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中,一般把“美丽的文词”称为“辞”,谁曾想到,在远古时代,“辞”字原来是犯人的口供。 《说文解字》曰:“辞,讼也。”我查了一下《殷墟甲骨文字典》,里面并没有收录“辞”字。细想一下,在那遥远的上古时代,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甚至杀戮奴隶,没有法律没有法制,哪里有什么口供,统治者的权力就是法律就是口供。这样看来,甲骨文中没有“辞”字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金文的“辞”字,已经是一个会意字。它的左上边是一只手(爪),左下边是用绳子拴着的一双手,右边是个“司”字,表示一个人牵着一个被绳子拴着的人去找专管狱讼的有司录口供。小篆的形体把金文右边的“司”换成了“辛”,但字义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口供”的意思,因为“辛”在古代是一种刑具,类似今天的手铐。“辞”的繁体字“辭”字就是从小篆沿袭过来的,我们从今天的“辭”字上面还能看出一只手抓着戴有刑具(手铐)的犯人去录口供的身影。 《礼记·大学》:“无情者不得尽其辞。”《报任少卿书》:“其次不辱辞令。”《狱中杂记》:“狱辞无谋故者。”《断刑论下》:“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辞。”这里的“辞”都是口供的意思。我们知道,录口供,犯人讲话是一件很艺术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人们把在社交、外交等场合能说会道有口才的人就称作善于辞令了,《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明于治乱,娴于辞令。”不仅如此,后来人们干脆把大家之间正常交往的讲话也称作“辞”了,《段太尉逸事状》:“无伤也,请辞于军。”还有我们现在说的“不善言辞”等等都是此意。犯人录过口供后,充军也好,杀头也罢,都要与亲人分别甚至永别,所以善于引申的古人就又把“辞”赋予了新意——“辞别”“分别”之意。《吕氏春秋·士节》:“过北郭骚之门而辞。”注:“辞者别也。”北朝乐府《木兰诗》:“旦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还有唐朝诗人李白诗句:“朝辞白帝彩云间”,“故人西辞黄鹤楼”等等,这里的“辞”都是“辞别”的意思了。 如今我们已经很难见到“辞”的本义了,它的诸多引申义已经把它本来的词义湮没,但我们了解“辞”字的历史,对我们阅读古文还是大有裨益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