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文学学科意识的萌生和学科的建立,是在西方民族国家体系确立的时代,它本身就是世界文化共同体演化进程的产物,是民族意识渐次觉醒和世界意识开始显现的矛盾统一体在文学文化领域的体现。因此,从其诞生时起,比较文学就担负着不同文化、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学及其相应的文化间对话、沟通和交流的职能,同时它又把不同民族国家以语言为基本界分的相互独立、自成系统的民族文学主体作为学科存在的前提。不同文化的沟通交融是比较文学的理想,是研究者的主体意向,而主体意识(包括研究者个体和假定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共同体意义上的主体)的确立又是对话与沟通的前提,是展开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入口,也是尝试和建立各种不同研究范式的最直接的依凭。西方现代哲学早就唱响了主体性黄昏的挽歌,直至宣布主体的死亡,但同时,科学哲学的研究表明,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当代进展,越来越显示出主体参与的事实及其必要。换句话说,只要民族、国家和语言、文化的界限还在,只要民族文学及其学科的存在仍然是一种事实,比较文学就难逃在民族文学与世界文学间的“解释循环”。在这个意义上,比较文学既是一个民族意识和世界意识张力场下的辩证统一体,同时也体现了它作为人文科学的文化实践品格。与其他人文学科的文化功能相似,它既探究已经和正在发生的文学交往、文学生成的过程及其缘由,同时又对多元文化平等对话、开放沟通的未来发展具有不可忽略的述愿(constative)和述行功能(per-formative efficacy)。因此我认为,作为比较文学重要分支领域的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以及有关方法论的探讨,都离不开对这个前提的认定。 在参与讨论由南京大学钱林森先生主持的《中外文学交流史》研究计划之初,我曾经提出“中外文学交流的双向接受与精神实质”问题来讨论。我认为,作为一个具体研究项目,当然可以按照约定俗成的方式给以冠名,研究的具体内容才是成功的关键。钱先生几十年从事比较文学研究,不仅积累了中法文学关系的诸多具体成果,更具有阔大的学术胸襟和开拓中国比较文学研究领域的雄心,由他策划主持的这一大型丛书,肯定在中国比较文学的当代进程中留下一个深深的足迹。我提出这个问题来讨论,只是借“文学交流”与“文学关系”这两个概念的辨析,引发我对比较文学之文学关系研究的进一步思考。如果说前者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技术问题的话,我企图由此引申的,则是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乃至于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的观念、立场和方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在我看来,“文学交流”和“文学关系”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前者以跨文化的文学交流史实为关注的核心对象,而后者则以此为前提,又纳入了关系主体的理解和阐释,在这个意义上,文学关系其实涵盖了文学交流的概念所指,在研究中也更要求从可以考证的关系事实,深入到不可考证的对创造性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原因其实很简单,文学的文本及其创作和接受主体是所有文学研究的核心对象,而文学关系的深层体现,最终都必须落实到文学创造及其阐释中来。主体性问题涉及观念与立场,而以创造性文本的形成和阐释为研究核心的多层次展开,则涉及研究的方法问题。下面试作简要申述。 “中外文学交流的双向接受与精神实质”这个说法,包含了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首先是“中外文学交流的双向接受”。这个概念表述的内涵是指文学交流的史实,有影响便有接受。在这个意义上,交流当然是双向的,接受也是如此。第二个概念是这种交流的“精神实质”,它实际上包含了在影响事实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评价和判断,这就难免将主体的立场带入其中,即要追问这是在“双向”中哪一方的立场上来讨论文化交往的“精神实质”问题?这是研究者问题意识自觉的表现,也是超越民族文学界限的前提和出发点。我个人认为,与其他人文学科一样,研究文化和文学的交往,无法采取纯客观的立场,无法回避主体立场的体现。这就又回到“中外文学交流史”这个名词上。 在我有限的阅读中,关于中外文化和文学交往史的研究著作,历来有三种叫法,一种是“中外交通史”,它出现较早,且是注重文化或者文明交流的研究,强调对物质形态的中外文明交往史实的整理研究。而注重文化与文学交往研究的著述多采用其它两种命名,即“交流史”和“关系史”,前者如周发祥的《中外文学交流史》(湖南教育1999)、孟昭毅的《东方文学交流史》(天津人民2001)、王晓平的《近代中日文学交流史稿》(湖南文艺1987)等;后者如严绍璗的《中日文学关系史稿》(湖南文艺1987)等。这两种称呼习惯上往往互用,而并不作区分。但若从辞义角度看,“交流”与“关系”在释义上实有所不同。对其做恰当的分辨,既可以在两种史述的差异和各自侧重点之间有一个区分,也有助于反思已有著述的特点,明确不同历史叙述的各自学术追求和取向。 “交流”与“关系”虽都指事物间的关联与牵涉状态以及人对这种状态的判断,但其释义也存在明显差异。“交流”一词,古语原指江河之水的汇流,也指行人、车马的往来,现代汉语引申为事物间的关系状态,即“彼此把自己所有供给对方”。而“关系”则有明显的抽象意味,指事物间的关联,它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更加普遍,指事物间某种性质的联系,也指事物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状态及其重要性,还泛指事物的原因、条件等。比较而言,“交流”侧重事物间关联的事实状态,带有某种客观性意味;“关系”除表述这种事实状态外,更有对这种状态的分析、判断、推理和猜测的成分。因此,两词的释义侧重点并不一致。相对而言,后者的涵义大致包容了前者。 同样,以两词命名的“中外文学交流史”和“中外文学关系史”,仅从命名所包含的意义看,已隐含了不同的学术取向。尽管不是每位研究者在采用某个名称时,都经过有意识的考量,甚至认为两者间本没有差别,但笔者认为,差别已在其中矣。也就是说,仅就名称而言,“交流史”倾向于交往史实的发掘勾勒;“关系史”则更可以也更应该在此基础上体现对交往史实的评价。但我进一步要说的一个意思是:即使是“交流史”的史述方式,也同样难以逃避研究者的主体文化立场。对于中外文学交流/关系史的研究,作为一个学科领域,其原初的研究冲动必然带有某种主体文化的动机,即为主体文化和文学寻找发生学之渊源或者流传学影响终点的动机,这从比较文化和比较文学学科的起源以来的所有跨文化研究实践中都可以找到踪迹。当然,比较文学发展至今,这显然还不足以成为强调研究主体性的充分理由。 我要说的另外一层意思是,正因为“交流史”叙述无法逃避主体文化立场,因此所谓“双向交流”的言说逻辑其实并不是完整自洽的,就关系双方的某一向度来说,它们往往各以各种不同的文化逻辑实现着具体的文化或文学交往。以中美文学交流为例,在一般意义上,说中美文学交往是一种双向交流并没有问题,但若进一步分析问题就显现了:中国文学“流”向美国和美国文学“流”向中国所遵循的文化主导逻辑显然并不一致,因为文化的传播根本上是以接受方的文化逻辑为依据的,也就是说,中国文学“流”向美国所遵循的是美国文化发展逻辑,反之所遵循的是中国文化逻辑。虽然,当这种文学之“流”出现某种回返现象(即影响研究所谓的“回返影响”)时情况会变得复杂一些,其“回返物”会反过来影响对方文化的某些结构,但这显然无法动摇各自文化发展的根本逻辑。 具体到“中外文学交流史”课题,为了操作方便,我们可以采用国别(或语种、地区)区分的方法将总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展开,这当然是一种通常可以接受并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我个人认为,就某一子课题而言,若在“交流史”的层面上展开论述,所谓“双向交流”的叙述,其实基本上还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即仍是一种双向文化传播和接受的并列分述,因为外国作家接受中国文学与中国作家接受外国文学,各自都遵循着主体文化的主导逻辑。而如果要进一步“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展示出中外文学家在相关的思想命题上所进行的同步思考及其所作的不同观照,在深层次上探讨中外文学的各自特质”,恐怕就不是“文学交流史”概念所能涵盖,事实上已进入“文学关系”研究的领域了。 如果把“关系”作为一个哲学名词来探究,似乎更可以做进一步的讨论。正像部分与整体、所指与能指等关系性的词项一样,在中国文化空间里,“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就是一对关系性概念。而作为一个学科领域或者学科分支的“中外文学关系”正是连接这两个关系词的中间项。正如罗素所说的那样,关系概念是一种“不可定义概念的原型”,因为如果不使用“关系”这个概念,简直就不能说出“关系”到底是什么。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外文学关系这一概念及其所指的对象领域在现代中国文学学术空间里浮出水面,正体现了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中国文学与世界文学不可绝然分割的关系,就像父母一词的含义中已经包含了子女的概念一样,中国文学的概念中其实已经“关系性”地包含了外国文学和世界文学的概念,反过来也一样,这也是现代文学观念区别于传统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若从概念的逻辑关系看,一种关系似乎不会存在于组成这种关系的其中某一个实体之中,它似乎不可能是单独一样东西的属性,它以某种方式存在于两个东西之间,但不存在于任何一个之中,因为假设关系单单属于其中的一个,那么即使另一个不存在,关系也照样可以存在。于是,在西方思想史上屡屡发生对于“关系的真实存在”的质疑:关系到底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还是只存在于对事物进行比较,或者认为它们具有这类关系的人的观念之中呢?这样的概念玄想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思辨课题,而文学关系研究中的超越主体性的吁求,似乎可以从这里找到理论上的依据。其实,这种思维方式除了传统形而上学的渊源之外,正是典型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之路,是科学主义思想方法在文学领域中的反映,这种思想方法企图追求一种研究的客观性,从而放弃或者无视研究者的具体历史存在。具体地说,就是在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中,企图超越民族文化和文学的分野,但除了宏观上的述愿表达之外,一旦进入具体的关系研究实践,就会面临无法回避的一系列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首先莫过于作为文学表述媒介的语言问题了,巴别塔的神话早就宣判了人类共同语的死刑,而后殖民批判对英、法等“通用语”所导致的文化压制也已有深刻的揭露。 再回到“中外文学关系”这个名称上。关系概念可以根据组成关系项之间的性质加以分类,比如关系的对称性、传递性和反身性等等。“中外文学关系”概念中的“中”与“外”二元其实并不对等,而是一种一对多的关系。如果说“中国文学主体”在假定的意义上可以成立,那么“外国文学”即使在这一意义上也无法确认,它是一种居于中国主体立场上对“他者”的一种组合性指称(它显然也不能与“世界文学”划等号)。这种不对称关系的建立,并成其为一门学科(或分支),本身就表明观察者和研究者无可回避的中国文化的主体立场,即他无法脱离中国文化学术语境,也必须考虑研究自身的学术期待和社会效应,必须以主体文化和文学的发展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那种看似或者自称客观超越的立场其实并不存在,或者只存在于理想的愿景状态。进一步说,只有在清醒地意识到无可逃避的主体文化立场的前提下,才有可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汇入多元文化和学术的对话之中。这并非因为“中外文学关系”学术领域或比较文学学科是一个特殊性的例外,相反,这其实是人文学科区别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共同的学科特点和方法论本质。与社会科学从社会关系、群体、规范、制度等角度,从人与社会相互作用来“分析”人不同,人文科学是从人的内心结构、意志、情感、心性的自我追求和实现的空间来理解、解释人的。人文科学对人本身及其精神产品的研究,不仅注重其类本质,而且也注重其个别性;它不能满足于社会科学所达到的那种抽象化了的对人的类把握,还必须对人性做鲜活的、具体的、直接的理解和体验。人文科学的对象,即人作为客体的主体性,从本体论上限制了人文科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具体到文学研究而言,它不应该排斥也不可能回避研究者的文化立场,排斥和回避对于当下文学实践的参与性和建构性,以所谓的客观性抹杀研究者对文化和文学进程的意向性,相反,只有以此为出发点,才能深入到某一文化系统的内部,才能洞悉和体验文化和文学创造的内在逻辑和发生机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研究主体无可逃避也无可掩盖的文化立场,与双向或者多向交往的事实发掘,以事实说话的实证精神并不矛盾,不过,后者已经涉及到中外文学关系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了。 从方法论层面看,中外文学关系是一种复杂多元的关系综合体,它包括了关系内涵的两种类型,即既是指一种实在性关系,也是指一种经过理解而得出的逻辑关系。不论是哪种关系,它都不止停留于事物的外部,而且还会融入事物的真实本性中去,即在中国文学的现代生成中,承担着文学主体的生成功能。也就是说,中外文学关系是实在关系和逻辑关系的统一,是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统一,关系研究的重点和意向,应该从实在关系深入到逻辑关系,从外在关系延伸到内在关系中去。因此,它实际上已经打破了比较文学关于影响研究与平行研究的传统划分。 作为实在性关系,它包括了大量而具体的可以实证的中外文学接触、交往、传播和接受的事实。从研究方法上看,作为文学关系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传统的文学实证研究特别是比较文学法国学派所积累的民族文学影响和接受研究,仍然不失其有限的效用。我在《中外文学关系研究的准备与可能》 一文中曾分析过中外文学关系研究的三个叙述层次,其中前两种即民族文学之间“事实联系材料”和“文学思潮”的发掘、梳理和叙述,就大致属于这种实在性的关系内容。而第三个层次即“作家的个性化、独创性分析和阐发”层次,尽管同样以实在性关系为前提,但其真正的研究重点已进入“经理解而得出的逻辑关系”了。 对实在性关系而言,关系就是一种经验,而经验就是一系列相关事件的联结(休谟将这种经验联结方式区分为三种原则,即相似原则、邻近原则和因果原则,也可供文学关系研究参考),关系研究就是对这种经验的内省和反思,同时这种内省与反思也是主体建构的过程。当我们进入中外文学关系——尤其是近代以来的文学关系——的具体场域时可以发现,其中所有一切都是变动不居的、具体的历史展开过程。它伴随中国现代文学的萌芽、诞生和发展,伴随着中国文化和文学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中外多元文化和文学的种种冲突和竞争,伴随着本土文学的全部创造进程。这个历史的展开,体现在对异文化文学的译介、阐释、研究、本土创作的借鉴和独创,以及对这些创作的评价等各个层面,它由相继出现的中外文学渗透和发生的事实所支撑,而这些事实背后,又必定被各种相应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所左右,它体现为具体的历史观、时间观和文学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文学关系研究其实是关系历史谱系的追踪。因此,有效的研究方法和途径的选择,也只有循着这一历史过程,以实践的、历史的方式方可获取,它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逻辑,也非对概念的精确定义所能解决的。 而“经理解而得出的逻辑关系”,则明确地将跨文化的接受理解与变异再生,以及包括关系研究在内的阐释实践,全部纳入反省和考辨的对象之列。在这个意义上,中外文化和文学交往过程的历史展开,就是主体从对异文化的无知或排斥到初步接触,对异文化相通相似点的发现,再到对同中之异的层层深入的了解,本身就是一个历史过程。从关系发生的逻辑展开角度看,不同文化和文学之间的异同对比是一个立体多元的体系比较,而不是文化和文学异同点的简单罗列。那些被一一呈现出来的异同之点,是分别被不同的文化和文学“编织”在各自的历史整体之中的,是各自文化和文学系统历史展开在不同层面、不同结构、不同部位中的体现,同样或者相似的文化和文学“元素”( 比如历史叙述的文化功能在中西史述和史诗等不同门类和体裁中的体现),在不同的系统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各不相同的功能。因此,中外文学关系中的异同类比,应该是系统对比,是历史文化语境中的对比,是超越于元素罗列之上的功能对比,是一种结构性的对比。 无论针对何种关系类型,作为研究主体所具有的个体和集团因素,都有助于完成这一不间断形成过程,思想的展开也不是从旁观者的角度进行,而是对这种过程本身的积极参与和重新塑造。正如曼海姆在《文化社会学论集》中所说的,这是一种新的知识类型,“我们只是在与同伴的共同生活和行动中才开始了解他们、了解自己,这毕竟因为观察事物需要时间,也因为人类的‘特性’脱离了人类就不可能被观察到,它不能象我们惯常错误地说的那样‘自动显露出来’”,“这就是一种决定和立场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思想。在这些知识领域里,观察者不可能有诸如纯理论观点这样的东西。正是一个人的目的才给了他视野,尽管他的利益只能使他片面地、实际地驾驶整体现实的一部分。” 这就是说,作为以归纳论证和推理为主型的知识类型体系,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与其他人文科学一样,具有实验的非完全受控性和理论的意识形态性等特点,因而体现出鲜明的主客体相关性、多因素性和个别性,进而在逻辑推演的同时,也必需频繁地使用内省、体验、想象和直觉等非理性的方法。 总之,作为一种跨文化学术实践的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不仅其研究对象是一个历史的生成和建构过程,其研究本身也应该是研究主体借以参与当代多元文化和文学建构的实践展开。也就是说,中外文学关系研究既是对既成关系的考察和总结,也是一种述行、述愿的文化参与实践,他们的行为和成果无可回避的加入到当代文学的创造活动之中,成为多元文化和文学的对话与沟通的组成部分,成为世界文学理想下跨文化文学交融共生的一个展开场域。所以它并不回避研究主体的文化立足点,并不刻意追求所谓的客观超越性,而是立足于主体文化建构的立场,对外来文学在本土语境中的传播、接受和影响加以梳理,考察作为创造资源的外来文学和文化成分,如何经过某些特殊的媒介机制,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被那些富于创造性的作家所运用,并个性化地转化为中国文学创造和发展的动力资源,使中国文学成为世界多元文化体系中一种可以并且值得沟通、对话、理解和欣赏的“现代文学”,而关于方法论的探讨,包括研究范式的尝试,应该以此为前提展开。 本文注释: 载《跨文化对话》第24辑,第210-21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 卡尔•曼海姆《文化社会学论集》,第172-173页,艾彦、郑也夫、冯克利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