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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保护环境?古人如何治理环境卫生?

http://www.newdu.com 2017-12-13 中国孔子网综合 newdu 参加讨论

    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在不少有识之士的努力下,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其实数千年来,我国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环境的保护。
    
    
    广州南越王宫遗址发掘的水井。上图是渗水井,下图是食水井。渗水井井底遗留有过滤的沙和煤渣,进行污水的净化处理;食水井外围专门铺设了圆形槽沟,防止泥沙流入。
    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已认识到地理位置、环境、水质等与健康长寿有密切关系。如《左传》等书就有关于水土影响人体健康的论述。《左传·成公六年》云:“土薄水浅,其恶易觏,……于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管子·水地篇》云:“越之水浊重而泊,故其民愚疾而垢。”汉代以降,医家们关于环境与人类健康关系的论述更具专业性。如医学家巢元方在分析南方的气候与疾病的关系时指出:“南地暖,故太阴之时,草木不黄落,伏蛰不闭藏,杂毒因暖而生。”(巢元方等:《诸病源候论》卷10《瘴气候》)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在《千金翼方》中著入“择地”,要求居住环境“背山临水,气候高爽,土地良沃,泉水清美”(《千金翼方》卷14《退居》)。在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方面,清代医学家徐大椿更有自己的卓见。他在《医学源流论·五方异治论》中指出:“人禀天地之气以生,故其气体随地不同。”在分析了不同地域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后,他告诫人们,“入其境,必问水土风俗而细调之”,因为“所产之物,所出之泉,皆能致病”。可见,徐氏关于地理环境对疾病与医药影响的认识,已较为深入。
    鉴于环境卫生与人类健康关系至密,中国古代从很早就开始重视环境卫生的治理,主要做法有五:
    一是保持房屋内环境的清洁。古人在很早的时候,便注意经常打扫住室。扫地时,恐灰尘扬起,必先洒水。“洒扫”二字,因此成为固定的联绵字。当时不容许随地便溺,连痰液鼻涕,也不许任意吐唾。《礼记·内则》规定:“在父母舅姑之所……不敢唾洟。”不随地吐痰成为一种好的习惯甚至带有礼节的意味。古人对于除鼠非常重视。远在几千年前,《诗·豳风·七月》里,已有“穹窒熏鼠”的话,是说发现房子里有窟窿,就用土把它塞住;如果有鼠藏匿在内,就用火把它熏出。蚊、蝇、虱子,也是传染病的媒介,对人类健康有害。先民在很早的时候,就设法加以驱避和消灭。北宋刘延世所著《孙公谈圃》记载:“泰州西溪多蚊,使者行按左右,以艾熏之。”证明在公元10世纪时,已经发明了用焚烧药物来驱蚊的方法,这些对预防传染病流行,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有积极意义。
    二是讲究厕所的清洁卫生。古人很重视厕所的清洁,有的古书中直接称“厕”为“清”或作“圊”字。《说文》:“厕,清也”。《释名》:“厕或曰圂,言至秽之处宜常修治使洁清也。”大约就其必须清洁言,便叫做“圊”;就其必须加以屏障掩蔽言,又叫做“屏”或“医”(亦作“偃”)。《庄子·庚桑楚》:“观室者周于寝庙,又适其偃焉。”注云:“偃谓屏厕。”可知古人参观人家的房屋,还会去厕所里看看。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已经有了公共厕所。《墨子·旗帜》云:“于道之外为屏。三十步而为之圜,高丈。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厕所用高高的墙砌起来,保障个人便溺行为的私密性。到了秦汉时期,厕所有“厕”、“溷”、“圊”、“清”、“轩”等多种名称,说明日常生活中厕所得到了普遍使用。
    三是重视住宅内外水沟的修浚。如果水沟积污太多,容易引起疾病,所以《周礼·宫人》说:“为其井匽,除其不蠲(清洁之意),去其恶臭。”古代建造房屋,有天井,有水沟,即《周礼》所讲的井匽。这种水沟,修建在地下的叫阴沟,即今日所称下水道;修筑于地面的水沟叫阳沟。古人很注意保持水沟清洁,其他绕屋沟渠,也经常加以修浚。汉代王褒《僮约》中规定家仆的日常劳动中,便有“浚渠缚落”,“浚渠”,即是修治水沟的工作。
    四是关注饮用水的卫生。古人很早就发明了凿井以汲洁净水的技术。考古学家在河姆渡遗址发现的一口古井距今已5600余年,井口为方形,水井外围有一圈呈圆形分布的栅栏桩,并有顶棚覆盖 (杨鸿勋:《河姆渡遗址木构水井鉴定及早期木构工艺考察》),这说明当时很注意对饮用水的保护。据乾隆二年(1737年)颁布的《苏州府永禁虎丘开设染坊污染河道碑》载,当时虎丘山前染坊遍布,污水注入河中,致“满河青红黑紫”,“各图居民,无不抱愤兴嗟”,于是官府颁布禁令“勒石永禁虎丘开设染坊”,所有“染作器物,迁移他处开张”,“如敢故违,定行提究”(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这块碑文可说是我国第一件河流水质保护法令。
    五是注意维护和治理定居生活区环境的清洁卫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居地与公共墓地分隔开,这几乎成为古代社会人们普遍采用的做法。二是实行人畜隔离。三是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堪称世界上最早的环境卫生法。到了汉代更进一步规定路旁居民要以水洒道,以防止灰尘的扬起。由于管理比较严格,随意丢弃垃圾的情形得到有效制止,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卫生。当然,使定居生活区的垃圾清除工作走上经常化和组织化则要到清末。如在杭州,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规定由清道局专门负责垃圾清除。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这一工作改由警察局管理。在常州,光绪三十一年(1906年)由商会率先创办负责清道的组织,每天安排清道夫打扫主要街道。
    古代不少典籍记载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夏天不能乱打渔;秋天只有鸟兽长大后才能捕杀等。在战国时期的秦国,还出现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田律》。
    后来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渐完善了这些制度,对当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设虞、衡等官职保护山川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的西汉时期的《四时月令诏条》,其中有很多是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等保护山川的职位。相传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官的历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时期,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比较详细,当时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之分。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林衡则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山林,执行禁令,调拨守护山林的人员,督察他们的行为,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类似,泽虞下属的川衡,与林衡组织结构非常类似,只不过川衡管川泽鱼鳌,林衡管山林草木而已。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兼管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归纳起来,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明清时期,设虞衡清吏司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jū,捕鸟兽的网)罛(gū,捕鱼的网)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禁止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等以供祭祀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当时的虞衡还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不过虞衡保护环境的性质没有改变。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的西汉时期的《四时月令诏条》,其中有很多是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礼记》规定春天不能捕幼虫幼兽
    除了设置官职保护环境,历朝历代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诏条与法令。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鳌之长。”其大概意思就是说,春天不能砍树,夏天不能乱捕鱼,这即所谓的“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断罟(gǔ,渔网)匡君”的故事。有一年夏季,鲁宣公为了取乐在泗水张网捕鱼,鲁国太史里革知道了这一消息后非常愤怒,不仅撕毁了鲁宣公的渔网,还大骂鲁宣公贪得无厌。
    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里革是这么说的,“古时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动物便开始活动,水虞这时才计划用渔网、渔笱,捕大鱼,捉龟鳖等,拿这些到寝庙里祭祀祖宗。当鸟兽开始孕育,鱼鳖已经长大的时候,兽虞这时便禁止用网捕捉鸟兽,只准刺取鱼鳖,并把它们制成夏天吃的鱼干,这是为了帮助鸟兽生长。当鸟兽已经长大,鱼鳖开始孕育的时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渔网捕捉鱼鳖,只准设下陷阱捕兽,用来供应宗庙和庖厨的需要,这是为了储存物产,以备享用。”
    鲁宣公为此还表扬了里革,认为“吾过而里革匡吾,不亦善乎。”
    古代记载典章制度的《礼记》,有很多篇章是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比如《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个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毋卵。”大意就是说,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砍树,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等。
    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臣们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也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
    《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獭是一种两栖动物,喜欢吃鱼,它常把捕到的鱼放在岸上,很像陈列祭祀的供品)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即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狩猎,禁止捕捞鱼鳖。否则皆为“害时”之举。
    秦朝的《田律》是最早的“环保法”
    
    

    秦简中的《田律》是最早的“环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环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也就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园前63年)夏六月下诏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
    上世纪九十年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掘敦煌悬泉置遗址时,发现了一份“月令诏条”。这份“月令诏条”,原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用墨书写在悬泉置的一面墙上。
    从原文可知,《四时月令诏条》,是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月令五十条,分属十二个月,写明每月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事,所涉事项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要求下级官吏尽力奉行。各条一般分上下两栏,上写诏条正文,下写解释文字。如第二条,上写“禁止伐木”,下写“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到了宋朝,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二月,下诏禁捕山鹧,申明“自今诸色人,不得采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这很可能是因为滥捕而使山鹧数目锐减以致有灭绝危险才发布此令。
    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确实起到过保护环境的作用。
    唐朝韦后奢靡 珍禽几乎灭绝
    
    

    除了帝王颁布的诏书、法令等文件,还有很多古代学者在著作中,也提到了环境保护的观点。
    早在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护山林川泽,他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他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了政权稳定的高度。《管子·八观》又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总之,管仲保护环境的观念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细则。
    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事实上,他们所说的并不是危言耸听,在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因为“宫室无度”而造成的环境危机。
    公元7世纪以后,我国曾出现过几次较大的破坏环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唐朝刮起一股滥捕乱猎珍禽的歪风,起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用多种禽毛羽皮做裙子和衣服,使得百官效法,争相制作奇装异服,一时间江岭珍禽几乎被捕绝。
    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为唐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并根据宰相姚崇和宋璟的建议,命令将宫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众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史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资源的事件才告解决。
    另一次发正在北宋仁宗景佑年间(1034年—1425年),当时在达官贵人之间盛行一种以鹿胎为冠的奢侈风气,使得全国的鹿遭到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宋仁宗对此同样不含糊,他下禁令,不许再戴鹿胎帽子,并严惩制造鹿胎帽子的人,而且鼓励全国告密,告密后若属实就重赏告密者。当时因此而流放数百人,才算最终制止了这股歪风。
    明朝永乐年间(1403年—1425年),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卖旧木和供应造办为名,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砍尽五台山上的林木,又将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树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后来,经过数年的打击盗林的专门治理活动,才使得五台山保留了郁郁葱葱的山林。
    宋朝在黄河两岸退田造林
    宋代十分重视生态保护,专门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发布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不仅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宋时黄河等经常泛滥,淹没庄稼,冲毁村庄。宋朝不仅下诏疏浚河道,还号召广植堤岸树,以固堤防。宋太祖建隆三年十月诏:“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堤上,疏植桑柘,可以系牛,牛得凉荫而遂性,堤得牛践而坚实,桑得肥水沃,桑多则蚕壮。这就构成了“堤树、牛、土地、桑、蚕”的小型生态系统,一举数得。
    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
    
    

    明清时期,也有一些皇帝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明史·食货志》载:“明初,上供简省。郡县供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意思是,明朝初年,皇帝都比较节俭,不让底下的人进献珍禽异兽。这本书还记载明仁宗朱高炽时期,手下大臣送来玉面狸,被明仁宗斥之的故事。
    还有记载,明弘治年间(1488年-1505年),多次放生野生虎、猫、鹰、山猴、鸽等,并禁止各属国进献珍禽异兽。
    清朝皇帝也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等的诏书与禁令。顺治皇帝听说广东采珠之风甚盛,危及了百姓,于顺治四年(1647年)冬十月下令禁止。后来,康熙皇帝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五月,免去向皇宫供鹰的指标。
    《清实录》记载了雍正皇帝禁用象牙制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别是广东进贡到宫里的象牙制品日盛,心里很不是滋味,对于滥杀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颇有感慨,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谕旨大学士等:“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具体尚小。今制为座蓆。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靡之端矣。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这道谕旨可以说是较早的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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