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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铭】略论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

http://www.newdu.com 2023-01-27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黄铭

    作者简介:黄铭,男,黄铭,江苏常熟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现任职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著有《董仲舒与汉代公羊学》(合著)。
    

    略论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
    作者:黄铭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5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月十五日壬子
              耶稣2019年11月11日
    【摘要】旁尊降和余尊厌是丧服制度中的两种降服,然而两者的制服原则并不十分明确,且在适用上多有纠葛。本文旨在探明旁尊降和余尊厌的性质,相互间适用的规则,以及各自适用的亲属范围。第一,认为旁尊降既取法于大夫之正尊降,又有所不同。大夫正尊降的来源为自身之爵尊,又因“父子一体”关系而对儿子产生厌降;旁尊降的来源不是自身的爵尊,而是与诸侯的“昆弟一体”关系,从而不对儿子产生厌降,故区别于大夫正尊降,而被郑玄单列为一品降服。第二,认为余尊厌从属于厌降,符合厌降的一般原则,如厌降是厌生者,厌降是针对本服的降服等等。特殊之处在于,厌降依据的是“父子一体”关系,故而父没之后即可解除;余尊厌则在“父子一体”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国体”关系,故而在先君没后,仍有基于“国体”的余尊厌。另外,厌降对于齐衰以下之亲属都有影响,而余尊厌的结果不得超过大功,则仅针对本服期亲以上的亲属。本文又进一步根据厌降的一般原则,廓清了后世对于余尊厌的诸多误解。第三,继体君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厌,两者使用的规则是先旁尊降而后余尊厌,并以大功作为判分的依据,一旦服制在大功及以下,则不再适用余尊厌。进而又对继体君之庶昆弟的期以上亲属当适用何种降服原则,作了系统的分析,认为母、妻(因为是私亲),昆弟、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在室者(因为是具有公子身份的人),嫡子(因为尊降排除正嫡),仅适用余尊厌;庶子、昆弟之子则先适用旁尊降,之后不再适用余尊厌。
    【关键词】旁尊降,余尊厌,丧服制度
    引言
    《礼记·檀弓》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根据注疏之意,古者指殷时,对于亲属皆依本服服之;至周代方有以贵降贱,以嫡降庶之制。可见降服是殷周礼制转变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复杂性不言而喻[①],郑玄依据不同的制服原则,把降服归为四品:
    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②]
    在郑玄的体系中,尊降、厌降、出降的意思非常明确。所谓尊降,即以己身之爵尊,降服旁亲之位卑者。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天子、诸侯绝旁期以下位卑之亲属;大夫于天子、诸侯所绝者降一等。如为庶子本服不杖期,大夫尊降庶子一等至大功,天子、诸侯则绝而无服。所谓厌降者,己身没有爵尊,但受到父亲的厌制,丧服规格一准于父,父之所降所绝,子亦降之绝之,父之不降不绝,子亦不敢降不敢绝。如为庶子、庶昆弟本服皆为不杖期,大夫尊降庶子至大功,大夫之子受到父亲厌制,为庶昆弟亦降一等至大功;天子、诸侯则为庶子无服,而天子、诸侯之子为庶昆弟亦无服。所谓出降,是因出入问题导致所尊对象发生改变,而引发的降服。具体有两种:女子子出嫁后,所尊由父变为夫,故降父母及本宗亲属一等。小宗之子过继给大宗,所尊由己父变为宗子,故降父母及本宗亲属一等。
    然而对于旁尊降的解释,却有比较大的争议,情况也更为复杂[③],贾公彦云:
    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以公尊[④]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⑤]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⑥]
    据贾疏可知,旁尊降的主体是公之昆弟。所谓旁尊降,即公之昆弟并非因为己身尊贵,而是因为诸侯昆弟的身份而获得了尊降的资格。这种尊降可以比照大夫之尊降,故郑玄云:“公之昆弟犹大夫。”[⑦]后世学者又多引《谷梁传》“公子之重视大夫”[⑧]证之。同时公之昆弟又有余尊厌。所谓余尊厌,指的是公之昆弟,先君在时,受父之厌,而为母[⑨]、妻、昆弟[⑩]无服;父没之后,仍受先君余尊厌制,故为母、妻、昆弟都不能申本服,只可服至大功。贾公彦云“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则有双重纠葛。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三个问题:第一,旁尊降的性质是什么?郑玄为何将其单列为“一品降服”?第二,公之昆弟同时具备旁尊降和余尊厌,两种原理使用的规则是什么?适用的亲属范围怎样划定?第三,连带涉及余尊厌的性质是什么?
    一.旁尊降的性质
    郑玄“降有四品”之说虽然影响很大,但没有被所有人奉为圭臬,有些学者认为郑玄不过是列举降服的种类而已,分类并不严格,也未穷尽所有的降服,故而对“四品”之说多有损益。损益大多针对旁尊降和余尊厌,我们正好借此探明两者之性质。
    1.旁尊降独立于厌降
    敖继公认为,降服仅有三品。
    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11]
    在敖氏的理论中,公之昆弟仅有厌降,这是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却未明言理由。大概是因为公之昆弟同时具有旁尊降及余尊厌,余尊厌属厌降,故将旁尊降并入厌降。对此黄以周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黄氏云:
    贾疏:“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例最明晰。此疏以为公之昆弟有旁尊余尊厌二降,其说本于《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传。敖氏遂谓旁尊降可并于厌降。殊不思公子为母妻,有父在父没之别,《大功章》公之庶昆弟本主公子立文,其不曰公子者,嫌同父在也。(《丧服》例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12]惟其义主父卒,不能不曰公之庶昆弟,而其服为公子父卒之服,(欲以别父在无服也。)故传以为先君余尊厌。(又以别为母妻期也。)若《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从父昆弟,专主昆弟立文,不关其父,有何余尊之足云。敖氏之误,实贾疏启之矣。[13]
    第一,黄以周以为,敖氏之误根源在贾公彦。贾氏根据《大功章》“公之昆弟为其母、妻、昆弟”条传文“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认为公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及余尊厌。其实这个论断是有条件限制的,旁尊降并不必然伴随着余尊厌。贾公彦武断的结论,导致了敖继公草率的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
    第二,“公之昆弟”有两种:一种是继体君之昆弟,其父为国君,“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继体君之昆弟具有公子身份。另外一种是始封君之昆弟,其父不为国君,则不具有公子身份。余尊厌指的是先君余尊所厌,前提是父曾是国君,子曾是公子,则始封君之昆弟不适用余尊厌。
    第三,余尊厌实际是公子服制的延伸,公子父在之时受到厌降,为其母、妻、庶昆弟无服;父没之后,虽然称谓变成公之昆弟,却因先前的公子身份而受到先君余尊所厌,为母、妻、庶昆弟大功。故黄以周认为:“《大功章》公之庶昆弟,本主公子立文。”之所以不称“公子”,是顾及父在、父没时的称谓变化。
    第四,余尊厌为继体君之昆弟所独有,而旁尊降则是两者共有,如公之昆弟降从父昆弟一等至小功,应该包含继体君之昆弟和始封君之昆弟,因为今君“昆弟”的身份是两者共有的。这与先君无关,也与余尊厌无涉,故黄以周云:“《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从父昆弟,专主昆弟立文,不关其父,有何余尊之足云。”
    由上可知,公之昆弟不必然的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厌,且两者制服的原理不同,一“主公子立文”,一“主昆弟立文”,不能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14]。
    2.旁尊降独立于尊降
    另一方面,后世有些学者误读了敖继公的观点,认为敖氏是将旁尊降并入尊降中,如褚寅亮云:
    注谓降有四品,以尊、以厌、以旁尊、以出。敖氏并旁尊于尊降中,言降有三品。细思旁尊终当自为一品,如公为始封之君,其昆弟既非公子,又身不为大夫,则其降也以旁尊,而不以己身之尊也。[15]
    虽然这是对于敖继公的误读,但公之昆弟的旁尊降是比照大夫尊降执行的,故郑玄云“公之昆弟犹大夫”,《谷梁传》亦云“公子之重视大夫”。所以旁尊降是否区别于尊降,对其自成一品,是更为紧要的问题。对此,褚氏认为,尊降来自于己身之尊,而旁尊降来自于诸侯昆弟的身份,与己身之尊无关,并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始封君之昆弟且不为大夫者,亦享有旁尊降。第一,“身不为大夫”,说明己身无尊。第二,始封君之昆弟无公子身份,则旁尊降之来源只是“昆弟一体”。对比而言,继体君之昆弟本为公子,“公子之重视大夫”,而公子身份得自先君,则嫌旁尊降来自于“父子一体”。但是始封君之昆弟并非公子,则“尊”的来源为“昆弟一体”关系,昆弟属于旁亲,故称为“旁尊降”。另外,继体君之昆弟虽然有公子身份,与今君同样是“昆弟一体”关系,也具有旁尊降。按照礼制,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言“公之昆弟”则义系于今君,则旁尊降之来源亦可系于今君。且父在称公子时,只有厌降,无旁尊降可言;父没称公之昆弟,始有旁尊降,所以我们说,旁尊降中,尊之来源仅为“昆弟一体”。
    经过对褚说的辨析,我们可以判断,旁尊降只和“昆弟一体”有关,所以《谷梁传》云“公子之重视大夫”固然没错,但是用以说明旁尊降之原理,是不够准确的[16],当以郑玄“公之昆弟犹大夫”之说为准。
    “昆弟一体”属于旁亲关系,故有旁尊降之名,郑玄四品说中的尊降又称“正尊降”,要探明旁尊降与正尊降的区别,就有必要对“正尊”和“旁尊”两个概念进行考察。
    首先,“旁尊”有两种,黄以周言:
    旁尊有二义:一为父之昆弟,昆弟为旁,父为尊,传所谓世叔父,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其服报不降。一为己之昆弟,有为公者,昆弟为旁,公为尊,注所谓“公之昆弟为旁尊降”是也。[17]
    黄以周认为,“旁尊”一词在《丧服传》中有明文,指的是世叔父。因为父亲为正尊,世叔父是父亲的昆弟,在尊者之旁,故为旁尊。而公之昆弟也因公为正尊,而在尊者之旁,故有旁尊之名。但是正尊与旁尊终究有别,如父亲为正尊,有正尊降服[18],即父子互为至亲,而子为父服斩衰,父为庶子仅服不杖期;而旁尊只有报服,即为世叔父服不杖期,为昆弟之子亦服不杖期。正尊降服和旁尊报服是就本服而言的,可以说正尊比旁尊的程度更深,延伸到本服之外的降服上,诸侯的正尊降也深于公之昆弟的旁尊降,孙诒让云:
    按《丧服》本章,世父母、叔父母条传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郑旁尊降之目,盖隐据彼文。世父叔父于昆弟之子,虽尊而非父子,不足以其尊正加于昆弟之子,故谓之旁尊。公于昆弟,分则君臣,亲则昆弟。君之于臣,为正统之尊,足以加之。然泛臣无降法,而公之昆弟有降法,则其所以降者,不系于为公之臣,而系于为公之昆弟,系乎昆弟,则与正尊之所加者,固区以别矣,故谓之旁尊降。此与世父、叔父之为旁尊,其义一也。[19]
    孙诒让认为:一方面,旁尊降的来源是诸侯的昆弟身份,因为“泛臣无降法”而“公之昆弟有降法”。另一方面,诸侯的正尊降程度深于公之昆弟的旁尊降。诸侯于所臣之亲属,可依正统之尊(即君尊),绝而不服,而公之昆弟为亲属仅能降一等,不能绝之。这个差别就像父亲的正尊降服与世叔父之旁尊报服的区别一样。所以,公之昆弟的旁尊降低于诸侯的正尊降,只能比照大夫的正尊降执行。即便如此,公之昆弟的旁尊降与大夫的正尊降,在适用上还有区别。李如圭云:
    公之昆弟,其尊视大夫,大功以下,以旁尊降其尊不同者一等,期以上,则厌于先君余尊,先君所不服者,服之不过大功。又,大夫以尊厌其子,而公之昆弟无厌,此其异也。[20]
    又孙诒让云:
    盖公与大夫之降,其尊为己所自有,则谓之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从君父而降,为正尊所厌,则谓之厌降。公之昆弟从昆弟之为君者而降,非正尊之所厌,则谓之旁尊降。旁尊者,别乎正尊之言也。正尊者,足以加尊者也。足以加尊,斯可以言厌。旁尊者,不足以加尊者也。不足以加尊,斯不可以言厌,则不得不别为之名曰旁尊降。[21]
    李如圭言:“大夫以尊厌其子,而公之昆弟无厌。”细检《丧服》文本,涉及“大夫之子”厌降的条目比比皆是,却没有公之昆弟之子的厌降条目,则旁尊降区别于大夫正尊降的标志,在于正尊降附带厌降,而旁尊降没有。孙诒让更从制服原理上加以说明,认为正尊降“足以加尊,斯可以言厌”,而旁尊“不足以加尊,斯不可以言厌”。孙氏之说,可以从“一体”概念来论述。黄以周云:“厌降者惟厌其子。”[22]则厌降属于父子一体范畴,父子关系属于正尊,故父亲可以己身之尊加于子,而产生厌降。而公之昆弟因昆弟一体而有旁尊,然非己身有尊,不可加于其子而产生厌降。所以是否产生厌降,成为了旁尊降与正尊降在适用上的重要区别。
    综上所述,旁尊降比照大夫尊降而行,则在大体原则上属于尊降,故区别于厌降。而尊降亦称正尊降,尊之来源是己身之尊,且因父子一体而附带厌降。旁尊降无己身之尊,因昆弟一体而有尊降身份,且不附带厌降,故与正尊降不同。所以郑玄独立出旁尊降是有道理的。
    二.余尊厌的性质
    余尊厌之说出自《丧服传·大功章》: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注】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
    【注】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父所不降,谓适也。[23]
    此条主语为“公之庶昆弟”和“大夫之庶子”,两者为母、妻、庶昆弟同服大功,但大夫之庶子为厌降,公之庶昆弟为余尊厌,郑注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大夫之庶子的厌降指的是:父亲在时,父降妾、庶妇、庶子为士者一等,子从乎大夫而降母、妻、庶昆弟一等;父卒则无厌降,为母、妻、庶昆弟得申本服。公之庶昆弟的余尊厌指的是:父在时,父为妾、庶妇、庶子无服,子从乎父而为母、妻、庶昆弟无服;父没之后,子仍受先君余尊之厌,为此三人服大功,不得申本服。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有些学者认为余尊厌可归为厌降,如黄以周言:“余尊即厌降。”[24]孙诒让亦云:“(余尊厌)实即四品中之厌降也。”[25]这个判断是对的,余尊厌是一种特殊的厌降,可以从厌降的一般原则来梳理余尊厌的规则。
    1.厌降的一般原则
    翻检《丧服》文本,涉及厌降的条目有:
    (1)《不杖期章》大夫之适子为妻。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26]
    (2)《不杖期章》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27]
    (3)《不杖期章》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28]
    (4)《大功章》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29]
    (5)《大功章》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30]
    (6)《殇小功章》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31]
    (7)《小功章》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32]
    (8)《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33]
    (9)《记》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34]
    郑玄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则厌降分为公子与大夫之子两种情况。其中大夫之子的厌降更具普遍性,我们据此来考察厌降的基本原则。
    第一,厌降因爵尊而起,是针对本服的降服。大夫因爵位而有尊降,大夫之子从父服而有厌降,则厌降来源于尊降。大夫之尊降,是在本服的基础上降一等,大夫之子的厌降,也是在本服的基础上降一等。本服即士服或国人之服,故郑玄有“(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35]之语。
    第二,厌降仅限于父子,其依据为父子一体。由上文所列九条涉及厌降的条目看来,主语只有“大夫之子”或“公子”,则厌降只存在于父子间。又根据上节孙诒让之意,父子一体,父为子之正尊,足以加尊,故生出了厌降。超出父子一体的范围,则无厌降,故吴承仕总结了很多厌降的例外情况[36],如尊远不厌(指祖不厌孙、舅不厌妇)、妇人不厌、不体不厌[37]、出适不厌[38],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而这些都符合黄以周“厌降者惟厌其子”的判断。
    第三,既然厌降源于父子一体,则衍生出两条规则:首先,子之丧服一准于父,与子本人的尊卑无关,对于同一对象,父之所降,子不敢不降,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不降,而且对象遍及诸亲。其次,父卒之后,基于父子一体的厌降就没有了,大夫之子得申本服。
    第四,厌降是厌生者,非厌死者。既然厌降是父亲因正尊而加尊于子产生的,那么被厌的人是子,而非所服之死者。举个例子,《丧服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这就是祖不厌孙。即大夫尊降其庶子,大夫之子为其庶昆弟,受父之厌而服大功,而此庶昆弟之子为其父服斩衰,不受大夫的厌制。如果是厌死者的话,大夫庶孙为其父也应降一等,不可能出现祖不厌孙的情况,所以说厌降是厌生者。
    2.余尊厌之特征
    以上四点是由大夫之子的厌降概括出的一般原则,基本适用于公子的厌降,再做两点修正:一是降与绝的区别,大夫之子是降一等,公子则是绝而不服,即“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一是父卒之后,大夫之子无厌降,而公子仍有先君之余尊厌。从这个角度讲,余尊厌是公子厌降中的一部分,从属于厌降,而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余尊厌在父子一体之外,更涉及国体。厌降源自于父子一体,如大夫之子的厌降来自于大夫的尊降,也随着大夫的去世而解除。据此,父卒之后,公子之厌降也应当解除,却仍有余尊厌,对此雷次宗云:“《公羊传》曰‘国君以国为体’,是以其人虽亡,其国犹存,故许有余尊以厌降人。”[39]由此可知,国君身体虽然亡故,仍以国体厌制其子,而有余尊厌。当然,余尊厌是公子厌降的延续,是用国体延续父子一体的厌制,若本非父子一体,则无国体之厌,如公子之子与先君非父子一体,不存在厌降,也就不存在余尊厌。
    第二,余尊厌的适用范围仅限期亲以上。据《丧服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则余尊厌仅适用于本服期以上之亲,大功以下之亲则不适用。而大夫之子的厌降遍及诸亲,不限于期以上。
    另一方面,厌降的一般原则还可以廓清后世对于余尊厌的各种误解,如阎若璩云:
    郑康成言服之降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余谓仍有以余尊降,如父卒服未降[40]而遭母丧,仍服期;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止大功;盖一为父之余尊所厌,一为先君之余尊耳。又殇以年降,是服之降有六也,若此者,亦可补入注疏。[41]
    阎氏认为余尊厌不属于厌降,当自立一品,且提出了两种余尊厌概念:一种是“先君之余尊”所厌,即“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止大功”,这个和我们讨论的余尊厌一致。另一种是“父之余尊所厌”,即“父服未除”时,为母仍服杖期。下面分别进行驳正。
    第一种“先君之余尊”,本身就是厌降,不可独立为一品。孙诒让云:
    (余尊厌)实即四品中之厌降也。然郑于厌降中,止数公子,而不及公之昆弟者,盖余尊厌系乎先公,不系乎今公。系乎今公,则为昆弟;系乎先公,则为子。先公之子,犹然公子也。则郑于厌降,止举公子,固足以晐之矣。[42]
    案礼之通例,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称公子则系于先君,称公之昆弟则系于今君,名称虽有变化,却为同一人。余尊厌虽然发生在公之昆弟身上,但制服原理还是“先君”所厌,属于父子关系,故仍属于公子厌降的一部分。举公子之厌降,就可以包含余尊厌,故郑玄不单独列为一品。
    第二种,“父之余尊所厌”,其间的逻辑是这样的: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父在为母则仅服齐衰杖期,此为厌降。父没之后,本应为母服齐衰三年,却因母亲卒于父丧期间,父亲有余尊厌制子女,故仍为母杖期。其实这个观念来自贾公彦,贾氏认为父在为母之服属于“厌降”:
    父在为母。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疏】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43]
    贾氏说的“厌”即厌降,很多学者都认同这个观点,如吴承仕也将父在为母服列为“尊厌降”之首[44]。但父在为母之服不能算作厌降。厌降是因爵尊产生的,是针对本服,或降一等,或绝而不服。然而“父卒为母三年”与“父在为母杖期”均属于本服,本服之间无所谓厌降。如果算厌降的话,应当是大夫庶子为其母大功,或者公子为其母在五服外,是针对的是本服的厌降。既然父在为母不能算厌降,则父丧未除仍为母杖期,就不能算余尊厌,所以阎若璩的观点是错误的。
    三.旁尊降与余尊厌之分野
    公之昆弟有两类,一为始封君之昆弟,一为继体君之昆弟。前者只有旁尊降,后者则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厌,这两种原则怎样交融?具体亲属适用哪种原则?就成了非常纠葛的问题。本文试图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1.大功为最初之判分
    第一步,可以确定,大功以下旁亲只有旁尊降。根据《丧服传》“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则大功以下无余尊厌,唯有旁尊降,这可以作为最初的判分。如曹元弼云:
    余尊所厌,止不得过大功,则大功以下为余尊厌所不及,乃以公之昆弟之旁尊降之,尊同者亦不降。故公子为从父昆弟无服,而公之昆弟为其为大夫者大功,为士者小功。经于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著余尊厌不得过大功之例,于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著大功以下无余尊厌而有尊降之例。[45]
    曹氏认为《丧服》经本身就作了这样的分野,本服期亲以上才适用余尊厌,这于《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昆弟”条见之,大功以下仅适用旁尊降,则于《小功章》“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条”见之。由于从父昆弟本服大功,为士则降为小功,夏燮甚至认为:“旁尊之降例,其讬始于从父昆弟。”[46]
    2.期以上只适用余尊厌者
    第二步,再确定期亲以上,有哪些只适用余尊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敖继公以为余尊厌仅限于母、妻、昆弟。郑珍认为,在母、妻、昆弟之外,当加上世叔父母、姑姊妹在室者。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敖继公云:
    《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耳。[47]
    《大功章》涉及余尊厌的经文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皆为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敖氏据此认为“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余尊厌仅限于母、妻、昆弟三人。然而敖氏的论证是有问题的。根据《丧服传》,期亲以上方有余尊厌,大功以下无之。从父昆弟本服大功,不存在余尊厌。论证的目的是确定期亲中哪些适用余尊厌,却用本不在范围内的大功亲来证明,这是很荒谬的。
    也有人为敖氏的观点提供了学理依据,如程瑶田以为:“余厌止于为母为妻,盖母妻者,其私亲也,故以君厌之。”[48]夏燮云:“昆弟者,先君一体之亲,故余尊得而厌之。”[49]程瑶田以为母、妻属私亲,夏燮认为昆弟和先君是一体,故有余尊厌。实则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厌降的逻辑,曹元弼云:“厌降者,非必其私亲,凡从乎父而降者皆是。”[50]《丧服传》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则子的厌降之服一准于父,与死者是否是私亲无关。《丧服传》又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则余尊厌的适用标准只是期亲以上,与其他关系无涉。
    按照这个标准,郑珍认为余尊厌应该扩大至“七期亲”,郑氏云:
    今详考之,公之昆弟当先君在时,于期功之亲固不敢服君所不服,即先君没,而亦无有服期者。此与大夫于期亲尊同则服本服迥异。盖公之昆弟尊同大夫,故于诸亲亦尊同不降,不同则降,而于先君之昆弟、姊妹成人在室者,及己之昆弟、姊妹成人在室者,独不可以尊降论,何也?己为公子,昆弟与世叔父亦公子,姑与姊妹成人在室者亦女公子,是其尊也皆同。即己实为大夫,而此七期亲者,其尊同大夫自若也,安所得而降之?唯女公子适人,则尊卑系于夫,而不系于父,始得视其夫之为大夫、为士,以从降不降之例耳。然此七期亲者,先君在时[51],皆应服不敢服。及先君没,而犹为余尊所厌,相为皆不过大功。[52]
    郑珍认为,余尊厌的范围除了母、妻、昆弟之外,当加上世父、叔父、姑姊妹在室者。郑氏论证的逻辑是:世叔父、昆弟均有公子身份,姑姊妹在室者也具有女公子身份,按照《谷梁传》“公子之重视大夫”,这些人和公之昆弟皆尊同大夫,则不适用旁尊降,而世母、叔母亦不适用旁尊降,仍为服期,如此则符合了余尊厌的条件,所以余尊厌的范围当是母、妻加此“七期亲”。那么《丧服》经文为何不言及这些人?郑氏又云:
    经此条止著为母、妻、昆弟,而不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诸侯继世,立长其常,既是公之昆弟,则当世父者即先君也,更无所为世父,其有世父者非常,故经不得言之。不言世父,因亦并不出叔父。若姑姊妹,经例无著其成人在室之服,故七期亲止出昆弟,其余谓皆可参互小功殇服见也。《殇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昆弟、姑姊妹之长殇”,合之此条,是为昆弟成人与殇并著也。女子成人在室与男子同,则知成人姊妹亦大功,为姑既长殇小功,则成人在室亦大功,以姑在室与男子同,知为世父母、叔父母亦大功也。[53]
    郑珍表达了两个意思:首先,诸侯继世立长子,父为诸侯,则父本身为嫡长子,所以公之昆弟没有世父,故不言世父。不言世父,则叔父亦不言,而世母、叔母属于连带的名服,更不言之。同时经例不书女子在室之服,故姑姊妹在室者亦不言之。其次,可以通过对比《殇小功章》的文字,推出此六人适用余尊厌。《殇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昆弟、姑姊妹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庶昆弟本服期,因都有公子身份,则不适用旁尊降,仍服期,而用余尊厌降至大功,则长殇降为小功。姑姊妹殇而死,则未出嫁,仍是在室者,本服亦为期,又有女公子身份,则不适用旁尊降,仍服期,若无余尊厌,则长殇当服大功,此处为小功,则有余尊厌。按照礼之通例,在室之姑与世叔父同服,则世叔父也适用余尊厌,那么世父母也应包括在内,则此六人皆符合余尊厌的条件。经过这样论证之后,郑珍以为:“自母妻及七期亲而外,余尊厌所不及,始得以尊卑论。”[54]而且母妻与“七期亲”只适用余尊厌,不适用旁尊降。因为“七期亲”属于尊同不降,妻则与夫敌体尊同,母亲则属于私尊,都不适用旁尊降。
    3.可能同时适用旁尊降和余尊厌者
    郑珍的母妻加“七旁期”的理论非常精密,然并未穷尽期以上之亲,比如公之昆弟之庶子、女子子在室者、嫡子、昆弟之子。这四人并不是公子,可能同时适用旁尊降和余尊厌。下面分别考察:
    张锡恭认为公之昆弟之庶子、女子子亦当适用余尊厌,张氏云:
    子尹先生言七期亲者,不数子、女子子也。其实,子、女子子亦先君余尊所厌者也。[55]
    张氏的说法比较简略,没有具体论证,但似乎经不起推敲。如庶子本服期,以余尊厌降一等则为大功,由于公之昆弟的庶子无公子身份,假设又不为大夫,则还有旁尊降至小功,若又是长殇,则降在缌麻。然而《殇小功章》有“公之昆弟为其庶子之长殇”之文,则张氏的说法是错误的。错误的根源在于颠倒了旁尊降和余尊厌的使用次序,上述推论是先余尊厌而后旁尊降,故为缌麻,如果先旁尊降后余尊厌,则为小功,与《殇小功章》合。具体的算法是,庶子本服期,由于不是公子,又不为大夫,则适用旁尊降至大功,大功则再不适用余尊厌,长殇则降至小功。且郑注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服小功),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所谓“犹大夫”指的是犹大夫之尊降,即大夫为庶子尊降一等至大功,长殇又降至小功。只有旁尊降可以比照大夫尊降,余尊厌则不行,这也印证了我们上述的算法。由此可知,旁尊降在适用上先于余尊厌。
    既然公之昆弟的庶子不适用余尊厌而适用旁尊降,按照礼之通例,女子子在室者例与庶子同,昆弟之子犹子也,服之亦与庶子同,则昆弟之子和女子子在室者皆不适用余尊厌,而适用旁尊降。
    最后是嫡长子问题,曹元弼云:
    经有“昆弟姑姊妹”(指《殇小功章》“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条),注独据庶子言者(指郑注“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以庶子非公子,公之昆弟乃得以尊降之,与大夫之降庶子同。其为大夫者,疑亦不得伸,以尊同则又为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长子亦如之,以不继祖也。或曰:长子及庶子为大夫者皆期,此公子之子卑,自以尊降之,余尊厌所不及也。[56]
    曹元弼根据《殇小功章》的郑注,认为旁尊降先于余尊厌,以此断定公之昆弟的庶子不适用余尊厌。对于嫡长子,则有两种观点,前说认为公之昆弟为其长子服大功,后说认为当服期。曹元弼未有裁断,下面分别论述:
    曹氏前说的逻辑,也是先适用旁尊降,再适用余尊厌。首先,公之昆弟本人并非嫡长子,而根据《丧服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则公之昆弟为其嫡长子本服不杖期。其次,公之昆弟的旁尊降是比照大夫尊降执行的,大夫不降其嫡长子[57],则公之昆弟亦不降之,故仍为不杖期。再次,既然是不杖期,则适用余尊厌,故最终降至大功。论证圆融,我们也认同此说。
    曹氏后说的逻辑,公之昆弟为其长子本服不杖期,因为公子之子“卑”,故余尊厌所不及,仅用旁尊降,然因正嫡不降,故仍为期服。其中核心的观点是余尊厌不及公子之子。所谓的“卑”,应该是卑远的意思,即公之昆弟的长子,以先君视之则卑远,故不适用余尊厌。这个其实是先君厌死者的逻辑,公子离先君近,故被先君余尊厌波及,公子之子隔代卑远,故不被先君余尊厌波及。然而余尊厌属于厌降,厌降皆厌生者,受厌的是公之昆弟,而不是公之昆弟之子,只要公之昆弟为死者之服在期以上,皆因余尊厌而至大功,无余尊厌不及公孙之说,故当以曹氏前说为准。
    据此可以说,继体君之昆弟,本服大功以下之亲以及庶子、女子子在室者、昆弟之子适用旁尊降,母、妻、嫡子以及具有公子身份的世叔父母、庶昆弟、姑姊妹在室者适用余尊厌。若有为大夫等特殊情况,则依据先旁尊降,后余尊厌的顺序,以及余尊厌不得过大功的标准,进行推算。至此,本文对于旁尊降、余尊厌的性质以及相互的适用规则,作了一个系统的梳理。
    注释:
    [①]正如丁鼎教授所言:“‘降服’在服制义例中是最为繁纷复杂的一种。其降低服丧规格的原因多种多样。”(参见丁鼎著,《<仪礼·丧服>考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②]《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5页中栏。
    [③]孙诒让亦云:“《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注谓降有四品,其尊降、厌降、出降三品,并据传义,无竢申证。惟旁尊降,传无正文,说者多不得其恉,遂滋疑啎。”见孙诒让著,《籀庼述林》,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77-78页。
    [④]“以公尊”三字原无,据曹元弼《礼经校释》之说补入。见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四,页四十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第390页上。
    [⑤]“父”字之后原有“母”字,据曹元弼《礼经校释》之说删。见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四,页四十上,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94册,第390页上。
    [⑥]《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5页下栏。
    [⑦]《殇小功章》“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条郑注。见《仪礼注疏》,卷三十二,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6页,下栏。
    [⑧]《春秋谷梁传》庄公二十二年。见《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六,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5页下栏。
    [⑨]余尊厌中涉及到的母服,是专指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公之嫡昆弟之母是先君之妻,夫为妻无降服,故嫡昆弟为其母亦无余尊厌。
    [⑩]此昆弟指庶昆弟,嫡昆弟是父之长子,父不降之,子亦不降之,不存在余尊厌问题。
    [11]敖继公著,《仪礼集说》,四库全书荟要本,卷十一上,页三十二上。
    [12]括号内本是双行小字,为黄氏自注,今用括号标出。本节皆同。
    [13]黄以周著,《礼书通故》,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05至306页。
    [14]敖继公将旁尊降归为厌降,看似莫名其妙,其实有他自己的逻辑。敖氏理解的余尊厌,是先君厌死者,如云:“厌谓厌其所为服者也。”(《仪礼集说》,卷十一下,页十一下)又云:“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仪礼集说》,卷十一下,页十二上)则大夫的尊降死者一等,也被称为厌死者,那么尊降和厌降已经没有区别了,故可以将旁尊降归为厌降。其实厌降应当是厌生者,即子受父厌,故为死者降一等,敖氏误,详见下文。
    [15]褚寅亮著,《仪礼管见》,卷十一,清经解续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第一册,第911页中栏。吴承仕亦云:“敖继公并旁尊降于尊降中。”(见吴承仕著,《降服三品说》,第1页,载《三礼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615页。)
    [16]公子身份可以带来尊比大夫的身份,但在父卒之后,称谓系于今君,在旁尊降中与始封君之昆弟无别,其实公子身份更重要的是带来余尊厌,详见下文。
    [17]黄以周著,《礼书通故》,第305页。
    [18]关于正尊降服的论述,详参张锡恭著,《茹荼轩文集·释服二十二》。
    [19]孙诒让著,《籀庼述林》,第78页。
    [20]李如圭著,《仪礼集释》,卷十七,页二十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3册,第314页。
    [21]孙诒让著,《籀庼述林》,第78页。
    [22]黄以周著,《礼书通故》,第305页。
    [2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下栏。此条引文按照郑玄的意思进行了调整,原来“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误作传文。
    [24]黄以周著,《礼书通故》,第306页。
    [25]孙诒让著,《籀庼述林》,第79页。
    [26]《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5页中栏。
    [27]《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5页下栏。
    [28]《仪礼注疏》,卷三十一,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9页下栏。
    [29]《仪礼注疏》,卷三十二,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下栏。
    [30]《仪礼注疏》,卷三十二,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5页中栏至下栏。
    [31]《仪礼注疏》,卷三十二,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6页下栏。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三,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8页下栏。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三,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0页下栏至1121页上栏。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页上栏。
    [35]《仪礼注疏》,卷三十二,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下栏。
    [36]详参吴承仕著,《降服三品说》,第4页,载《三礼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618页。
    [37]不体不厌指的是公妾、大夫之妾因不体君,不受君之厌降,故为其子、其父母得遂服的规定。然而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可参看拙文《从“不体不厌”说反思郑玄之妾服例》。
    [38]出适不厌,所谓的厌,指的是父在为母杖期,相对父卒为母三年来说是厌;女子子出适后,为母都服不杖期,无父在父没之别,故为出适不厌。此说亦误,因为父在为母杖期,本来就不能算厌降,所以也没有出适不厌的情况,详见下文辨析。
    [39]杜佑著,《通典》,卷九十一,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492页。
    [40]“降”疑当作“除”字。
    [41]阎若璩著,《潜邱札记》,清经解本,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一册,第128页上栏。
    [42]孙诒让著,《籀庼述林》,第79页。
    [43]《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4页中栏。
    [44]吴承仕著,《降服三品说》,第1页,载《三礼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615页。
    [45]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六,页十五,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第433页。
    [46]夏燮著,《五服释例》,卷四,页九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5册,第439页。
    [47]敖继公著,《仪礼集说》,卷十一下,页十三上。
    [48]程瑶田著,《仪礼丧服文足征记》载《程瑶田全集》第一册,黄山书社,2008年版,第210页。程氏又云:“若夫昆弟,岂可以私亲加之哉?‘昆弟’二字断属下节。”则因为程氏认为私亲方有余尊厌,故将经文《大功章》“昆弟”二字从下读。
    [49]夏燮著,《五服释例》,卷四,页九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5册,第439页。
    [50]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六,页十五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第433页。
    [51]“时”字之下,原有“其尊正厌子女旁厌昆弟”十字,张锡恭引用时删去,案厌降是厌生者,郑珍此说则是厌死者,故张氏删去,今从之。
    [52]郑珍著,《仪礼私笺》卷六,清经解续编,上海书店,第四册,第333页下栏至第334页上栏。
    [53]郑珍著,《仪礼私笺》卷六,清经解续编,上海书店,第四册,第334页上栏。
    [54]郑珍著,《仪礼私笺》卷六,清经解续编,上海书店,第四册,第334页上栏。
    [55]张锡恭著,《丧服郑氏学》,上海书店,第690页。
    [56]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六,页二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第436页。
    [57]《不杖期章》“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见《仪礼注疏》卷三十,《十三经注疏》第1105页下栏。)可见大夫不降嫡长子。同时经文未指出大夫本人的身份是否是嫡长子,则凡为大夫皆不降嫡长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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