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嬗变历程看,“亲属容隐”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规则而期求“法律化”的。比如,父亲偷了羊,孔子绝不主张儿子出来作证,因为儒家必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论语·子路》第18章)。郭店楚简《六德》也认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私人领域内私恩压倒公义,公共领域内公义战胜私恩;并坚持“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两者不可得兼时,孝是大于忠的,父亲比君主重要。 至于“亲属容隐”作为一种法律规则而追求“道德化”,在成文法中,一般认为最早见于秦律《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其中说道:“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只告一次尚可原谅你,但反复去告就要治你的罪了,因为告还是不告你的这些亲属,只能是官方的事情。另外,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106年),皇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圣旨好比法律,甚至高于法律,从此“亲属容隐”更是演绎成为古代中国的“大传统”。 当孟子虚构舜“窃负而逃”这个故事的时候,不妨说,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观正处在一部分道德规则法律化、一部分法律规则道德化的“转型时期”。而且,这个“转型时期”置身其间的是“礼坏乐崩”的时代大背景。不难设想,即使孟子于礼、于法都是“内在观点”的坚持者,但他本质上则是一个“礼治主义”者。因此,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主要还是为了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目的是要在自己的实践伦理学中把道德理想主义进行到底。从这个角度看,刘清平教授在备受争议的《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里认为舜“徇情枉法”,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 跟法律“以理晓人”相比,道德是“以情动人”的。通读一部《孟子》,你会强烈地感到,孟子以为伦理亲情在父子之间体现得最为集中,而父子亲情最感人的例证是舜对瞽瞍一如既往的孝道。所谓“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12·2),说的其实不是尧,而是舜。也正因为瞽瞍是一个太不可理喻的父亲,注定了舜要讨得他的欢心不是轻而易举的。孟子为此花了很多的笔墨,但最画龙点睛的是舜在瞽瞍杀了人之后的所作所为。 在孟子所处的那个时代,或许“亲属容隐”具有道德、法律的双重属性,可这个规则的“边际效应”究竟有多大呢?你可以不去举报,甚至可以藏匿,但你把犯了杀人罪的父亲从监狱里偷出来然后逃之夭夭,大约就由量变到质变了。被杀的那个人就不可怜吗?他的亲属能不为他鸣冤吗?记得中国古代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说。即便如此,你也只能说把杀人了的父亲劫狱出来并潜逃可以享受刑罚上的“豁免权”,却不能说这个儿子是以“内在观点”来看待法律的。何况,古代中国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呢?直到现在,我仍然不得不以为舜在父亲杀人后对法律采取了“外在观点”。 平常人尽孝,做起来哪里像舜这样艰难呢?平常人尽孝,意义哪里能像舜这么重大呢?舜既是天子,父亲瞽瞍又极其顽劣,这样,舜如何对父亲尽孝,足以让举国上下翘首观望。如果做得不好,天下人可能都会效法于舜,父子就会变成仇人,伦常就会变成战场。事实当然是舜做得极好,“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7·28)。舜竭尽一切心力来侍奉父母,顽劣的瞽瞍终于高兴了;瞽瞍高兴了,天下的风俗就变好了;瞽瞍高兴了,天下的父子就确立了应有的纲常。接连三个“瞽瞍厎豫”,要证明的其实正是舜的“大孝”。 对于孟子来说,“瞽瞍厎豫”是事实性的,“窃负而逃”是假设性的。在此,事实性同时也是一种“普遍性”,假设性则只是一种“特殊性”。有了这番思辨,我想,我们需要做出以下判断:在普遍情形下,舜于礼、于法都是“内在观点”的实践者;惟有在父亲杀了人的特殊情形下,舜于法才抱持着“外在观点”,但于礼依然坚守着“内在观点”。我挚信这些判断是成立的,所以,从总体上说,“窃负而逃”不是一个法学案例,而是一个伦理学例证。 《万章上》还引用过《尚书》逸篇的一段话:“祗载见瞽瞍,夔夔齐栗,瞽瞍亦允若。”(9·4)“允若”与“厎豫”的意思差不多:舜用自己持之不懈的事亲之道,终于唤醒了瞽瞍内心深处被遮蔽了很久的父子亲情。明明瞽瞍已经变好了,可孟子和桃应为什么还要虚拟瞽瞍杀人、儿子救父这个故事呢?“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似乎还得需要我们细细地品味。 这个海滨在哪里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4)皋陶会追捕到这里来吗?不必这样问了,因为舜和他的父亲已经在此“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孟子的意思相当明白:这个海滨没有法律来追究舜与瞽瞍父子,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这个东西,有的只是血浓于水的伦理亲情,有的只是干干净净的快乐与幸福,有的只是天生而来的性善与良知。中国古代社会有没有独立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如果有,我想,那它一定存在于孟子在思辨中为舜和他的父亲瞽瞍所创造的这个海滨上。 借助地图上找不到的这个海滨,与其说是舜,毋宁说是孟子本人,在“礼坏乐崩”的历史语境中,重新高举了孔子“无讼”的旗帜。“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第13章)孔子审理诉讼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才好。据说海牙国际法院树有孔子的塑像,可见孔子不失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儒家凭什么来促成“无讼”呢?礼比法更重要,法律迟早会消亡,至少有人期待社会尽快拥有一个没有诉讼的氛围,道德则是永恒的,——我相信,这正是传统儒家写在自己的礼法观上最后的结论,其中当然也包括孟子。 今天,孟子提炼的那句格言仿佛已经成了“世界性知识”,而他虚构的那个故事不过是“地方性知识”而已。说句心里话,我现在更欣赏的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格言”,而是波澜起伏的“故事”。我觉得,“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绝对不是用现代法律来解决就能够让你心安理得的,但古人“窃负而逃”(注意,现实中绝对不能这样)至少能够使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人生有时真的太痛苦了,太无奈了,所以,还是多多与人为善、成人之美吧;与此同时,我们的人生其实总是在大海中飘泊,那个海滨正是我们时刻期待着靠近的彼岸,所以,也请让那个虚无飘渺的海滨长存于我们的心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