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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哲学中“善”之起源一解(3)

http://www.newdu.com 2017-12-08 中国少年国学院 佚名 参加讨论

    三
    如此看来,我们必须在荀子那里找出另外一条通往善的路来。我们必须寻找一条既不依靠不可能自身为善的“聪明智能”又不依靠把荀子的人性解释成善恶相混的理论这样一条路。下面,我们尝试一种对荀子哲学中善的起源的解释,一种与荀子的性恶论相一致的解释。
    前面说过,在荀子那里,人类的善起自圣人为百姓制作礼义。关于礼之起源,荀子说: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篇》)
    按照荀子这里的说法,圣人制作礼义的直接起因,是“恶其乱”。即“恶其乱也,故制礼义。”《说文解字》解释“恶”为“有过而人憎之”。先王因为“憎恶”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乱”而制作礼义。荀子说:“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正名篇》)“恶”属于“情性”的范畴,不属于纯“认知”之能力。它跟其他情性活动一样,属于“不可学、不可事之在人者。”先王看到人们为了自己的私欲而争而乱,产生“憎恶”情绪。这种情绪本身并不是善的情绪。“憎恶”本身意味着一种不喜欢,甚至不宽容的态度。况且,最初的憎恶情绪是由个人的私欲而起。你想要的东西,被别人无故夺走,你会自然产生“憎恶”情绪。你不想要的东西,被强加于你,你也会产生“憎恶”情绪。人的情绪有驱动行为的力量。“好”和“恶”都可以使人采取行动。但是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并不是直接由“恶”决定的。“憎恶”本身并不能导致人为社会制作礼义。我们完全可以想象,有些“憎恶”某种社会现象的人只能摇摇头叹气了之。但是荀子心目中的先王则不同。他们同时又是有聪明才智的人。当他们的“憎恶”情绪驱使他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去改变现状时,其结果是为人们制作礼义。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比喻,最初人们到井里去取水时并无规矩可循。大家不分先来后到,乱哄哄地挤成一团。不但效率低,而且大家互相埋怨,甚至互相打斗。因为没有规矩可循,大家只有接受现实,唉声叹气。有些人“憎恶”这种情况,但是因为愚钝不聪,认为现实如此,无能为力。也有些人有聪明才智,但是利用自己的才智设法挤到别人的前面,顺利打到自己要的井水。假如有人既憎恶这种拥挤不堪、乱哄哄的现状,又有聪明才智。他登高一呼,提议大家有个先来后到。大家一想(“思虑而求知”),觉得有道理,从而循之。这就有点像最初的礼的产生。这样一个人,就有点像后来说的先王。也就是说,最初的善是以礼的形式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最先领头的人憎恶“前礼义时期”的那种无礼无义的状态;第二,他具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引导人们改变这种状态。前者是改变现状的动力;后者则是改变现状的能力。能力与动力的结合造成改变现状的结果。也就是礼义的最初产生。这也就是荀子所说的,“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荀子·正名篇》)礼义之“伪”乃心之活动能力所致。而心之活动能力则必须在“情然”的基础上施展。具体说,这就是由“恶”到“礼”的过程。
    我们这种解释不同于儒家的“天道”的理论。荀子说:“先王之道,人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荀子·儒效篇》)礼义是人之所为之道。荀子的解释也不同于孟子哲学里“人性善”的理论。它不是形而上学的解释,不依赖于任何超越的假设。按照我们的这个解释,荀子的善起源论是从对人性的观察入手,做出的扎扎实实的社会学的解释。“恶其乱”作为动因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最初是从先王自己的利益出发的,不用假设利他主义的前提。这与荀子的思想相一致。第二,这种自我利益又是与其他人的利益相一致的,因为其他人,至少大多数人也不喜欢乱。这种解读与荀子哲学里的自然主义的思路一脉相承。我们这种解释至少有两方面的长处。其一,它不需要假设,只要有聪明才智,人就会向善发展。这种假设站不住脚。其二,它不需要把荀子的哲学解释成一种“性善恶混”的哲学。保持荀子的“性恶论”观点。按照我们的这种解读,荀子那里的善最初只是对恶的反制。或者说,制恶的举动为善。我们不妨把这种关于善的起源的理解称为“欲望的升化”或曰“情的升化。”我们用“升化”表示升华和转化的结合。当一种欲望由最初的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发,但进而变为有利于其他人时,它经过一种升华的变化。当这样一种欲望与其他欲望有竞争甚至矛盾的关系,但是进而制约其他欲望时,它引起一种有益的转化。二者结合,则是“升化”的过程。荀子的先王那里,就发生了这样一种“升化”的过程。先王们最初制作礼义的动因是出于他们自己的“恶其乱”。但是,当他们以制作礼义来制乱时,他们“恶其乱”的欲望就升华为与其他人的利益相一致的欲望,升华为一种既利己又利他的欲望。当他们依此而制礼义,以礼义来制约(自己的和其它人的)其他的欲望时,这种最初的欲望就转化为善的力量。这也就是荀子哲学中的善的产生过程。用荀子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篇》)的过程。所谓“情的升化”之过程也就是“化性而起伪”的过程。
    按照我们的这种解释,在最初开始制作礼义时,先王们还不是圣人。在荀子那里,“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荀子·儒效篇》)。先王们也要经过这样的“积善而全尽”的过程才能成为圣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先王“圣人”制作礼义是追溯性的说法。就像一个人说他爷爷年轻时如何如何,并不意味着他的爷爷年轻时就已经是祖父了。当然,在荀子的脑子里,那些先王们无疑也是最早“积善而全尽”的人。
    在建立礼义制度之后,礼义与非礼义是治与乱的关系。荀子说:“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也”(《荀子·不苟篇》)。有了礼义之后,人仍然有欲,但需以礼义节之。荀子说:“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荀子·儒效篇》)。“可化”就是可以以礼义节之而转其害为益。有礼义的人,“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荀子·不苟篇》)。荀子说:“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荀子·正名篇》)虽然荀子以强调外加的礼义著称,但是他还是想为人欲留出足够的地盘。这方面他与后来的宋明理学明显不同。
    礼的目的是致善。荀子说:“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埶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篇》)他认为,“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荀子·礼论篇》)礼的目的是通过对天生的性“断长续短”,以达到使人们形成“爱敬”、“行义之美”。所谓“爱敬”、“行义”就是善。当人们遵循礼义,把社会里的道德规范变成了习惯的、自觉的行动时,他们就实现了善。所以善自礼出。
    在荀子那里,礼与修身有直接联系。《荀子·修身篇》专讲修身。修身始于礼,基于礼。荀子说:“礼者,所以正身也”。正身就是修身。而正身离不开礼。“无礼何以正身?”也就是说,在荀子那里,善不是发自内心,而是来自外边。圣人教人们修身为善,就是教人们遵循礼义。能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礼义,则可以养成好的习惯的行为。日积月累,长此以往,则可以成为君子圣人。这也就是荀子说的,“积礼义而为君子”,“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荀子·儒效篇》)这个“积礼义”的过程可以是一个将礼义内在化的过程。当一个人以礼义为行,将礼义内在化时,他就朝着变成圣人的方向进步。
    荀子认为,循礼为善而制乱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养生。荀子说:“礼者,养也。”先王给社会制作礼义,“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这样做的结果是使“两者相持而长。”(《荀子·礼论篇》)从这个意义上说,礼有其满足人的欲望的作用。借用我们上面取井水的例子。有了礼可以遵循,人们就可以更顺利地取得所要的水,满足其欲望。礼义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别,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但是,按照荀子的看法,别之最终目的也还是养。“孰知夫出死要节之所以养生也!孰知夫出费用之所以养财也!孰知夫恭敬辞让之所以养安也!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荀子·礼论篇》)他又说:“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荀子·富国篇》)先王之“分”就是制作礼义。其目的是天下之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善本身不是目的。善人,或者说君子,能自觉地遵循礼义,能教人礼义。而礼义的最终目的是养。是让人们过上欲物“两者相持而长”的生活,是建立起欲物“两者相持而长”的社会。所以,冯友兰先生认为,荀子关于“礼教制度”之起源的立论是功利主义的(《中国哲学史》,365页)。荀子关于“礼教制度”之起源的立论无疑是从效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出发的。这方面,荀子与孟子一派从天经地义来论证礼义明显不同。但是如果说他是功利主义,也只是说他以功利的目标来论证礼义制度。荀子并没有明确的发展出一种以追求最大幸福为目标的功利主义哲学。
    与西方的诸多哲学家相比,荀子在一些方面跟霍布斯相似。两者都从人性恶的现实前提出发,都认为礼义制度是为了制约人性、完善社会秩序的。但是,他们两者之间又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他们对礼义制度的起源有不同的解释。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中的人处于“人与人是狼”的敌对状态。他们建立社会契约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在荀子那里,没有礼义制度时代的人处于“争”与“乱”的状态。先王为了自己的和大家的好处,为了大家可以自养而互养,建立了礼义制度。另一方面,荀子和霍布斯都认为,在建立礼义制度的过程中,人的认知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在荀子那里,一般人的聪明才智使他们认识到礼义制度的重要性,从而接受先王提出的礼义制度。在霍布斯那里,人的理性使他们认识到建立社会契约的重要性。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荀子和霍布斯之间的最大的共同点,是他们都认为,人类社会中的礼义制度的建立,不需要假设人性善或者作为善之来源的外在的神力。霍布斯认为,恰恰是因为人性恶,社会才需要契约,恰恰是因为人都以私欲行事,才能建立起互相保护的契约。荀子认为,正因为人性恶,才需要在社会上建立礼义制度。正因为先王“憎恶”争而乱的现象,他们才制作礼义而使天下养。人间的善由此起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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