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俊(腾讯儒学专栏作者,杭州师范大学副校长兼国学院院长) 《不舍论语》291—颜渊第十三:听讼章 【原文】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解读】 法律诉讼是社会处理纠纷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也的确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纠纷,甚至会引导人想尽办法钻法律空子,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传统社会流动性小,社会结构与活动简单,加之法律成本偏高,故推崇礼治,以求根本上减少纠纷。 当然这是理想,纠纷不可能彻底消除,诉讼仍是少不了的。但是听讼者如何面对纠纷,如何处理诉讼,终究还是有认识层次与实践境界的区别的。孔子不仅处理诉讼本身,且以无讼为目的,便是由标至本的追求。 作者简介: 何俊教授 何俊,男,1963生。现任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副校长,兼国学院院长,兼任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中国哲学与思想史,曾出版《西学与晚明思想裂变》、《南宋儒学建构》、《事与心:浙学的精神维度》、《师英录》、《不舍国学》等著作。 本文为腾讯儒学独家专栏——何俊教授《不舍论语》系列稿件,版权属腾讯网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