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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介质和意义构成

http://www.newdu.com 2017-12-05 中国儒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语言介质和意义构成*
    李幼蒸
     
    背景说明:形上学和实证论的关系问题是我最关心的西方哲学和西方理论中的难点之一。1994年秋巴黎现象学会议的经验使我进一步认识到这正是西方思想传统中的固有两难问题。不久后收到卡塞尔大学有关媒介或介质符号学大会的邀请,提供全部与会资助。我遂视之为再一次“与西人质疑”的机会,为此撰写了这篇论文,并自信是大会中少数偏重根本理论问题探讨的论文之一(如果不说是其中最具理论性的一篇的话)。在听过大会主席N君根据艾柯理论观点提出的一篇反理性主义讲演后,发觉我的立场可以说与之针锋相对。对西方文学系中流行的后现代主义观点,实在不能认同。(N君在其主题讲演“绘画是否能说谎?”中援引艾柯理论,批评“真伪二分法”,说许多现象不能适用于此,如“绘画与建筑”,从而把科学论述和文艺作品混为一谈。他主编的会议论文集《媒介符号学》出版于1997年。)会后我照例寄回修改过的文章,而万万没有想到,时经半年,巴黎会议遭遇竞然重新上演。不论是在处理巴黎会议事端还是处理卡塞尔会议事端时,我得承认,我均表现出远不如西人善于自我控制的情绪性反应,即指责其违背学术活动道德原则:公然利用手中权力排除不同意见发表的机会!我并将争端提交国际符号学学会理事会请求仲裁。经理事会讨论后决定改由一份欧洲符号学刊物发表。我于是再一次亲身经历了一些西方学者是如何处理与其观点不同的意见的:不仅绝无“为真理而公平论辨”的兴趣,而且宁肯违背学术道德地利用手中权力排除异己表达之机会。顺便一提,后来我在安排两部英文著作出版的周折中,自以为遇到了具有反威权心态的“善人”,遂将这两次经验坦率相告。不想一年之后,此人在事关己利时,表现出比前两人更厉害的“手段”,险些使历时五、六年的我的写作计划归于泡沫。十年过去了,终于认识到,一些西方学者,特别是自以为是的名人,是不喜欢东方人研究西学理论时“太有己见”的,因为理论应该是西方人的“强项”。这是我们在处理中西文化交流中应当看到的一个隐蔽方面。不过,本文发表后,该刊责任编辑之夫婿、已故法国著名符号学家Delledalle,专门来函对本文表达赞同之意。由于我和Delledalle之间的符号学研究方向不同,我不能确切判断他的肯定之言属于真意表白,还是代表杂志表达的一种“慰问”姿态。本篇与上篇称作“姐妹篇”,不仅指内容相关,而且指“社会语境”相连。
    本文概要:本文企图使用符号学的“介质”(medium)一词来讨论我们时代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解释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与当前西方在哲学、符号学、文学、和史学中主张解释具有不确定性的主要意见相反,本文通过对介质概念的一个中西比较符号学分析,提出文本读解中存在有一种“语用学——语义学解释确定性”的观点。此处所运用的“操作的确定性”概念,用以强化人文科学论证中的理性主义,并指出解释学的非理性主义,乃是源于“语言介质”概念的含混性用法。本文进而使用此概念来讨论当代非理性哲学中的认识论问题。
    0、导论
    通讯过程中的记号和意指作用中的能指可以统一于介质概念,它含有三种意素:中间性、物质性和语义空性。三种意素彼此相联。中间性有两个意思:通讯中在信息发者和受者中间;意指作用中在表达平面和内容平面中间。本文企图首先指出必须区分作为语义单元的意义承载和作为表达平面内介质的意义承载。换言之,表达平面是意指机制本身,在物理上它基于介质之物质实体,而在语义上它由语言代码所构成。因此,在语言性文本中,存在有作为语义上“空的实体”的语言介质(S)和作为意义载体的能指(M)。后者只能根据种种意义构成条件来定义,而前者只是按照种种语义学机制来加以运用的材料或工具。重要的是,个别语言单元在解释中既可以被读解为S也可以被读解为M,这取决于由选择的修辞学策略所决定的明显的和潜在的语境状态。当然,任何意义必须由一个M来承载,但是一个M所有的同一语言形态可以先转换为S,然后再附加上新的意义。具体来说,一个字词(语言形态)可以或者被当作M或者被当作S,换言之,或者作为一定的意义,或者作为被使用的物质性实体以承载其他意义。在将M转换为S后,一个语言单元,可以通过语法的、语用学的、修辞学的工具,在任何可能的语境中,或者是理性地或者是非理性地,或者是科学地或者是艺术地,被加以运用或操弄。字词的、特别是哲学字词的这种功能性歪曲可以导致如下一种虚假化作用:载有在某一确定语境中形成的意义之字词可以用作一种指号(index),后者或许可以适用于很多其他的可能语境。哲学话语中的修辞学操弄,源于以教条主义方式或虚无主义方式扩大和缩小相关语境的范围,以及任意变换语言介质的码化或意指化方式;由此可以揭示出意义构成中一种意识形态语用学的作用。
    1、语言介质和语义学层次
    非语言的艺术性文本,如传统型绘画,由视觉材料所承载,它与语言性文本不同,其本身即参与文本的语义学构成。于是在语言性文本的表达平面上有如下语义学构成层次:材料层(颜色、线条)、意义形成的元素层(基本形象)、以及形成图画的语法联接层;而对现代派绘画而言,在意指性单元和纯材料之间的区分则比较模糊, 它取决于绘画作品的类型。在先锋派电影中,意指性单元可包括银幕上的电光效果以及甚至包括摄影机的声音。因此古典的和现代派的绘画含有不同的“内容”概念。此“内容”的内容平面(意义)含有两个层次:直指层和涵指层,后者的构成可以相当复杂。涵指构成,除了语言性部分,还包括文化性、历史性、心理性等不同方面,它们构成了艺术通讯中有关信息发者和受者之意图、接受、解释诸环节间丰富多变的效果;尽管已预先存在有决定着意义构成的文化的、社会的、心理的客观条件。艺术文本的基本部分首先由材料技术和由文本运作者所操弄的两种准语法程序(语义学的和句法学的)所决定。
    一般来说,一个文本由这两种程序编织而成。而对每一程序可能有多种可变的节目和细节,包括语义的、句法的、风格的、语用的和其他层次上的因素。我们可以想象,古典绘画和现代派绘画作为截然对立的两种绘画类型,实源于各自具有的种种不同语义学程序和句法学程序之作用。问题还不仅是同一介质或材料可以用来在视觉艺术文本中(通过使用颜料和线条)表达不同的意义效果。而且更加具有变化性的程序可以相关于语义成分(形象或形态)和句法成分(现实主义再现性、象征式歪曲性、和视觉抽象性)。不同的程序类型首先相关于画家的主观意向和构思:他通过不同的程序、使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不同的内容(意义)。在此“介质——语义”程序和句法程序上的诸因素,只是供艺术家操弄的“材料单元”。它们的作用、功能和意义,首先是在运作程序之内结构性地预先规定的。任何成分都不具有“内在意义”;每一成分均可承载由所选择或变动的程序所产生的任何意义。从接受方来说,视觉艺术文本的意义将随著画家选择的程序以及其他文本外的因素而变动。一般来说,在材料层和语法层上的成分运作方法,可以产生任何主观设定的意义效果。
    2、语言文本和意义构成
    对于语言文本而言,“介质”是什么呢?语言文本中声音和视符,与音乐绘画中的成分相当,而彼此的区别在于语言文本的材料不参加意义构成。反之,语言文本的介质不是物理材料本身,而是由语言构成的形式,后者由物理材料加以支持,如纸与墨。基本的语言单位是字词,后者是由语义学和语法学规则所形成的材料实体。
    作为一种中间质料层,语言介质存在于语言表达和意义之间,以及存在于信息发者和信息受者之间。
    语言介质概念强调了在两个层次(语义学层次和语用学层次)上意义构成的一种双介质性质。它们成为在两个层次上由相关程序所操弄的“物质性质料”。在语言本文中,书写的和口语的语言层次的物理性质料并非表达平面M上的意义构成性部分。因此,语言文本的纯材料对于语义学构成来说并非本质性的。然而,像语言文本中的声音和形态这类物理性质料,也不能归类为语言介质S。语言介质本身是脱离于有效语境的、被编码的声音的及视觉的记号。它既不是物理质料本身,也不是在实际的或潜在的语法网络内的意义承载性记号。语言介质不止由实际上被知觉的记号所确定,而也由脱离语境的或语义学上“空的”记号所确定,后者可由其在一文本中的实际功能加以辨识。具体来说,一个“字词形态”,或者作为具有其通常意义的字词起作用,或者作为语义上被再编码的语言介质起作用。换言之,一个字词可以承载或表达那些并不来自其通常的语义聚合体的意义。
    3、语言介质的语用学操弄
    如果说,对于一种语言系统而言,声音的和视觉的能指是稳定的,所指即是一组称作聚合体的意素。一个字词记号是一个意义集合(set),它由一个能指和多个所指构成,后者存在于词汇中的潜在状态中。一个字词作为介质(使用的“材料”)首先以其聚合体呈现一种语义弹性(因为所使用的材料在形成一种形式时,必须提供一种语义变通性)。语言介质现在可以在字词和文本这两个语言层次上重新加以定义。对于字词形态来说,它的介质功能显示于其基本语义之可应用性,即它可用于形成句子或文本;它是非语言材料S和语言文本M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它作为介质的身功能也显示于通讯过程中,并成为信息发者和信息受者二者的中间平面。简言之,文本包括语义学构成的两个层次:在字词层次上的所指选择和在语用学层次上的修辞学运作。实际上,一个文本的意义由其语言内的和语言外的运作所造成,两种运作包含着若干程序,如词形学和句法学程序。语言介质比非语言介质更明显的是,它只是表达平面上的物理载体或实体。视觉和听觉记号只是用于使语言文本实体化的物质材料,而语言文本的语义组织是按不同的程序形成的。正如胡塞尔所说,思想或思维基本上是与“Austruck”(表达)结合的,后者指一种成为语言性的质料,而非相关于物理性质料本身。此表达不是“字词本身”,而是“具意义的字词:字词承载着意指性意图;它作为通往其意义的桥梁。”(胡塞尔,1981:第20页,本人译自德文。)对胡塞尔来说,这个中层(桥梁)或介质不是字词本身的视觉标志,而是具有语义负荷的书写单元。字词是知觉性标志和该标志所代表的意义的结合。语言肯定不同于其物理性载体。对于胡塞尔符号学来说,存在有一种三重概念区分:Reden, Denken,Gedachtes;或者说在字词、观念和事物之间的区分(参见胡塞尔 1981:第17页)。他所说的Worte 或Ausdruck 是物理质料(声音和书符)和意向性意义的混合物,或者按照我们的说法,S和M的混合物。
    关于两种语言介质,视觉性介质比听觉性介质在承载概念单元方面更有效。书写字词和文本的视觉存在使观念更易感知。这就是说,作为语言介质的视觉物质性质料是在表达平面“之下”存在的;它支持着表达平面的存在或在物质上与表达平面混合,使后者像是一种稳定的实体。语言介质可被看作一种语言的运作子“X”,后者可以有变化中的所指或观念。语言介质的精细构成体现于能指的双重性身份上:作为对现存所指而确立的指号和作为用于指称任何新所指的纯工具。此外,一种语言中的能指既可用于有效记号(M)又可用于新记号(S)的纯材料。于是,旧的能指可以用作新的能指,只要能指定义为相对于其确定所指的指号。这可以表述如下:一个能指可以有若干不同的所指,包括有效的和潜在的所指。同一个能指集合或知觉性标志(S)可以在不同的语言代码中运作以形成不同的意义。在语义学讨论中,相对于语言的、修辞学的、语用学的、行为的通讯过程中,存在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之“重心”。简言之,在目前讨论中它们可归纳出如下四个范畴:A)直指的/基本语法的;B)涵指的(语法学的和修辞学的);C)联想性的(文化的、历史的、心理的);D)语用学的/刺激性的(文本外的行为,效果)。这一分类法是以意义生产的源泉为基础的。然而,在文本通讯中的意指作用和刺激作用之间应当存在有基本的区分。分析的/语用学方向的分析,倾向于使此区分模糊化。一者是记号——文本意指着什么,然而另一者是在行动中它造成什么样的变化。换言之,一者是什么使人知悉,另一者是什么使人进行文本内外之反应。在被动接受的记号——文本之内包含的东西,比记号——文本在其意指作用之外引起反应的东西要更清楚。两种过程可以在不同的语境内由同一记号——文本产生,正如知识可以不同于行为一样。因此一个意指性语义学和语用性语义学,可以并应该加以区分,之后再结合以形成整体意义效果。a
    4、汉语书写系统的支配性
    汉语内书写系统的语义学主导性十分明显。汉语语言单位的字根性的和词形的意义可以只与视觉记号“字”联系,而不与相应的音声记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汉语书写语言有其独立存在,现例示如下:
    a.存在有许多汉字,现代人知其意思而不一定知其发音;
    b.现代人可以在阅读古文字时对一些汉字读错音而不影响领会其意思。一个声音单位可以对应着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的汉字,后者各有不同的意思。
    c.现代甲骨文研究可以仅根据字形破译三千年前汉字的意思而不知道其当时正确读音;意义可以只在视觉层次上表达和传递。
    d.甲骨文中还有许多字未破译,它们虽是语言介质,但对现代人不承载意义。
    e.汉语,特别是古汉语,由于其内部语义结构而特别富于语义学联想。
    一个汉字,作为一个视觉单位,和一个或多个声音单位,可以对应于数十个语义单位,后者存在于相当于意素库的意素等级结构内,并在文本读解中按不同意素搭配方式发挥作用。这一现象进一步证明汉语中视觉记号和其意义之间的联系具有实质上的任意性,尽管汉字的象形字字源使书符和意义具有相互明确的对应关系。
    以上例子表明汉语语义结构的特征使得表达平面和内容平面之间的联系呈现特有的任意性。按照西方结构语言学,在音位学结构内部,两个平面间形成逻辑性相互对应。在古汉语中,这种相互对应性的欠缺表现在两个层面上:既无音符和书符间的必然对应性,也无书符和意义之间的必然对应性。汉字,作为书符系统单元,相对于其音声系统,虽然具有音声学方面的事实性联系(这成为古典考据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在字形和意义之间却并不具有结构必然性联系。
    5、汉字作为语义学“算子”(operator,或译“运算子”)和语用学修辞学的指号
    汉语中对于欠缺具体的和稳定的“所指者”(referent)的抽象字来说,其中存在有大量语义学含混性。这类汉字遂较易加以语义学操弄,特别是通过精细地选择意素聚合体内的意素搭配,包括向固定字形任意增添新的意素。例如,在古典哲学中的主要概念多是单字词。作为词形学单位的单字词之概念的传统使用法,现代以来已大量地由双字词概念所取代,从而大大丰富了概念的意涵幅度。换言之,在古典文本中,由于主要使用单字词抽象概念,其意义规定具有较大变动性和含混性。这种意义混合性,对于古典理论话语的语用学目的来说也许正符所需,但对于现代概念明确化的科学性要求而言,则成为思想模糊的语言学根源。像“道”和“仁”这类具意指普遍性的抽象汉字,其意涵可以小至具体伦理学概念,也可以大至指示学科名称。现代人对这类古典哲学概念字的把握,深受上述特殊古典语义学结构的影响而出现认知错误,如因企图把握概念字的“内在意义”而追索该字在古典文献中的字源学字义系列。其中围绕着“道”字的范畴和学派,特别表现出语义性观念的含混,人们不知道此字的“内涵”是完全可以任意增减的,它不过相当于一个具有意义相对开放性的象征图形而已。那末是否存在有该字的原始意义呢?该字原始意义之一为具象性的“道路”,渐渐才在其上增附了不同抽象性意素。“道”作为视觉性象征符号,可以由使用者在意图上安排一个“意素集合”加以表达,而读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相应推想的一个意素集合加以接受。在此过程中,道是作为一个语用学刺激物起作用的。或者说,单字词抽象概念相当于“算子”X,它可承载任何语用学上可接受的意素集合,以至于可证明存在着双重任意性:观念和声音之间的任意性,以及观念和书符之间的任意性。汉字意义构成还因各种语境因素的介入而进一步复杂化或丰富化。在汉语系统中可以说存在着两个语义学世界:汉字字汇本身以及汉字在文本中的参与。比较而言,前者的内容比较稳定,后者则富于变动性,特别是在作者意图链和读者意图链的重合度方面,区别甚大。但是另一方面,汉语系统本身的这种“缺欠”,现代化以来,却可轻易克服,结果使得汉语系统在现时代可以担负一切语言功能,其完成现代化的“秘诀”在于大量使用双字词语汇,从而达到有效限定汉字概念内涵的目的:两个汉字意素聚合体的“交叉”(两个汉字结合为一个词)可使叠合的意义范围限定化。这就是何以现代西方科学性概念可以充分准确地翻译为中文的缘故。Gernet有关中文的特殊限制性说法是不确的。中文表达的语义学灵活性乃源于传统汉字使用的灵活性;这一点再次表示意义不是内在地或结构性地嵌入语言系统内的。(Gernet 1987:239)在汉语中观念可以和历史上形成的汉字的声音分离的。存在有一种叶姆斯列夫的purport,但它可以脱离语言形式而存在。(参见Mauro 1986:462,注解)
    一般来说,任何字词,无论其受到何种惯习的制约,均可以灵活的方式加以使用,或者说被赋予任何意素组合,只要惯习性风格学和修辞学允许。或者更准确说,字词或语言记号是两个意指性平面的混合:能指和所指。当前者等同于其介质实体时,后者可以通过语义学操弄而在语言系统内变动。这一情况在汉语中尤其明显,因为其表达平面和内容平面可以相互分离。再举另一个汉字例子“仁”,它在两千多年汉语史上字义没有改变。它的原始意义为“二人之间”,其后在孔子伦理学中增附了大量意素,首先是“人之间的爱”。离孔子一千多年后的宋代哲学家们又为此字增附上一些形而上学意义。然而直到现代,哲学家们还在争论“仁”概念的原始意义是什么,以便尊行之,虽然哲学家本来可以在自己的文本语境中任意对其增减意义。当然集体性社会惯习也可以使这个字承载一组稳定的意素,使后者在历史过程中和使用中增加其一般通行性。
    汉字的空间分离性存在可以解释人们何以倾向于使单字作为一种“三元性”组合:声音、书符、观念。书法艺术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惯习。例如“道”字可以被视作独立存在的意义象征体,包含着内在固定的意义。对此而言,道字不过是被加以特殊地使用,这与其在各种文本中的实际意义并不直接相关。孤立使用的汉字还可以增加神秘化的指号作用,使其成为崇拜对象的象征,如在民间宗教中所习见的那样。在此语言介质成为书写性指号,它作为语用学工具可参与各种行为过程。一个单字词可以进而作为一套观念的指号或标志,但不能说该字词已在语言系统中增附了如许多新的意素。汉字的独立语用学工具性作用为一事,汉字作为汉语系统的语义学单元为另一事。汉字的这种特殊功用,间接地表明字形和其意义之间的纯约定俗成性。其中字源学上的原始联系状态(形、音、义)本身则具有历史偶然性。
    6、西方哲学名词的语用学——语义学灵活性
    在较小的程度上西方语言的字词也表现出这种语义学和语用学的混合性作用,尽管它们欠缺汉字具有的独立视觉形态。另一方面,语义单元的语用学用法的灵活性范围并不限于其语法学潜力中;涵指意义层可以在文本外产生许多意义构成的可能性。因此,由字词和语句承载的内容平面比语法学平面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即一个字词可以比其语法内的和文本间的代码所允许的具有更广的语义范围。一般而言,一个字词的语义灵活性含有四个层次:A:直指层;B:语言学的和文化的涵指层;C:联想层;D:语用学意义层。因此,在每一层次上语义学的重组都可以在相关文本内改变意义效果。这样,如何可以规定一个字词的“内在”意义?如何可以通过追索其历史性意义演变来阐释此内在意义?合理的说法是,如何在不同的语境内这样或那样来使用该字词。字词和其正当概念通常混合存在于汉语内,正如作为语义单元的字词和其视觉介质是经常混合存在的一样。
    此外,西方语言尽管基于音位学中心主义,也须面对着语法外的各种语义学可能性问题。相比于作为表示“原则”之总称的汉字“道”,西方有“逻格斯”和“真理”这样的总称。每一哲学史上的论述都可对这些字词采取不同的用法,建立其意义组合。作为一个操作性概念,“真理”可以按照不同的认识论和形上学背景规定其内涵。然而,“真理”这个词只是一个语言性符号,它可以被任意使用,即以不同方式安排其语言学的、文化性的环境,以使其在一定语境中表达特定的意义。正像“道”一样,它并无一全面固定的内在意义,而其相关的语用学意义则足以改变其原先习用的意涵。自从尼采把这个西方传统的字词“怪物”当作世界上某种独立的观念实体以来,“真理”成为具有独立的、内在的意义身份的实体,并因此而广遭诟病。当然,“真理”攻击者可以特别把它按照柏拉图方式限定,以便于“集中火力”攻击。但是在此仍然有两个问题须先加以考虑:所反对的是柏拉图的真理概念本身还仅是与其相关观念的一个部分?其次,如何能用柏拉图的真理概念代表哲学史上一切真理概念?实际上,历史上存在着一个“真理类型学”,而非只存在一个单一概念“真理”。
    “真理”这个字词只是可以任何方式加以操弄的一个语言运算子。这样我们能够对真理“本身”(作为一个书写符号)加以反对么?1978年时费耶阿本德也在卡塞尔讲演中强调,他所反对者不是“真理的某些方面”或“语境限定中的真理”,如法院中所说的那个字词,而是社会中人人须尊崇的“真理本身”。他把真理叫做“这个东西”(this matter),并问道:“为什么人们永远要信从它?”(费耶阿本德1981:292,本人译自德文)这样它就混淆了同一字词“truth”所承载的不同涵义。在谈到尼采时,理查·罗蒂提出了类似的批评:
    “尼采在从『真理不是与现实相符的问题』中推论出『我们所说的真理只是通常的谎言』这类看法时,造成大量混淆。同样的混淆有时会见于德里达的论述中,当他从『不存在形上学希望去发现的那种实在』推论出『我们所说的“实在的”不是真地实在的』时。这类混淆使尼采和德里达易于犯自身指涉(self-referential)不一致性的错误。”(理查罗蒂1989:8)
    首先,人们能够或必须建议把字词“真理”从其日常的和科学的用法中删除么?再者,人们能够并必须把“逻格斯”或“理性”从其日常的和科学的用法中删除么?一般来说我们有能力拒绝逻辑性思维或实证性断言么?如果不可能,为什么我们要扬言删除这些理性主义字词?一些过激思想家所犯的错误如下:首先他们用某字词的特殊用法来使其暗中代表该字词的一般性用法;其次他们蓄意“摧毁”该“罪恶词”本身而无意于随语境之改变而相应调整其意义构成;最后,他们满足于将此意图扩大到与该字词相关的一大片话题领域中去。他们对待这些传统字词(真理、逻格斯等)的过激的、虚无主义的做法,似乎是表明他们只想摧毁作为语言介质(S)的字词本身,以阻止进一步探索习惯于认识论思考的一种解释学确定性和实证性程序。逻辑、语言和推理在理论的和日常的生活中含括着许多不同的方面,岂能用一个概念“逻格斯中心论”来指涉如此多歧异的概念。甚至一种胡塞尔的逻辑中心主义也包含着种种不同的语义学的和心理学的方面,因此难以将其简单化的概括。
    在当前激进思想家中德里达最近在其《哲学的权利》一书中所做的辩护特别值得注意。他批评那种把哲学家当作理性立法者b的概念,而强调哲学家只是一名艺术家。然而我们要问,法官和艺术家的区别是什么?在此“艺术家”究竟是什么意思?b此外哲学和科学所共同享有的那种理性指的是什么?再者,哲学、科学、技术、艺术等如此众多方面是否可均用一个字词“理性”加以描述?当他 企图用此概念向人文科学挑战时,问题立即相关于理性活动本身了。他说:
    “我们应当维持哲学学科的统一性以反对人文科学那些诱人的比喻词,并通过此统一性,维持哲学和哲学认识论的批判力量。”(同上书:176)
    对哲学的和历史的理性所持的这种虚无主义解构,导致他拒斥人类世界中任何“科学的”或理性的行为。从策略上看,德里达在其解构程序中不免自相矛盾。在运用中文字符为例时他说:
    “没有能指,不论其实质和形式为何,具有其独一性的实在,这难道不是一目了然么?从一开始,能指就是一种自身重复的可能性、自身相似形象的可能性。能指是其观念性的条件,使其等同于能指并使其如是作用的东西,使其相关于一个所指,后者,出于同一理由,永远不可能是『独一性实在』。”(德里达:1982:91)
    一般来说,汉语中书写性能指的确没有“独一性”所指。然而相应的联系,可以通过一定的用法性代码作如是安排。换言之,在能指和所指之间的“独一性”联系,在实际文本实践中能够并必须使其实现。
    “语言介质”可用于进一步说明这类偏激论点是如何组织的。如果一个字词只是代表在不同语境中表现为不同(也许是相互关联的)概念之“类型学”(不同概念组成之系列),反对或赞成该此概念的一种论辨程序,可以被任意运用作(通过语用学修辞法)反对或赞成包含在同一字词类型学中的其它概念的论辨程序。准确说,一个字词可以最初潜在地用作一种语言介质或“脱语境的”记号,然后再在语境中重新编码。如前所述,语言单元在话语中可以发挥两种作用:或者明显地纳入一定的语境内,或者潜在地脱离任何语境。在后一情况,一个字词变成了暂时欠缺任何语义负荷的介质,而同时它可在同一话语中被再次用于其他相关语境内。简单说,一个字词内所包含的种种概念成分,均可经过多重地“非意指化——再意指化”过程而再按语用学的和修辞学的方式加以操弄。
    7、语法性程序的灵活性
    让我们返回通向语言文本内语义构造的语言的或语法的程序。一个字词的聚合体有相当于一语义学存库,它包含着各种直指的及涵指的语义成分。所有相关的语义成分都可被选择来形成一定的“意义——陈述”格(grid),后者具有可变的语境效果,以代表一个在所产生的文本中的字词所承载的概念。聚合体中可变的“意义——陈述”组合,通过潜在地配合于其他思想的和文化的全体文本生产的程序,可被用于形成全体概念格。在概念形成的一切可能语义参与中,相关的语言载体或介质始终是不变的。同样的,一个字词可以有来自语法程序内外的不同的概念成分组合。因此,在一段文本内的一定语境中,字词远远不是只服从于由语言系统本身所提供的、固定的或内在的意素组合。在现代派文本中,艺术的创造首先是通过词形层和句法层上的特殊语义学配置和通过语法程序运作所完成的。于是,同一语言记号可以有不同的语义负荷。事实接着可以证明,字词与其历史上积累的文本意义具有灵活的关系。话语中字词的实际意义是双重(语言层和文化层)决定的,而且一段话语的意义实际上是按照不同的意义构成程序多元化地解释的。因此,思维的区别首先可以归结为诸语义程序间的区别。但是,文本中字词或概念的最终意义,也与不同的修辞学程序和语用学程序相联系。意义构成中的多重决定性关系似乎证明着一种思想的视点主义。然而,它只显示了处理语义学构造时的多重语义学——语用学可能性。除了语言语义学灵活性,不同的实践目标可能导致达到不同文本内目标的不同语用学程序。因此,一个文本内混合的科学风格和文学风格,也应当追索至意义构成的语用学决定作用。在逻辑性推理和非逻辑性修辞学之间的一般智性区分,所依据的理由也是一样的。语言介质和意义构成程序被文本编织者用于不同的目的,后者可相对于不同的实用的和目的论的情境加以区分。类似的,作为表面上字词句法组合的整个文本,可包容不同的“文本化”(textualized)策略并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其解释学正当性则依存于相关的不同文化语境。通过特殊的程序,科学性的或习常性的字词当然可以按照艺术性方式予以操作,以产生一种艺术性文本。这样,该文本的性质即可不必看作科学性的或习常性的,尽管使用着同样的字词和语法。同理,使用着“真理”或其他理性字词的话语歪曲法,也可以使话语脱离理性论辨范畴。不言而喻,现代派文本可以通过特殊程序来使用习常性字词,以表达非习常性意义。也就是说,习常性字词被特殊修辞学选择程序加以语义学歪曲,最终形成的现代派文本可以与通常性文本共同使用一样的字词,但二者的语义构造方式和语用学方向可以不同。特别要指出的是:所使用的字词经历着一种“去意指性/再意指性”(de-signifying/re-signifying)的修辞学转换性程序。字词先失去其通常意义以成为一纯语言介质,后者然后通过一种修辞学操弄而重新负荷上一种新意义。
    8、哲学的非理性和符号学的理性
    书写形式的语言记号只是意指性工具,后者被运用者在其实践性语境内加以特殊运作。对这些通常性字词来说,词汇学意义的固定性和语用学意义的变动性彼此形成对比。尼采所批评的西方哲学概念词,不应视之为具有内在性意义。因此,福科根据尼采的说法对西方思想史上的“大词”如真理、意识、权力、知识等进行瓦解、并据此以图摧毁“善恶对立意识形态”(福科1987:99)时,其说法是引人误解的。尼采的语词属于他选择的语境,这些语境不应当随意扩展至一切领域而不顾相关范畴上和文化上的差异性。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是海德格的Sein概念。c 他说:
    “哲学是对Sein(存在)及其结构和可能性进行的理论概念性解释。哲学是本体论性质的。相反的,世界观是在者(Seiendem)设定的知识和对在者设定的态度,它不是本体论的,而是存在性(ontisch)的。”(海德格:1989:15)
    符号学作为人文科学的语义学基础,正是在ontisch层次上运作的。问题在于,Sein观念是否应当导致语义学研究本身的瓦解。正如罗蒂批评的:
    “海德格不断谈论『存在问题』却从不对其加以回答,因为存在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它表明我们没有对某些事物问题加以回答的标准。”(罗蒂:1991:36)
    当海德格的在者概念通向德里达的“现存”概念时,对其进行描述的稳定对象和理智工具,会从主观上和客观上进一步丧失。按照我们所提出的符号学字词语义学标准,无论是“存在”、“踪迹”还是“道”,其本身都只是并无内在意义的语言介质;换言之,它们可以承载任何选择的意义,包括诗语意义,后者的内涵和所指对象都应相对于所选择的语境加以规定。而从古到今,不同的哲学性话语各有不同的多元化语境。
    一般来说,任何文本都是由相应运作程序所创造的,其读解方式亦依赖于此。文本意义因此是高度相关于其语用学运作程序和相关语境的。此语用学程序和相关语境的性质可以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科学性的或艺术性的。同一语言介质可以发挥不同的语义学作用:习常的、诗意的、论证的、或描述的。在正常语境中字词承载着词汇学的和传统性的意义,而通过改变字词的意素结构和句法搭配方式,同一字词在选定文本及其相关语境中可成为另一种记号。按此策略进行的一种更为显著的改变在于将字词介质本身排除于词汇系统,即企图将字词与其介质等同化。字词介质本身被特意“剃除”以在概念系统内创造一个“空位”。我们不应该将观念与习常承载此观念的语言介质混同。因此,由一个字词C承载的观念A中可能包含的错误,不应作为从词汇库中取消该字词本身的理由,因该字词可以在其他语境中承载其它的观念B。A与B都是相关于多种字词运作中的多种因素的,彼此内涵不同却均可由同一语言介质C承载。这样,争论中的概念字词如真理、理性、逻格斯、存在等可以随语境不同、行为者意图不同、语义学方法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意涵。它们并非只为特定个别学派或个人所专有。一般来说,语义学程序应该先于科学性或艺术性程序,以有助于清理传统话语的高度混合性的语义构造。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话语系统,其语义构造的方式和效能并不一样。符号学的任务之一正在于为古今中外话语系统之间的有效语义沟通,奠定了方法论基础。传统哲学中的本体论和形上学话语,属于人类思想史上最应加以清理的对象,因此不应该将此语义含混的话语当作现代思想和学术的某种“理论基础”。简言之,本体论——形上学模式,应该由语义学——符号学模式所取代。如此才能够从根本上免除传统“语义学意识形态”的干扰。
    语义学理性与罗蒂所警告的某种“元词汇”或“最终词汇”论并无关系。(参见罗蒂1989:73;1991:37)就学术论证话语实践 而言,“客观上”存在着对于语义学确定性的操作性的和语用性的必要性。研究或思考之对象可以容许其具有“非确定性”,而描述此对象的论证语言则不容许其具有“非确定性”。一种符号学——语义学的理性主义强调一种认识论的和方法论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后者不应被艾柯简单化地称作新乌托邦或意识形态。艾柯说:“今日记号科学不可能为我们提供任何安慰,至少不会是宗教、哲学和意识形态这类安慰。”(艾柯1985:177)当然我们不应该将理论符号学当作哲学的替代物。为此符号学的基础决不能是任何哲学,包括语言哲学。同理,符号学也不能视之为科学的替代物,后者的主要特性是表现于其观察、因果和推理功能上。实际上,以下诸理智程序应当加以区分而非混合:通讯、行动、评价、和意指。在讨论意识形态问题时,本人特别注意到西方学者的自我矛盾表现:他们似乎欣然容忍在处理意识形态现象时自身使用的语言之不确定性。(李幼蒸:1993:549)因此将意识形态因素减至最小的理性努力这一原则,就被从符号学研究中加以排除了。一方面,有人按照形上学方式把符号学程序和经验实证程序混同,另一方面有人把符号学程序和形上学——本体论程序混同。所谓符号学的跨学科方向,首先即表现于在语义学平面上超出学科性界限的努力,其次表现于和各种学科,包括价值学研究,建立彼此合作关系。包括意识形态研究在内的价值学研究,在人文科学领域内仍然是最困难的领域之一。在此领域内符号学可以发挥独一无二的建设性作用,这是科学和哲学都不能加以取代的。
    参考书目
    Derrida, J (1982). Of Grammatology,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Baltimore.
    ¾ (1991). Du Droit à la Philosophie, Galilee
    Eco, Umberto (1985). Einführung in die Semiotik, UTB 
    Fink, München
    Feyerabend, Paul (1981). Erkenntnis für freie  Menschen, Suhrkamp, Frankfurt/M.
    Gernet, Jacques (1987). China and the Christian Impac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Heidegger, Martin (1989). Die Grundprobleme der Phänomenologie, Klostermann,
    Franfurt/M.
    Husserl, Edmund (1981). 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 Max Niemeyer, Halle
    Li, Youzheng (1993). Introduction to Theoretical Semiotics (in Chinese), Chinese
    Social Sciences Publisher, Beijing
    Rorty, Richard (1989). Contingency, Irony and Solidar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¾ (1991). Essays on Heidegger and Other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Saussure, Ferdinand de (1986). Cours de Linguistique Generale, Payot, Paris
    

    * 本文首次宣读于德国卡塞尔大学“国际媒体符号学大会”(1995年3月),论点受到一些与会者关注,但为主张非理性符号学方向的大会主席、该校英语系教授Roth拒刊于会议论文集,以致引生一场激烈的“抗议”。后经本人向国际符号学学会提出申诉,安排刊载于《European Journal for Semiotic Studies》(1998, vol.10〔3〕)。【网刊补注:此文后收入我的英文论文集《Epistemological Problems  of the Comparative Humanities》, Peter Lang, Frankfurt, 1997; 本篇中译文将发表于本人论文集《历史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
    a奥斯丁的执行力语式(performative)和 以言代行语式(perlocutionary)仍然系两个过程的结合:意指性过程和意动性过程(conative)。例如在句子“关上门!”中包含着两个意义过程:关于行为的一个陈述句和一个命令句或祈愿句。二者相互叠合。从意向角度看说话者传达着一件事:一个命令或愿望。而从通讯角度看,此句表达着两种心理状态:其一表达着一个客观情境,其它表达着说话人对受话人的态度。
    b “不应忘记,理想的哲学家就是立法者而不是艺术家,但本非运用理性的都是立法者。数学家、物理学家、逻辑学家本身只是理性的艺术家。他们拥有工具,他们本身就是其主人手上的工具,这个主人认识人类理性的基本目的:哲学家并非到处存在。但其立法观念随著他们而在人类理性实践中到处存在。”(德里达1990:370)
    c在胡塞尔和海德格的对比中,前者是符号学家,后者则不是,因为符号学家是致力于意义清晰性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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