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不悖人情”是世界公法的基础 深圳特区报:现在,一些学者提出,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宋代思想家陈亮提出“法深无善治”,要求法律对私人生活保持谦抑。道德和法律相互介入太深,也不合适吧? 郭齐勇:内在的道德,更具广泛性的社会规范,强制性的法,三者既相互区别又产生互动。我们不能把内在的德混同于外在的法,也不能把外在的法混同于内在的德或外在的社会规范。比如,“常回家看看”立法,我觉得并不合适,这应该依靠道德自觉,没必要用法律来强制。现在可能是考虑到不强制,似乎很多人就做不到了。古代中国推崇孝悌治国,现在“常回家看看”居然要靠法来强制,这种变化是可悲的。当然,我们整个社会还是在趋向合理性。 深圳特区报:儒家注重尊卑,讲究等级秩序,这是不是会对法治形成阻力? 郭齐勇:全世界所有的文化和宗教传统都讲尊卑和等级秩序。我去欧洲就看到,欧洲人对爵士出身者非常崇拜。另外,儒家不仅重视这些,还特别重视平等。儒家认为匹夫有其德,有不可让渡的权力,孔子讲“匹夫不可夺志也”,力倡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 就像宋代,一方面大臣尊重国君,另一方面对国君的批评可以是极其尖锐的。余英时先生的大著《朱熹的历史世界》就介绍了宋代的士大夫文化,他认为那时特别强调皇帝和士大夫共治天下,在君相制和三省六部制之下,宰相权力很大,依靠制度保证来抵制皇帝的有些指令,甚至参劾皇帝。没有三省六部的审核,皇帝的一些指令贯彻不下去。宋代是以儒家思想治国,由此可见儒家思想不阻碍法治。 深圳特区报:儒家讲人伦、重人情,这种倾向怎样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统一起来? 郭齐勇:儒家讲天理人情,天理人情和法并不冲突。如果一个法违背天理人情,那就是恶法。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强调尊重人情,“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为罪。一味地鼓励大义灭亲、鼓励“告奸”,这就是孟德斯鸠所反对的以大恶去制小恶。像以前写大字报,儿子揭发父亲,丈夫揭发妻子,这是好事吗?我写过很多文章,提出儒家重人情、人伦也重法治,在今天开放性的法治社会,更要强调培植人伦、人情。最近10多年来,我的同事、全国人大代表彭富春教授和我一起,促成了一个立法的变化,就是推动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亲亲相隐”观念,出台了不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定。 有些人对“隐”表示不解,其实“隐”就是不张扬亲人之间的矛盾,这也是世界公法的基础,是法律不悖人情的条件。发达国家还规定不能强迫人举证同事,这就是对人情的有力维护。我们要有一个良法的传统来维系社会的公序良俗,一定要避免用法伤害人情。调节性的伦理,能使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在这方面,我认为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人的亲情权、缄默权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