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圣孟子 原题: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读《孟子》一书 作者:杨海文(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 读《孟子》,我们知道“司徒”这个职位是管道德教化的,契相传为殷代的祖先,就曾经担任过这一职务,其工作职责是“教以人伦”(5·4);“士师”这个职位是管政法惩治的,蚳鼃在辞去灵丘县长之后就担任过这一职务,其工作职责是“可以言也”、“可以杀之”,向上要完成向国君进言的差事,对下执掌着生杀予夺的大权(4·5、4·8)。社会要从“治理”达到“善治”,不能不讲究规矩。在孟子看来,这个规矩就是既要“以礼治国”,也要“以法治国”。形象地说,治理一个国家既需要“牧师”,也少不了“刽子手”;既要有人时时刻刻唱“红脸”,也少不得有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出来唱“白脸”。 最足以概括孟子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法观的,想必还是《离娄上》首章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7·1)。在语法上,这句格言当然是“古代时态”的,而不是“现代时态”。所以,过去从1998年5月14日的《羊城晚报》看到微音先生的《街谈巷议》栏目说孟子讲过“法制者,道德之显。道德者,法制之隐”一语,我只好会心一笑。虽然孟子的礼法观要显豁的正是这种理念,但古代的孟子能够讲出如此现代的话语吗?当代孟子思想传播史中的这个掌故,同时也在警醒着我们这群以学术为志业的读书人:在阐释古人思想时,你千万要记住,对于引号之外的东西——你尚且可以“自由主义”地天马行空,但对于引号之内的东西——你必须“教条主义”地照本宣科! 已经与《孟子》为伍很多个年头了,我很清楚,孟子这个人不仅仅脱口而出就是“格言”,而且信手拈来就是“故事”。更让我心服口悦的是,在许多场合下,孟子能够使得格言与故事前呼后应,相互印证,尽管《孟子》这部经典的写法不是“逻辑编码”而是“诗化编码”的。譬如,为了让《离娄上》出现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格言深入人心,在《尽心上》中,孟子就讲述了舜“窃负而逃”这个扣人心弦的故事。 有次,学生桃应问道:“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那该怎么办?”孟子答曰:“当然应该把瞽瞍抓起来。”桃应又问:“舜为什么不阻止皋陶去抓自己的父亲呢?”孟子答曰:“皋陶逮捕瞽瞍是依法办案,舜怎么能去阻止?”桃应又问:“在瞽瞍被抓住之后,舜会怎么办?”孟子答曰:“这时,舜会偷偷地背负着瞽瞍逃走,跑到海边住下来,一辈子跟瞽瞍快快乐乐地生活。这时,舜会把做过天子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因为他觉得抛弃天子之位就好比扔掉一双破鞋那样,一点也不让人吝惜。”(13·35) 要把《离娄上》的“格言”与《尽心上》的“故事”连接起来,对于粗心的读者来说,仿佛隔了文山千万重、字海千万里;但对于慧心的读者来说,它不过一步之遥、一德一心罢了。理由在于,舜“窃负而逃”这个故事要敞开的依然还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格言,而且这一敞开是在张力中进行的,这种张力让人倍感哲学的乐趣只能来自于痛苦的思辨之中,越痛苦越乐趣,越乐趣越痛苦,就像上瘾了一样,欲罢不能。 我们平常总说,礼是以“内在”的方式约束着人的行为,“内在”地约束好像春风化雨;法是以“外在”的方式约束着人的行为,“外在”地约束好像急风暴雨。其实这还只是礼、法从外面以客体的身份在看着我们,可我们从里面以主体的身份又是怎样看礼、法的呢?感谢青年学者任强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章第3节告诉我们,一位叫做哈特的国外学者对此建构了一个别开生面的诠释理论。 暂且不谈礼、法两种规则的不同,我们先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这个由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构成的整体正是任何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要面对的东西,现在哈特要追问的是人们对它们究竟采取“内在”还是“外在”的态度。如果你把自己当做接受这些规则指导的一员,同时从规则的观点来审视自己以及他人的行为,哈特就认为你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内在观点”;如果你并不接受这些规则,但又不得不生活在它们的统治之下,认为仅仅遵守规则就可以逃避惩罚,哈特就认为你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外在观点”。在哈特看来,持“内在观点”者不仅严于律己,而且自认为具备批评他人的资格;持“外在观点”者则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必为他人树立榜样,也不会成为批评他人的标准。 在“窃负而逃”这个故事中,舜是以“外在观点”来面对法律的吗?至少我的回答目前是有点肯定的。只要你承认瞽瞍因杀人而被捕是政法惩治的必然要求,那就得承认舜把瞽瞍偷出来并一起逃跑也在违法犯罪了。我的这一判断大概跟孟子的初衷并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既然有了自己的礼法观,孟子难道不希望人们以“内在观点”而非“外在观点”去实践它们吗?我相信孟子在“普遍性”上会如此要求,但在“特殊性”上是否允许例外呢?这时,你也许应该注意到,皋陶后来是否把杀人犯瞽瞍和劫狱犯舜抓了回来,孟子跟桃应的对话并没有一路假设下去。这个发现可能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孟子是善于经权之辨的,或许就是在这不经意之间,孟子暗示了舜在父亲杀人之后可以消极亦即外在地去跟法律周旋。 但是,写完以上这段话后,我猛然感到自己只是一个劲地在说着“外国语”,倒忘了自己原本是一个讲“中国话”的人。事实上,在儒家礼法建构的中国古代社会中,既有一部分道德被法律化,也有一部分法律被道德化。虽然我不太清楚两者形成的交集到底有多大,但我知道,“亲属容隐”是这个交集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且最适合于我们在舜“窃负而逃”被抓时替他提供司法救济以及道德援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