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察类”、“明故”――对事物类的认识 对推类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必然会引出什么是类的问题。长期的论辩实践,对克敌制胜的追求,使墨子认识到,有效推类的关键是对事物类的准确把握,从而提出了“察类”的主张,并且要通过“明故”而“察类”。墨子的这些主张也是在具体辩例中体现出来的。《非攻下》载: 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 墨子认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这些战争行为与“好攻伐之君”的战争行为是不同的类,前者应该称之为“诛”,后者只能称之为“攻”。在《非攻下》中,在上述引文之后,墨子还进一步分析了原因,把“察类”与“明故”联系起来,通过“明故”说明禹、汤和周武王的战争行为属于“诛”一类。禹为什么要征有苗?因为有苗“大乱”,而且上天命禹征有苗。汤伐桀和武王伐纣的缘由也是如此,都是由于被征伐者“大乱”,征伐者受天命而举兵征讨。正是由于有着同样的原因,故禹、汤、和武王的战争行为是“有义”,属于同一类。而“好攻伐之君”的战争行为没有这些前提条件,因而与禹、汤和周武王的战争行为是不同的,属于另类。 通过分析事物的原因,从而认识事物的类别,这表明墨子对事物类有了理性的思考。列宁指出:“真正地认识原因,就使我们的认识从现象的外在性深入到实体。”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人之所以更有智慧,不是由于从事某种活动的技能,而是由于掌握了概念知道了原因。”当然,在上述事例中,墨子所分析的原因不是客观存在的,但他表现出的通过分析事物原因而认定事物类的倾向,在先秦逻辑史上意义空前。以后的先秦逻辑诸家继承了墨子的这一思想,并把类的理论建立在对事物原因的客观分析基础之上,创立了先秦逻辑。 四、关于墨子的推类思想 墨子的推类思想有以下特点。 第一,墨子已开始研究推类了。推类的关键是对类的准确把握,墨子明确提出“察类”,并认为要经过“明故”而“察类”,表明他涉及到了对推类的研究。先秦逻辑的核心是类的问题,说墨子是先秦逻辑的奠基人一点也不过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墨子的这点成就是初步的。墨子没有明确地界定“类”;由“明故”而“察类”的方法是在具体的辩例中体现出来的,并没有明确地被他表述出来;对“故”的问题没有系统地研究。 第二,墨子关注的重点不是推理而是论辩。首先,用推类构造出各种论辩方法运用于论辩实际,就是一个明证。其次,墨子是由关注论辩方法的有效运用而思考推类的有效性,从而思考类的问题的。再次,那么多的推理,墨子只对推类进行了思考,而且基于推类的论辩方法用得最多,这也说明他更关注论辩。因为,推类这种推导方法,由具体到具体,相对于其他推理形式更容易为听众所理解,用这种推理更容易说服听众。 第三,墨子的推理主要以对事物的具体、客观分析为基础。为了“察类”而“明故”就很好地说明了墨子推理的特点。另外,墨子论辩中的一个实例,更能说明墨子推理的这个特点。《贵义》篇载: 子墨子曰:“商人之四方,市贾信(倍)徒,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今士坐而言义,无关梁之难,盗贼之危,此为信(倍),不可胜计,然而不为,则士之计利,不若商人之察也。” 商人四方经商与士为义一样都有利,因而从商人为获利而“必为之”也应该推出士为获利而必为义。另外商人四方经商与士为义有不同之处,第一,士为义获利更大;第二,士为义无商人四方经商那样的困难,即“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因此,从两者的相异点看,士人求利者更应“为义”。这里,墨子推理的根据,既涉及了事物的相同点,又涉及了事物的不同点,更是把推理建立在了对事物的全面分析之上。 墨子推类思想的对《墨经》产生了很大影响。 首先,《墨经》关注的重点也是论辩,由研究论辩方法而及推类;而且,在《墨经》重点研究的辟(相当于譬)、侔、援、推四种方法中,有三种是由墨子首创并大量运用于论辩实际的。其次,推类是《墨经》研究的主要推理理论,该理论强调准确、全面地把握事物的特点和原因对于有效推类的重要。 虽然,墨子的推类思想比之《墨经》显得稚嫩,但后者导源于前者,却是先秦逻辑史上不容否认的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