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开疆拓土,地域上远超前代,所以清代帝王多强调此点以维护“正统”,如雍正帝说:“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大义觉迷录》卷一)然而以异族继承大统的事实,又使得清代除试图以“疆域”模糊“道统”的同时,将礼制的恢复和重建作为建立新的正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康熙朝开始,国家开始有意识的大规模编纂国家礼典,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编纂五朝《大清会典》,乾隆十三年(1748)编订《大清通礼》等。孔继汾所著《孔氏家仪》中有与《大清会典》中抵牾之处,且书中有评论清代礼典的语句,因此被族人告发而成为乾隆后期的“文字狱”案之一。 近年来对于清代礼典的研究多集中于礼典的编纂,或从法律史、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探讨。涉及到文字狱这一事件的研究,张兵、张毓洲曾撰《清代文字狱研究述评》对以往的研究加以总结(张兵、张毓洲:《清代文字狱研究述评》,《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院版)2010年第3期);此外,周宗奇利用档案史料对顺康雍乾四朝的文字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上海书店出版社也对清代文字狱档案汇编整理而成《清代文字狱档》一书(周宗奇:《清代文字狱》(修订版),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年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本文研究的核心“《孔氏家仪》案”因史料集中保存于《孔府档案》之中,故学界对此少有关注。 一、孔继汾的生平 孔继汾(1725-1786),字体仪,号止堂,清代著名学者,文学家,孔子第六十九代孙,第六十八代衍圣公孔传铎第四子,继室徐夫人出。生于雍正三年(1725)五月己亥,因在宗族中排行第十,其后裔被称作十府。 乾隆三年(1738年),皇帝“有事于辟雍,召取衍圣公率圣贤子孙入京陪祀,汾与观礼。礼成,随宗子诣阙谢,召见乾清宫,赐予殊渥”(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一百),孔继汾被“蒙恩准贡入监读书”(《孔继汾自作墓志铭》),成为恩贡生,乾隆十二年(1747)中举。 乾隆十三年(1748),高宗幸鲁,孔继汾充任讲书官,为高宗进讲《中庸》“凡为国家有九经”一章,并随宗子为皇帝导驾,深受高宗赏识。礼成后,高宗欲授官主事,对协办大学士傅恒说“孔继汾新中式,顾令得成进士乃佳尓”,“傅公奏云:惟中书始仍可会试”,于是授官内阁中书,同年秋“补诰敕撰文中书舍人”,“十五年夏,办理军机处行走,每巡幸辄扈从”(《孔继汾自作墓志铭》)。十七年,经由军机大臣举荐勤职,授户部额外主事。次年夏“补广西司”,任广西司主事,正六品。在京期间,孔继汾“与当世名公卿上下其议论,更得质叩典坟,习熟掌故,公余无事,恒以书麓自随”(《孔继汾自作墓志铭》)。 乾隆十九年(1754),“时方用兵准噶尔”,协办陕甘总督刘统勋“请自神木至巴里坤设站一百二十五,并裁度易马,运粮诸事”(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一百),出发前,刘统勋“奏以汾偕行”,在刘统勋的帐下“受任简书”(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一百)。第二年夏,准噶尔部达瓦被俘,“库需无缺”(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一百),孔继汾受到纪录一次的奖励,回京复任旧职。 乾隆二十年(1755),高宗决定再次来曲阜祭祀孔子,孔继汾“冀得先驱归鲁,扫除涂茨,效犬马奔走之勤,然后迎伏道左,遹观请成”(孔继汾:《阙里文献考》,卷一百)。但是衍圣公与山东地方官员在整修道路、采办粮草等问题上就孔庙庙户当差问题发生争执。衍圣公孔昭焕上书皇帝,指责山东地方官额外派办派卖,请求“将现存户丁酌留五十户,其余户丁改归民籍,交地方官编审,与民籍一体当差”。高宗令署山东巡抚白钟山调查,白钟山否认额外派办派卖,指责衍圣公府不予配合,“曲阜地处偏僻,不通商贾,不得不于本境零星采买,但庙佃裔户人等类多附托,概不应承,以致地方官呼应不灵,甚为掣肘。经司道等咨明衍圣公,并纷纷具禀到臣,臣复谆切札致,仍置罔闻”,但他并不指责衍圣公孔昭焕,而是归咎于孔继涑、孔继汾兄弟,“孔昭焕年幼寡识,不谙大体,任听伊叔祖孔继涑、告假主事孔继汾指使把持,与地方官互为抵牾”。高宗本来就忌讳巡幸扰民,对孔昭焕“着加恩免其交议。孔继涑、孔继汾著严察议奏”,经吏部议定,高宗同意,以干预公事罪将告假主事孔继汾革职,贡生孔继涑革去功名(《钞件为衍圣公听任孔继汾等主持袒庇庙户干碍地方应革职事》,《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525页)。 被革职后的孔继汾,很快得以“吏部奏捐复,报可,得复原官”(《孔继汾自作墓志铭》),但此时孔继汾三次参加会试也未考中进士,而生母徐夫人春秋渐高,且徐夫人认为孔继汾“性多戆忤物,居官非应宜”(《孔继汾自作墓志铭》),一向孝顺的孔继汾遵从母意,复官后并未赴职,而是从此闭户读书,潜心著述,先后撰成《阙里文献考》、《孔氏家仪》、《家仪答问》、《劻仪纠缪集》等著作。 乾隆三十六年(1771),徐夫人念丈夫去世已久,不忍子孙启墓合葬,“爱防阴山水,命治寿藏于启圣墓东偏”,孔继汾“欲依我太夫人,亦非于林外东南,乾隆辛卯仲冬甲寅圹成” (《孔继汾自作墓志铭》),于孔子父母墓地梁公林内预先营造了母亲徐夫人的墓室。但此事遭到孔氏家族的反对,乾隆四十九年九月,衍圣公孔宪培将此告至朝廷,高宗批示曰: “启圣王林为至圣发祥之地,春秋官为致祭。徐氏以一妇人,且系衍圣公孔传铎第三继室,岂容于墓侧违例营葬?不特于风水有碍,且揆之典制亦断无此理。孔宪培于伊继高祖母营造虚圹时虽未经阻止,今既呈明更正,尚属可原,孔宪培著免其议处。至孔继汾、孔继涑,身为圣裔,且曾登仕版,自应恪遵祖制,照例将伊母安葬,乃于徐氏营造虚坟,既不能奉阻于前,仍复固执于后,殊属非是。孔继汾、孔继涑俱著交部严加议处,其虚坟著即铲平。”(《高宗纯皇帝实录》第1214卷) 此次事件,高宗并未给孔继汾惩罚,但对其已颇有看法。次年,原任圣庙四品执事官孔继戍上告孔继汾在《孔氏家仪》一书中删改服制,且多有忤逆之词,孔继汾因此被遣戍伊犁。 孔继汾被裁定遣戍伊犁后,其子孔广森积极设法营救,“明年君父止堂以著书为族人所讼,将西戍塞外,君纳赎锾入都。百茧赴阙,仰冀主慈,万里荷戈,愿以身代”(凌廷堪:《孔检讨诔》《校礼堂文集》卷三十六,《续修四库全书》1480卷,第352页),获准纳锾以赎后,胞弟孔继涑也倾力资助,“荷圣主矜全,罚输金,交河堤使者。再论戍边,恩许纳锾以赎,君同忧共患,出己赀助户部君前后万七千金”(梁同书:《谷园孔君家传》《频罗庵遗集》卷九,《续修四库全书》1445卷,第508页)。经众人的积极努力“未几,止堂公获宥”(凌廷堪:《孔检讨诔》《校礼堂文集》卷三十六,《续修四库全书》1480卷,第352页),获救后的孔继汾“不乐家居,客游杭州以没”(姚鼐:《孔信夫墓志铭》,《惜抱轩全集》卷十三,中国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页)。客居杭州,是由于孔继汾与居住于此的名士梁同书有姻亲关系。乾隆五十一年(1786)八月初六日戌时,孔继汾因病在杭州去世。十月,灵柩被迁回曲阜。乾隆五十四(1789)年四月,其子孔广林将孔继汾夫妇迁坟合葬于曲阜城西犁华店。 二、“《孔氏家仪》案”始末 乾隆四十九年(1784)十一月十一日,曲阜原任四品执事官孔继戍上告孔继汾,上折曰: “革职捐复主事孔继汾,著《孔氏家仪》一部,内有增减复制,并有‘其今之显悖于古者’、‘于区区复古之苦心’等句,违背之处,卑职阅之心寒。伏查我朝会典,礼仪制度,昭然大备,中外臣民,莫不遵行。职父孔传炣曾任江宁藩司,卑职参系四品官,世受主恩,至优至渥,捐躯难报,不敢不据实禀报,对《孔氏家仪》一书,不敢匿藏,将原书呈上。”(转引自黄立振《孔氏家仪禁毁及作者罹难经过考》,《孔氏家仪》山东友谊书社1989年版,第646页) 孔继戍何以在《孔氏家仪》书成二十年后再举揭发,在孔继汾看来,皆因去年的一次过节,孔继戍因“曾因太常博士悬缺,继戍图得此缺,前衍圣公不允,咨补继汾之子广册,想因此诬首”(《东抚为查办孔继汾一案请旨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1页)。 山东布政使冯晋祚阅后,随即于十一月十五日向正在曹济勘察水利的山东巡抚白钟山做了汇报。白钟山阅后大为心寒,即刻一面上奏请旨,一面饬两司再行逐佃磨勘,并派冯晋祚、署按察使陈守训至曲阜查取《孔氏家仪》的版片,传唤孔继汾赴省城讯取确供。 拿到书籍,经核对后与孔继戍上呈的原书互有不同,且多挖改之处,并少了《家仪问答》四卷。关于此书的具体情况,孔继汾供称: “《家仪》一书系于乾隆二十七年前衍圣公孔昭焕续娶时,咨问仪注,彼时有浙江人江衡劝继汾何不将家庭吉凶诸事俱撰成仪注,是以纂辑此书,于三十年刻成。不过记载家庭仪节、俗间通行之事,原不关系朝廷典制。惟服制一项必应遵照律令,而律文以简该繁,原有待人推原比照之处。俗人不尽通晓,往往疑不能决,故此书于嫡孙条内申明不善于读律者恐失律意之语,间有窃取钦定仪礼仪疏之处,因义疏系钦颁之书,故敢与律参用。书刻成后,每自己见文理未协之处,即行更正。故近年刷印之本与旧本略有不同,其镌改先后年月不能记忆。”(《东抚为查办孔继汾一案请旨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1页) 关于孔继戍所指责的书中有“今显悖于古者”及“万万不可从”之语,孔继汾解释道: “自序内今之显悖于古者一句,说底是家庭现今行事有显悖古昔祖风之处。凡书内古今二字都是指今俗古语,并非指斥今制有干违悖。后来自思,此句就是下文俗之万万不可从者,文意犯复,所以改过,并非因知继戍呈首故行挖改。《家仪》之外原有《答问》四卷,因俗行失礼之事,正书注内未经说完者,又别论之,备人采择。本与家仪各行,不常刷印送人。上半年因修改家谱,曾将答问板改用数块,是以不全。”(《东抚为查办孔继汾一案请旨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1页) 而对于服制上的删改,孔继汾认为: “继汾世受国恩,身登仕版,何敢萌狂悖之心。当初做这书时,并不是无端要议论服制,因家庭之间遇有丧事就要穿服,不得不考较一番,俱系于律内推求,并非于律外添设。如服制四条内从继母嫁一条原是遵的律图,本生庶母一条原有例可比照,乳母及嫁女无夫与子两条亦原本钦定义疏。不过要发明律意,并不敢议律妄作,求详情。”(《东抚为查办孔继汾一案请旨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1页) 经过白钟山的会审,对于此案,他给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并把《孔氏家仪》逐条粘上黄签,上报请旨: “臣查孔继汾身为圣裔,世受国恩,又备员部曹,乃著《家仪》一书,逞其臆见,妄生议论,指摘令典。迨经传讯,犹复强词支饰,殊属狂妄。相应请旨,将孔继汾革职,送交刑部严行治罪。孔继戍收藏此书有年,既知其有违碍,何以不早行举首,有无挟嫌,亦应解部质讯。《家仪》一书据系三十年刻成,衍圣公孔宪培袭职后何以不行查办,臣现在移查,应听自行陈奏。”(《东抚为查办孔继汾一案请旨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2页) 与此同时,白钟山还命布政使冯晋祚前往曲阜,会同衍圣公孔宪培严查孔继汾《孔氏家仪》的流传情况及孔继汾所著所有书籍。 三月十日,乾隆皇帝根据山东巡抚的奏请下了谕旨: “孔继汾曾任司员,在军机处行走,其人小有才干,若能安分供职,自必早加擢用,以其居乡多事革职,本非安分之人,故弃而弗用耳。彼应安分改过,乃敢著《家仪》一书,则因其平日抑郁不得志,借以沽名纾忿,其心更不可问。若使仕宦通显,必不以著述为能。此等进退无据之徒,最可鄙恨。其书中动以遵圣为词,则伊从前于启圣林内为伊母豫造生圹,上年欲将伊母营葬一节,为遵圣乎?为违圣乎?其居心行事,岂不显然相背。孔继汾著革职,拏交刑部,交大学士、九卿会同该部严审定拟具奏。孔继戍亦著解部质讯。至孔继汾身系圣裔,即其书果有狂妄,亦祇应罪及其身,其子弟族众,均毋庸连及。以示朕尊崇先圣、加恩后裔之至意。”(《高宗纯皇帝实录》第1226卷) 接到谕旨后,乾隆五十年(1785)三月十四日,山东巡抚明兴迅速把孔继汾拿解到部,并将孔继戍解送前来,听候审讯。至四月初,将孔继汾押解到北京,大学士公阿会同九卿、刑部当即对其会审,将《孔氏家仪》书内签出各条逐一指驳。 据孔继汾供: “书内所说今之显悖于古及今俗之万万不可从的两条,今字我实指今俗而言,并不敢指斥今制。因此书说丧仪的最多,我见家中遇此事仪节多与礼相悖,如卷五内所说,古礼敛必掩形,今俗衾不覆首,古礼束帛依魂,今俗魂帛结成人形。又如卷六内所说,古礼大祥弃杖,今俗葬后三日即弃杖等事,都是世俗显悖于古不可从的。但我不说显悖于礼,竟说显悖于古,并用复古等字样,就是我糊涂不通,该得重罪了。”(《大学士公阿等为遵旨会审孔继汾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42页) 又书中所说,“律本简略遂成漏文,及指出增减会典内图次字样各节,我因□典降服报服间有无明文的,如妻为夫之庶母一条,服制未详,是以于书内增入,其实律文内既有正服则降服报服自可类推,并非简略漏文,我又补入,实系我无知妄作,还有何辩呢?”(《大学士公阿等为遵旨会审孔继汾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43页) 而后大学士公阿等又指出:“惟所称后王德薄不能以身教,又卷五内所称行服时或应以明令参酌等语,语近违悖,严加究诘”(引文同上)。 孔继汾供: “后王德簿是指晋唐时而言,下文才说到朱子作家礼一节,又说到我家沐盛朝之化、尚循古法等句,只求将原本阅看就是恩典。至应以明令参酌,系专指殇服而言,原是汪琬丧服杂说内的话,我抄袭旧文并不检点,这就是我的罪了。” (引文同上) 而针对公阿指出的挖改之处,孔继汾辩称: “我书内挖改处,都是随时看出措词未妥陆续删改的,孔继戍呈出的就是我的原本,但求查对其中多字句未妥之处,若知道孔继戍要将书呈首方才挖改,书内签出各条我何不全行改去呢?求详情。”(引文同上) 最后,孔继汾自责道: “总之我一家世受国恩,至优极渥,继汾具有人心,何敢稍萌悖逆之念。只因我曾经出仕,缘事革职后在籍闲居,无可见长,妄意著一部书,希图宗族中说我是有学问的人,可以邀取名誉。我又糊涂不通,不知检点,以致措词种种舛缪。今蒙指驳诘讯,追悔无及,只求将我从重治罪就是恩典。”(《大学士公阿等为遵旨会审孔继汾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42页) 大学士公阿等“再四研鞫,孔继汾惟有俯首认罪,无可置辩”,在会同刑部、九卿,参考孔继汾的供述及大清律载“增减制书未施行者,绞监候等语”(《大学士公阿等为遵旨会审孔继汾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42页),于乾隆五十年(1785年)四月十日,议定了处理意见,上奏乾隆皇帝: “孔继汾身系圣裔,曾登仕版,世受国恩,自宜明理安分。前以居乡多事,蒙皇上不加严谴,仅予摈弃,孔继汾尤宜愧悔改过,乃复因不能出仕,抑郁无聊,妄著《家仪》一书,异邀名誉。诚如圣谕,此等进退无据之徒最可鄙恨。且《会典》为奉行定制,典则昭然。孔继汾率以己意,援引舛缪,虽只为伊家所行礼节起见,尚非有心违悖,与增减制书者较属有间,但竟照增减制书律量减一等,拟流不足以示惩儆,孔继汾应从重发往伊犁充当苦差,以为在籍人员无知妄作者戒。除家仪板片现经山东巡抚查起外,所有此项书籍亦应一并查缴销毁。••••••再孔继汾所著《家仪》,系于乾隆三十年刊刻,衍圣公孔宪培并未举出,亦有不合,业经自行具摺请罪,蒙皇上俯念圣裔,予以宽免,孔宪培亦毋庸议。” 收到奏折的当日,乾隆皇帝就做出了“依议,钦此”的批语。至此,前后审查长达半年的孔继汾《孔氏家仪》案盖棺定论,孔继汾被“发往伊犁”,《孔氏家仪》一书也遭焚毁。在此之前,在乾隆皇帝首次做出朱批的第二天——三月十一日,山东巡抚明兴就做出了要求“无论近房远族,各生倘有存贮《家仪》一书,并此外有继汾所著别书,立即呈缴”(《牌四氏学族长为传谕合族限期呈缴孔继汾所著书籍事》,《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3页)的牌令。命冯晋祚会同孔宪培,至孔继汾家搜查,搜缴出“《阙里文献考》一部,《阙里仪注附劻仪纠缪集》三卷,《丧祭仪节》一本,《乐舞全谱》一本,《孔氏家仪》两本”(《东抚为查明孔继汾别无不法著述缘由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37页),并传唤孔继汾亲属并其族人,隔别讯追,反复开导,晓以利害,在做出“情愿具结,此外如敢隐讳,情甘认罪”(《东抚为查明孔继汾别无不法著述缘由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40页)的保证后才作罢。 而对《孔氏家仪》的收缴工作,一直持续到孔继汾被遣戍伊犁之后。最后,孔族的六十户户头、户举,四氏学学录、教授,衍圣公府的大小执事官员,都一一做出书面保证,此事才得以了结。 三、《孔氏家仪》与《大清会典》条文对比 《孔氏家仪》共十四卷,与国家礼书不同,《孔氏家仪》内容只涵盖了家庭礼仪所需要的吉礼、凶礼和嘉礼,其中凶礼部分占到了全书的半数以上。《大清会典》为清代典章制度的汇编。孔继汾之所以被遣戍,究其原因在于所作《孔氏家仪》与《大清会典》在凶礼的具体服制上有所冲突。为家庭现将两者不同之处对比列举如下: 1、 斩衰条: 《家仪》原文:“为夫之凡服三年者。‘注’曰:律云,夫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并从夫服。若夫承重而死,其子若孙为曾高承重者已?当何服?律既不载礼亦无文。”(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393页) 《大清会典》:“庶子为适母,为生母,庶子之妻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适孙为祖父母及高曾祖承重,适孙之妻同。”(《礼部•祠祭清吏司•丧礼五》,《钦定大清会典》卷五十四) 孔继汾认为《大清会典》未载若承重之人去世,其子孙为曾高承重者,应当着何种服饰。但此条在乾隆二十一年修订的《钦定大清通礼》中对此种情形做了补充说明:“若父俱亡,为高曾祖后者同。”(《钦定大清通礼•凶礼》卷五十)列此条为《大清会典》之失,应为孔继汾未参考《大清通礼》之故。 2、斩衰条:《家仪》原文:“妾为家长。‘注’曰律无家长为妾之服,《礼•丧服》缌章有贵妾注,云谓士大夫之君也。《丧服》‘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己。故今世亦有为妾服缌者,但律既不载,必缘饰礼文而为之服,似近于私矣,或云心丧三月可也。”(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393页) 《大清会典》斩衰条:“妻为夫,妾为家长同”(《礼部•祠祭清吏司•丧礼五》,《钦定大清会典》卷五十四) 妾为家长应遵从的服制,在《大清会典》、《大清通礼》中俱载应为斩衰三年,而孔继汾认为“律无家长为妾之服”,应为孔继汾之误。 3、齐衰杖者条: 《家仪》原文:“继母嫁者为继母条。‘注’曰古者继母嫁亦有服,‘传’曰贵终也。自《唐开元礼》惟从而寄育者乃服,金世宗大定八年改服三年,明《孝慈录》复如唐制,今律丧服表将此条入不杖期,与图不符。穷以律图见既遵用又与古礼适合,故未敢舍图据表。”(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394页) 《大清会典》齐衰不杖:“为适孙,父母为适长子及众子父母为适长子之妻,父母为女在室者,父母为子,为人后者,继母为长子、众子,子为改嫁继母。”(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393页) 此条的区别在与杖与不杖之分。《仪礼》曰:“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仪礼•丧服》)也就是随继母改嫁之子,本已生父亡,遇继母过世,应视为父母俱亡,以体现血缘关系的连续性,所以在服制上应为齐衰杖期。而《大清会典》和《大清通礼》都认为,父卒,继母改嫁而己从之,应随继母而视为继父仍在,故应服齐衰不杖。 4、齐衰不杖条: 《家仪》原文:“为嫡孙条:‘注’曰谓将为后者,‘传’曰不敢降其适也,《唐开元礼》凡为曾元孙承重者同,自明以来律令不载。又‘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今律亦无此文。凡行服者于孙难,次当承适而其父未死或子孙并已死而为曾元之承适者服,皆当参考古礼以补律文之不足。盖律本简略,读者须寻文考义,必以礼辅之,而后隆杀之,宜益较然不爽且不但此也。‘传’所谓不敢降其适者,非自私其适也,以其承我父祖之重故不敢降也。据《礼》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则又以己非冢嫡不敢隆其嫡也。夫不得隆其嫡子者,自亦不得隆其嫡妇,不得隆其嫡孙矣,不得隆其嫡孙者,自亦不得隆其嫡孙妇矣。凡此之类亦宜详究,礼原庶合重祖之义而无自私其嫡之嫌,不善于读律者恐失之也。”(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395页) 《大清会典》齐衰不杖条:祖为适孙,父母为适长子及众子父母为适长子。 嫡孙和适孙的含义相同。《大清会典》只是笼统的规定,祖应当为嫡孙服齐衰不杖。在这点上,孔继汾与《大清会典》并无异议。他在“为嫡孙”条中实际上探讨的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嫡孙丧而嫡子仍存,也就是有“适子无适孙”,祖应为嫡孙行何服?庶子应为嫡子行何服?孔继汾沿用了《仪礼》的说法,对此加以补充说明。《仪礼•丧服》:“为嫡孙。[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嫡也。有嫡子无嫡孙,孙妇亦如之”;“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仪礼•丧服》)也就是有适子无适孙,祖应服大功九月。如父本人为庶子,非继承宗室之正体,不能传重,在这种情况下,庶子无需为父所出长子服三年丧。 5、小功五月条: 《家仪》原文:“为夫之庶母:妻为夫之庶母,今本服杖期杀姑舅一等,律令不言所降之服,知不得将大功者嫌与舅姑同也。为舅姑由齐加斩,今犹降二等,不攺大功。况夫之庶母,乃由无服而加至杖期者,可止降一等,竟与舅姑无别乎?似亦比舅姑之例降二等为宜。汾叙次丧服一遵律令,其令文有弗备者,间证以礼经及先儒之说,足之此条,既无古典可据,而当世行服者,于此处多缺焉,逐鲜议及之者。穷谓律文既有正服,则降服亦在所当明。若概以为本生亲属孝服皆降一等之文该之,又有疑于为姑之嫌。且为姑实降二等,故用比例列于小功,并附巵论以备礼官之采择焉。”(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400页) 《大清会典》齐衰杖期条有:“适子众子为庶母,适子众子之妻同。”(《礼部•祠祭清吏司•丧礼五》,《钦定大清会典》卷五十四) 舅姑为夫之父母。古之妻为夫之父母,应服斩衰三年。古之嫡母、庶母有别,斩衰、齐衰只差一等,孔继汾认为《大清会典》规定妻为庶母服齐衰杖期太重,不足以体现嫡庶尊卑之意,故应遵循降服原则,将二等为宜。 6、缌麻三月条: 《家仪》原文:“为出为人后者及其子孙于已本属小功亲者降,为妻之父母,为壻,为乳母。‘注’曰:律云谓父妾乳哺者。按《仪礼•丧服》注,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故曰以明服也。若如律所云,则父妾能乳哺我者,必彼己有子女,可曰庶母矣。若己所生母死而父命之乳己,直可曰慈母矣。何以别有乳母之号而服止缌之轻乎?自认乳母为父妾,于是乳母之恩鲜报者,自明隆庶母之服,而此条并成赘文矣。循名核实似宜曰乳母谓乳哺者为得。”(孔继汾:《凶礼一》,《孔氏家仪》卷四上,第394页) 《大清会典》缌麻三月:“为乳母。”(《礼部•祠祭清吏司•丧礼五》,《钦定大清会典》卷五十四) 如将乳母的内涵狭义定为“哺乳者”,那么应着丧服,《孔氏家仪》与《大清会典》完全一致。但孔继汾认为乳母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为父妾已有子女,而生母有他故,而交由父妾哺乳,在这种情况下,乳母就等同与庶母。丧服应当依从“适子,宗子为庶母”,为齐衰杖期。二是,生母过世,而由父委托于其他妾室抚养。这种情况,乳母就等同与慈母。丧服应当按照慈母规格,为斩衰三年。 以上将《孔氏家仪》与《大清会典》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差别之处,多为孔继汾对《大清会典》依据古礼进行条目内的补充说明,或对《大清会典》未涵盖人群的具体服制进行商榷。且《大清会典》关于丧礼服制的条文本就极为简略。 四、结语 清代“正统”观的建构建立在与汉族士人“道统”的争夺之中。疆域上的大一统为征伐所得,已是定势,但难免有残暴之嫌,而“道统”长期以来为士人所拥有。为破解汉族士人的优越感,获得对王朝的认同,清代以朱子理论为立国基础,在思想上推崇儒学,凸显“礼”以恢复秩序实现社会重建,最终达到获得王朝建立的“合法性”。 在此过程中也包含着对旧礼的更新以应时变。康熙看到这一点,说:“若夫帝王法古致治,总在师其意而不泥其意。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夫损益者,因时制宜之谓。”(《朱子全书序》,《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卷二十一,《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大清会典》和《大清通礼》正是在参照明代礼典基础之上,同时参考古礼重新厘定的清代礼典。 孔继汾撰《孔氏家仪》亦如此。据好友江衡所言,孔继汾所著《孔氏家仪》目的只为“欲率族之心一轨于礼,上以明圣朝之典,前以传先师之绪,后以息聚讼之纷”(孔继汾:《孔氏家仪序》,第360页),但看到实际生活中丧礼所承载的道德情感意义变淡的现实,作为一个“性亢直”且深谙于礼制的人,孔继汾愤然引程颐的话“古人居丧,百事皆废;今人居丧,百事如常”(孔继汾:《吉礼一》,《孔氏家仪》卷二上,第373页)进行批判,表示不满。但即便如此,孔继汾也无意去触犯大清律令,身为孔子后裔,孔继汾更无些许忤逆之心。 历次会审的参与者也承认,孔继汾著《孔氏家仪》“虽只为伊家所行礼节起见,尚非有心违悖与增减制书”(《大学士公阿等为遵旨会审孔继汾奏摺》,《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544页),但其所触及议论的是《大清会典》,是皇帝希冀以此“陈纪立纲观人文以化天下”(《钦定大清会典•凡例》)的一部书,在清代有着立国之本的举足轻重地位,在确立清代“正统”性上有着重要作用,却被身为“诗礼传家”的孔子后裔孔继汾指责为不懂礼。故孔继汾遭此罹难,“《孔氏家仪》案”成为乾隆后期数量极少的文字狱案之一,且经过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规格极高。 但与乾隆同期文字狱主犯动辄斩首株连的遭遇相比,孔继汾所受惩罚颇轻,只是将本人遣戍伊犁,衍圣公及家人、族人等都并未波及,且尚在遣戍途中就允许以资赎回,只因孔继汾为孔氏后裔。维护孔氏后裔,即为维护儒学,维系“道统”。对“《孔氏家仪》案”的处理方式,正是基于此的考虑。 (管蕾:孔子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孔子文化季刊》第20期2015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