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礼法”与“礼法之治” 作者:俞荣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孔子文化》2020年第2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五月二十日甲寅 耶稣2020年7月10日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退休赋闲,抗疫宅家,习惯使然,偏爱曾经的老本行,又捉摸起清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的话。那是乾隆年间编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针对的是大名鼎鼎的《唐律疏议》。 细品其味,觉得在古贤心中,唐律不过是“刑”而已,按今天的法律分类,属“刑事法典”,“盛世”不能废“刑”,又不崇尚“刑治”。那么,所“尚”者何? 晚清国衰,改法制以图强,于是学东洋,师西洋。东洋的浅井虎夫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写道:中国古代法“皆公法典之属,而私法典乃无一焉”。另一位研究中国法律史“之父”的中田薰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就是“律令法”。“律令”都属“公法”,“律”,便是“刑律”。 请来的西洋先生也不看好我们的法律“国货”。英国人梅因的《古代法》,是法学名著,风靡欧亚。据说他得出一个“定律”: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前几年有敢于较真的学者撰文说,《古代法》中没有这样的文字,那是误解误传。问题是,这误解误传得太久了,加之它与东洋先生所见高度一致,三人市虎,弄得不少人信此为真,埋怨自己祖上法制“不文明”“落后”。 我们从东洋西洋学到不少好东西,发展了自己。但就事论事,这“重刑”一条,怕是被洋先生们带进沟里了。 若按照洋先生们的说法,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竟是靠“刑治”维系过来的。借用一句网络语言:用脚趾头都可以判它不成立。 帝制时代靠“刑治”维稳的朝代是有,最典型的便是秦王朝。“焚书坑儒”“赋役三十倍于古”,以为“重刑轻罪”,可以“以刑去刑”。结果,“坑灰未冷山东乱”,弄得个二世而亡。刑“为盛世所不尚”,正是“秦鉴”之真谛。 上世纪六十年代,我有幸负笈燕园。虽然那里曾有“第一张大字报”,运动得没让我们多读几句书,但耳濡目染还是有的。 京师大学堂改建为北京大学后,第一位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陈汉章先生,是被章太炎、黄侃、顾颉刚、范文澜等赞誉的一代“魁儒”。 (陈汉章) 老先生严斥上述种种观点是闭着眼晴说瞎话:“近今法学家遂谓中国古代法律公法、私法不明,民事、刑事无别。此眯目而道黑白者也。”他指出,古代法之要旨在“礼”。 其后接这门课程教鞭的,先有归自东洋的辛亥志士康宝忠先生,继为留学西洋、堪与严复等比肩的翻译大家冯承钧先生。奇就奇在,他们都认定“吾国昔日之法”是“礼”。 “礼”中求法,可谓识其三味。那么,其法之形态若何? “三代”之时,夏有“夏礼”“禹刑”;商有“殷礼”“汤刑”;周有“周礼”“九刑”。那是一个“礼—刑”结构体制,其特点是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出礼入刑。 春秋战国,礼乐崩坏,“刑”挣脱“礼”而一端独大,造极于嬴秦,形成“独任刑罚”的秦制。这也是“律令法”发轫时期。 汉承秦制,又在法制领域向“礼”回归。魏晋便有了“引礼入法”的刑律典,至陏唐而大备。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这便是我们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中讲的“礼法结合”“礼法合治”。这里的“法”,只是“律”,即刑事法典。“律”便是“律令法”的主体。 汉代向“礼”回归,除了“引礼入法(律)”,还有“律外之礼”这个更重要的面向。它又分走两条路径,一是庙堂“礼典”,一是民间礼俗习惯法。两者都是“律令法”无法包容的。 帝制时代的第一部“礼典”制定于西晋,取名《新礼》,与刑法典《泰始律》一起颁行于泰始年间,标志着“礼—律”结构的新型法律体制形成。进至唐代,《永徽律疏》和《大唐开元礼》双璧同辉,“礼—律”体制由是定鼎,成为宋、明、清“礼典”“律典”之圭臬,其特点是以礼率律,律外有礼,礼律互辅。 古代社会的维系,仅靠“礼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礼治”和“刑治”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当程度上得助于“乡治”“村治”“寨治”“族治”“家治”“会(行会)治”等方式的民间“自治”。 1925年,梁启超用他那枝生花妙笔,深情回顾其家乡茶坑村的“乡治”实况。 茶坑是梁氏聚居之地,自治机关名曰“叠绳堂”,由年高德劭者组成,享有乡治最高权力。其运作经费来自“尝田”的租金,支出主要用于祠堂祭祀、先祖坟墓拜埽、办“乡团”负责治安、浚治淤塞河道、办有三四所蒙学等。 (新会茶坑村) “叠绳堂”会议处理最多的事项为“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他考察后的结论是:“此种乡自治,除纳钱粮外,几与地方官全无交涉(讼狱极少)。” 古代社会的“自治”受“礼—律”体制保障,主要依据于礼俗习惯法。正是这些礼俗习惯法,使礼义扎根于社会土壤,渗入百姓心田,成为一种信仰,成为一种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识,并一代代口耳相传,在生活中反复训练。 人的社会化就是礼俗化。人们都能清楚地知道,依据自己的身份、年龄、性别,应该怎样视听言动,也都能预计得到自己行为后果。这是一种在空间上全覆盖、在时间上全充盈的规范群,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无法之法”。 以家法族规为例,费成康在撰写《中国的家法族规》的时候,仅仅过目的家法族规就有“上万种”之多。再以契约为例,据学者“保守的估计”,截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为止,仅中外学术机关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的总和,“在1000万件以上”。 中国古代的民事关系基本上赖有这样的“无法之法”加以规范和调整,以至于不论朝代如何更替,民间物和债的关系、婚丧嫁娶和祖宗血脉、财产的承继关系得以维系而不败乱。 这种由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组成的古代法律体系,以什么词语表述最为妥贴?先儒早有定论,名曰“礼法”。 《荀子》书中,“礼法”一词出现四次。荀子是将优良的“治法”称之为“礼法”的第一人。 近代学者蒋楷,重光“礼法”词义。1911年前后,他在青岛为法政科学生讲课时指出:“西法,法法也;中律,礼法也。” 学界誉之为亚里士多德著作翻译“第一人”的吴寿彭先生,在翻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时候认定,诺谟(nomos)这个名词包括了“‘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而在中国经典时代,能与之对应的,便是“‘礼法’这类字样”。 (亚历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所谓“礼法”,并非将“礼”“法”视为两个实体的“礼+法”“礼与法”“礼率法”,也非“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礼法结合”之“礼”之“法”。 它是一个双音节词汇,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哲学范畴。古代中国,欲有所作为者,所“尚”非“刑”,非“刑治”,而是“礼法”,是据“礼法”之“礼法之治”。唯“礼法之治”,而成就“礼义之邦”。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今日之中国,早已远辞农耕模式,聚族而居的乡村、宗族“自治”亦一去不可复制。 追溯古代社会的“礼治之治”,并非发思古之幽情,“维新”的前提还是得追寻“旧邦”固有法文化之“自我”,破译中华法系和古代中国“礼法之治”历四千年不衰的遗传密码,撷取其中之治国理政智慧,开出“礼法之治”新境界。 揆诸今日,在日益完善的当代法律体系中,厘定国家一代“礼典”,延续和发展中华礼制与礼仪,当在时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