当没有私人往来,那么崔纂有何理由反对严惩呢?这与崔纂的司法信念、个人性格与博陵崔氏之地位极其相关。崔纂身为廷尉正时,据《北史·崔挺传》称“每于大狱,多所据明,有当官之誉。”他能够据证办案,情理兼容,颇得赞誉,有出生名门,因此自视高傲,“时太原王静自廷尉监迁少卿,纂耻居其下,乃与静书,辞气抑扬,无上下之体。”又祈求解任,降任为左中郎将(四品),领尚书三公郎中,仍有审判之权,以发挥其专长,这是北魏不拘一格用人之策的体现。于是性格倔强自以为是的崔纂基于职业素养而据理力争。 虽然博陵崔氏占据了北魏朝堂高位,但没有证据表明包括崔纂在内的14名高级官员中有任何一人参与过制定朝廷政策,亦未参与过废黜皇位或操纵皇位继嗣的重大政治事件,因此不应高估他们对核心政策的影响力。[11]在以灵太后为首的北魏统治阶层看来,兰陵长公主之死一案已经演变成了一个政治事件,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应被视为北魏的核心政策,即关于如何处理因大量公主赐婚所引发家庭纠纷导致犯罪的“刑事政策”,以此表明北魏高层对南朝及其他各族的政治态度。就此而言,崔纂的反对虽然展现了其扎实的礼法学养,但显得太过于缺乏政治远见。当时汉化的北魏有反弹之势,在孝文帝去世后仅过了25年,北魏边镇鲜卑军事集团就发动反汉化运动得“六镇起义”,最终导致了北魏分裂。崔纂作为饱学之士,对此当心知肚明,他表达异议的目的或许是为了挽回北魏汉化的颓势,借兰陵长公主一案发挥,为儒家礼法伦常振臂一呼。另外,北魏之际的崔氏成员从未担心因权力斗争而被黜退或惩罚,这正是崔纂敢于直言反对的底气。有学者认为是崔纂曾因与宣武帝元恪关系密切而遭到外戚权臣高肇的打压。[12]可想而知,崔纂对外戚纂权之事颇为忌恨,此案恰逢专权的灵太后亲审。同时他又得到了上司元修义的支持,故而敢于正面挑战。元修义(?-526),本名元寿安,字修义,北魏景穆皇帝拓跋晃之孙,历任都官尚书、殿中尚书、吏部尚书,史称其“龙作纳言,其任无爽。……小大咸得其宜,亲疏莫失其所。……大度恢恢,小心翼翼,依仁履义,发愤忘食。学称致密,文为组绣,不肃而成,如兰之臭。”[13]如此睿智明理受宠之宗室大臣都支持崔纂之说,无疑给了崔纂反对的勇气。元修义支持崔纂表明,门下省的严惩并未得到皇帝宗室的一致认同。 三、当事人的选择性:情感与行动 (一)刘辉为何要一犯再犯 暂且不论反对者的理由,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动机,以便真正了解案情,方能正确评价判决结果。长公主与刘辉和离一年后,在高阳王元雍和深得灵太后信赖的宦官刘腾再三请求之下,灵太后才让长公主与刘辉复婚,《魏书·刘昶传》载“公主在宫周岁,高阳王及刘腾等皆为言于太后。太后虑其不改,未许之。元雍等屡请不已,听复旧义。太后流涕送公主,诫令谨护。”一来说明太后与公主的情深义重,关系十分要好,这一点从公主离婚后一直留居在宫中即可看出;二来希望公主谨慎看护刘辉,切不可重蹈覆辙。北魏公主的婚姻大多是皇帝赐婚,且不可逆,和离后又复婚的更是十分少见。灵太后能够同意长公主与刘辉复婚,当是长公主拜托元雍和刘腾当面请求灵太后所为。元雍德高望重,其分量不言而喻,之后他还为灵太后复位冲锋在前。刘腾最受宠信,宣武末即成为宦官首领,曾协助扶持肃宗即位,又因保护灵太后有功,成为灵太后内宫最为倚重的心腹。[14]若不是长公主自愿复婚,在长公主被殴致死后,元雍和刘腾是脱不了关系的。复婚不久,正光初年(520年后),疏狂的刘辉为了不被发觉故意选择了更为隐蔽的与民女私通。为何刘辉不珍惜复婚的机会,甘冒风险再次行苟且之事呢? 史书并未记载刘辉再次与人私通之时是否知道公主有孕。二人是在床上发生打斗,刘辉将公主推下床后还拳脚相加。以长公主的身份及其与当权者灵太后的姑嫂关系,刘辉若是知道公主有孕,应该不至于如此残忍,直接导致公主流产而死。或许刘辉一想到公主此前对其私通的怀孕婢女痛下狠手,并且肢解孕子的残忍便心存报复,所以才“以血还血”。然而,从刘辉对长公主的残忍行为仅是“忿憾”的态度可见,他并未将长公主残忍行为放在心上,这可能是因为婢女所怀的胎儿并非男性,才让他觉得无所谓。“疏狂”的刘辉再次与人私通主要还是汉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所致。有研究指出,拓跋鲜卑生活的地域寒冷干旱,土壤微量元素有效锌锰的含量处于缺乏或极缺的临界值,致使鲜卑育龄产妇体内有效锌匮乏,因此死亡率极高。[15]这或许是兰陵长公主流产死亡的主因,只因当时医疗水平有限,无法为刘辉殴主致死进行有效辩护。刘辉最初与婢女私通,是在二人婚后十多年,并非一开始就有此恶习。兰陵长公主多年不育的概率很大,从二人和离之后又复合,可以推断长公主对刘辉尚有感情。加上刘辉有妻无妾,确保有后就成了头等大事。北魏公主与驸马的家庭纠纷大多与无后有关,尤其是作为刘宋皇室后人,刘辉还肩负着复国重任,刘昶将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并将爵位传给他。在如此重压下,刘辉为了延续香火不得不再次铤而走险。 在北魏的众多驸马中,做此选择的并非刘辉一人,例如驸马高猛因“公主无子,猛先在外有男,不敢令主知,临终方言之,年几三十矣。”刘辉再次与两位(多位)民女私通,民女竟史书上还留下了姓名,实属罕见。留下民女之名当是为了方便以后确认子嗣的生母。即便刘辉当时知道公主怀有身孕,也可能担心所怀不一定为亲身骨肉,因为长公主在和离一年后就有了身孕。考虑到此前十多年都没有身孕,且在第一次私通事发后,刘辉就“疏薄公主”,更不可能行同房之事,再加上北魏宫廷的淫乱之风,突然怀孕不得不让刘辉生疑。倘若刘辉深信所怀的是自己骨肉,也担心是否为男性,因此想多留子嗣,以确保“有后”。可以说是儒家的父系家族伦理才迫使刘辉一犯再犯,并直接导致了公主之死的惨剧。崔纂却以儒家的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来定案,这当然难以得到认同。 (二)兰陵长公主选择反击 兰陵长公主在第一次和刘辉发生纠纷后,因“公主姊因入听讲,言其故于灵太后”。在复婚后又是在陈留公主的煽动下才同刘辉谩骂动手的。为何兰陵长公主不选择告发刘辉呢?被赐婚的公主遭到欺负一般都会主动向皇帝陈告,直到北魏末年的孝武帝妹平原公主亦是如此,《周书·皇后列传》载“适开府张欢。欢性贪残,遇后无礼,又常杀后侍婢。后怒,诉之于帝,帝乃执欢杀之。”兰陵长公主或许考虑到婚姻有关政治大局的关系,并未在第一次就告发刘辉,这是她选择沉默的政治原因。在同刘辉和离后,长公主主动要求复婚,可见两人的感情基础尚在,这是她不忍告发刘辉的情感原因。刘辉屡教不改,长公主只能自食其果,忍气吞声。在灵太后看来,“追念公主为辉顿辱非一,乃不关言,能为隐忍,古今宁有此!”也即,长公主选择了隐忍不发,完全没有寻求灵太后的帮助,可谓顾及了皇室和夫君的脸面。即便是按照儒家的“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之礼,长公主尽到了为人臣为人妇的伦理道义,乃妇之楷模。 虽然长公主未曾主动告发刘辉,但其“检校夫婿”的心态并未改变,《魏书·刘昶传》载“公主更不检恶,主姑陈留公主共相扇奖,遂与辉复致忿争。”这位陈留公主显然是导致长公主之死的催化剂。陈留公主与宦官刘腾的关系非同一般,一起参与了颠覆冯皇后的政变,兰陵长公主请求刘腾为其复婚向灵太后求情,很难说没有陈留公主的居间介绍。兰陵长公主与陈留公主的关系,从父家说是姑侄关系,从夫家说则是妯娌关系,感情甚好。《魏书·皇后列传》载,“是时,彭城公主,宋王刘昶子妇也,年少嫠居。北平公冯夙,后之同母弟也,后求婚于高祖,高祖许之。公主志不愿,后欲强之婚。”彭城公主即陈留公主,陈留公主的第一任丈夫是刘昶嫡子刘承绪,《魏书·刘昶传》称其“少而尫疾”,即脊骨弯曲,或因发育不良,身体羸弱。孝文帝为她赐这门婚事,显然是出于政治考虑。刘承绪在婚后不久即亡故,陈留公主再次被赐婚给南齐北奔的王肃。出于政治关系的结合,北魏大多数公主都是国家政治的牺牲品,兰陵长公主和陈留公主亦深受其害,[16]可谓同病相怜。于是,经受不住陈留公主的怂恿,兰陵长公主便即刻反击。第一次刘辉了选择沉默,兰陵长公主自信理亏的刘辉同样会保持“无所谓”的心态,对刘辉的殴打毫无预判,更未顾及到胎儿的安全,遂酿成惨案。 四、审判者的正当性:政治与司法 (一)主审官元怿的合理与尴尬 先看主审官的人选是否恰当。《魏书·穆崇传》载,北魏之初,“太宗即位,为左卫将军,绾门下中书,出纳诏命。”门下省主要职责为内侍左右、参与谋议、出纳诏命。侍中为门下省长官,其机构在宫内,职掌顾问应对,献替可否,协助最高统治者决策。孝文帝时,朝廷许多重大决策要经门下省讨论,主官为侍中,多为执政者亲信和宠臣,对于朝纲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孝明帝继位后,元怿掌门下省事务。即便门下省没有审判权,然这一重大案件已经上升到政治案件,关涉南北政局。灵太后将此事交由其心腹大臣元怿,显然是寻求政治决策意见。该案又纯属皇家内部事务,门下省本为皇室秘书机构,由皇家子嗣掌管,且参与皇家事务处理,颇与清代专门处理皇家事务,享有皇族案件审判权的宗人府类似。崔纂指责门下省僭越职权,主张“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但他未尝不知自汉代以来,帝国中枢有外朝和内廷之分,门下省设置的初衷便是为了皇权能够更好地制约以尚书省为首的外朝。除此之外,太后干政则是东汉倾覆的前车之鉴,会引起儒家士大夫的反感。因此,崔纂的反对直指太后等人干预司法。 在因刘辉第一次与长公主侍婢私通事发后,灵太后便着元怿与同为辅政大臣的高阳王元雍、广平王元怀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冲觉寺》载“延昌四年,世宗崩,(清河王)怿与高阳王雍、广平王怀并受遗诏,辅翼孝明。”同年八月,元雍被权臣废黜,清河王元怿升任首辅大臣,元怀则递补元怿太保、领司徒之缺,与司空、任城王元澄结成新的辅政格局;十二月,太师元雍复出,又与元怀、太傅元怿等人联袂“入居门下,同厘庶政”。元怿乃孝文帝第四子,与长公主为亲姐弟,《魏书·元怿传》称其“才长从政,明于断决,割判众务,甚有声名。”元雍为孝文帝弟,在宗室中辈分极高,可谓德高望重,被废后复出,更加稳健保守。元怀乃孝文帝皇子、宣武帝同母弟,可谓亲尊莫二。虽然孝明帝初期的宗室辅政大臣徒有其表,并无实权,在朝廷“公”的帝国事务上只能秉承强后和权臣意旨受成事而已。在宗室“私”的家族领域,元怿、元雍和元怀则有资格出席皇家宗族的宗议,裁决皇族事务,即调查奏报长公主与刘辉夫妻不和一事。[17]三人在调查后均认为长公主与刘辉不和,建议离婚,同时削除刘辉封位,最后由掌权的灵太后拍板,太后从之。 刘辉再次与民女私通后殴主致死一案,灵太后还是延续之前的处理,交由元怿“决其事”,保证其处理的恰当,这一选择当是太后自然而然的决定。只不过元怿恰好执掌门下省,便给了崔纂反对门下省主导审判的理由。更何况元怿还有一个特殊身份,即与灵太后有染。这是秉持儒家立场的崔纂断不可接受的。在他看来,不仅灵太后干预司法,而且还同奸夫一道执掌朝局,不仅法度尽失,而且伦理尽丧,“是可忍,孰不可忍”,这才是崔纂借机发难的根本原因。《魏书·元怿传》称元怿才貌双全,“幼而敏惠,美姿貌。……博涉经史,兼综群言,有文才,善谈理,宽仁容裕,喜怒不形于色。”当时元怿30余岁,灵太后20余岁,二人互有需求,狼狈为奸,《魏书·后妃列传》称“时太后得志,逼幸清河王怿,淫乱肆情,为天下所恶。”元怿成为太后面首后自然能够揣摩太后心思,可以公然出面为太后实心办事,于是就成为崔纂等人的目标。崔纂所提异议的背后即是对皇室高层相互勾结,生活淫乱的不满。 虽然太后任命元怿全权处理,但元怿亦需要征询其他两位辅政大臣的意见,毕竟三人共同处理了此前公主的离婚事件。因为长公主于刘辉的复婚有元雍的居间说情,现在却发生了惨剧,元雍便无脸出面参与审理。更何况元雍风评不佳。相传他曾殴打致死了第二任妻子崔氏,且妓妾满房,侍近百许人,与刘辉无异。若是如此之人参与案件审理,不知又会遭来多大的反对。虽然元怿和元雍在私生活上淫乱不堪,但在思想上还是积极向儒家士大夫靠拢。[18]元怿的志趣与汉族名士最为贴近,陇西高门辛雄颇受元怿青睐,《魏书·辛雄传》载辛雄“好刑名,廉谨雅素,不妄交友,喜怒不形于色。怿迁司徒,仍随授户曹参军。并当烦剧,诤讼填委。雄用心平直,加以闲明政事,经其断割,莫不悦服。”元怿甚至还礼聘北方儒宗董征常伴左右出谋划策。元雍也常能礼贤下士,其幕府能人辈出,咨议参军李叔虎便是其一。《魏书·李叔虎传》载,太和中期,李叔虎“拜中书博士,与清河崔光、河间邢峦并相亲友……雍以其器操重之。”正是因为辅政大臣有汉族士大夫的耳濡目染和面授机宜,该案的处理意见才只有崔纂之辈反对,并未引起汉族士大夫集体反对。对于这一点,灵太后是清楚不过的,所以她可以放心地将此案交由三人审理。王公们有如此之多的汉族士大夫追随左右,定能在兼顾北魏习俗和汉族礼法的基础上断案,确保裁断的恰当和公允。 (二)门下省到底有没有审判权 崔纂认为当时的门下省无权审理刑案,是否果真如此?为了防止廷尉审判权过大,自西汉开始,逐步发展出多审复议制来限制廷尉所享有的单一审判权,限制的最初表现为间接监督,而后发展为直接掌权。早在西晋之时,限制单一审判权的制度就已出现,据《晋书·刘颂传》载:“武帝践阼,拜尚书三公郎,典科律,申冤讼。”即表明尚书省下设的三公曹享有审判权,以分廷尉之权。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太平真君六年(445)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表明中书省已享有复审权。据《魏书·刑罚志》,到三十年之后的延兴四年(474)诏曰:“自狱付中书复案,后颇上下法,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中书省的复核权显然又被收回。孝文帝继位后,依照魏晋设置官制,尚书省下设六尚书和三十六曹。三十六曹的三公曹、都官曹、二千石曹和比部曹都不再局限于审判监督,开始染指审判权,以分中央司法权。[19]据《魏书·刑罚志》,宣武帝元恪即位后于正始元年(504)冬诏曰:“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这改变了此前立法权独由中书省掌管的制度,“论律令”其实可以包括对疑难案件的复议权,这是此后尚书省和门下省掌握复议权的开始,也是崔纂之所以能提出异议的理由。就此看来,皇权欲通过增设复议机构来获得欲想的审判结果,这是多审复议制在北魏萌生的关键原因。又据《魏书·刑罚志》,十年之后的北魏延昌二年(513)秋,符玺郎中高贤、其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其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人遭到连坐被除名,但遇大赦,皇帝将其官复原职。其他中枢机构皆未有异议,唯有殿中尚书邢峦上书认为,依律连坐之罪不得以官职相抵,即使是因小罪连坐,遇赦后也不得免官复叙,更何况他们犯的是反逆大罪。皇帝并未接受尚书省的意见,执意将其官复原职。尚书省显然是主张依法裁断,然而皇帝意在宽仁,乃法外开恩,毕竟所赦三人均为皇帝近臣。时隔不到一年的延昌三年(514)六月,廷尉卿元志及其下属廷尉监王靖为依律判决,以维护廷尉的终审权便上书皇帝。据《魏书·刑罚志》载:“依律文,‘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体。”廷尉认为判决生效(结案)的标准是经廷尉审判,尚书省复核后便可。如果要改判,那就应依律之法定程序(即“未成之条”),即可通过廷尉提出“情状未尽”而重审,或通过“邀驾挝鼓”“门下立疑”等法定直诉程序,其他任何方式皆是扰乱国法之行为。元志等人和邢峦依律办案的思维一致,主张除了法定程序之外,不得容忍或纵容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其他途径干预已决之案。他们所指的其他非法干预行为很难不让人联想到513年秋的官复原职之案。 元志的属下大理正(即廷尉正)崔纂等人却表示反对。据《魏书·刑罚志》,他们认为“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廷尉可能存在诬告冤枉,刑讯强逼等情形,当然需要通过家人上诉等其他形式来监督审判。元志等人是看到了在诉讼机制外部非正常干预审判的情形才有感而发,极力维护廷尉的独立审判权;崔纂等人则是从诉讼机制内部强调监督廷尉审判的必要,二人的论述根本不在同一个层面上。元志等人的上书是针对当时已被不断侵夺的廷尉独享的单一审判权,崔纂等人并未意识到皇权欲通过设置复议机构来干预司法的危害,甚至根本没有料想到这一干预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彻底改变了自秦代以来中央的单一审判制。[20] 崔纂等人的观点实际上支持了皇帝,因此得到了皇帝肯定,但并未明确下诏改变中央单一的审判权结构,因为廷尉的反对依旧存在。此后多重复议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落地的,这就涉及到兰陵长公主被殴致死案。如前所述,当时已任尚书三公郎的崔纂认为门下省属于内朝秘书机构,最不应该侵夺廷尉审判权。实际上,崔纂并未弄清楚,他在514年反对元志等人的理由恰是支持门下省审判此案的。因为该案的当事人尤其是张智寿、陈庆和最有可能喊冤,即便是该案交付廷尉审判,他们依然会鸣冤叫屈。由门下省来审理,类似于跨过了一般管辖,适用特殊管辖,即灵太后委派门下省以“提审”的方式来审理这一重大案件,便于选择主审人员,以贯彻帝后意志。《魏书·刑罚志》载朝廷认为:“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灵太后以特殊情况为由驳斥崔纂“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至于何谓“不拘恒司”,并没有惯例可寻,全赖朝廷喜好。而且为了论证门下省的审判正当性,朝廷甚至认为尚书省都可以参与案件审判,门下省有何不可?因为元志等人在514年的上书中就已经提到:“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此处的“省”,应当指的就是尚书省,“门下立疑”,应当说的是门下省。尚书省是刑罚执行部门,根据兰陵长公主被殴致死案的审判诏令,尚书省至少在514年之前就可以参与审判,这是自北魏孝文帝以来延续的传统,也是崔纂可以发言,并且其发言值得重视且意见被完整记录下来的原因,否则史书何必要记载品级不高的崔纂之异议呢?而门下省可以对已成案件提出质疑,使已决案件失效。显然,在514年之际,门下省对审判结果享有一票否决权。只不过五年之后的519年门下省已经深得太后信任,因为当时执掌门下省的是孝文帝第四子元怿。 从大理正转任尚书三公郎的崔纂应该带有部门利益倾向,他反对门下省查办此案,是为了维护廷尉的审判权。这等于是重新支持了元志等人在514年的上书意见。崔纂应该十分清楚,反对由门下省审判实际上是对太后等人非正常干预司法表示不满。于是,他宁愿冒着免职的风险。北魏末年尤重门下省,一度获中书出令之权,时有“政归门下”之语,其长贰常总典机密,受遗诏辅政,权任极重。因此,据《北史·高道穆传》,在519年兰陵长公主被殴致死案发十年后,永安二年(529)御史中尉高恭之为防止廷尉和御史勾结,建议“如二使阿曲,有不尽理,听罪家诣门下通诉,别加案检。诏从之,复置司直。”门下省便开始正式享有针对御史纠劾之冤案的再审权。总之,崔纂前后意见不一,时而反对由廷尉独掌审判权,时而支持单一审判制,这也是他的反对意见不被接受的原因。更何况,当时朝廷欲改变廷尉依律判决造成的苛政之果,通过增加新的心腹机构分享审判权来到达名正言顺地推行宽政之目的,故而在514年前后,门下省开始获得审判权,十年之后成为定制。多方参与司法审判并给出司法建议的多审复议,其目的正是为了方便皇权最终裁判。通过多方参与审判和讨论的制度设计,最高统治者能够达到兼听则明、约束臣权、平衡利益,进而名正言顺地掌控司法大权之效果。如前所述,崔纂参与了从单一审判制到多审复议制的改革,他并非不知道太后的这层意思,只是故意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借机反对早已介入审判权的门下省,可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其目的是为反对灵太后扰乱司法。 (三)灵太后插手该案有何问题 皇权干预司法早已司空见惯,身为女性且是太后而临朝称制在灵太后之前也有先例。早在拓跋氏代国时就出现了多位干政的母后,北魏为防止女后干政确立了“子贵母死”的制度,于是后宫嫔妃大多不愿生育皇子,公主之地位便越发提升。据《魏书·后妃列传》,当时的灵太后却甘冒风险诞下皇子,“唯后每谓夫人等言:‘天子岂可独无儿子,何缘畏一身之死,而令皇家不育冢嫡乎?’……既诞肃宗,进位充华嫔。”灵太后不仅有着冒死孕育皇子的魄力,而且也有执掌朝局的敏锐执行力。《魏书·后妃列传》载“太后性聪悟,多才艺,……亲览万机,手笔断绝,……先是,太后敕造申讼车”,显然灵太后对沉冤昭雪亲笔断案很有兴趣。而时隔长公主之死仅一年(520)后发生了“宣光政变”,灵太后对首犯妹夫元叉仅贬为平民置,显示了她不高的政治智商。《资治通鉴·梁纪六》称“叉妻在太后侧,顺指之曰:‘陛下奈何以一妹之故,不正元叉之罪,使天下不得伸其冤愤!’太后嘿然”。直到孝昌二年(526),灵太后才鸩杀元叉。灵太后出身西北望族,其祖父入魏官至河州刺史,其门第并不显赫,应当属寒门阶层,其学识修养和政治经验显然不足,史学界普遍认为,是灵太后临朝听政才导致了北魏政权坠入纷争和腐败。[21]《魏书·帝纪第九》载,“魏自宣武已后,政纲不张。肃宗冲龄统业,灵太后妇人专制。委用非人,赏罚乖舛。”崔纂以反对来表达对灵太后干政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 作为同样掌管审判权的尚书省官员,崔纂更担心灵太后徇私枉法。以往经验告诉他,灵太后在处理此事时往往偏袒公主。刘辉之前即有驸马涉及此类案件。《北史·卢玄传》载卢道虔“尚高祖女济南长公主,公主骄淫,声秽遐迩,先无疹患,仓卒暴薨。时云道虔所害。世宗秘其丑恶,不苦穷治。尚书尝奏道虔为国子博士。灵太后追主薨事,乃黜道虔为民,终身不仕。”世宗都未曾处理的疑案,灵太后却执意翻案,没有任何证据就禁锢驸马。更何况公主本有过错,很可能是纵欲过度而亡。世宗虑及家丑不可外扬,灵太后掌权后却重审此事,为同样是姑嫂关系的济南长公主“伸冤”。既然如此,成为北魏驸马固然是好事,但遇到此等公主,实属不幸。当时虽有争尚公主的风气,但也有明确拒绝的智者,例如《魏书·司马休传》载司马弥陀“以选尚临泾公主,而辞以先取毗陵公窦瑾女。”又如《魏书·元悦传》载汝南王元悦“轻忿妃妾,至加捶挞,同之婢使。悦之出也,妃住于别第。灵太后敕检问之,引入,穷悦事故。妃病杖伏床蓐,疮尚未愈。太后因悦之杖妃,乃下令禁断。令诸亲王及三蕃,其有正妃疾患百日已上,皆遣奏闻。若有犹行捶挞,就削封位。”如此可见灵太后护女之切的私心。 五、南北方的相似性:礼法与命运 (一)刘宋公主涉案又该如何 进一步值得追问的是,若是在法律儒家化程度较高的南朝,刘氏公主遭遇此劫,崔纂的意见会被接受吗?《魏书·崔玄伯传》载北魏公主婚姻“皆厘降于宾附之国,朝臣子弟,虽名族美彦,不得尚焉。”《宋书·褚湛之传》则称刘宋公主的婚姻是“并用世胄,不必皆有才能”。刘宋元嘉中期以后的皇室婚媾对象几乎全是高门联姻。[22]许多北魏公主下嫁南朝北奔的前朝皇室后代,形式上类似于“诸公主皆厘降于宾附之国”的婚姻,在实际效果上却与南朝的公主与世家大族联姻颇为类似。正是因为有如此效果,从太武帝时期直到北魏末的皇室只认可这种性质的联姻。[23]因此,刘宋公主和北魏公主的政治婚配目的和效果趋同,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更何况南朝刘宋公主亦是严妒,《宋书·孝武文穆王皇后传》载“宋世诸主,莫不严妒,太宗每疾之。”并且公主群体多有乱伦之事,如《宋书·赵伦之传附子伯符传》载赵倩“尚文帝第四女海盐公主。初,始兴王以潘妃之宠,故得出入后宫,遂于公主私通。及适倩,倩入宫而怒,肆詈搏击,引绝帐带。事上闻,有诏离婚,杀主所生蒋美人,伯符惭惧发病卒。”有夫之妇的海盐公主与始兴王刘睿为嫡兄妹,竟长期私通,起因于“宋武起自乡豪,以诈力得天下,其于家庭之教,固未暇及也,是以宫闱之乱,无复伦理。”[24]其夫赵倩为刘宋皇室之舅族,因此与公主“肆詈搏击,引绝帐带”,这同刘辉和兰陵长公主打斗的情形颇为类似。结果是宋文帝对子女并未惩处,而是杀公主生母,判决公主与赵倩离婚,致使赵倩之父忧惧而死。可见,宋文帝和灵太后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都有偏私之心。刘宋皇族出自寒门,行为上无视礼法,亵渎伦理,就连“文士化”程度最为突出的宋文帝一支即是如此,[25]其他皇族便可想而知了。这表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南北方均遭受了阻力。 刘昶的女儿出嫁后同样遭遇了丈夫出轨的丑行,这位刘妃嫁与官至光禄大夫的北海王元详,《魏书·献文六王传》载“妃,宋王刘昶女,不见答礼。宠妾范氏,……详又蒸于安定王燮妃高氏。”元详对刘昶之女不但不以妻礼待之,还公然与堂叔元燮王妃高氏通奸,其母得知后大怒,“詈之苦切,曰:‘汝自有妻妾侍婢,少盛如花,何忽共许高丽婢奸通,令致此罪?我得高丽,当啖其肉。’乃杖详背及两脚百余下,自行杖,力疲乃令奴代。……详苦杖,十余日乃能立。又杖其妃刘氏数十,云:‘新妇大家女,门户匹敌,何所畏也?而不检校夫婿。妇人皆妒,独不妒也!’刘笑而受罚,卒无所言。”元详之母惩戒子媳的方式与灵太后严惩刘辉如出一辙,这是当时鲜卑女性普遍的处事习惯。[26]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灵太后本为妒妇的受害者,身为嫔妃之时,被世宗高皇后严加管束,史称“世宗暮年,高后悍忌,夫人嫔御有至帝崩不蒙侍接者。由是在洛二世,二十余年,皇子全育者,惟肃宗(灵太后所生)而已。”但是灵太后一旦掌权,便又成为妒妇的代言人,认为长公主主动“检校夫婿”是其正当之权,刘辉竟然反抗殴打,故而理应重罚。对未能主动“检校夫婿”的刘昶之女亦要惩罚。刘辉的敢于反抗和刘昶之女的默许或许源自于北奔的刘昶深受当时北魏汉化思想的熏陶。刘昶并非江左士人子弟,无法将南朝新近制度及其精髓转输入北,但孝文帝特重来自江左之亡士,如刘宋宗室刘昶虽不以文化见长,但竟参与制作礼乐制度。[27]或许刘昶未能深得南朝刘宋皇族无视礼法伦常之“精髓”,才能在教育子女方面以真正的儒家礼乐教化之,这正是其参与北魏制礼作乐的原因。如此说来,相较于南朝而言,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进程更快,过于理想主义的崔纂显得有些心急。 (二)刘辉等人是幸还是不幸 从法政上言之,“刘氏所处的那个时代,虽然正是这套父系伦理法制化的重要阶段,但当时的专制皇朝所采取的行动却并不一致。”[28]反对重惩刘辉的崔纂出于对儒家礼法的自视甚高,试图仅从国家法律和儒家伦常出发对案件进行判处,但他显然忽视了鲜卑族虽然逐渐汉化,但仍然保留着自己的文化传统,对于汉族儒家文化并不是全盘接受。他也没能从同为女人的灵太后以及陈留公主等人的立场出发。虽然从法条主义出发,但深究其反对的动机可谓参杂,所反对之理由均有被批驳之处。崔纂等人所提异议看似在强调儒家礼法原则及捍卫司法裁决权,实则既没有厘清内外之别,家国之分,也未能真正调适儒家义理与北魏社会政治习俗之间的适用张力,更何况欲凭借上官和崔氏的地位反对灵太后干政,在所持观点上竟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试图阻止汉化的倒退,可谓理想主义的书生意气。事后崔纂尚书三公郎之职被免,尚书元修义也被“夺禄一时”。 从境遇上来看,驸马刘辉的结局尚好,本欲被执行死刑,因元叉勾结宦官刘腾在正光元年七月发动政变囚禁了灵太后,明帝加朝服大赦天下,刘辉就幸运地“会赦得免”。有道是宦官刘腾在无意中害了长公主后,却又无意中救了驸马刘辉,时也?命也?“宣光政变”是皇权体制下的宗室内讧,以元叉为代表的出服疏宗与服内近属激烈角逐,[29]《资治通鉴·梁纪五》载,疏族暂时取胜,元叉和刘腾把持朝政达四年之久:“叉与腾表里擅权,叉为外御,腾为内防,常直禁省,共裁刑赏,政无巨细,决于二人,威振内外,百僚重迹。”作为疏族的元叉和刘腾只能靠拉拢北奔的南方贵族拱卫权势,赦免的刘辉便在正光三年(522)恢复官爵,任征虏将军、中散大夫。虽为闲职,但表明了当权者的态度。据《魏书·刘昶传》,孝昌元年(525)四月,灵太后在元雍的帮助下再次临朝摄政,彻底清算刘腾等人,所幸的是刘辉恰于正光四年(523)病故,得以善终。《魏书·崔挺传》载崔纂也在同一年病故,“正光中卒,年四十五。”“正光中”当在正光年间(520-525)中期,约523年。据《魏书·刘昶传》,刘辉的结局被刘昶早就言中,他预见到了家门不幸,但仍寄希望于刘辉:“(刘)昶长子文远,次辉,字重昌。并皆疏狂,昶深虑不能守其爵封。然辉犹小,未多罪过,乃以为世子,袭封。”刘辉应当无后,否则《魏书·刘昶传》不会简单地记为“家遂衰顿,无复可纪。”总之,该案因刘辉担心无后而通奸导致,案发后母子尽丧,诚可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六、结语 正如郝山所言:“小故事以及小故事里各种各样的冲突、不确定、不明确、人的情感、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人们的观念以及人性的复杂等方面都在让我们理解法律和历史的力量。”[30]本文正是努力还原该案所涉各方的情感交流、观念萌动、行为选择和动机盘算,呈现案件背后的复杂化和多元性。可以说,正是法律儒家化的父系伦理让刘辉敢于一再僭越来自北朝习俗的伦常,这其中有来自父亲刘昶的教诲和寄托;而正是儒家化的礼法伦常让崔纂等人替刘辉作罪轻辩护,其定有博陵崔氏一门的地位支持和坚决反对女后干政的士大夫责任要求,致其观点前后不一;灵太后则凭借皇权至上利用北魏司法改革成果,选用亲信借审判寻求复仇,这同样是法律儒家化所教育的内容;与包括元雍、刘腾和陈留公主等人在内的交情,让如此妒悍但与夫君尚存感情的兰陵长公主逐步走向悲剧;南北朝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又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人性的自私定会影响法律适用,刘辉却还是在难以预料的时局和变化无常的政局中侥幸逃过此劫。然而,造化弄人,所涉各方戏剧般的最终命运各由情感、政治与礼法所决定,这就是历史给我们理解中国法律带来的震撼力。 注释: [1]《魏书·刘昶传》称“刘辉”,《北史·刘昶传》作“刘晖”,已有研究者皆称作“刘辉”,为方便讨论,现以《魏书》为准。下引此类基本史籍,如无必要仅随文夹注。 [2]参见庞珮:《公主之死:1500年前的一场“法庭辩论”》,载《检察日报》2018年5月4日。 [3]参见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4]参见前引3,李贞德书,第41、105页。 [5]参见喻中:《女性主义视角下的中国法律史》,载香港《二十一世纪》2010年第2期。 [6]因《魏书·刘昶传》与《北史·刘昶传》记载不一,李贞德认为刘昶与刘辉乃祖孙关系,而罗新认为二人是父子关系,本文采《魏书》记载,认为二人当为父子。参见前引3,李贞德书,第13页;罗新:《陈留公主》,载《读书》2005年第2期。 [7]参见施光明:《〈魏书〉所见北魏公主婚姻关系研究》,载《民族研究》1989年第5期。 [8]参见刘军:《北魏驸马都尉述论》,载《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9]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治家篇》,中华书局1993版,第48页。 [10]参见胡克森:《北魏的正统与汉化》,载《史林》2015年第5期。 [11]参见[美]伊佩霞:《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庭:博陵崔氏个案研究》,范兆飞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0,75-82页。 [12]参见前引11,伊佩霞书,第105页注释69。 [13]《元寿安墓志》,转引自刘军:《河洛北魏宗室群体的贵族化趋势——以元寿安墓志为例》,载《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14]参见张金龙:《灵太后与元叉政变》,载《兰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15]参见高凯:《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8页。 [16]参见苗霖霖:《北魏公主婚姻考》,载《唐都学刊》2012年第2期。 [17]参见刘军:《<魏书·广平王元怀传>补疑》,载《古代文明》2013年第4期。 [18]参见刘军:《论北魏宗室与汉族士人的文化交往》,载《历史教学问题》2015年第1期。 [19]参见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 [20]参见卢建荣:《法官与政治权威:中古三法司联合审案制下的实际权力运作(514-775)》,载《台湾师大历史学报》2000年第28期。 [21]参见李凭:《北魏宣武帝朝三后之争》,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0期。 [22]参见刘则永:《刘宋皇室之婚媾》,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23]参见郭硕:《北魏对刘宋的和亲与皇室婚制的汉化》,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24][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11“宋世闺门无礼”条。 [25]参见王永平、孙艳庆:《刘宋皇族之“本无术学”及其行为粗鄙化之表现》,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6]参见张云华:《论北朝妇女的妒悍风气》,载《史学集刊》2008年第6期。 [27]参见王永平:《南朝人士之北奔与江左文化之北传》,载《南京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28]参见前引3,李贞德书,第16页。 [29]参见刘军:《北魏宗室族群的分化与元叉政变》,载《殷都学刊》2014年第4期。 [30][美]郝山:《儒家化之死?——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载《东方早报》2008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