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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12-09 《敦煌研究》2004年02期 佚名 参加讨论

    郑炳林、魏迎春
    内容提要: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实行有科罚制度,科罚的内容主要分实物科罚和身体处罚,如罚酒、罚饮食、罚粮食和决杖等,这些科罚直接接受于敦煌地区社条和官府政令的某些规定。
    关键词: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科罚制度
    

    佛教教团主要依靠戒律来保证其寺院制度,但是佛教进入中国之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原有的戒律与中国传统的礼仪制度发生冲突,虽然自东汉以来佛教高僧对佛教戒律进行改革以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戒律的改革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从西晋道安创立律制,制定僧尼轨范三条,梁武帝制定八关斋制序十条,智顗有国清百录十条,到怀海禅师制定了著名的禅门规式,完成了佛教教团清规的制作过程。这种清规的实行依靠的是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没有科罚制度,任何戒律和清规都无法贯彻实行。敦煌文献中保留了大量的与敦煌寺院科罚有关的榜文、规定等,这些资料对我们研究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提供了丰富的根据,本文就是在对这些资料进行排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有些看法尚不成熟,提出来供学术界共同探讨。
    一、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的实行
    为了保障佛教教团戒律的执行,在制定一定清规的同时还要伴随一定的科罚。这样的科罚制度是为了保障清规戒律的贯彻执行,是伴随着佛教戒律一起出现、产生的。但是科罚形式和处罚轻重,从出现到成熟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地域不同,面临的环境差异很大,所以科罚的形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随着佛教的中国化过程,科罚制度也完全中国化,越来越与官府的惩罚相结合,或者说是将官府中惩罚的形式和内容搬进佛教教团中,体现出佛教教团与世俗政权的紧密结合。晚唐五代敦煌佛教与归义军政权之间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紧密结合。佛教教团掌握着敦煌地区将近十分之一的人数,掌握着当时人们思想的向背。因此,从张议潮起到曹氏归义军,政府对佛教教团的控制是一个逐渐加强的过程,科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也逐渐与官府的惩罚相结合,最后几乎将官府的一套惩罚形式和内容完全引入佛教教团中。这样,作为僧人面临着双重科罚惩处。一种是来自官府的惩罚,这种惩罚是通过官府直接的或间接的形式贯彻的,但是决定科罚形式内容轻重等权力在于官府;二是来自佛教教团本身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佛教教团的决定和清规戒律得到执行,体现佛教教团对僧尼以及下级僧官的管理权限;三是来自僧尼自身相互之间的平行科罚,主要是为了保证部分约定得到执行,防止违约行为出现。但是无论这些科罚来自哪一方面,科罚的形式都渐渐趋向一致,这就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科罚制度的特色所在。
    虽然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有其地域特色,但是与佛教中国化过程中的科罚有密切的继承关系,要了解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特点,就必须从中国佛教史的大背景中去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把握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中科罚制度脉络的历史演变根源。
    佛教传入中国并完成中国化初期,佛教的科罚主要内容和形式是罚做礼拜。《广弘明集》卷28《八关斋制序》制定的10条是南朝梁武帝时期制定的对僧人处罚规定,是以罚礼拜为主。主要是为了保证佛教教团的规定能够执行所采取的辅助性措施。唐天台宗智顗的弟子灌顶创立了《国清百录》十条,伴随十条也有科罚内容:
    第一,根性不同,或独行得道,或依众解脱,若依众者,当修三行,一依堂坐禅,二别场忏悔,三知事僧,此三行人,三衣六物,道具具足,随有一行,则可容受。若衣物有欠,都无一行,则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时坐禅,六时礼佛,此为恒务,禅礼十时,一不可欠。其别行僧行法竞,三日外即广依众十时。若礼佛不及一时,罚三礼,对众忏。若全失一时,罚十礼,对众忏。若全失六时,罚一次维那。四时坐禅亦如是。除疾碍先白知事则不罚。
    第三,六时礼佛,大僧广被如众衣,衣无鳞陇若缦衣悉不得,三下种,早集敷坐,执香炉互跪,未唱诵不得,未随意不散语话,叩头弹指顿,曳屐履、起伏参差,悉罚十礼,对众忏。
    第四,别行之意,以在众为缓故,精进勤修四种三昧,而皈托道场,不称别行之意,检校得实,罚一次维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为安立利益,反作损耗割众润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虽是众用,而不开白,检校得实,不同止。
    第六,其二时食者,若身无病,病不顿卧,病已瘥,皆须出堂。不得请食入众。食器听用铁瓦,薰油二器,瓯碗是匕胁,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又不得触己钵。吸缀等声,含食语话,自为求索,私将酱菜,众中独吃,犯者罚三礼,对众忏。
    第七,其大僧小戒,近行远行,寺内寺外,悉不得盗吃鱼肉辛酒,非时而食。察得实不同止。除病危笃瞻病用医语,出寺外投治,则不罚。
    第八,僧名和合,柔忍故和,义让故合。不得争计高声丑言动色。而兢者各罚三十拜,对众忏。不广对者不罚。身手互相加者,不问轻重,皆不同止。不动手者不罚。
    第九,若犯重者,依律治。若横相诬,被诬者不罚。作诬者不同止。若学未入众时,过众生,不受学,众未摄故。彼自言比丘故入众,来犯重诬他者,治罚如前。
    第十,依经立方见病处药,非于方吐于药,有何益乎。若上来九制听忏者,屡忏无惭愧心,不能自新,此是吐药之人,宜令出众。若能改革,后亦听还。若犯诸制,捍不肯悔,此是非方之人,不从众网,则不同止。[1][P793~794]
    从《国清百录》的科罚内容看。处罚的形式也主要是罚作礼拜对众忏悔、罚一次维那、开除出寺门等,官府的体罚惩处方法还没有使用到寺院中来。最重的科罚也就是开除出寺门之外,人格侮辱性的惩罚措施还没有使用到佛教教团中来。
    其次我们从《国清百录》或者是禅门规式看,中国佛教中的惩处主要是罚,而且以礼拜忏悔性质多,几乎看不到科征的内容,特别是物质性的科征几乎就没有。这就表明中国佛教教团的科与罚是分离,一般情况下是光罚不科。但是晚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地区,佛教教团不仅罚更注重于科,有时是以科代替罚,也有时光罚不科,有时科罚同时进行。这样,将科与罚结合起来,这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对中国佛教清规戒律的发展和偏离。说敦煌佛教教团将科罚结合是中国佛教清规戒律的发展,是因为只有科罚结合才能使佛教世俗化,才能同中国官府规定、民间风俗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一般百姓接受和认同佛教。而且这些科罚内容也来自民间,容易使人接受,同时也有很大的强制性,利于佛教的传播。说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结合是对中国佛教清规戒律的偏离,是因为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违背人意愿的科罚内容和形式很多,强制性太强,与佛教的宗旨意愿相违背,有把佛教信仰强加在人们身上的感觉,在强大政府权力支持下,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而且非常见效,但是一旦离开世俗权力做后盾,佛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就会分崩离析,陷于衰落境地。所以研究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实际上是探讨佛教的人间化和世俗化过程。
    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分析看来,是越来越向加重的方面发展。如三时礼忏的处罚,在《国清百录》中最多也就礼佛不及一时,罚三礼,对众忏。若全失一时,罚十礼,对众忏。若全失六时,罚一次维那。最重的处罚也只有一次维那,但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中科罚规定“三时礼忏,不得间断;如有故违,重招科罚。”[3][P120~122]至于科罚的内容和形式没有讲,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定有其具体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不会很轻,不然不会特别强调重招科罚。唐天复二年四月廿八日归义军节度使张承奉要求每个寺院月朔前夜和十五日夜念佛名经一卷不得欠少一人。这一要求到都僧统的帖中就变成寺院的式,若有违犯者连同所由纲管及判官一同科罚。[3][P125]科罚不仅仅限于一般僧众,就是低级僧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内容和形式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是伴随着各种寺规清规的制定而逐步出现的一种保证清规执行的惩罚性措施,这种惩罚性措施一般来说是应当同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一起出现。由于敦煌文献反映的面有一定的局限,很多寺院的具体规定我们都很难从其中找到原始形式,只能依据其他文献资料间接地反映出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与中原地区的佛教关系密切,中原地区佛教教团的某些规定会影响到敦煌地区,特别是怀海制定的禅门规式即百丈清规会直接对敦煌地区佛教产生影响。同时敦煌地区的佛教教团依据这些清规制定了一些自己的、能够反映敦煌地区实际情况的一些佛教教团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在佛教教团发布的榜文中有很具体的反映(此问题我们将另文探讨),但是清规往往与科罚是连带出现,应当说,科罚是清规内容的一部分。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带有明显的地域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佛教教团中,在科罚制度的很多具体规定内容和体罚形式有明显的体现,按照佛教戒律的规定,僧人是不能饮酒食肉,没有家室财产等,但是敦煌地区有别于中原地区,在这里,僧人平常居家,所以很多习俗基本上如同俗家,僧人不但可以饮酒,拥有财产,就是寺院也公开酿酒出售,高级僧侣开设酒店从事酒肉饮食经营的很多,特别是高级僧侣开店造酒出售的情况很普遍[4][P575~594],把酒作为礼品送给节度使以及用酒招待客人也习以为常,寺院拥有酒就不是什么希罕的事情,因此僧人违反规定处罚交纳酒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第二,科罚内容重视实际或者比较实惠的物质处罚,而轻于精神处罚,这种情况正好与南北朝至隋代及其百丈清规相比发生很大的变化和转折,向重视实际物质性的科罚转变,与民间习惯法开始结合起来。第三,官府处罚规定从形式到内容全面引入寺院僧人科罚制度中,佛教教团不像是出世离俗的团体,更像是归义军政权设在寺院的办事机构,用官府的一套处罚措施对付一般僧众乃至于僧官,动辄棍棒交加,心理与身体摧残结合进行,带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倾向。
    首先我们考察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实施对象是哪些人,执行科罚的佛教教团机构都是哪些。分级科罚是执行科罚制度中的又一特点。经过我们研究得知,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从开始的独立和半独立的佛教机构最后变成归义军政权之下派驻佛教内的机构,成为官府的附属品,高级僧官从官府的座上宾降低成释吏,完全对官府负责。因此表现在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上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色。节度使直接对佛教教团的最高首领都僧统下达行政命令,若违背节度使的要求将对其进行科罚。同样都僧统也将这一政令下达诸寺纲管和诸司所由,责令其按照要求进行落实,若落实不到位或者违背要求,也要进行必要的科罚。S.1604《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都僧统贤照帖》:“都僧统帖诸僧尼寺纲管徒众等。奉尚书处分,令诸寺礼忏不绝,每夜礼大佛名经壹卷,僧尼夏中则令勤加事业。懈怠慢烂,故使主嗔责,僧徒尽皆受耻。大家总有心识,从今已后,不得取次。若有故违,先罚所由纲管,后科本身,一一点检,每夜燃灯壹盏,准式,僧尼每夜每夜不得欠少一人,仰管等每夜巡检,判官若怠慢公事,亦招科罚。其帖,仰诸寺画时吩咐,不得违时者。天复二年四月廿八日帖。都僧统贤照。”[2][P125~12]首先对主管诸寺所由纲管进行科罚,其次对违犯规定的僧尼进行科罚,判官监督不到位也进行科罚。分级负责,知事僧与违规者共同承担责任,承受科罚规定。有时这种惩罚性规定对一些负有连带性责任的僧官也要接受科罚。
    转经是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经常性的佛教活动,几乎佛教教团举办的各种道场法会都有转经内容。转经有一部分是法定的活动,也有一部分是临时性的活动。有的是寺院主办的法会,也有的是官府出面组织的法会,转经有其常规要求,而应敦煌民众之请举办的法会道场还要满足举办者的要求。转经活动所得经傈是佛教教团主要收入的来源,因此对转经规定就格外严格,处罚也比较严厉。转经中科罚的执行情况如何,主要看佛教教团对转经重视程度为直接标准。有时僧尼要求免于转经必须事先上状都僧统本人,寺院本身都没有权力决定僧尼不参加转经,足见当时对转经活动的重视程度。P.310lb《大中五年(851)尼智灯苑状并离烦判词》记载其因病不能参加寺院转活动,怕“缘鸣尼病疾,恐减应管福田寺□减通名数,格令罚责严难,恐司所由亏口”[2][P118]。尼智灯苑直接向都僧统上状请求免于转经,经都僧统同意后才能免于格令科罚,所谓格令就是佛教教团或者官府对转经活动的规定和政令要求。转经活动具体要求和科罚,我们还可以从P.4765《都僧录为水则道场帖》记载得到证实:“都僧录帖:水则道场,次至报恩寺,敷设庄严,仍须殊妙。若故违者,罚当所由。于中失脱,仰当翻僧祗当,前旬六月八日圣光寺竟,次旬九日为始。”这里是说如果报恩寺水则道场庄严不到位或者违犯规定要求的,科罚负责知事僧;如果是当翻转经僧缺席,由当翻僧人承担责任。从以上记载我们知道转经道场不庄严,科罚所由纲管;当翻僧人缺席科罚本人,要免于科罚必须经过佛教教团的最高首领都僧统的同意。就是举办道场提供各种供养具,不能按时提供也要科罚。P.2842《转帖》:“(前缺)香花佛食毯褥供养具一,仰法通。佛印伍,从上各一。其香花、佛食、佛印不到者,准上科罚。其帖火急,递相吩咐,不德停滞,如滞帖者,准前罚。帖周付集所。今月七日录事福□帖。社官(印)、僧统(印)、神赞(印)、洪泽(印)、胜证(印)、海□、福信、福灯、道寿、福客、法通、吕文贤。”[4][P360]从这件转帖看,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实行于转经活动的每个环节。试经是对僧尼个人转经修习程度的检查,如果说对转经的科罚是对僧人修习过程的监督检查,那么试经就是对僧人修习结果的检查,目的主要是防止僧尼转经修习走过场。对试经过程限定的非常严格,每月两度读诵经律论,由僧首看轻重科罚,集中时后到及全不来都要科罚。这些科罚规定集中体现在S.371《戊子年(928)十月一日净土寺试部帖》:
    “净土寺试部帖。戊子年十月一日,奉都僧统大师处分,诸寺遣徒众读诵经戒律论,逐月两度。仰僧首看轻重科征。于各自师主习业,月朝月半,维那告报。集众后到及全不来,看临时,大者罚酒半瓮,少者决丈十五,的无容免者。”[2][P130]
    在晚唐五代敦煌人的心目中,物质科罚要比棍棒体罚重得多,所以罚酒半瓮要比决杖15程度高,而半瓮酒的价格相约当于7斗麦[5][P1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把物质处罚看的要比体罚高,从这件敦煌文书中可以得到明确证实。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从内容形式看,主要有科罚酒、粮食、饮食和棍棒体罚等,这种科罚内容形式既有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式,也根据违犯不同规定采用不同形式,衡量科罚的标准非常灵活。
    科罚酒是佛教教团最常见的科罚形式,如S.371《戊子年(928)十月一日净土寺试部帖》就规定“集众后到及全不来,看临时,大者罚酒半瓮,少者决丈十五,的无容免者。”试经向僧尼科罚酒,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诸寺僧尼普遍拥有酒,同时科罚酒也表明佛教教团中酒的开支占了很大的比重。实际上这条科罚内容的背景就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不限定僧尼饮用酒,寺院大德日常饮食中也使用酒。如S.5406《僧政法律徒众转帖》记载:
    “僧政法律徒众转帖。右缘少事商量,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日时]于寺内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酒壹角,全不来者,罚酒壹瓮。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即付[本司,用]凭告罚。辛□年四月十四日和尚……。□僧正,翟僧正,陈法律,王僧正,□……光索法律,郝法律,令狐法律,孔法律,□法律,王法律,大梁法律,小梁法律,原集……戒□,教深,惠深,□戒忍,善清,南山……□梨住友,不子,□定,令狐富昌,大愿德……惠藏,小愿子,会兴,顺成,满奴,再……原通,丑奴,乞子,顺德,黑祥,定员(后缺)。”[4][P358]
    所谓准条科罚必然有科罚条目的存在作为科罚依据,其中罚酒是主要的科罚内容。
    实物科罚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科罚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是粮食是实物科罚的主要对象。P.3779《乙酉年四月廿七日徒众转帖》记载该寺徒众“次着八角拽硙,人各阿兰壹,秋瞿壹事,须得本身,不用厮替。帖至限今月廿八日于寺内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麦叁斗,全不来,罚麦柒斗。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贴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4][P357]敦煌文书P.3218《八月廿二日时年转帖》记载也是科罚粮食的:“时年转帖。右缘普光寺阇梨迁化,准例合有盖黄助送,祭杏盘,此着当寺勾当。金光明寺帖至,限今日午时于西门外取齐。如有后到,罚麦三斗。全不来者,罚麦六斗。”由陈僧政作为录事身份下达转帖,敦煌十七寺的部分僧政、法律、禅师、阇梨等参加,对迟到者科罚麦三斗,而对缺席者加倍处罚。[4][P356]之所以要转帖,是因为当时僧尼一般不住寺院,召集不易。还有S.5139《社司转帖》记载某寺缘常年春座局席,要求“人各面壹斤,油壹合,净粟伍升,帖至,并限今月十四日辰时于主人灵进保会家送纳足。如有于时不纳者,罚麦三斗,全不来者,罚麦伍斗。”[4][P345]为什么这几件寺院转帖文书科罚只有粮食没有酒,可能与参加人员结构有关,从参加人员结构来说都是僧人,其次这些活动中有些是在寺院中进行,所以科罚酒就与当时情况不适应。
    晚唐五代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中,针对不同科罚对象实行不同的科罚形式。S.4664《团僧等于白露道场认真课念帖》记载:“第一团头大索僧正。第二团头小索僧正。第三团头徐僧政,安阇梨、沈师清子、孟家愿果、都师愿兴、佳兴、麻鸡。第四团头程法律。第五团头大阴法律,赵阇梨、道通、善清、富顺、愿盈、长千。第六团头大阴法律。上件团僧等,今缘白露道场,各须一日一夜,课念精专,不得怠慢。二时巡绕而莫停,朝夕经行而谨慎。若有不凭条式,随意施行,上座各罚麦柒斗,的无容免,新戒决杖十一,莫言不告。更若官巡□祈之时,一仰当团僧祗当者。(后缺)”[4][P147]对不遵循道场道场规定课念的僧徒和道场负责人寺院上座执行不同的科罚规定。这可能与他们的身份和个人资产有很大关系。上座是寺院的三纲之一,身份不同,地位较高,经济上也有保障,所以对他们的科罚仅仅是实物性惩罚,而不进行侮辱性的体罚。对于一般性的僧众或者新戒僧尼来说,他们年龄都比较小,根本没有经济基础和依靠,有的还靠家庭供养,所以进行实物性的惩罚对于这些僧人个人是一个难以承受的负担,因此只有采取体罚性科罚。从这件文书记载的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科罚性措施,是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教团科罚制度的一个特点。
    决杖体罚是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采取的主要手段。DX.1378《当团转帖》记载:“当团转帖:老宿、张法律、阴法律、程法律、员启、明戒、戒会、法海、愿奴、法定、法藏、法弁、定昌、法行、惠文、法净、曹午、流进、道信、安□、定兴、兴延、富顺、会真、阴苟子、张不勿、张清住、愿成、愿盈。右件徒众修堤,人各枝两束,二人落举一副,……一事,帖至,限今日限夜,于堤上取齐。捉后到二人,决杖十五,全不来,官有重责。其帖,各自示名递过,不得停留者。今月日僧正帖。”[6][P3]这次劳动是僧人按照官府的要求承担的力役,当团科罚只能行使决杖十五一项,更重的科罚形式必须经由官府执行,所以从这件转帖得知,佛教教团的科罚与官府的体罚是交替在一起实施的,特别是寺院僧尼根据官府的要求进行的各种活动,寺院只执行比较轻的科罚规定,程度较重的科罚交由官府处罚,这种处罚已经超出了佛教教团的权限。因此佛教教团的科罚与官府的处罚关系密切,有时同时进行,只有轻重程度上的区别,而没有内容形式上的区分。这可能是佛教教团将官府体罚形式引入寺院的原因。
    饮食科罚也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科罚的主要内容。这种科罚规定实际上从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就已经存在,如修造在后罚局席。S.3074《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某寺白面破历》记载九月“十九日,出白面柒斗,付金萦,充本寺修造在后罚席上用”。[23][170]P.5579《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教授崇恩帖》记载:“(前残)帖诸寺所由,为缘算□□……□状,其状频有文帖,告日不纳状,今再限今日午时于报恩寺纳足。如违不到者,罚局行一席。从未年算已后,有辛度僧尼戒等亦通状过,其状引到,其帖速递相分付,六月三日。请诸寺所由并寺卿。教授崇恩。恩付,大云付。”[2][P107]崇恩和尚是佛教教团的都教授,主要是对各个寺院主管僧下达的帖,如果没有按照时间交纳规定的物品,就要进行科罚,而且罚局行一席,即招待大家吃一桌饭。寺院接受科罚之后,还要将科罚内容分解下达到寺院的僧众头上,最后直接受害的还是僧众自己。P.2769《某寺上座为设日临近转帖》记载;“(前残)今月廿五日,僧家设,次着当寺沙弥:愿林、弘净、定安、定宗、定愿、法受、法愿、惠定、道宽。右件沙弥,设日临近,各着牙盘壹面,兼樽铛碟子,帖至,限今月廿五日卯时于城东园头取齐。如有不来者,兼及阙欠色目,各仰当各自身祗当,更不在别人身上。□各自署名递过者。月日上座帖。”[2][P150]P.6005《释门帖诸寺纲管》有局席科罚的规定:三时礼忏间断僧众重招科罚,“纲管仍须钳辖散众,如慢公者,纲管罚五十人一席。”[2][P120]因此饮食处罚是佛教教团中最常见的科罚内容和形式,这种科罚形式是直接接受于社司处罚形式的。
    弹性科罚形式,就是在事先的榜帖中只公布科罚的程度严重,引起僧众警觉,而不公布具体科罚的内容和形式,实际上主要目的是引起实施对象的重视,使事情圆满完成,警众为主,科罚为次,这也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科罚制度实行的一投原则。S.3879《为释迦降诞大会念经僧尼于报恩寺云集帖》记载;“右奉处分,今者四月八日是释迦降诞之晨大会,转经僧尼切须齐整,除却染疾患卧,余者老小不容于时赴会齐来。一则是为报佛恩,二乃荐国资君。各各念诵,遂见风调雨顺;个个澄心,莲府必获康宁。不得违越上愿,限至五日早晨于报恩寺云集。齐整威仪,雍雍而来。不许一前一后,失于规范。若有不禀条流,而扫装眉,纳鞋赴会,发长逐伴者,施罚不轻。今遣仓司递帖先报。伏蒙处分。(后缺)”[2][P153]S.2575《己丑年(929)五月廿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为道场纳色目》记载:“应管内外都僧牓。普光寺方等道场纳色目等印。三科。右奉处分,令置受戒到场,应管得戒式叉沙弥尼等,沿法事,准往例合有所税,人各麦油一升,掘两笙,诃梨勒两课,麻十两,石灰一升,青灰一升,苴萁两束。诸余沿道场杂耍敷具,仍仰道场司较量差发,不得偏并,妄有加减。仍仰准此条流,不在违越者。己丑年五月廿六日牓。”[2][P145]劳动缺席必须招致科罚,但是不指出科罚的内容和标准。S.5868《护国寺处分家人帖》记载:“护国寺……外巡僧大辩光果□……多少等。右帖至仰领前件家人西…草叁日,留一人浇田,余人尽将去,不得妄作事故,违必重科决,八月廿七日帖。都维那僧惠达,上座僧惠□,寺主僧惠云。”[2][P160]这是寺院僧众及其寺户家人除草浇田劳动,规定人人都必须参加,如果违犯将要招致重科罚。S.2575《三月四日普光寺道场司差发牓》记载:“普光寺道场司差发牓。沿道场所要什物等著何色目名数标于脚下:要幡一百五十口,花毯拾领,白毯十领,石香廿口,床四十玖张。东树十五,灯笼蒲席……。右件所着物色,准依名目,限今月六日在夜,并须纳足,如有不来者,必当重罚,的无容免。三月四日帖。道场法律,法律,检校僧政。”[2][P164]本件前粘连有《乾佑四年应管内外都僧统帖》,内容与本卷完全一致,只是本件前后残缺。”[2]Pl51~153]在这两件帖中着重强调责罚不轻,而没有像其他文书那样科罚内容规定得很具体,这是都僧统发给诸寺纲管所由的帖,诸寺纲管还要下发该寺院僧尼帖,具体科罚实际上是由诸寺纲管所执行的,因此都僧统就没有必要规定的那样详细。其次都僧统的帖文目的是为了这次佛诞转经大会顺利进行,而不是对僧众进行惩处。其次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佛教教团就这些规定已经有具体的科罚内容,不必要在这些帖文重新作出规定。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大部分是伴随着教团的各种规定制定的,但有时也不完全一致,即佛教教团的科罚内容与清规戒律脱离,而体现于当时佛教教团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P.3491《某寺因佛事分配勾当帖》记载:“(前缺)帐设:惠朗、法轮、惠□。煮油:绍隆(灵修)、福潜(大乘)、……□□(大乘)、□□(灵修)。(中缺)食布净草:宝藏。瓜:惠显。果子:灵行、妙惠、坚真、惠坚。乳酪:道珲、广真、智深。羹:法良(灵修)、智英、照林、圆满、智兴、英达(普光)。餑饦:归真、道光、法通、玄通。器皿;法济、神辩。知食:法建律师。吹饭:神威(当寺)。荠酢:弘觉、义超。酱醋:连海(普光)。右各依配勾当,不得临事阙□,如违,必招科罚。五日。(后缺)”。[2][P154]这是某个寺院为了举行斋会进行的人员分工,是一种临时性的活动,而且承担人员也是来自于各个寺院中,所以这里记载的科罚必然是参照佛教教团的相近科罚内容进行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已经渗透到敦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除了以上这些科罚之外,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还有没收和破坏性科罚形式,主要是按照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部分规定进行的。如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牓》规定进入道场的僧尼不得衣锦和使用金银器皿,若违犯者“锦衣收入库内,银匙银筋打碎”。最重的科罚就是驱逐出寺门,“额外更觅名闻,食上更增色数,如此之事,切令不行。若有固违之流,道场斯便须申纠。如或同欲嗜味,曲允他情,斯事透露之时,司人须招重罚。新戒逐出坛内,父娘申官别科。”[2][P134~140]从这些科罚内容看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是相当严密的,这与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是相辅相成的。为了防止部分僧尼依靠家庭势力故意违规,所以教团同时与官府结合,把官府作为教团的后盾,所谓“申官别科”,就是将他们的违规情况上报官府由官府惩处。
    通过研究得知,就科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看,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体现了敦煌佛教的地区特色,这些特色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与敦煌寺院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实物科罚形式的采取是因为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僧尼置办家产拥有土地牲畜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僧尼有资产,所以科罚实物就有了保证,同时饮食处罚也有承担的可能。科罚酒是因为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僧尼饮酒成风,寺院及僧尼个人拥有作坊酿酒不是什么希罕的事情,这些都与敦煌佛教制度不相违背,因此科罚制度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它的地域特色,反映出佛教的世俗化特点。其次科罚与官府政令的有机结合,甚至可以说政府的政令处罚是佛教教团科罚的延续和后盾,从中可以看出归义军政权对寺院的控制以及寺院对官府的依赖程度。
    三、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的地域特点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的地域性特色主要表现在科罚的内容形式上完全世俗化和物质化,是吸收了民间社的处罚规定内容和官府的惩处措施而形成的一种科罚制度。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形成的社会因素和外部条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敦煌地区行使于民间社中的各种科罚内容和形式的影响,如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各种社的规定和执行科罚的办法,我们从敦煌参加社的人员结构来看,有一般百姓也有地方官吏,同时还有大量的僧尼参加社的活动,特别是高级僧侣参加社的活动,会把社的科罚形式和科罚内容带入寺院和佛教教团中;二是官府对佛教教团内部事务干预过多,特别是官府直接插手佛教教团的内部事务,用官府的强制惩罚手段迫使佛教教团和僧尼执行其要求和政令,其惩罚内容和形式必然会带入佛教教团,吸收到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中。
    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这种民间组织形式非常普遍,关于社的研究,学术界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是一种民间的互助性的组织,由于这种互助性组织在抵御各种灾害中起的作用,敦煌地区就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社,有一般性的社,也有从事不同劳动性质的社,还有同辈家族亲戚间组成的社,总之,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是五花八门、形形色色。每个社在成立时都制定有社条,社条中对社的成员享受的利益和承担的责任都有很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违犯社约处罚规定很明确也很具体,这些处罚规定与佛教教团寺院的科罚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之间必然有某种联系。
    首先我们从社条上看,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与佛教活动关系密切,如P.3544《唐大中九年(855)九月廿九日社长王武等再立条件凭》记载制定社条的原因有三,即“一为圣主皇帝,二为建窟之因,三为先亡父母追凶就吉”,制定的社条内容残缺,仅仅保留有两条规定“一社内每年三斋二社,每斋人各助麦一斗;每社各麦一斗,粟一斗。其社官录事行下文帖,其物违时,罚酒一角。其斋正月、五月、九月,其社二月、八月。其斋社违月罚麦壹硕,决杖卅;行香不到,罚麦一斗。一社内三大者,有死亡,赠肆尺祭盘一,布贰尺,借(诸)色布两匹半。其赠及欠少一色,罚酒半瓮。(后缺)”[4][P269]从这个社条看,建社条的原因就与敦煌佛教的关系密切,其次每条之后对违犯社条都有相应标准的处罚规定。总括这些社条规定主要是追凶就吉,纳赠济难,对纳赠的次数、数量、物色、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违犯处罚标准等,而且文帖到时见到十岁以上的小孩就必须承受文帖。这些社条处罚规定与我们看到佛教教团及寺院的清规戒律和榜文规定形式非常相似,都是每个规定之下就表明相应的科罚标准。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某些科罚是接受了社条的影响而形成的。就是女性也参加并成立相应的社,不但有一般的女性,也有出家女性参加并担任主要角色。S.527《后周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记载比较特殊,现将社条转录如下:
    “显德六年己未年岁正月三日,女人社因滋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盖闻至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山河为誓,中不相违。一,社内营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社格,人各油一合,白面壹斤,粟壹斗,便须驱驱济造食饭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众社盖白耽便拽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待,不谏厚薄轻重,亦无罚责。一,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壹斗,灯油壹盏,脱塔印沙。一则报君王恩泰,二乃以父母作福。或有社内不谏大小,无格在席上喧拳,不听上人言教者,便仰众社就门罚丰腻一筵,众社破用。若要出社之者,各人决杖叁棒后,罚丰腻局席一筵,的无免者。社人名目诣实如后。
    社官尼功德进(押)、社长侯富子(押)、录事印定磨柴家娘(押)、社老女子(押)、社人张家富子(押)、社人溜子(押)、社人李延德(押)、社人吴富子(押)、社人段子(押)、社人富胜(押)、社人意定(押)、社人善富(押)、社人烧阿朵(押)、社人富连(押)、社人住连(押)。
    右通前件条流,一一丁宁,如水如鱼,不得道说是非。更于不愿者,山河为誓,日月证知。恐人无信,故勒此条,用后记耳。[4][P274]
    从画押的情况看,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妇女知识修养非常低下,很多人是不识字的妇女,社官找了个出家尼来担任,是因为只有这个出家尼才有很多知识。另外社条中规定不许席上喧拳和营造饭酒等看,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僧尼由于家居生活,所以饮酒等日常生活不算违背清规戒律。处罚主要是饮食处罚和杖棒结合处罚两种。出家僧尼参加社的活动就很容易将社的处罚内容形式带进佛教教团寺院中,成为佛教教团的科罚内容。其次敦煌文书P3489《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社社条》:“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团座商议立条,合社商量为定。各自荣生死者,纳面壹斗,须得齐同,不得怠慢。或若怠慢者,捉二人后到,罚酒一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众团破除。一,或有大人颠言倒仪,罚丰腻壹筵。小人不听上人,罚羯羊壹口,酒壹瓮。一,或有凶事荣亲者,告报录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记录人名目。录事孔阇梨、虞候安阇梨、社人连真、社人恩子、社人福子、社人吴阇梨、社人连保、社人富连、社人膝子、社人员泰、社人富、社人员意。右入社条件,在后不承文帖及出社者,罚丰腻壹筵。”[4][P276]这个女人社的运作中心是录事孔阇梨和虞候安阇梨,参加的女性中可以确定的有三个是出家女性。社条中规定违背社条的处罚主要是不同数量的酒以及饮食等,重视实物处罚,视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处罚。与佛教教团中的科罚几乎同出一辙,针对不同的人行使不同的科罚规定。
    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中有很多是因修造寺院才成立的,如P.4960《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条》就是为修建佛堂成立的社,主要是由惠法、庆度、法胜、庆戒等僧人组成,将社条中的一般要求和处罚规定都用到这个社条中,处罚也是“罚目□脓腻一筵”。[4][P278]《庚午年正月廿五日比丘福惠等修窟立凭》记载:“庚午年正月廿五日立凭。比丘福惠、将头罗乾枯、乡官李延会、李富进、安永长、押衙张富佛、阎愿成、张佛奴、崔丑奴、马文斌、孔彦长、都头罗祐员、罗祐清、贾永存等壹拾陆人,发心于宕泉修窟一所。并乃各从心意,不是科举。所要色目材梁,随办而出。或若天地倾动,此愿不移,祗二帝以同盟,请四王而作证。众内请乡官李延会为录事,放帖行文,以为纲首;押衙阎愿成为虞候,祗奉录事条式。比至修窟罢日,斯凭为验。又比丘愿澄为祗食纳力,又胡住儿亦随气力所办应遂。”[4][P278]虽然没有列出惩处内容,但是还有录事条式已经做了规定。P.4525《宋太平兴国七年(982)二月立社》记载十九人为于圣岩燃灯斋食、斋会等立社条,规定交纳的食物及其违规处罚规定等。[4][P279]这样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就与佛教发生了密切的关系,必然导致社条对佛教教团清规戒律的直接影响。
    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不仅仅制定了严密的带有惩罚性质的社条,而且这些社条在具体的社司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大量的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司转帖,基本上是根据社条行使的,在处罚规定时,因为有社条存在,只注明“准条科罚”,而对社条一般不规定的部分如来与不来等提出了处罚标准,主要是罚交纳不同数量的酒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大量的僧人参加社的活动,在这些社司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并接受同样的社司处罚规定。P.3764《乙亥年(915)九月十六日社司转帖》记载:“社司转帖:右缘秋坐局席,次至张社官家。帖至。限今月十七日辰时于报恩寺门前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酒壹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乙亥年九月十六日录事张帖。”[4][P318]参加的僧人有社官张阇梨、周阇梨、孙阇梨等人。S.6066《壬辰年四月社司转帖》记载:“社司转帖。右缘局席造出,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廿四日卯时,于乾明寺门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酒壹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其帖立递速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壬辰年四月廿三日录事孔帖咨。”[4][P322]参加的人中有郭阇梨、张阇梨、张阇梨等。P.3037《庚寅年正月三日社司转帖》记载:
    “社司转帖。右缘准例建福一日,人各炉饼一双,粟一斗,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四日卯时于大悲寺门前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酒壹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不准条取赏。帖周,却赴本司,用凭告罚。
    庚寅年正月三日录事董帖咨。
    太子、翟僧正、曹僧正、安僧正、罗僧正、宋僧正、戒随阇梨、王僧正、汜法律、马法律、王法律、杨法律、徐法律、阎押牙、吴押牙、阴押牙、马押牙、高押牙、索草场、宋押牙、丑达阴押牙。”[4][P327]
    这是归义军政权的官员与佛教教团的僧官的一次聚会,也是由这些人组成的一个社,足见社对佛教教团的影响。其次像P.3391《丁酉年正月社司转帖》记载有阴僧政等僧及法随等沙弥26位出家众参加这个社的春秋局席并接受社司的科罚;P.3707《戊午年四月廿四日亲情社司转帖》记载因傅郎母亡吊酒参加的有孔阇梨、小孔阇梨、戒松阇梨等出家僧人。甚至连寺院的一般性活动也采取社司的做法。P.3218《八月廿二日时年转帖》记载:
    “右缘普光寺阇梨迁化,准例合有盖黄助送,祭杏盘,此着当寺勾当。金光明寺帖至,限今日午时于西门外取齐。如有后到,罚麦三斗。全不来者,罚麦六斗。其帖各自示名递过者。
    八月廿二日录事陈僧正帖。
    龙刘僧正、吴法律、乾张法律、程法律、开张法律、索法律、永翟声正、小翟僧正、金马法律、韩僧正、图张法律、曹法律、显索法律、梁僧正、乾明曹禅师、界刘僧正、张僧正、土李僧正、高法律、莲安法律、李法律、恩索法律、张法律、云李僧正、汜僧正、修李阇梨、米阇梨、圣申阇梨、张阇梨、国汜阇梨、李阇梨、乘翟阇梨、马阇梨。”[4][P356]
    还有当寺转帖和徒众转帖。主要是为寺院的事情商量或者参加寺院的劳动等,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徒众中都是出家僧人时,科罚物一般都是粮食,如果徒众中还有僧人之外的其他信仰者参加时,科罚中就包括酒等物品。如S.5406《僧正法律徒众转帖》记载寺院有事商量要求僧正法律徒众按时于寺内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酒壹角,全不来者,罚酒壹瓮。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参加者除了当寺的僧官僧政、法律及比丘之外,还有令狐富昌等信众参加,[4][P358]所以科罚名目中规定就是酒。既然酒在寺院转帖中被作为科罚名目出现,那么佛教教团中科罚制度中科罚用酒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社不仅仅有社条规定处罚内容和形式,社司活动中的转帖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违背社规的行为确实进行过事后处罚。S.1475《申年五月赵庭琳牒及处分》记载:“社司状上。五月李子荣斋,不到人:何社长、刘元振并斋麦不送纳,不送麦成千荣,行香不到罗光进。右前件人,斋及麦、行香不到,准条合罚,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申年五月日赵庭琳牒。附案准条处分。庭琳。廿一日。”[4][P298]S.5830《违反社约处分》记载:“(前缺)准条案,合罚酒壹瓮,合决十下,留附。”倒写两行大概是处罚饮食的开支情况:“酒两瓮,粟两石八斗,余一斗四升。油二升,麦四斗。胡饼,麦四斗。余七斗七升买肉。”[4][P301]这是置办一次丰腻筵席的费用。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参加处罚筵席的人员结构情况,如果有僧人参加,这将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上的很多问题。
    作为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所使用的清规戒律还有式。所谓式,主要是归义军政权对佛教教团所下达的政令,如天复二年(902)四月归义军节度使对都僧统下达的帖,称城隍数有疾及断五根、时起祸患等都是僧尼不持定心、不虔经力、不爱贰门所致,所以要求僧人月朔前夜和十五日夜念佛名经一卷,诸寺不得欠缺一人,要求僧统一一钤辖。这个对僧统的帖文到了都僧统对诸寺的帖中就变成了式,成为寺院遵奉的科条,所以寺院的清规戒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命令。虽然这样的事例不是很多,但是它至少可以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受归义军政权的影响很大,有很多佛教教团的科罚条款是归义军政权对佛教教团下达的政令,这种政令不仅仅对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有所影响,而且直接对教团的科罚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即政府的行政处罚规定进入寺院变成寺院的科罚内容和形式。
    官府政令对佛教教团科罚制度的渗透还体现在用官府政令直接科罚违规僧尼,这种科罚形式主要表现在佛教教团的科罚制度中直接沿用官府的政令规定,如在寺院僧人参加官府活动时就要受官府政令的处罚,如行人转帖和渠人转帖中僧人参加社的活动,但是却受的是官府的政令处罚。特别是在寺院单纯举办的佛事活动中也使用官府政令进行科罚,P.6005《释门帖诸寺纲管》规定条款中有“诸寺僧尼,自安居后,若无房舍,现无居住空房舍,仰当寺纲管,即日支给。若身在外,空闭房舍,但依官申状,当日支与。诸寺僧尼数内沙弥,或未有请依止,及后入名僧尼,并令请依止,无使宽闲,如不□师者,仰纲管于官通名,重有科罚。”[2][Pl20~122]另外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牓》中的有关科罚也有多处与官府政令结合点。如僧徒道场衣锦使用金银器皿不服教团科罚者,“或有恃势之徒,陈官别取严令。”“非食醇醪,切断不令入寺。前门后户,关锁须牢。外界院墙,团回兰塞。或有非人逃惊,交下无此之仪,便须推度知由,具状申于衙内,检教大德不令暗顺他情。”[2][P134-140]求真进戒的新戒僧尼“若有固违之流,道场斯便须申纠。如或同欲嗜味,曲允他情,斯事透露之时,司人须招重罚。新戒逐出坛内,父娘申官别科。”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得知使用官府政令惩处的对象主要是佛教教团或者寺院没有权力管辖到的部分,如持势之徒、非寺院僧人进入寺院的以及犯规新戒的父母等,寺院没有权利科罚他们,只有借助官府政令或者官府的权力对他们进行惩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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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四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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