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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鑫恣】朱子的“三纲五常”与角色间的有限尊卑

http://www.newdu.com 2023-01-27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衷鑫恣

    作者简介:衷鑫恣,字叔晦,世居福建武夷山(旧崇安县),生于西元1985年即共和国卅七年,香港浸会大学哲学博士。现任职浙大城市学院传媒与人文学院副教授。出版有《敌道学史——从北宋到二十世纪》,主编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及副主编多部。
    

    朱子的“三纲五常”与角色间的有限尊卑
    作者:衷鑫恣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孔子研究》2019年第4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一月十八日甲申
              耶稣2019年12月13日
    【目录】
    一、前言
    二、“三纲五常”为朱子所肯定但形上学地位不高
    三、“三纲”有普通和特殊二义
    四、“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的有限尊卑
    五、尊卑的限度规定
    (一)父子间的尊卑限度
    (二)夫妇间的尊卑限度
    (三)君臣间的尊卑限度
    注释
    【正文】
    一、前言
    三纲五常简称“纲常”。“纲常名教”、“礼教纲常”云云,常被当作儒家政治社会观念的代名词。按通行的理解,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近代西方民主、平权等说法东渐流行后,视同部分人的专制和压迫而被抨击为“封建糟粕”的,主要是“三纲”。“五常”往往只因自古词语粘连,被不明者一并攻击。
    三纲之被现代人摈弃,哪怕近年掀起传统文化复兴,公开赞同者依然凤毛麟角。【注一】同情儒学之人,对三纲的态度大致分三种:第一种,径以之为儒学的“糟粕”,避而不谈。第二种,还是以之为“糟粕”,但把它算到法家头上。其理由,是“三纲”一名迟至东汉儒书《白虎通义》才见,先秦的孔孟荀不知“三纲”为何物,而先秦法家代表韩非却说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韩非子·忠孝》)。至于“三纲”“五常”连称,则迟至汉末:三国何晏《论语集解》在《论语•为政》“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句下,引汉末马融语:“所因,谓三纲五常;所损益,谓文质三统。”孔子未言“三纲五常”,而马融、何晏谓孔子有此意。不管怎么说,三纲以及三纲五常的提法,都自汉代始。第三种态度,肯定三纲,但把“纲”字诠释为“表率”,把三纲命题从权利伦理转化为义务伦理进行辩护。宋儒真德秀说,“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矣”(真德秀《大学衍义》卷六),便是言君、父、夫的表率义务。诸如此类,先儒说得不少,确是对后世压迫说的很好反驳。只是如果就此以为“纲”字纯粹指向义务,恐怕未尽实情。
    本文将围绕朱子道学,证明三纲五常(主要是三纲)确属传统儒家思想,且蕴含尊卑之意——一种有限的尊卑。具体如何,实在不是很多人理解的那样,包括批评者和辩护者。其定性乃至定量,一方面要看朱子理论体系中的位置,一方面要看朱子礼法体系中的配置。
    二、“三纲五常”为朱子所肯定但形上学地位不高
    且不论孔孟如何,宋以降以朱子为首的一众大儒,确乎是肯定三纲五常的,要把纲常思想剥离儒家恐怕做不到。
    朱子《论语集注•为政》吸收了马融的注:“马氏曰:所因谓三纲五常,所损益谓文质三统。愚按,三纲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谓仁义礼智信。”很多人不知道,朱子之前,北宋理学五子鲜有言及三纲。大概只有周敦颐《通书•乐上第十七》说过一句:“古圣王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百姓大和,万物咸若。”其中“三纲”具体何指,周敦颐没说。惟朱子注曰:“三纲者,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君为臣纲。”【注二】周氏语收入《近思录》,朱子的注随之被叶采《近思录集解》、江永《近思录集注》采纳。朱子之后,三纲被许多人理解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正是通过《论语集注》与《近思录(含注)》两个道学文本传开的。
    有了朱子大声提倡,后之儒者鲜有不言三纲。举其代表,如朱门真德秀提到《白虎通义》,说:“三纲之名,始见于此。非汉儒之言,古之遗言也。”(《大学衍义》卷六)可以证实,道学家对“三纲”确乎坦然接受,无意归之于法家。元代许衡说:“自古及今,天下国家唯有个三纲五常: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则君臣各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则父子各得其所矣;夫知夫道,妇知妇道,则夫妇各得其所矣。三者既正,则他事皆可为之。”(许衡《鲁斋遗书》卷一)明清之际,王夫之也坚持:“(三代)古帝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统谓之礼……三纲五常是礼之本原……夫三纲五常者,礼之体也;忠质文者,礼之用也。”(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论语•为政》)此番议论,也是针对《论语》孔子那句话而发。
    学者指出,两汉是“三纲五常”提法的孕育阶段,而从魏晋到隋唐,“三纲五常”非常失落:《后汉书》《三国志》《南史》《北史》《隋书》《新唐书》《贞观政要》,压根儿未提及“三纲五常”概念;《晋书》《宋书》《魏书》《南齐书》《北齐书》等南北朝诸史,虽偶有分别提及“三纲”或“五常”,然多在感其道之衰、叹其势之颓;中唐以后的大儒,韩愈《韩昌黎集》提到“三纲”“五常”各仅一次,李翱、柳宗元则一次也无。【注三】这是宋以前,到了宋明儒尤其朱子,“三纲五常”的曝光率骤增,影响所至,竟给后人留下一个错误印象——三纲五常充斥于整个古代中国政治与社会。如任继愈先生曾说:“中国封建主义的核心是封建宗法制度‘三纲’说。”【注四】中国政治思想史学者刘泽华断言:“三纲是(中国)封建时代社会控制系统的核心和枢纽。”【注五】两位专家的观点,一来忽略了朝代差异,二来忽略了儒者理想与现实皇权政治间的差异。
    那么三纲五常居于朱子道学何等位置?关于五常。先秦不讲五常,孟子只讲“仁义礼智”四德,以及相应的“四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及《告子上》)另外讲到“孝悌忠信”(《孟子•尽心上》),里面有“信”。以今所见,汉儒董仲舒最早将“信”与“仁义礼智”相配,提出“五常”说:“夫仁、谊(义)、礼、知(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汉书•董仲舒传》)朱子继承孟子,其哲学范畴体系中,四德“仁义礼智”是人性之本,对应于天道“元亨利贞”四德、天时“春夏秋冬”顺序;而“信”,其地位不侔,大抵只能与忠孝廉节等相当,同为四德在社会层面的发用,具体言之,特为朋友交往之道,例如其《白鹿洞书院揭示》所言“朋友有信”,《朱子家训》所言“交朋友贵乎信也”。这种条件下,五常中的仁义礼智连带降为应用伦理。实际上,董仲舒为汉武帝陈述“五常之道”,都是指王者治民所需的具体德行而言,而非论道德的本体形态。总之,朱子肯定“五常”不假,然而他的“五常”不像“四德”那样具有本体论意义。
    关于“三纲”。除了上引朱子《论语集注》及《通书注》中的训诂之语,他有三个话头近代以来被引率极高:
    (1)“三纲五常,亘古亘今不可易”,或“纲常千万年磨灭不得”——出自《朱子语类》卷二四所载19条针对《论语•为政》孔子语及马融注的朱门问答;
    (2)“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出自《朱子文集》卷七十《读大纪》;
    (3)“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出自《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劄一》。
    论者就是用这三条或其中一二条,证明朱子把礼教纲常推向了绝对化、神圣化。这种议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假设此绝对化、神圣化为事实,那么汉儒马融以纲常为夏商周三代千年不易者,已是此意,朱子并非发明人。第二,绝对化、神圣化之说是错的。前已言之,朱子的“五常”范畴不具备哲学本体地位,而这里关于“三纲五常”的三处引文,均是政论、史论文字,它们无一不在印证这一点,即纲常只在人类社会层面有意义,所谓三代相因,所谓治道,是天理在人类历史、政治、社会组织方面的表现,是次一级的。以引文(2)为例,首先有“理”,然后有“性”,“性”的“张”之“纪”之然后才得到“三纲”“五常”,已经落到第三层。熟悉中国哲学的人知道,这是体用的差别,纲常是用不是体,体是不变的,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绝对性、神圣性,用则否。所以说,朱子并未把纲常绝对化、神圣化,譬如鸟兽世界就谈不上三纲五常,然而它们也是天理流行的结果。
    总之,朱子肯定“三纲五常”。同时:一方面,从文本统计看,除了疏解《论语》马融注的需要外,朱子言三纲,次数屈指可数。另一方面,从哲学地位看,朱子所宗之《孟子》的“四德”说比“五常”重要;同样地,所宗之《大学》的“三纲领”说也比“三纲”重要——朱子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三纲领,从纯哲学角度,重要性不知超过“三纲”凡几。
    三、“三纲”有普通和特殊二义
    从三纲之名首见于《白虎通义》开始,便有二指,或叫两个定义:第一,三纲即“君臣、父子、夫妻”三大人伦关系,因它们贯穿人类历史,是社会秩序的纲领,故称三纲;第二个定义才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前个角色为后个角色的纲领。二义自有异同,前为普通义,一般地表示三种角色搭配,后为特殊义,具体地规定三种角色搭配的一定方式;形式逻辑告诉我们,特殊义支持普通义,反之则未必。不幸的是,现代论者不论批评儒家的还是辩护儒家的,都默认三纲为该特殊义。实际上,晚晴孙宝瑄已认识到:“余谓古人所谓三纲,恐是以君臣、父子、夫妇统括人类,故名曰纲。后人不察,妄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为言,是大谬也。”(孙宝瑄《忘山庐日记》)此说少有人知,乐爱国教授曾有文引述。【注六】当然,孙氏反过来不承认古人三纲那种特殊义,也不客观。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原文是:“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明明白白,所引《含文嘉》是特殊义,而《白虎通义》自己的陈述是普通义;之所以引《含文嘉》,乃因特殊义支持普通义,可以引为旁佐。考《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上下文,是将君臣、父子、夫妇三伦,与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六伦比较,前三种关系相对重要,故谓之“纲”(维系整张网的大绳),后六种关系次之,故谓之“纪”(与大绳连接的小绳),合称“三纲六纪”。纲字乃相对纪字而言,这种用法古代相当普遍。如《淮南子•精神训》有云:“(圣人以)阴阳为纲,四时为纪。”上引朱子说天理在人,“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其实也是这种用法,以三大人伦为“纲”,并无意中用五常代替了《白虎通义》的六伦作为新的“纪”。纲、纪对比中的“三纲”之纲,与“君为臣纲”之纲,根本不在一个语义维度上。
    《白虎通义》之后,一直是二义并存。关于普通义,南北朝皇侃在其《论语义疏》中解释马融的“三纲五常”:“三纲谓夫妇、父子、君臣也,三事为人生之纲领,故云三纲也。五常谓仁义礼智信也。”说得再清楚不过。唐初颜师古注解《汉书》,提到“三纲”:“师古曰:‘三纲,君臣、父子、夫妇也。’”(颜师古《汉书注·谷永传》)也是把三纲单纯训为“君臣父子夫妇”。颜师古的见解,甚至招来宋末元初的胡三省不满,胡氏写道:“师古曰:三纲,君臣、父子、夫妇也。余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所谓严也。”(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卷三二)他似乎比较坚持特殊义。
    关于特殊义,《白虎通义》所引《含文嘉》文,也不是到了朱子才重新拾起。他之前,唐孔颖达注《礼记•乐记》“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中的“纪纲”,已经说:“案《礼纬•含文嘉》云,三纲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矣。六纪谓诸父有善、诸舅有义、族人有叙、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是六纪也。”(孔颖达《礼记注疏》卷三九)明确自己参考的是《礼纬•含文嘉》。后来这整段解释,被朱子后学陈澔搬到《礼记集说》中,成为朱门经训的一部分。此外,北宋邢昺解释马融的三纲五常说,也写道:“《白虎通》云:“三纲者何谓?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邢昺《论语注疏》卷二)严格说,邢昺把《白虎通义》原文和《含文嘉》引文混为一谈,不如孔颖达严谨。无论如何,他用“君臣父子夫妇”训“三纲”,又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训“君臣父子夫妇”,把普通义转到特殊义了。
    可见,到南宋朱子之时,无论把三纲说成普通的“以君臣、父子、夫妇为纲”,还是说成特殊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都有来自汉唐训诂学的依据。那么朱子本人如何抉择?答案是,两种定义他也都涉及了。《论语集注》《通书注》相关文字已如上引,所表达的特殊义是后人最熟悉的。意外的是,检索其浩繁的《文集》《语类》,竟然全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字样。特别地,《语类》第二十四卷谈《论语》马融注,次数那么多,“三纲”密集出现,就是没有一句“君为臣纲”或“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与《论语集注》迥然两个面貌。朱子谈三纲,如“秦之继周,虽损益有所不当,然三纲五常终变不得。君臣依旧是君臣,父子依旧是父子,只是安顿得不好尔”(《朱子语类》卷二四),如“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朱子文集》卷十三《垂拱奏劄二》),又如“道莫大于三纲,而夫妇为之首”(《朱子文集》卷二十《论阿梁狱情劄子》),都是述普通义。统计朱子关于三纲的言论,两次明确为特殊义,三次以上明确为普通义,其馀虽不够明确,基本语义都是泛指君臣父子夫妇。
    那么什么是朱子对于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妇之间伦理的真实想法?说白了,他这方面并无创见,主张的无非是孔孟圣训。孔子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亦即前引许衡对“三纲”的理解:“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则君臣各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则父子各得其所矣。”这基本是道学家的口头禅了,而且也是关乎君臣父子的普通义。孟子主张“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朱子《白鹿洞书院揭示》列之于篇首“五教”,《朱子家训》开头亦曰:“君之所贵者,仁也;臣之所贵者,忠也;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乎信也。”朱子类似言论多如牛毛,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寥寥两次可比,故更够代表朱子。
    一个普通义能够转成多种乃至无数种特殊义。换言之,关于“三纲”之为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如何具体处理这些关系,在无数可能性当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只是其中一种,而“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妇柔”也是一种。后者就是更能代表朱子的“三纲”特殊义,也是儒家内部最广泛接受的;当儒者泛说“君臣父子夫妇”六字时,往往暗含这种特定的所指。即使宋末以来流传最广的儒家启蒙读物《三字经》,也是说:“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近人全然无视,惟就“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说事,实在不该。
    换个角度看,先秦两汉关于人类最常规的社会角色搭配,认识尚未定型,或以君臣父子二伦为大,或以君臣父子夫妇三伦为大,或以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伦为大,不一而足,而且排序也不尽统一。到了宋代,学者认识已基本统一到五伦说上,即以五种人际关系为社群的总基础。朱子也不例外,他编的童蒙教材《小学》,中间的“明伦”篇依次分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之交”五目。他的三纲说,正应该放在这个背景下看待,要正确理解它,就不能不管长幼、朋友两伦,而这两伦是无法说成“长为幼纲”(或兄为弟纲)、“友为友纲”之类的。这时候,把三纲单纯训为“君臣父子夫妇”就是更合理的选择。而君臣、父子、夫妇之所以能成社会秩序之“纲”,乃因为某程度上,相比长幼、朋友,此三者更加不可或缺(盖直接关乎人类存续)。
    四、“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的有限尊卑
    回过头来,有那么两次朱子分明也说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句话自有其意涵。意涵何在?在于区分角色间的尊卑。不可否认,这尊卑同样是朱子认可的。
    承认人间乃至万物的参差不齐,本是儒家一重要理念,学者皆知。对于《周易•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的尊卑贵贱说,朱子从来无意反对。现代人要做的,是避免先入为主。首先应当尊重这些字在古典文献中的本义——尊卑贵贱云云,是事实判断,卑者(高度低)、贱者(售价低),是相对于某个参照系,客观存在的地位较低、分量较轻。如在《周易》,大地厚德载物,“至哉坤元,万物资生”,绝对地说已经十分高贵。然而却谓之“卑”,那仅仅是因为,相对于“大哉乾元,万物资始”的天,地也只好排第二。
    汉代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班固等的《白虎通义》,都有用“阴阳”去分析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以君、父、夫为阳,以臣、子、妇为阴。阴阳之说,也分普通义、特殊义:(1)普通义者,一般地,阴阳即阴阳相配关系,阴阳之间对立而又相待,此时阴阳不妨平等;(2)特殊义者,具体地,一阴一阳组合运行,常常需要分出主从先后以为秩序,为主为先者即为尊,而阴阳不可能同时为主为先,故不妨以阳刚者为主为先。犹如两足,本无所谓不平等,一旦要走路,则不得不迈出一足以为先。在儒家看来,尊卑之分,势所必然。
    固定社会角色间的尊卑,相去几何?应该说,这才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问题的关键。在进行测量之前,这里先排除一种不正确的理解,即无视事实,把这种尊卑极端地视同主奴关系,也就是一种无限的尊卑。
    中国古代制度史上,的确存在奴隶这种身份,他们被称作“贱人”,与“良人”相对,良贱不得通婚。哪怕到了唐代,《唐律疏议》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卷六《名例》“官户部曲”条);“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卷十四《户婚》“杂户不得娶良人”条)。地位与家畜相当,属于主人私财,这是真奴隶。研究者指出,唐朝奴婢的物品属性与古罗马奴隶无不同,在主人的杀奴权,奴婢的婚姻权、财产权等方面,唐朝奴婢的处境相当于、有时还比不上古罗马奴隶。【注七】然而随着“唐宋变革”发生,宋朝法律取消了贱口奴婢的身份,北宋奴婢的主流已然是雇佣制,唯神宗时有一例叛兵家属籍没为(贱口)官奴的罕见记载,而到南宋,连这种特例也不再允许。【注八】放眼世界史,都是十分先进的。【注九】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宋以后虽然制度上不再分良贱,但少数边缘族群如东南沿海世居水上的“疍民”,岸上人不与通婚,官府不纳入编户齐民,是没有身份的、事实上的贱民。
    近代文人学者一谈“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动辄“做奴隶”“绝对服从”、“专制”、“单方义务”云云。一则把纯为良人社会设计的人际关系准则,混淆于贱民阶层,而这些贱民事实上根本未曾进入董、班、马、朱的思考半径;二则对历史上真正存在的奴隶现象恐怕又缺乏了解的兴趣,与古代多数文人一样不能深入人类学。结果只能做出武断而夸张的结论。
    五、尊卑的限度规定
    人际尊卑落差有限,而所限之度何在,这不是仅靠理论分析说得清的,理论诠释的不确定性带来争论不休。不如直接看儒家经世的一面,特别是礼法主张,诸多问题原可迎刃而解。三礼、朱子《家礼》及唐宋法律等,涉及君臣父子夫妇关系,有一系列数量、等级规定,通过这种量化,各角色间的尊卑次第简直一览无遗,不待多费口舌。
    以丧礼为例。按周礼及朱子《家礼》等,为亲戚服丧,依亲疏分为斩衰(穿不修边的生麻布,三年)、齐衰(穿修边的生麻布,三年、一年、三个月不等)、大功(穿熟麻布,九个月)、小功(穿熟麻布,五个月)、缌麻(穿细麻布,三个月)五等,等内且可再分。五服的等级之分,与彼此间的相对尊卑直接挂钩,如《仪礼》郑玄注所云:“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所以礼书区分彼此服丧等级,就是对角色尊卑关系进行量化的一个过程。至于唐宋律法,多种罪名的界定、量刑的高低以及法理解释,都有基于尊卑考虑。《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唐律》“一准乎礼”。《宋刑统》照搬了《唐律》。故二法可与礼书搭配参考。以下即据儒家的这些礼与法,分述父子、夫妻、君臣的有限尊卑。
    (一)父子间的尊卑限度
    朱子《家礼•丧礼》规定:父亲去世,子服“斩衰”三年;嫡子去世,父亲也是服“斩衰”三年;众子去世,父亲服“齐衰”三年。仅此一条,那种认为父与子尊卑悬绝的论调,不攻自破。父亲要为嫡子服斩衰这一最重之丧(皇帝为太子、诸侯公卿为世子,皆在此例),估计出乎不少人想象,大部分现代人对古代的认识是,父亲不必为儿子服丧。彼此都是斩衰,意味着父子同尊。父亲为众子(嫡子外的儿子),都服齐衰,是第二重丧。这里,儿子略卑一级。在朱子自己,他62岁在漳州知州任上,长子朱塾在婺州去世,“报至,即以继体服斩衰,丐祠,归治丧葬”(王懋竑《朱子年谱》卷四),为大儿子斩衰,三年后方除服。朱子所行,即是他《家礼•丧礼》所言,可谓言行合一,无可挑剔。
    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姊与弟妹之间,均可按长幼论,这又是一个观察角度,从父子扩大到多种关系。唐宋律法明确是尊长辈幼的。是无限抑或有限?当然是有限,《唐律》《宋刑统》的“十恶”规定对此就有一个衡量。按卷一《名例》,十恶之四的“恶逆”,包括“殴及谋杀父母”、“杀兄姊”,是幼者对长者的犯罪;十恶之八的“不睦”,包括“谋杀和卖缌麻以上亲”,不问尊卑长幼,而司法过程中为了和第四恶区别,将主要适用于长者对幼者的犯罪。对照来看,二者都在十恶不赦的大罪之列,只不过相对来说排位靠前的恶逆罪又更重一等而已。可见,说子女、小孩的生命由父母兄长任意支配,实属无稽之谈。具体来说,人子谋杀父母被严禁,父母谋杀孩子同样被严禁,而且父母卖孩子也是大恶;区别只是,孩子殴打父母即是大恶,而父母殴打孩子不是。
    生命权之外,再说财产权。《唐律》《宋刑统》卷十二《户婚》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同卷另有“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父亲、母亲作为尊长,但有一个健在,诸子就不得分家。朱子评曰:“此法意极好。”(《朱子语类》卷一〇六)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一个案子(“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条),讲述父亲离世而母在,三兄弟分割财产,被判违法。可见在家庭财产一事上,子辈须服从长辈。
    综上,亲子间的尊卑关系是复杂的,因事而异,它们受到具体的规制,不是一个泛泛而谈的问题,但总归不出“有限度的尊卑”范畴。
    (二)夫妻间的尊卑限度
    关于女性在家庭中的总体地位,前文论亲子间财产问题,已说明母亲、父亲两个角色同尊。法律史专家指出:“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刑事司法等领域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注十】婚姻史专家则指出,中国传统婚姻下,“妻之能力,实与夫相表里,故妻得宗揽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惯例。”【注一一】这不是说礼法,而是一种人类学观察,清代小说《红楼梦》里的贾府便如此,即便现代的老派华人家庭亦多如是。不仅如此,便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女性教育权其实古代也受到大儒尊重,如《朱子家礼》所录《司马氏居家杂仪》规定自己家族孩子:“七岁……始诵《孝经》《论语》,虽女子亦宜诵之。……九岁,男子诵《春秋》及诸史,始为之讲解,使晓义理;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略晓大义。”朱子在他的注语中甚至进一步说:“古之贤女,无不观图史以自鉴,如曹大家之徒,皆精通经术,议论明正。”曹大家即续写《汉书》的班昭,兼通经史,朱子认为她是女子受教育的榜样。简单地说,一家之内,尊卑与否,主要看辈分、年齿,而非性别。如《红楼梦》里,辈分最高的贾母在荣国府至高无上,二子贾赦、贾政奉承,唯恐其不乐。
    单比较夫妻。分析地说,夫妻有对等时,有稍不对等时。
    儒家一贯的婚姻哲学,是一夫一妻如乾坤日月相配。法律上,《唐律》《宋刑统》卷十三《户婚》述男子重婚罪:“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法条下的“问答”解释:“一夫一妇,不刊之制。”丈夫若不尊重妻子的名分,也将受到惩罚。同卷规定:“诸以妻为妾……者,徒二年。”法条下的“疏议”说得很清楚:“妻者齐也,秦晋谓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若以妻为妾……便亏夫妇之正道。”妾是买的,可以好几个,妻是聘的,只能一个,二者不是一个性质。夫妻配对,地位齐平,若把妻当妾对待,就是让妻子降等,属虐待行为。徒刑两年,不可谓不重。关于“妾”存在的合理性,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只需知道,历代置妾虽合法但也受限(如《大明律》规定,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方得纳妾);同时,士大夫能置妾却不置属于高尚行为,受到称颂。【注一二】
    关于离婚,众所周知,先秦以来儒礼对离婚的规定是用“七出”赋予丈夫较多的主动权,又用“三不去”限制丈夫、保护妇女。《唐律》《宋刑统》卷十四《户婚》把这变成强制的法条,曰:“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今人总想象古代男子有权随意“休妻”,殊不知其法律后果的严重。“疏议”解释其中法理:“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仍然是前面夫妻相齐的意思。准此,夫妻彼此都应该一生忠于对方,不轻易离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八字,原是《礼记·郊特牲》之语,也被朱子《小学》“夫妇有别”一节采纳。什么是男女间的“齐”?郑玄注《礼记》,说:“共牢而食,同尊卑也。”在朱子本人,与妻子刘氏情深意笃,育有多子,不纳妾,妻子早卒,他未续弦,死后同葬一穴,堪称“终身不改”。
    夫妇比翼双飞、“同尊卑”的同时,不妨碍夫妇有别。这一点上,朱子与张载有点分歧。朱子《答李晦叔》信中转述张载主张一种极严格的一夫一妻:“夫只合一娶,妻只合一嫁。”即便配偶死了,也不得再找,夫妻都应如此。对此,朱子认为张载“过”了,他坚持夫妇有差等:“夫妇之义,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也就是说,尽管夫妻相齐,丈夫终究多一个置妾权(和续娶权)。毫无疑问,朱子的观点在古代更有代表性。当然,这是一种理论;实践中,符合法定资格兼有经济能力置妾的人少之又少,而像朱子等自我要求较高的儒者,则无意纳妾或续娶。
    夫妇之别体现于诸多礼仪。婚礼上,《礼记·郊特牲》中男子“亲迎”新娘,要求男走在女前:“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明显是男尊女卑之义,但也只是一步之差。丧礼上,《家礼》规定,丈夫去世,妻子服斩衰三年;妻子去世,丈夫服齐衰三年;相应的,子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些也是古礼的一贯要求。齐衰有三年、一年、三个月三等,齐衰三年是仅次于斩衰三年的。礼数如此清晰可比,朱子主张夫尊妻卑自不必讳言,而其中差等极为有限更不可否认。
    (三)君臣间的尊卑限度
    君臣间的服制,朱子《家礼》未之言。查《周礼·春官·大宗伯》,有曰:“王为三公六卿锡缞,为诸侯缌缞,为大夫士疑缞,其首服皆弁绖。”郑玄注:“君为臣服吊服。”贾公彦疏:“天子臣多,故(如此)。……臣为君斩,君为臣无服,直吊服,既葬,除之而已。”臣为君服斩衰三年,君为臣无服,但有“吊服”——着丧服去吊丧,下葬后即脱去。道理何在?贾公彦说了,臣太多,天子为他们一一成服是不实际的。既然从服期无从判断,则应求诸另一标准——丧服(即缞或衰)的形制和材质。什么是锡缞、缌缞?按《周礼注疏》记郑司农言,“锡,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衰。”又,《礼记·间传》:“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1升是80缕,15升是吉服,有经线1200缕;丧服中最重的斩衰只有3升合240缕粗麻,极粗疏。那么,锡缞、缌缞是“十五升去其半”,即五服中的缌麻等级,按盛世佐《仪礼集编》,是14.5升,【注一三】接近吉服。换句话说,臣为君穿哀伤级别第一的丧服,君为臣穿哀伤级别第五的丧服。君臣之间相去几何,一目了然,明显超过了父子、夫妇的尊卑,但仍不出五服内。
    君为臣纲,即君为帅,臣为从,相协共事,此是儒家信条。君主过度卑,或过度尊,均非朱子所许。(1)君主过卑。朱子批评曹操、司马懿:“君臣之际,权不可略重,才重则无君。且如汉末,天下唯知有曹氏而已;魏末,唯知有司马氏而已。”(《朱子语类》卷十三)曹氏、司马氏,是以臣为纲了,违反了君尊臣卑之道。(2)君主过尊。朱子批评秦始皇:“至秦欲尊君,便至不可仰望;抑臣,便至十分卑屈。”(《朱子语类》卷二四)尊君可以,但过犹不及,法家过度尊君,同样违反了儒家的君尊臣卑之道。天子虽天下至尊,终究不过爵位序列中的一级而已,《白虎通义》所谓“天子者,爵称也”。如丧礼所示,君尊而臣卑,其尊卑终有定数,可以度量,而非悬绝到不可仰望。
    朱子有段话容易被人拿来做文章,其言曰:“韩退之云:‘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此语何故程子道是好?文王岂不知纣之无道,却如此说?是非欺诳众人,直是有说。须是有转语,方说得文王心出。看来臣子无说君父不是底道理,此便见得是君臣之义处。”(《朱子语类》卷十三)不说君的不是,文王这么做,朱子自己也这么做了。宋宁宗庆元党禁中,朝廷黑暗,政敌栽赃朱子六大罪。【注一四】他被落职罢祠,却上了《谢表》:“臣罪当诛”,皇上却没杀我,“天王圣明”,谢恩!受冤而不辩解,不仅认罪,还进一步吹捧皇帝,这是许多人读这篇表的感受。然而通过明显的反语来抗议无道之君,这是臣处卑位所决定的不得已之举。而正常情况下,儒臣应尽谏诤的义务。众所周知,朱子罢官前,在宫中担任宁宗的侍讲,对皇帝本人提出了许多谏言甚至激烈的批评,并因此被逐。同时,他一辈子都在诟病秦汉以后的皇帝。朱子的认识是:“尽己之谓忠。”(朱熹《论语集注•里仁》)谏诤直言是朱子拳拳服膺的孔孟忠君之道,它践行了上述朱子“君仁臣忠”那种“三纲”特殊义。而“伏罪”是朱子另一种忠君之道,不同的是,它践行“君为臣纲”这种特殊义。两种“三纲”,朱子在宁宗朝都有表现。人伦悲剧在于,臣尽了臣道,君未必尽君道。朱子自是此悲剧之历史一人。
    总而言之,朱子承认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者都包含尊卑之义,但均是有限而非无限尊卑。比较起来,夫妻同尊而有别,父子尊卑相去至多一等,君臣尊卑或差四等。
    最后补充一点,与前述命题“朱子的三纲五常只是应用性的伦理要求”相应,以上所论父子、夫妇、君臣,都只是社会中的角色。换言之,所谓尊卑,限于特定角色之内,而角色是具体的身份,不是抽象的普遍的人。一个角色能够成立,是因为预设了与他人之间的固定关系。父母之尊,是相对于其子而言,而在他人面前,便没有这尊。君之尊,是相对于其部属而言,而你的领导未必是我的领导,相对于你领导,我则无卑可言。尊卑受制于角色,而一人的角色是多重的且因人而转换,故造成一种动态的、相对的、内部互相牵制的尊卑图谱。例如天子,固然是尊于万民,但在家中,又卑于其父母,并有妻子、太子与之约略不相下。照儒家理想,不应有人绝对凌驾于他人。
    若不关角色,论抽象的人的本质,按朱子哲学,人人受天理而生,天地之间人为贵,无人不如此。无论男女、父子、君臣及其他,众人的天赋德性,都是仁义礼智四德,原无分别。差异产生于从理一到分殊的过程,即谁的四德发挥得好,谁就是圣贤,应该得到格外的尊重。以圣贤为尊,这就是另一个关于尊卑的话题了。
    注释:
    【注一】远者陈寅恪先生、贺麟先生皆认可三纲价值(参考吴根友:《陈寅恪、贺麟论“三纲”的现代意义及其反思》,载《孔子研究》2015年第2期》)。近者方朝晖先生、李存山先生多人论争,方氏认可“三纲”价值,李氏反之(参考方朝晖:《“三纲”真的是糟粕吗?——重新审视“三纲”的历史与现实意义》,载《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李存山:《对“三纲”之本义的辨析与评价——与方朝晖教授商榷》,载《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等等。)
    【注二】朱熹:《通书注》,见《朱子全书》第13册,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13页。
    【注三】刘学智:《“三纲五常”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重估》,载《孔子研究》2012年第2期,第22—25页。
    【注四】任继愈:《朱熹与宗教》,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第60页。
    【注五】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2页。
    【注六】乐爱国:《儒家“三纲五常”的本义、演变及其辨正——以朱熹理学的诠释为中心》,载《学习与实践》2018年12期。
    【注七】李天石:《从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看唐代奴婢的身份》,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12—26页。
    【注八】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55—73页。
    【注九】近代前期美欧以蓄奴为常;沙特直至20世纪中叶方废除奴隶买卖;印度四大种姓,迄今有“贱民”。中国比较遗憾的是,虽宋初已废奴,至元清两朝以蛮族征服中原,其上层颇视汉人为可供任意驱使之奴仆,令主奴制有所回潮。
    【注十】王扬:《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1年,第187页。
    【注一一】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
    【注一二】参阅程郁:《中国蓄妾习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态》,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0卷第4期(2010年7月),第93—100页。
    【注一三】《周礼注疏》贾公彦理解为7.5升,误。
    【注一四】参阅陈荣捷:《沈继祖诬朱子六罪》,载陈荣捷《朱子新探索》,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517—52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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