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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后的文字狱——“苏报案”始末

http://www.newdu.com 2017-11-23 法治周末 佚名 参加讨论

    1903年6月,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应清政府要求,以鼓吹革命的罪名将《苏报》主要撰稿人章太炎、《革命军》作者邹容等人拘捕,并查封了《苏报》报馆。后来章、邹分别被判处三年和二年监禁,邹容最后瘐死狱中。这就是素有“晚清最后文字狱”之称的上海苏报案
    【关于《苏报》】
    《苏报》名义上是一家日本人开办的报纸,馆主胡璋以其日籍妻子生驹悦的名义在日本驻沪总领事署注册,聘请当时的沪上文人邹弢为主笔,主要刊登一些市井琐事、社会新闻,报纸影响力很小,读者反映平平。
    1898年前后,前江西铅山知县陈范将《苏报》买下,聘江苏常州人汪文溥为主笔,一度致力于保皇立宪的宣传,言论日趋维新。
    当时在上海租界,一些激进的海外回国留学生和知识分子发起成立了中国教育会和爱国学社,他们定期在张园集会,发表演说鼓吹革命,抨击清政府内政外交,更希望有一“言论机关,供吾徒恣意挥发(章士钊《苏报案始末记叙》)”。
    而身为中国教育会成员的陈范此时正为《苏报》的稿源匮乏一筹莫展,于是便与教育会和爱国学社的蔡元培、吴稚晖、章太炎等人商议,由学社社员轮流为《苏报》撰写时评稿件,报馆每月赞助学社100元作为活动经费。此来一则报馆有了稿源;二则学社有了发表言论的阵地,并且还略有收入,双方对此一拍即合。1903年年初,为扩大销路,《苏报》又专设了“学界风潮”专栏,记述当时的东南学潮,以期引起更多读者的关注。
    1903年5月底,陈范延聘才华横溢的南京陆师学堂学生、爱国学社成员章士钊担任《苏报》主笔。章士钊上任后,即对报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断发表反满排清文章,言辞颇为激烈。
    一个多月内,《苏报》先后发表了《哀哉无国之民》、《客民篇》、《驳革命驳议》、《杀人主义》等十几篇具有强烈民主革命色彩的评论;刊登了《读革命军》、《革命军序》等文,极力推荐邹容的力作《革命军》。
    6月29日,《苏报》又以显著位置刊出章太炎的著名政论《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以激昂、饱满的笔触赞美革命:“然则公理之未明,即以革命明之;旧俗之俱在,即以革命去之。革命非天雄大黄之猛剂,而实补泻兼备之良药矣。”文章甚至直呼光绪皇帝之名痛斥:“载湉小丑,未辨菽麦。”此文一出,举世哗然,“上海市上,人人争购”,《苏报》发行量迅速飙升,仅发行点就增加到几十处,各大报纸纷纷转载,大有“鼓动风潮”之势。
    据与陈范相交甚深的章士钊回忆,陈范对章士钊、章太炎等人的革命志向并不了解,章士钊曾在《苏报案始末记叙》中这样说道:“余之隐志,向与炳麟(章太炎)容私相计划,心摹力追,如上云云者,全为梦坡(陈范)所不及知。”
    作为一名去职的官员,陈范虽有维新意识但却未必有革命思想,他请章士钊担任主笔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宣传革命,而是看中了章士钊的才华,并希冀以此打开报纸的销路,后来陈范对章士钊等人的激烈言论不予干涉,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但陈范万万没有料到日后他竟因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陈范的常州乡党、著名学者蒋维乔日后在《中国教育会之回忆》中说:“苏报案中,拿办六人,除章、邹入狱外,余四人,或逃或避,唯陈梦坡虽逃而受祸最酷,苏报馆产业被没收,儿子失踪,家破人亡。”
      【被捕前后】
    《苏报》鼓吹革命之举虽誉满沪上,但也引起了官府的注意。
    首先关注此事的是工部尚书、商约大臣吕海寰,当时他正在上海,见有人竟公开抨击、痛斥朝廷,便函告江苏巡抚恩寿并提供了名单,请其查办张园演说的首要分子。6月末,江苏候补道、南京陆师学堂总办俞明震奉命从南京赶到上海,协助上海道台袁树勋处理查禁爱国学社、《苏报》等事宜。
    我们注意到一个问题,《苏报》主笔章士钊是南京陆师学堂的学生,而具体负责查办此案的清政府官员是南京陆师学堂校长(总办)俞明震,据说章士钊是俞明震的得意门生,章士钊曾这样回忆:“余陆师学生也,向为俞先生(指俞明震)所赏拔。顾余为革命故,不得不与俞先生翻异,率高材生三十余辈退学至沪。乃先生阳怒而阴佐之,其情不为世人所知。”这就是章士钊虽身为报馆主笔,但在苏报案中却毫发无损的主要原因。出于同样的原因,张园演说中的激进分子蔡元培、吴稚晖等人也因得到官府有关人士的关照而顺利脱身。
    1903年6月29日,也就是《苏报》刊发章太炎《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的当天,在清政府的一再要求下,租界工部局终于发出对钱宝仁(钱允生)、陈吉甫(程吉甫)、陈梦坡、章太炎、邹容、龙积之、陈范等7人的拘票。
    此7人实则6人,因为陈梦坡与陈范同为一人,即苏报馆主陈范。当天巡捕房到苏报馆抓人时,陈范在巡捕、警探眼皮底下从容逃走,后巡捕房将其子陈仲彝拘捕;程吉甫是苏报社账房,只管告白(广告),不管言论;钱宝仁本是上海滩上一小混混,镇江人,曾冒称自己是孙中山,与陈范有过交往;章太炎早已得知消息,但他不屑逃走,6月30日在家等巡捕上门,并写信让邹容、龙积之投案;龙积之是广西桂林人,与《苏报》也无牵连,当晚自行到案,邹容则于7月1徒步到租界四马路巡捕房投案。
    至此,苏报案涉案6人中,章太炎、邹容、龙积之、钱宝仁、程吉甫5人被捕,陈范出逃,其子陈仲彝被捕。经过讯问,程吉甫、陈仲彝、钱宝仁被无条件开释,龙积之取保暂释,以后也未再被捕,最后只剩下了章太炎和邹容两人。
    [NextPage]
    【苏报案的主角】
    由于老师俞明震的庇护,掌理《苏报》笔政的章士钊安然无恙,而并非《苏报》编辑人员的章太炎和邹容却接连入狱,成为此案的当然主角。
    关于章、邹二人入狱前后的表现,许多史书均有记载。但有一个问题——章太炎为什么写信让邹容投案?
    章太炎写给邹容的那封信的下落已无从查考。但从其他资料分析,也大致能看出章太炎劝邹容投案的动机:
    苏报案发后,章太炎有意利用自己和其他革命志士的入狱来扩大影响,得知自己也名列拘单后,他并不躲避,巡捕到爱国学社指名查问时,他迎上前去说:“余人俱不在,要拿章炳麟,就是我!”以革命志士“相延入狱”来扩大影响,这就是他招邹容投案的主要目的,让龙积之投案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后来他在狱中答记者问也证实了这一点:“吾辈书生,未有寸刃尺匕足与抗衡,相延入狱,志在流血,性分所定,上可以质皇天后土,下可以对四万万人矣。”
    章太炎后来在给吴稚晖的信中说:“《革命军》为邹容所著,渠实序之,事相牵系,不比不行。炳麟既入狱,非邹容证明,则革命军之罪将并于炳麟一身,是故以大义相招,期与分任。”从章太炎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他招邹容入狱有分担责任的动机在内。当然,这可能与我们熟悉的革命志士的形象不太相符,但革命者也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正如著名近代史学者王敏在《苏报案研究》一书中所言:“他们勇敢、有担当精神,敢为天下先;但也有人性的弱点,面临牢狱之灾和铁窗生活,有恐惧、有软弱。”
    与章太炎不同,邹容既不是教育会成员,也非爱国学社的教员或学生,在苏报案发生前的1903年4月16日,他刚刚从日本回国。他之所以成为该案的主角,是因为其《革命军》在上海出版后,《苏报》刊登了介绍《革命军》的文章和章太炎为《革命军》写的序言。
    邹容当时才18岁,事发后藏匿于虹口一外国传教士家中。据其好友张继回忆:“太炎被捕,余与威丹(邹容)居新闸新马路某里。太炎以书招威丹,威丹慷慨赴义,余亦不能留,且愿成兄弟之美。”7月1日晚,张继陪同邹容去巡捕房投案:“英人捕头问曰:汝来何为?威丹答曰:我是邹容。英捕头曰:汝是个小孩子。威丹曰:我是满清政府要捕拿作《革命军》的邹容。遂被送入狱中。”两年后邹容死于狱中,年仅20岁。邹容去世一年后,章太炎出狱,当天就登上了去日本的轮船。
    辛亥革命后至今100年来,苏报案被写进了史书、教材及各种大众历史读物,章太炎和邹容的形象也被不断地拔高和神圣化。其实,治史贵在不溢美不掩丑,如何实事求是地评判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如何从我们熟悉的一种“拔高”或“贬低”的评判中走出来,显然是历史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
    【法庭内外】
    《苏报》一案共审理了3次,审讯地点在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从法律上讲,会审公廨是中国政府设在公共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会审公廨却是依据西方的司法理念和程序审理案件,外国领事起主导作用。具体到苏报案,清政府对关押者既无审判权,也无执行权。
    清廷对苏报案的态度很明确,一是“引渡”;二是严惩。苏报案发生后,军机处领班大臣奕劻的代表联芳、上海道台袁树勋等清政府官员就多次向租界提出将人犯交给清政府并处以极刑的要求;8月3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致信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古纳,要求租界当局将章太炎、邹容等交给清政府:“诸犯为中国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帝国领土范围之内,因此有义务将诸犯交给中国当局惩处;此为中国主权,他国不得侵夺。”但西方列强以中国政府草菅人命为由拒绝交出苏报案犯——租界的治外法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害,但在客观上又起到了保护资产阶级革命家的作用,这种历史的错位让人颇感意味深长。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只好准备在法庭上争取主动,希望以此严惩章、邹等人。
    对苏报案犯的审判分别于1903年7月15日、7月21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和12月7日举行,在律师的点拨下,章太炎和邹容都极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清廷对章太炎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载湉小丑,未辨菽麦”上,称其是“诋毁圣上,呼为小丑,立心犯上,罪无可逭”,对此章太炎回应说:“根据外国观念,通常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在中国有三个满族皇帝常常被称呼私人名字。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做。至于以‘载湉’二字称呼现在的皇帝,他当了皇帝后名字没有改变,现在也不需要再改名字。”对于“小丑”一词,章太炎则如此解释:“根据我的翻译,应该是‘小孩子’。”邹容除了承认《革命军》是自己所作外,其余则一概不承认。
    根据欧美国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理念,章太炎“载湉小丑”以及邹容“杀尽满人方罢手”之类的言论并未构成犯罪,但在清廷眼里,这却是砍头的重罪。最后租界当局与清政府达成了妥协,以“言语纰谬”之罪判处“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章太炎)监禁三年”,这起晚清历史上的惊天大案最终草草了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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