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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传统社会

http://www.newdu.com 2017-12-05 中国儒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
    ——兼论中国走向公民社会之路
    秦晖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反思、批判中国传统、通过文化启蒙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重建为标帜。从那时以来整整八十年,对“中国传统”的事实判断(中国传统究竟是什麽)和价值判断(否定还是肯定传统,以及全盘否定和全盘肯定之间的各种“保守”与“激进”立场)一直是中国思想界的主题。而前一判断则是后一判断的基础。就这一基础而言,过去八十年主要形成了两大认识范式,一是强调“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论”,它导致了以“土地革命”(消灭地主阶级的“民主革命”)为核心的“反传统”运动。一是强调宗法伦理、整体和谐与非个性化的“儒家文明”论,它引出了倡导个性解放的自由主义“反传统”运动和反对“西方个人主义”的传统复兴运动。
    然而这两大认识范式看来都遇到了解释危机。作为历史,它们都无法解释何以同出“反传统”阵营、而且早期具有极端个性解放或激进自由主义色彩的五四极左翼(陈独秀、李大钊等)后来会发展出一种比“传统”更压迫个性更敌视自由的整体性极权倾向、并在其发展至极端的文革时期忽然迸发了向古代“法家”(商鞅、秦始皇等)认祖归宗的热情——显然,用“反传统过激”或“传统的影响”都难以解释这一切。作为现实,它们更无法解释当前改革中大陆上“西化”(民主、市场、自由、人权等因素)与“传统化”(国学热、宗族的复兴与乡镇企业中的家族化色彩等)同时发生的机制,尤其无法说清两者间的关系。
    本文试图跳出这两种范式,从乡土社会而不是从“思想家”的作品中寻求对“中国传统”的再认识。本文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
    小共同体本位论质疑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被视为中国文化之根的传统乡土社会,目前流行的主要有两大解释理论:一为过去数十年意识形态支持的“租佃关系决定论”,这一理论把传统农村视为由土地租佃关系决定的地主—佃农两极社会。土地集中、主佃对立被视为农村一切社会关系乃至农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基础;宗族关系、官民关系乃至两性关系和神人关系都被视为以主佃对立为核心的“封建”关系(此即把政权、族权、神权与夫权都归之于“封建地主制”的“四大绳索”论);赋税、利息、商业利润等资源分配形式都被视为“地租的分割”;而“土地兼并—农民战争”的叙述模式被用以解释历史上的“周期性”动乱;“中国租佃制与西方农奴制”则成为解释中西之别、尤其是解释中国何以“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首要因素。
    笔者前已指出(秦晖、苏文, 1996),这种解释模式存在着严重问题,而另一种解释模式,我们可称之为“乡土和谐论”。它在1949年以前曾与“租佃关系决定论”互为论敌,而在这以后由于非学术原因它在大陆消失数十年,改革以后才在传承1949年以前学统和引进外部(港台及海外汉学)学理的基础上复兴。然而有趣的是:此时它已不以“租佃关系决定论”为论战对手,而成了从“新保守”到“后现代”的各种观点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种思想武器。这种解释把传统村落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其中的人际关系,包括主佃关系、主雇关系、贫富关系、绅民关系、家(族)长与家(族)属关系都具有温情脉脉的和谐性质。在此种温情纽带之下的小共同体是高度自治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传统乡村只靠习惯法与伦理来协调,国家很少干预。所谓的乡绅则被视为“植根于乡土伦理而体现社区自治”的小共同体人格化身,绅权制衡着皇权(国家权力)的下伸意向。而此种伦理与自治的基础则是据说集中代表了中国独特文化并自古传承下来的宗族血缘纽带,因而传统乡村又被认为是家族本位的(并以此有别于“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而儒家学说便是这种现实的反映,它以“家”拟“国”,实现了家-国一体、礼-法一体、君-父一体、忠孝一体。于是儒家又被视为“中国文化”即中国人思维方式及行为规则的体现,它所主张的性善论、教化论、贤人政治、伦理中心主义等则被看作是中国特色之源。
    从这套解释出发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引伸:有人从这种“乡村自治传统”看到了中国的“小政府大社会”和中国传统比西方更“自由主义”(盛洪,1999)。有人则相反,从乡土中国小共同体的“集体主义”中看到了克服“西方现代性”的自由主义之弊的希望,并期待“乡土中国的重建”会把人类引入“后现代”佳境(甘阳,1994)。有人以根据这种小共同体伦理自治说创作出来的“山杠爷”之类形象为论据证明“西方的”法治不适用于中国,我们的社会秩序只能指望“本土文化资源”培育的伦理权威(朱苏力,1998)。还有人以“村落传统”说来解释人民公社,认为“温情脉脉的自然村落”是中国传统“长期延续的关键”,人民公社制度体现了突破这一传统而走向“现代化”的努力,并付出了当然的“代价”;但1958年的“大公社”对“村落”的破坏“过分”了,引起了灾难,后来的“队为基础”则向“村落传统”作出了让步,因而使公社得以正常运作二十年云云(张乐天,1998)。
    总之,强调村落、家族(宗族)等小共同体的自治(相对于国家的干预而言)与和谐(相对于内部的分化而言)并将其视为不同于“异文化”的华夏文明特性所在,是这些看法的共同点。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的中国传统观具有多元的学理渊源,带着新儒家色彩的中国学者(如民国年间的乡村建设派人士)的工作、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清水盛光等人战前提出的“乡村共同体”论 以及M·韦伯这样的西方思想家关于中国官僚制能力有限的说法(韦伯, 1995,pp.133-144),都是这种传统观的来源之一。但这里又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重点强调小共同体的内部和谐,以否定那种突出村内阶级分裂的说法;另一种是重点强调小共同体的自治,以否定那种批判东方帝国“全能专制主义”的观点。前一种以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派为代表,他们不赞成共产党人的农村阶级斗争学说,但也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因此极力抨击国家“不良政治”对乡村的压迫,而并不把当时的乡村看成“自治”的乐园(梁漱溟,1990,pp.141-658).后一种则以平野义太郎等战前日本人士为典型,他们强调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的自治性是为了否认中国国家对农村的统治能力,而对村庄内部关系是紧张还是和谐并无特别兴趣。正如美国学者杜赞奇所指出的(杜赞奇,1994,pp.195-196),这种观点是为当时日本军阀的“东亚共荣”论服务的。而在战后这种“将(小)共同体概念强加于中国乡村的作法”已被许多日本学者尤其是自由派与左派学者所否定。然而有趣的是,近年在国内流行的种种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观最强调的恰恰正是自治性而非和谐性,亦即更近似于平野义太郎等人的观点而非乡村建设派观点,尽管这些论者喜欢征引的是后者而非前者。我们的这些论者乐于在清算“批评东方专制的西方话语”的背景下重新发现“自治的乡土中国”,却并无当年乡村建设派那种与“租佃关系决定论”论战的兴趣。其中的一些作品还把“温情脉脉的传统村落”之说与关于土地改革的革命理论融于一书,似乎并不觉得二者存在着杆格(张乐天,1998,pp.21-46)。
    应当说,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观”之复兴有相当的合理性。首先,若与1949年以后的农村体制相比,传统中国国家政权对农村社区生活的控制能力确实弱得多;而与历史上的王朝强盛期相比,小共同体本位论者所集中考察的晚清。民国又是个未世、乱世,所谓乱世英雄起四方,有枪便是草头王,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也未必能达到强盛王朝的水平。说这个时期乡村小共同体是“自治”的也还讲得过去,其次如果抽象地谈村落、家族的小共同体凝聚力也不是不可以,任何时代人们对自己所在的群体有所依附都是可以设想的。与改革前的“唯阶级关系论”相比,如今谈论对家族、村落的认同至少是看到了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多样性,这自然是个进步。
    但在文化形态论的意义上讲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本位、把它视为区别于异文化的中国特征,并用它来作为解释历史与现实的主要基础,则是很可质疑的。首先,“乡村和谐论”比“租佃关系决定论”更无法解释中国历史上最突出的现象,即过去称为“农民战争”的周期性超大规模社会冲突。以地主与佃农的矛盾来解释“农民战争”本已十分牵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租佃关系的发达与否与“农民战争”有关。而历代“农民战争”不仅极少提出土地要求 ,甚至连抗租减租都没有提出,却经常出现“不当差,不纳粮”、“三年免征”、“无向辽东死,斩头何所伤”之类反抗“国家能力”的宣传,以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苍天已死,黄天当立”、”虎贲三千,直抵幽燕之地,龙飞九五,重开大宋之天”这类改朝换代的号召。而像《水浒》中描写的那种庄主率领庄客(即“地主”率领“佃农”)造国家的反的场面,在历史上也屡见不鲜,这就更难用“租佃关系决定论”解释了。但是,如果我们相信传统乡村和谐、乡村自治之说,就更无法理解这类历史现象。如果传统乡村的内部关系真是那样温情脉脉,而乡村外部的国家权力又只能达到县一级而无法干预乡村生活,那种社会大爆炸怎么可能发生?退一步讲,即便乡村内部关系存在着紧张,如果真是社区自治,国家权力无法涉及,爆炸又怎能突破社区范围而在全国水平上发生?更何况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爆炸通常根本不是在社区内发生然后蔓延扩散到社区外,而是一开始就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爆发,然后再向社区渗透的。汉之黄巾“三十六方同日而起”至为典型。
    历史上但凡小共同体发达的社会,共同体内部矛盾极少能扩展成社会爆炸,在村社、采邑或札德鲁加(家族公社)活跃的前近代欧洲,农民与他们的领主发生的冲突如果在小共同体内不能调解,也只会出现要求国家权力出面调解的现象而不是推翻国家权力(王权)的现象。像英国的Wat Tyler之变、法国的Jacques之变这些“农民起义”实际上都不过是向国王进行武装请愿而已。俄国村社农民的“皇权主义”更是著名。即使在中国,明清之际租佃制最发达而宗族组织也相对更活跃的江南地区频频出现的“佃变”、“奴变”也多采取向官府请愿的方式,而与北方自耕农及破产自耕农(流民)为主体的改朝换代的“农民战争”截然有别。于是地主-佃农矛盾最为突出的这个地区反而成为席卷全国的明末“农民战争”锋头所不及的“偏安”之地。过去人们基于某种理论往往乐于设想:地主与农民发生租佃或土地纠纷,而官府出面支持地主镇压农民,使民间的贫富矛盾膨胀为官民矛盾,于是引发大乱。这种事例当然不是没有(前引的江南佃变即为其例)。但中国历史上更为习见的却是相反:因国家权力的横征暴敛、取民无度,或滥兴事业、役民无时,或垄断利源、夺民生计,或吏治败坏,虐民无休而引发官民冲突,故俗语历来有“官逼民反”而从无“主逼佃反”之说。
    官民矛盾一旦激化,民间贫富态度因之生异:一般民间有声望者多富,出头抗官者亦多富民;但就从者而言,则贫苦者穷则思变,有身家者厌乱思安,于是官民冲突扩及民间而引发贫富对立。
    例如明末大乱,本因“天灾、加派、裁驿、逃军”而起。这四项本与租佃关系无涉,除“天灾”外就是官民矛盾。而其中最致命的“加派”按官方的意图甚至主要是针对富民(不是富官,也非穷民)的:“计亩而征”,“弗以累贫不能自存者,素封是诛”([康熙]《河南通志》卷四十)、“殷实者不胜诛求之苛”([顺治]《鄢陵县志》)。于是社会上出现的也不是什么土地兼并,而是“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西园闻见录》赋役前,袁表语),“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二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康熙]《三水县志》卷四)。在这种情况下爆发的“农民战争”,早期是一种“流寇”(破产自耕农汇聚的流民武装)与“土寇”(聚“庄佃”而抗官的富民庄主)一起造朝廷的反的“土流并起”之局([康熙]〈上蔡县志》卷十二)。但到明亡前夕,官府统治已解体,满地“流寇”的“乱世”已成了庄主们面临的主要威胁。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当明朝力量尚强时勇于反抗的“土寇”,到明朝已无力镇压时反而纷纷“就抚”,成为朝廷眼中“介于似贼似民之间”(秩名:《晴雪斋漫录》卷四)的力量。而“流寇”与庄主的冲突便开始激化了——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流土冲突”虽可以说是贫富冲突,却依然难说是主佃冲突,因为流土之间并无主佃关系,“流寇”并不起源于佃农,而此时的“庄佃”随庄主对抗“流寇”,与此前他们随庄主抗官本无二致。
    并非民间贫富冲突而使官府卷入,而是官逼民反导致民间贫富冲突。这种中国独有的“农民战争”机制是“租佃关系决定论”和“乡村和谐论”都不能理解的。
    注释:
    1、对日本人这种说法的产生背景,内山正夫的《近代中国の“共同体”:卓见と偏见》(《金泽大学经济论集》)第21集1984年))有详细描述。
    过去常说明末李自成有“均田免粮”的提法,其实“免粮”(“三年免征”)诚有之,“均田”则只见于查继佐所撰的二手文献《罪惟录》是靠不住的,对此可另文详考。至于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则只是个国家军事农奴制下的土地国有设想,并非把土地分给农民。我国历代王朝的土地国有计划与实践甚多,北魏至隋唐之“均田制”即其著名者。过去人们常以均田制法令与实践的反差将其贬为“一纸空文”,其实均田制在几百年间对实际土地关系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影响是否有利于农民并受到他们的欢迎则是另一回事),要说“一纸空文”,《天朝田亩制度》倒的确是,因为它并未实行过,甚至连知道这一文件的人也很少。
    转自:思想格式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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