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的普世价值 王钧林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由于高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人们的交往和联系方式突破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变得直接、简便而又迅速,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人类生活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逐渐形成了一些“一体化”的规则。 然而,不管人类生活发生了多大的变化,人类的基本需求却甚少变化,像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所揭示的,人类的基本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一是维持生命的生理需求,二是安全需求,三是相互关爱的需求,四是相互尊重的需求,五是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些需求无论在哪里、在什么时代都是大同小异的;人们针对这些需求而提出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无论有多大的差异,必定有共同点,有公约性。这是形成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基础。 在全球化已经到来的背景下,1993年8月底9月初,世界上120多个宗教团体、计6500余人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世界宗教议会”,通过并发表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呼吁寻求世界上不同国家、民族以及不同宗教、文明背景下的人们能够共同认可、接受的普遍伦理,以适应全球化的时代。出席议会的宗教人士和学者认为,在人类生活中,毫无疑问,有一些基本的伦理原则是普遍适用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从世界各大宗教传统和文明传统所能提供的有价值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中,至少可以选择出两条作为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一是尊重别人,待人如己;一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条实际上可归结为一条,都是教人正确处理人己关系,爱人如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出自孔子的教导。《论语》中记载孔子与他的弟子的问答对话,其中有两次提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次是仲弓问仁,孔子回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一次是子贡问“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仁的本质规定是爱人。仁也就是仁爱。仁爱是与基督教的博爱、佛教的慈悲并称的世界上以“爱”为核心的三大人本主义学说。“仁爱”是开放的,向外扩展的。孟子曾把“仁爱”的展开概括为三个依次递升的层面,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仁爱”在“亲亲”的层面上发生,进至“仁民”的层面,就是“泛爱众”,也就是孔子弟子子夏所说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在这个层面上,孔子的“仁爱”与墨子的“兼爱”并无大的分别,所以,汉儒董仲舒正确地指出:“仁者,所以爱人类也。”(《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及至上升到了“爱物”的层面,“仁”就变成了一种类似于“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的天地之爱。可见,孔子的“仁爱”有其扩展的内在逻辑,虽然扎根于血缘亲情,却能够突破“亲亲”的局限而进至“仁民”的层面,成长为“爱人类”的普遍之爱;又能够突破“仁民”的局限而进至“爱物”的层面,到达天地之爱的境界。孔子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回答仲弓问仁,很明显,他是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视作仁或仁爱的基本内容。仁爱是孔子伦理思想的总纲,纲举目张,仁爱之下还有若干德目,如:礼、义、智、信、诚、孝、忠、恕、恭、宽、惠、让,等等。在处理人己关系上,孔子除了强调仁爱的原则以外,还特别提出了忠、恕两个基本点。孔子告诉他的弟子曾子说:“吾道一以贯之”,对此,曾子的领悟是:“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曾子把忠恕看作是孔子思想学说的一以贯之的核心。什么是忠恕呢?忠恕既是爱人的要求,也是爱人的方法。分开来看,忠,是指从主动的、积极的方面去爱人、待人,孔子说的“主忠信”、“与人忠”、对友人“忠告而善道之”,曾子每天数次反省的“为人谋而不忠乎”等等,都是立足于己,从己出发,以忠诚待人,积极的替他人着想,主动的给与他人以帮助。孔子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就是从自己的“欲立”、“欲达”,推想到他人的“欲立”、“欲达”,推己及人,积极地促成他人的“欲立”、“欲达”。恕,是指从否定的、消极的方面去爱人、待人,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从自己的“不欲”,推想到他人的“不欲”,无论如何不能把自己的“不欲”强加给他人身上。孔子的另一弟子子贡说:“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论语?公冶长》),意思是说,我不愿意别人给予给我的东西,我也不想给予别人。这看似简单,不难做到,然而孔子却对子贡说:“非尔所及也”,说这不是你子贡能够做到的。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大概是因为,每一个人对己是一回事,对人又是另一回事,律己律人不能同一,不持同一尺度,很难做到爱人如己、待人如己。 忠、恕作为推己及人的“仁术”,在孔子那里,是有分别的。人的欲望千差万别,一人之所欲未必是另一人之所欲。就孟子说的“口之于味,有同嗜也”而言,青菜萝卜,各有所好,好青菜者坚持让好萝卜者亦吃青菜,未免强人所难。这说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超出其适用范围,到处套用,很可能适得其反,好心办了坏事。相反,好青菜者自好而已,不去硬让别人亦吃青菜,双方相安无事,这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当然,这里也有问题,即一人之不欲有时恰恰是另一人之所欲,如果这时仍坚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必定失去一次助人为乐的机会。可是,两弊相权取其轻。就弊的一面而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至多是对需要帮助的人没有帮助,而这个需要帮助的人毕竟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则往往变成“己所欲,施于人”,把自己之所欲强加给另有所欲的他人,结果给他人带来不适,甚至造成伤害。这是现实生活中并非少见。由此看来,主动性、积极性的推己及人,只有在双方有同欲、因而对方乐意接受的情况下,才是道德的、可行的,否则很可能转化为不道德;而消极性的推己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保持了对他人的尊重,即使对人无益,却也无害。无害于人,这正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正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内含了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所以它是普遍适用的,四海之内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其内含的一个逻辑前提是: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生存权利,包括理解和宽容他人的言说与行为,以及尊重他人的生存、生活方式。这就自然要求人己双方互为主体、平等相对待。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并且容不得一丝一毫的侵犯和侮辱。古人有宁死不食嗟来之食者,原因就在于施舍者居高临下,全无平等待人的气象。所以,在人己关系上,必须互以对方为重,互为主体,平等相对待,“每一个人都应当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 。这也是西方的伦理思想一直所倡导的原则。《圣经?马太福音》所载“登山宝训”中有这样的训诫:“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亚里斯多德也有类似的说法,不过他用的是否定句式:“你不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不要怎样对待别人。”比较一下子贡说的“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亚里斯多德的说法和子贡的说法几乎完全一致。从方法论上来说,孔子讲忠、恕,其出发点是己,方法是推己及人。亚里斯多德和耶稣讲的同样也是从己出发,然而方法却是:“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就是,以我所希望的其人待己之道,还之于其人之身。方法有分别,实质完全一样。而子贡早于亚里斯多德和耶稣提出了这后一种方法,说明孔门儒家同时具备了这两种方法,其伦理思想圆融而成熟。 由于在人己关系上,己居主体地位,人居客体地位,己的重要性顿时显现了出来。己能否自律,是否端正,成为处理人己关系的关键。一个人倘若心术不正,不但不能爱人,反而会害人。所以孔子特别强调“克己”、“修己”、“正身”,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一个人只有端正了自己,自己的“欲立”“欲达”合乎正道,合乎理性,合乎人性,由此推己及人,才能与人携手共进于正道。孔子认为“修己”是“安人”、“安百姓”的前提条件。做不到“修己”,也就谈不上“安人”、“安百姓”。由此看来,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还应该再加上一条:严于律己,端正自身。这样一来,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应该有三条: (1)严于律己,端正自身; (2)尊重别人,待人如己; (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三条是相通的,有逻辑联系的。首先是严于律己,端正自身;然后由此出发,尊重别人,待人如己,最后是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做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就是对别人的尊重。这三条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人与人之间应该做到,扩而充之,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也应该做到。当世界上各个国家、民族及各种宗教、文明都能够依次做到端正自身、尊重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时,也就是世界和谐、和平来临之日。 严于律己,端正自身;尊重别人,待人如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三条作为全球伦理或普世伦理,全都包含在孔子伦理思想中,并且为后来的儒家所继承、阐述、发扬光大,成为儒家伦理思想的精华。这说明,儒家探讨人的问题,往往不是探讨某一族群或某一个体的问题,而是以四海为一家,探讨人之“类”的问题,因此,历代大儒极其自信:他们在此基础上所发明的学理,以及所提出的伦理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与东海圣人同心同理,与西海圣人同心同理,与南海圣人同心同理,与北海圣人同心同理,亦与古今圣人同心同理,因而具有普世的、永恒的价值。 忠、恕作为推己及人的“仁术”,在孔子那里,是有分别的。人的欲望千差万别,一人之所欲未必是另一人之所欲。就孟子说的“口之于味,有同嗜也”而言,青菜萝卜,各有所好,好青菜者坚持让好萝卜者亦吃青菜,未免强人所难。这说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超出其适用范围,到处套用,很可能适得其反,好心办了坏事。相反,好青菜者自好而已,不去硬让别人亦吃青菜,双方相安无事,这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当然,这里也有问题,即一人之不欲有时恰恰是另一人之所欲,如果这时仍坚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必定失去一次助人为乐的机会。可是,两弊相权取其轻。就弊的一面而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至多是对需要帮助的人没有帮助,而这个需要帮助的人毕竟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则往往变成“己所欲,施于人”,把自己之所欲强加给另有所欲的他人,结果给他人带来不适,甚至造成伤害。这是现实生活中并非少见。由此看来,主动性、积极性的推己及人,只有在双方有同欲、因而对方乐意接受的情况下,才是道德的、可行的,否则很可能转化为不道德;而消极性的推己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保持了对他人的尊重,即使对人无益,却也无害。无害于人,这正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正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内含了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所以它是普遍适用的,四海之内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做到。 王钧林,男,1956年出生于山东莱阳,山东师范大学齐鲁研究中心教授。曾担任《齐鲁学刊》主编、《孔子研究》常务副主编。主要从事孔子、儒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有《门外说儒》、《儒学与近代以来的中国政治》、《中国儒学史》先秦卷等多种著作出版。 (责任编辑:admin) |