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将中国古代法归结为“律令体制”,也以此为基点论说中华法系。但若说中国古代法、中华法系就是“律令法”、是“律令体制”,那就有点以偏概全了。中国古代法及以之为主体的中华法系,是一个“礼法体制”,或曰“礼法法系”。“律令体制”是其中一个子体制、子系统,还有“礼典”、“礼俗习惯法”两个子体制、子系统。 “三代”之时,夏有“夏礼”、“禹刑”,商有“殷礼”、“汤刑”,周有“周礼”、“九刑”。那是一个“礼—刑”结构体制,其特点是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出礼入刑。春秋战国,礼坏乐崩,“刑”挣脱“礼”而一端独大,造极于嬴秦,形成“独任刑罚”的秦制。这也是“律令法”的发轫时期。秦代奉行“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法家之治”,结果二世而亡。刑为“盛世所不尚”,正是“秦鉴”之真谛。汉承秦制,又要免蹈秦之覆辙,于是在法制领域向“礼”回归。历经五六百年的曲折反复,终于在魏晋有了“引礼入法(律)”的刑律典——魏《新律》和晋《泰始律》,至隋唐而大备,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这便是我们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中讲的“礼法结合”、“礼法合治”。这里的“法”,主要是“律”,即刑事法典。“律”便是“律令法”的主体。但准确地说,“礼法结合”、“礼法合治”,应为“礼律结合”、“礼刑合治”。 汉代向“礼”的回归,除“引礼入法(律)”外,还有“律外之礼”这一更重要的面向。它又分成两条路径,一是制定庙堂“礼典”,一是倡导民间礼俗习惯法。两者都是“律令法”无法包容的。帝制时代的第一部礼典制定于西晋,取名《新礼》,与刑法典《泰始律》一起颁行于泰始年间,标志着“礼—律”结构的新型法律体制开始形成。进至唐代,《永徽律疏》和《大唐开元礼》双璧同辉,“礼—律”体制的主架由是“定鼎”,成为宋、明、清礼典律典之圭臬,其特点是以礼率律,律外有礼,礼律互辅。 古代社会秩序的维系,仅靠礼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礼—律”之治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当程度上得助于民间“自治”。这也就是第二条路径。古代社会的“自治”受“礼—律”体制保障,主要依据于礼俗习惯法。正是这些礼俗习惯法,使礼义扎根于社会土壤,渗入百姓心田。这是一种在空间上全覆盖、在时间上全充盈的规范群,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无法之法”。 这种由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组成的古代法律体系,名曰“礼法”。古代中国,欲有所作为者,所“尚”非“刑”,非“刑治”,而是“尚”“礼”、“尚”“礼法”,崇尚据“礼法”的“礼法之治”。唯“礼法之治”,而成就“礼义之邦”。 (原题《此“法家”非彼“法家”:古籍所称“法家”词义考析》,摘自《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3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