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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爰书”赘语——读《张汤传》后

http://www.newdu.com 2017-11-24 国学网 萍庵 参加讨论

         司马迁将张汤置于《酷吏列传》,似乎有些欠妥。试比较一下唐代的来俊臣、周兴辈及其后至近现代的同类,终觉有“隔”,非可以同一类而语也。班固的《汉书》就给张汤立了专传,未列入《酷吏传》中,应属“班马异同”之“异”了[1]。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对照一下《史》《汉》中的张汤传文字,看如何?我这里要说的是张汤幼时的一桩趣事(见《史记·酷吏列传》):
        ……其父为长安丞(相当于长安地方长官的副佐),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j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zhé)堂下……
        挨了父亲的一顿鞭子,幼童张汤满肚子冤屈自不待言,好在终于逮住了真犯元凶(那只老鼠),还有赃物(未吃完的剩肉)为证。于是立案开庭,拷掠穷治,而且换移文书案卷,上报,并取案犯和赃证具狱(指备文定案),然后验明正身,肢裂于堂下。
        需要着重说说的是原文中“传爰书”三字,是整个案件审理的关节处。据南朝·宋裴骃的集解所引苏林曰:“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又引张晏曰:“传,考证验也。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否也。”唐代司马贞索隐引韦昭曰:“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wù),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
        注《汉书》的颜师古与此“传爰书”三字下云:“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
        仅就其执法的程序看,不觉得这孩子的可爱处吗?同时也让我们多少了解到一点古代的法律常识。归纳上引《史》《汉》的注文,大略知道:一是对待审讯中的供词,须三日后再审,以对比前后供词是否相同;二是移换案卷文书,让另外的法官考核,以免偏私;三是必得以书面文字代替口供(秦汉时代文书均写在竹简上,所谓“三尺法”即此),即便案犯“供认不讳”也不能作数。具体到此“案”乃一只老鼠,循“三尺法”的张汤竟一丝不苟,独自承揽全局,以至于他父亲“见知,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于是就从这方面着意培养,从娃娃抓起嘛——不过,这要视孩子的天分、资质、兴趣,外加培育方能奏效。张汤终成名震朝野的“酷吏”,官衔直做到御史大夫,当时算得最高监察和执法的大吏。“传爰书”一语的含义是从《史》《汉》二书的注释中所析出的,只是时下法律史方面的著作及辞书均未语及之,颇怪。
        以一个幼童对一只偷肉的老鼠施以酷刑,那么将来的执法手段可以想见。《毛诗》中有篇《硕鼠》,见《魏风》。不用看“诗序”即知是“刺贪”,朱熹注曰:“民困于贪残之政,故托言大鼠害己而去之也。”[4]司马迁以“鼠”入之于《史》,不能说无深义在。他在《酷吏列传》(共收录十人)的最后评语说:“张汤以知阴阳,人主(指汉武帝)与俱上下,时数辩当否(pǐ),国家赖其便。”又说:“自张汤死后,网密,多诋严,官事寖(jìn)以废,九卿碌碌奉其官,救过不赡,何暇论绳墨之外乎!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虽惨酷,斯称其位矣。”这儿的“廉者”即指张汤无可疑,其“深义”亦明愚言之不虚。
        张汤任御史大夫前后七年,震慑了权要贵戚、富商巨贾。如他制订的“告缗(mín)令”就是专门打击巨富逃税的法令,这就免不了要触及权贵勋戚们的利益。最后因遭朱买臣等三长史的攻讦(jié)而自杀,死时年纪才四十左右,而死后家产不过五百金,且为朝廷奉赐,此外未置任何产业。他的弟兄和子侄辈欲厚葬,张汤的老母亲说:“汤为天子大臣,被污恶言而死,何厚葬乎!”既是愤激语,亦实情也。皇上(汉武帝)也痛惜而“尽案诛三长史”,并连带不少朝廷大员。不久,还提拔了张汤之子,即后来历仕三朝(汉武帝、昭帝、宣帝)的汉代名臣张安世。张家世代冠缨直至西汉末王莽时——最后顺提一句,张汤的先人乃与留侯张良同祖,那可是刘邦初起事的一伙中唯一的贵族出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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