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祠堂祭祀维护宗族等级制 宗族的规范略如上述,在清代确有许多祠堂努力实现它的祭礼。 乾隆间在江西作过巡抚的陈宏谋说:“直省推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他是从全省范围讲,闽、赣、湘多祠堂,其实别的省分也有聚族而居建立宗祠的。像安徽石埭县,“一姓率聚族而居,谱牒精良,醵财建宗祠”。有的地方清朝初期祠堂不发展,而后多了起来,如道光间修纂的安徽《怀宁县志》说该县,“乾隆中叶始有葺祠堂、修谱牒者,然不过一二望族,近则比户皆知惇叙,岁以清明、冬至子姓群集宗祠”。说明清中叶祠堂增多了。笔者从一些方志获知,如道光中撰写的《休宁县志》特立《氏族志》一卷,备列该县二百九十七个祠堂的名称,所在地点和建设时间。同治中编辑的《祁门县志》也在《舆地志》卷内辟置《祠堂》一目,记载该县所有的一百七十五个祠堂。民国时兴修的四川《云阳县志》亦作有《族姓宗祠表》,记录该县在嘉庆至民国期间所建立的一百三十个宗祠和支祠。根据上述情况,大体上可以这样地说: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聚族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设立的祠堂因而较多,北方不如南方发展,然亦有祠堂的出现。 在实行祠堂制的地方,宗族成员在祠堂组织下生活,参加祭祖活动,一切行为要符合祠堂的规范,这使我们看到,一个宗族成员,既是封建皇帝的子民,家庭的一分子,又是宗族的属子,使他增添了一种人际关系,处世更为复杂,对于宗族下层成员讲,既有了保护者,又有管制者,一定意义上说等于在自己身上加了一层圈套,而宗族上层分子则多了一种治理族人的权利。这是从单个人来看,就宗族讲,由于祠堂的设立,它又组成了一个小社会。宗族社会和宗族成员的人际关系的历史存在,是治史者宜加注意的,否则对一些现象就不能作出说明。如宗族等级与封建等级制的关系问题,就可从宗族祭祀中得到一些了解。 宗族的复杂的祭礼,无非是要表现子孙对祖先的孝道;孝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人在世要赡养,故世要安葬,葬后就是祭祀了。而祭的好坏,“观其敬而时也”,即要看是否依时进行,祭时是否虔诚。各个宗族为了表现出“追养续孝”的模范宗族的派头,定出有关祭祀的那些族约专条。这自然是我们应当认识的,但是更能反映宗族社会面貌的,倒是祭礼中人们不平等的那些规则。死者,有的能入祠,“亡灵”年年节节享受那三牲之供,牌位前香烟缭绕,茶、酒更盏;有的则进不了祠堂。在死鬼那里依然分别等级,有高级的受尊崇的祖先,也有低等的被遗忘的祖先。论德、爵、功,只有生前有功名的人和其子孙为官僚及有钱财的人才可能,贫穷的人当然不能具备这些条件。分胙中的厚此薄彼,聚餐中把生人分出高低,而其原则又是视生者的社会地位及其先人的地位而定。所以无论是死者还是生者,在祠堂中的处境是大为轩輊的;有权势者处高位,哪怕他辈分卑下,无权势者处低位,哪怕他辈分高上。总而言之,祠堂祭礼把族人分为不同的等次,正是宗族内部人们本来就因政治、财产状况不一而分为不同社会等第的关系的反映。 社会上祭祀中的等级制,清朝政府就有明确的法规。它的品官家庙之礼是:一至三品官员的家庙,中堂五间,台阶三级,东西两庑各三间,中门外设南门,左右两边各设侧门;四至七品官的家庙,中堂三间,台阶三级,两庑各一间;八九品官的家庙,中堂亦为三间,但台阶仅有一级,没有两庑,只有一个垣门。建筑规模不同,特别是庙堂,间数不一,台阶不等,一看家庙式样,就可知道这是什么样的官僚家族的,其主人的身分也即显示出来。祭祀物品也视官阶而异,清朝定制,三品以上官祭祖用羊一豕一,每案置俎二、铏二、敦二、籩六、豆六;四至七品官用特系,祭器为俎一、籩四、豆四;八品以下官用豕肩,不特杀,祭器为俎一、籩二、豆二。四品以下官祭器铏、敦同于三品以上官。祭毕会食,三品以上官僚之家,每祭必举行,四品至七品官在春秋两次祭祖时举行,八品以下官只在春祭后会餐一次。庙堂、祭品、祭器、食馂都不一样,品官家庙礼法中等级制度何其森严。官方如此,民间当然效尤,何况许多宗族中有官僚成员,他们必然要把官场中的祭祖形式搬过来,既显示望族的地位,又用以区分族人,给高贵者在宗族中以特殊的地位。 祭祀分等级,存在于宗族和全社会,使等级制从各个方面渗透到民间,可见封建等级制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至为深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